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复检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2、附属卡需要是主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外)祖父母;
3、每张交行主卡名下最多办3张附属卡。
办理附属卡时需要注意下列事情:
1、附属卡申请后,银行将会按照主卡人的地址邮寄;
2、附属卡与主卡共用额度和账户;
[关键词]健脾补肾汤;胃癌;化疗;毒副作用
[中图分类号]R73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2(a)-052-02
胃癌患者大多脾胃不和,健运失常,且历经手术治疗,元气益虚。而化疗药的严重毒副作用,导致明显的消化道反应、骨髓抑制、身体虚弱、发热、脱发等并发症。临床实践证明,中医药在预防控制化疗毒副反应和并发症方面效果良好。
中药和化疗相结合治疗胃癌的研究是我国较早开展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恶性肿瘤的重大课题之一,取得了丰硕成果。扶正培本、扶正解毒、扶正抗癌、健脾补肾等治则和治法以及中药防癌、防复发转移等法则的基础和临床研究为肿瘤的治疗开创了崭新的领域,并进一步指导恶性肿瘤的中西医结合治疗。
大量研究证明,中药配合化疗治疗胃癌可以明显改善症状、增加有效率、延长生存期;防复发、抗转移;平衡和调节机体内环境、提高和改善机体免疫能力、保护重要器官功能;减轻化疗毒副反应;提高生存质量。
我们2004~2006年对胃癌患者术后化疗时采用自拟健脾补肾汤,取得了较好疗效。明显减轻了患者手术后化疗的毒副作用。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胃癌手术后无组织脏器转移,生活能自理者,中医辨证为脾肾两虚。全部病例均来源于住院患者,共50例。将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30例(化疗加服健脾补肾汤)和对照组20例(单用化疗);治疗组中男性22例,女性8例;对照组中男性14例,女性6例。年龄24-65岁。两组比较,性别、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 治疗方法
治疗组与对照组均按紫杉醇+亚叶酸钙+氟尿嘧啶双周方案化疗4个周期,治疗组配合健脾补肾汤治疗,组方:党参30g,茯苓15g,炒白术12g,炙甘草6g,枸杞子15g,黄芪30g,菟丝子15g,补骨脂15g,阿胶15g,当归12g。有瘀血者再加用三棱、莪术,有恶心、呕吐者再加用半夏、陈皮、竹茹,有腹胀者再加用枳壳、大腹皮等,气虚患者可加用人参,1剂/d,水煎2次,分服。
化疗方案:紫杉醇100mg/(m2・d),静滴,第1天;亚叶酸钙200mmg(m2・d),静滴,第1天和第2天;氟尿嘧啶1000mg/(m2・d),持续静滴48h。2周为1个周期(方案中m2指体表面积)。
2 结果
结果见表1、表2。
如表1所示,治疗过程中两组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乏力、食欲下降、恶心、呕吐,对照组较治疗组症状明显加重,两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
如表2所示,白细胞、血小板2项指标,治疗组均大于对照组,两组相比差异有显著性(P<0.05)。
3 讨论
产品抽检是行政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结果有异议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重新检验,既是对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严谨,也是充分保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合法的权益的体现。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就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2015年2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及复检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食品复检程序还是不够明确,有些程序不知如何操作。近期,笔者在工作遇到某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规定。该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复检申请。收到复检申请后,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确定复检机构过程中就碰到许多客观存在的问题,给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带来很多工作上的困惑,也严重影响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工作。
[申请复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到底几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到底是七个工作日还是五个工作日?让基层执法人员难以适从。
2、到底什么叫利害关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这里的日常检验业务委托利害关系到底指的是什么?
