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合资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在进行投资之前,经营者应该慎重考虑投资产业的类型。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下机构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介等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符合国家规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5、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6、符合条件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废渣、废水、废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7、教育部门所属的校办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
二、地方不同优惠不同
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也大有学问,可以选择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发展的地区进行投资。譬如珠江、厦门、上海浦东等,此类地区的税率只有15%。
另外,某些城镇为了吸引投资,也有类似减低税率的优惠地方法规。这就需要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协商,争取获得最大的地方补贴,减少税率。
三、投资方式影响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等方式。
如果您是准备选用自有房屋进行投资,那么可以在采取收租方式和以实物投资参与经营分红的方式中进行选择,比较哪一种方式会明显降低税负。一般而言,营业用房产税是按房产余值的1.2%,按年征收,这里的房产余值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1、采取收租的方式:企业支付的租金作为费用计入经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分红数额减少,企业税负和个人所得税税额都有所降低。但是房屋租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有专家建议,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时,收租的方式较以房抵资要明智一些。
2、采取以房屋作价参与经营的方式: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较上述方式增加不少,但不用缴纳租金营业税。
如果选择现金直接投资,那么用银行贷款的方法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国家规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假设有一个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同要求中方提供厂房、办公楼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而中方又无现成办公楼可以提供,这时中方企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由中方企业投资建造办公楼房,再提供给合资企业使用,其结果是,中方企业除建造办公楼房投资外,还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二是由中方企业把相当于建造楼房的资金投入该合资经营企业,再以合资企业名义建造办公楼房,则可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雇人不同也可节税
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在去年举办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给出席会议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题:一家十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年销售额预计为1000万元,按正常情况应该缴纳80万元左右营业税,能否做到一分钱的税不缴,又不违反税法呢?
他表示只要熟悉税法,善于筹划,有两种方法可以让这家公司免缴80万元的税款:
『方案1按照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个政策看起来简单,但非常实用。该公司可以安排两个下岗女工干食堂,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人员给领导开车。这样,80万元的税就不用缴了。
(1)政策与任务。正确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收入任务的关系,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在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促产增收,努力完成税收计划任务。
(2)统一领导。税收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税收管理具有较大的集中统一性。要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强化税收管理。税务机构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又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给地方一定的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处理税收问题。
(3)专业与群众管理。社会主义税收的特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同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加强专业税收管理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参加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依靠群众协税护税,把税务管理建立在可靠的群众基础上。
(4)从经济到税收。税收同经济息息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法令,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要面向生产、关心生产,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税收收入。
(5)以法治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特殊分配,一征一免,征多征少,既体现国家政策,又关系到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全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1.降低税收成本。当前,税收成本包含企业依据法律所必须缴纳的各项税金的实体成本以及企业因纳税不当所收取的罚款和收取税收滞纳金的处罚成本。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费,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取得高额的税后利润。
2.增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好税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电力企业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税务管理也就是学习税法、合理运用税法过程,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的纳税意识。由于不同行业、国家、地区政策的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强税务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清楚各项税收法规,同时需要学习和了解有关会计方面的内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等,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也能够增强其税法观念,也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针对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不同税种的不同税率,企业能够更清楚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筹资、投资以及改造技术,能够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筹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的税收得到最大的优惠,进而改善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合理的配置资源,增强电力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力。
三、加强电力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筹资融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首要条件。企业资金分为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借入资金虽到期需还本付息,风险较高,但是税前可以扣除利息,能够抵抗税费。而权益资金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支付固定利息,却需要支付股息,但其无法扣除税前股息,且成本较高。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筹资选择的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从而减轻税负。
2.由于各个电力企业的发展计划,产品都有所不同,电力企业在计划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也有不同。比如,在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与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在一定期限里,他们均可以得到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3.通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税收时,主要利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有其不同的所得税费用,可以推迟纳税的时间,提高其资金使效率。