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如果某食品检测机构对某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了监督抽检检验或是评价性抽检检验,这种情况应不属于利害关系;但如果这家生产经营企业委托了某食品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过检验,就应该认定为“日常检验业务委托利害关系”;但是,上述事例中的某生产企业认为,这不算日常检验业务委托利害关系。理由是:保健食品标准审核以及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的检验,一直以来均由原省一级疾控中心检验机构承担,应不算日常检验业务委托利害关系;所生产的保健食品有的检验项目是委托标准审核单位进行检验,有日常检验业务委托,但没利害关系;有的日常检验业务委托都发生在几年前,应该已经没有利害关系。
还有存在其它问题,比如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应由谁负举证责任?故意隐瞒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未明确;至于利害关系的具体表现,谁对利害关系具有认定权,法律法规亦无明确规定。
3、到底如何随机确定复检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具备保健食品复检资格的检验机构较少。以本省为例,笔者了解的情况是,除了原疾控中心的检验机构以外,本省只有海关部门的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在这次收到保健食品复检申请书后,才新增加了食品检测院、药品检测院2家具备保健食品复检资格。也就是说,本省范围内只有4家具备保健食品复检机构。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复检机构总数还是有很多,随之而来问题就是:随机确定复检机构是如何随机确定?由哪些部门或人员参与随机确定过程?怎么做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有机确定?如果出现生产企业在广东被随机确定到了西藏省的复检机构,如何保障样品传递、检验时间和质量安全?
4、如何传递复检样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调取的方式是邮寄还派送?或者是复检机构派人来取?初检机构派人送?交接过程当事人是否要在场签字确认?调取样品的费用是财政保障还是哪一方承担等等一系列问题,都会影响到复检的真实有效和合法准确性!
[建议对策]
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检验检测作为重要的技术手段,对食品的抽验检验频率和品种的覆盖只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广。今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提出复检的情况也只会越来越多,那么必须要尽早明确食品复检程序规定,既保护了食品生产经营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初检机构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大可能地起到维护了全社会的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
第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考虑到立法层级关系以及基层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建议还是统一到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七天内申请复检为宜。其它随机确定复检机构程序,应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规定,并形成一套有完整文字记录的文书,如实记录复检过程,达到规范复检程序的目的。
第二,明确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含义。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里,对是否属于利害关系的关系应采取列举式进行明确,这可以避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复检机构与其是否属于有日常检验委托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进一步明确发生过日常检验委托业务的时限等等;
第三,明确确定复检机构的范围和方式。《食品安全法》规定是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就全国范围来说,这个名录的范围确实太广,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以本省区域为中心加上周边所有接壤的省份中所有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个省份的复检机构。这样而来就不会出现广东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复检机构被随机确定到西藏去了。就确定方式来说,最好由复检申请人和收到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对复检申请人来说,这是最公平公正的做法。
第四,明确复检样品的传递方式。复检样品的传递关系到复检结果。为保证复检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原则上应同意由复检申请人和初检机构共同传递复检样品。如果复检申请人声明放弃这项权利,复检样品的传递方式也应由复检机构和初检机构协商确定,复检样品传递的条件应按着包装说明书标示的储运条件进行传递。
关键词:产销差率 表务管理
供水管网遍及整个城市,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活、生产以及一个城市的发展。对水司来说,管网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全国城市年售水量222.49亿m3计,一天漏失的水量就达1524万m3,比五座直辖市的供水量总和还多,相当于每秒漏失176.4m3的水,这是水资源和物质财富的巨大损失。在我们这么一个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国家里,在合理利用水资料的同时减少水资源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销差率
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
供水量在实际生产中是水厂流量计读数的总和(有的水司是进水口流量计读数的总和或两者都有);售水量在实际生产中是各个计量用户(有表用户)的计量水量和未计量用户(无表用户)的估计水量之和。供水量-售水量就是我们非常关心的产销差,这是个相当复杂的差值,包括了所有无法收回水费的水损失部分,其中管道漏损已经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注视,并拥有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要真正降低产销差率,笔者认为还要作到进一步完善表务管理。
二、表务管理
表务管理基本上都发生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水表的采购
国内大部分城市的用户表都由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来购买并安装,然后交于供水管理部门管理。对水表的性能、质量、使用寿命、编号等关键因素无从严格把关,甚至一些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跟供水企业的一些主管部门勾结,将一些劣质水表以次充好,有的水表开始使用时就出现呆表、坏表等现象,管理十分混乱,不仅给今后表务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购表是表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把好购表这一关是供水企业和表务管理部门必须作好的事情。笔者认为,在购表方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要选择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水表生产厂家,最好都通过ISO认证的。甚至可以考虑到国外去选择,如英国、法国的水表厂家,要敢于接受新型表。
(2)要求水表厂家提供相当数量(20块左右)的样品,接受初检和复检。初检是在水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以1.5m3/h的速度向水表供水1 400 h)检测水表的负荷能力、水头损失、并进行压力和漏失检验。复检是将经过初检的水表处于非常使用条件下(如突然增压)检测水表的上述性能和指标。经过初检和复检,如果水表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或供水企业提出的标准,则向该厂家订货,并同时告知厂家水表的编号范围。水表都应该统一编号,每个水表不管新旧均应该有唯一的编号,以便计算机联网统一管理,即水表从购买、使用、维修、更换到报废均使用同一个户口记录其去向。水表厂商供货后,经验收合格后库存备用。从水表购买开始就要充分考虑水表的质量和使用寿命,保证了计量的相对准确性;对不能正常工作的水表要定时更换,加强计量的相对准确性,这也是低产销差率通过表务管理得以实现的第一个保障措施。
(二)水表的安装与开通
水表的安装应该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因为水表的安装直接影响水表的工作状态和使用寿命,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具体工作包括确定水表的位置,水表的数目(在多单元的住宅中)和具体的安装过程。新建居民楼的水表安装在特意设计的表箱内(现在大部分城市都采用一户一表的专用表箱),最好是不开箱就可以读数,这样既方便抄表,也方便用户对自己的用水情况及时的了解。为了易于安装和维修,水表应该全部安装在地面上或楼梯口。对于大型水表,应要求用户出资建设适当的保护设施。
1、新建住宅区小用户水表的安装与开通
(1)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应该向供水部门提供住宅区内预安装水表的有关数据(位置、数目等),由表务管理部门输入水表管理系统。并分发给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相应数量的水表,水表必须由供水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格产品。
(2)表务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同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的有关人员一同进行第一次检查,主要检查住宅楼内配水系统、管理用件、水表位置等是否合理,如发现问题则要求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加以调整或改正。
(3)在表务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的严格监督之下由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安装水表,以确保安装质量。
(4)当水表预安装完毕之后,表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记录水表的编号和相应的户号,经确认后输入水表管理系统。
(5)经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向住宅楼供水。开发商或建筑承包商和表务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一同监测水表的工作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维护。
(6)开始通水后一周,第二次抄表报送表务管理部门水表管理系统以便监测漏水情况,如发现超标准漏水,表务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将通知施工技术人员加以维修。当所有的水表都符合要求时,记录水表当前读数并送表务管理部门水表管理系统。关闭所有表前阀门并锁好表箱,方可移交给表务管理部门管理。
(7)对入住用户要求填写用水合同,合同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方可开通供水。
2、零散用户水表的安装与开通
(1)新用户安装水表必须要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包括用户的相关信息,用水量估算值,用水性质,水表安装地点的情况,方便交费的方式等。
(2)表务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及时到申请用户的现场进行勘察,看是否符合安装要求。对满足安装要求的新用户,供水管理部门应该同其用水合同,合同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方可开通供水。
总之对水表的安装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安装程序。安装过程中,表务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要多考虑水表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抄表、水表的保护等。同时,尽力在安装的过程中把好质量关,这是低产销差率通过表务管理得以实现的第二个保障措施。
(三)水表的保护和抄表
1、水表的保护
建立相应的用水管理条例,用户在享受供水服务、使用水表的过程中,有义务做好对水表保护工作,并有义务协助读表人员完成读表工作。用户在使用水表的过程中,有义务保障水表的正常运行;不允许在水表的位置上搞建筑或放置任何东西;不允许私自拆卸水表,移动水表或在水表上做手脚;也不允许超过水表允许极限的过度用水和长时间低于最小流量的小流量用水(如滴漏等所谓的合法偷水)。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水表损坏或丢失,用户有责任立即通知供水管理部门,并向供水管理部门赔偿损失。供水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及时安装新的水表。此外,表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水表监察组,随时对水表的现状进行监督。
2、抄表
(1)表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条例、抄表工职责以及抄表工工作内容。对抄表工进行量化管理,奖惩分明,对不称职的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2)要求抄表工持证上岗,明确职责,明确抄表内容,不能只抄读数,还要对一些与表有关的信息都要求记录或就地解决。比如呆表、死表、破损表、不正常运行表、倒装表、没有办法读数的表,被水淹没的表、没有表箱的表、新装的表、读数变化大的表(能说明原因的要注明原因)、估读的表(要注明估读的原因)、有卡没表或有表没卡的用户、拖欠水费的用户(能说明原因的要注明原因)、递送水费催交单等,都是抄表工应尽的职责。
(3)根据用水量的大小确定抄表周期,3000吨/月以上的用户要半个月抄一次,以下的非居民用户一个月抄一次,居民用户两个月抄一次。这样更能合理利用有限的劳动力资源,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一部分抄表工估读的陋习。
(4)建立抄表监督机构和专职稽查人员,做到定期和不定期、定人和不定人,定范围和不定范围的抽查监督。
抄表是水表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水费的回收,牵涉到供水部门与用户是利益,对此进行全面管理和执行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低产销差率通过表务管理得以实现的直接保障措施。
总结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供水工业也逐渐由政府补贴走向自负盈亏、自我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现代企业,水商品逐步实现不竞争市场化和服务市场化,水的计量是水作为商品走向市场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表务管理所有的工作环节都应该为水表的更准确计量服务,也是我国的城市水价改革必须涉及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降低产销差率的重要措施和确保供水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供水管道与漏损控制——漏水分析与降漏措施》 何维华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得放行付货,应即通知植检机构进行检疫处理。
第六条各级植检机构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植检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按隶属关系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植检员证并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一)受过农业、林业专业培训,具有助理农艺师或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在农业部门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或在林业部门从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森防检疫工作5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第八条植检机构可在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等单位及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检员。
兼职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植检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和携带检查证件。检疫制服按国家标准制作。
第十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对经植检机构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植检机构应当相互承认,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具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第十五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或货主,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植检机构代为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除治者承担。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第十七条调入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我省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调出省的植检机构申请检疫,凭调出省的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
各级植检机构必要时可对外省调入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分别按农业部门的《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和林业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处理。
第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在入境前60日向省植检机构申报并填写检疫审批单,经审批后方得办理入境检疫。申报产品入境后,应将审批单回执交付原审批单位。
第十九条从国外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经检疫需进行隔离试种的,试种时间1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年。
隔离试种的种子、苗木或签殖材料,经原审批的植检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第二十条已入境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省,存放期在30日以内的,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到省林业植检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存放期超过30日的,或已拆装分散加工,或存放地点是疫区,或运输途经疫区,应重新检疫。
第二十一条外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经我省出境,我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在调运地以外地区出境的,调运者均应持当地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运往出境口岸。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在调运途中不得进行调换或拆包。
第二十三条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
第二十四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因特殊情况需运出疫区的,应经省植检机构批准;调运出省的,按照分工报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植检机构应根据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分布范围,每3至5年普查一次,重点检疫对象应每年调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疫情报告程序:
(一)植检员发现或接到他人反映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植检机构,当地植检机构初步核实后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植检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大。
(二)上一级植检机构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到疫情发生地核实,并同时报告省植检机构。
(三)经核实的疫情,植检机构应提出除害处理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疫情防治。
(四)疫情核实后,植检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经费用于植物检疫检查站建设、疫情调查、封锁疫区、扑灭疫害等。
第二十九条农业、林业植物疫情经核实需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由植物的经营者负责消灭疫情,疫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给予经费支持。
需更新改造森林植物的,其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纳入当地限额消耗,不足部分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成绩突出者,由人民政府或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普查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成绩显著的;
(二)封锁、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成绩显著的;
(三)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规定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各有关管理部门配合植物检疫机构执法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的农业、林业植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由专职植检员签发。
非专职植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二条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