4.在纳税方案的选择上,应认真分析,衡量不同选择对于税负的影响,避免选择不当的方案而加重税务负担。而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分析纳税时间的规定以及预缴和结算时间规定,合理计划税务费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花费。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1.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电力企业需建立有关税收筹划目标的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反馈机制以及控制机制。合理有效的机制能够有效的预防税收筹划的风险,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及时有效实施。同时,为了确保电力企业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电力企业确切规划其与税务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职能,严格遵循电力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清楚了解税收筹划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电力企业科学计划税收决策和科学管理税收,杜绝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风险。
2.电力企业应当做好计划工作,协调管理好各项工作。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比较种类繁多,不同的经营活动有其适合的税收政策、法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前,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了解纳税方案,选择合适的方案,合理经营。对于发生了经营活动的,电力企业再去计划税费,易发生逃税、漏税的状况。
3.创建税务专管部门,以及专管人员。电力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合理设置各个岗位,并且要重视工作人员的素质,找一些个人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认真研究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针对其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筹划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给电力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电力税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税务情况进行分析。
4.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电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项政策,掌握国家经济的宏观发展动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训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针对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业务政策培训人员,从而使工作人员尽早掌握税务知识,并且培养他们对企业税务的责任意识,了解企业税务的有关内容,从而更好的完成税务管理工作。
五、结论
[关键词]老挝投资;经济;FDI;老中投资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46
1 引言
老挝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农业国。2008 年GDP 为51.87 亿美元,1997―2008 年,农业,工业和出口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3.8%、14.3%、19%。老挝的最大自然资源是水能资源,理论上发电可达3000 万~3200 万千瓦。老挝政府正在努力推进水能的国际合作开发项目,希望将其变成东南亚的新能源基地。丰富的江河能源还为老挝发展农业、渔业、牧业、工矿企业和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老挝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其中,自然景观多种多样,人文景观多姿多彩,文物古迹众多,宗教文化气氛浓厚。
1.1 老挝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产业方面:老挝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耕作的粗放性和产量低,需要引进技术和管理。
第二产业方面:老挝的第二产业有电力业,林矿业,建材业,医药业和日用品业等。其中,电力和林矿业是老挝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第二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规模性,尤其是建材业和采矿业,目前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较大的投资市场。
第三产业方面:老挝的交通运输主要依靠公路,其次是河运,航空和畜力,没有铁路。交通运输业存在的问题一是公路的等级差;二是航空运输虽然相对比较发达,但是航空运输工具缺乏。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老挝的财政与金融形势比较严峻,老挝货币基普对美元的官方汇率已由1997 年的1100∶1 跌至2009年的8470∶1。老挝的旅游资源比较丰富,但是旅游的基础设施有待改善,发展旅游设施建设前景看好。此外,老挝的邮电通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通信业具有较好的投资潜力。
对外经济关系方面:老挝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泰国,新加坡,日本,美国,越南和中国。主要出口商品是电力,木材,石膏,锡和咖啡;主要进口商品是车辆,燃油,建材,衣料,医药和电器,每年的进口为逆差,逆差率一般在60%~100%,逆差主要靠外援和贷款来弥补。外援是老挝的主要财政和经济建设来源之一,一般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15%以上。
1.2 东盟主要投资来源
从1988 年7 月老挝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到2007 年已有40个国家的商人在老挝投资办厂。中国目前是老挝重要的投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2001―2007年,全国外资总额累计增达 65.274 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项目达207项,投资总金额接近10.584亿美元,中国在老挝投资企业,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16.2%,排列于第二大投资国;最大投资国是泰国,投资项目有144项,投资金额为13.1347 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20.12%;第三大投资国是越南,投资项目有95项,投资金额为8.0939亿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2.4%。前三名占了投资总额的48.72%,都是来自于周边国家。法国和日本发达国家投资金额分别占了全国投资外商投资总额的6.57%和6.35%,排列于第四和第五大投资国。2001年以来,法国在老挝投资额最高峰期为2005年,投资额为3.70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47 倍;对于日本在老挝投资的最高峰期为2006年,投资额达4.01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95.25倍。
2 老挝外国投资法和优惠
2.1 老挝投资法的演化
老挝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较长时期内,老挝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自力更生,基本不对外开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下。老挝政府充分意识到外资对于落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引起了老挝的法律体系的变化,有关外国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也纷纷出台。
老挝的投资立法是以投资法为主体的包括系列法律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1988年4月,老挝政府首次颁布《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3月,老挝政府对《外国在老挝投资法》进行修改,增加了许多优惠投资政策,颁布了《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新修订的《外资法》,新投资法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包括BOT,BOOT在内的多种投资方式,在各个领域投资 ;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的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外商可在老挝举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国家将在头五年不向外资企业征税等。2001年3月《促进和管理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出台,保证了投资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
2.2 外资在老挝的投资形式
外国在老挝投资形式多样,投资者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老挝1994年的投资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合资企业或者成立独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修改后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3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外资独营企业等方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对投资企业权利实行有效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5条规定合资企业是外国和国内投资者联合创办,拥有并经营的企业。合资企业的组织管理和活动以及参与这种经营的双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合资企业章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加以管理。
2.3 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
税收法律政策是投资双方都极为关注的,它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分享。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享有特殊优惠条件,受到投资鼓励的领域或部门活动的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独营企业均应缴纳利润税,税率为纯利润的20% ~ 30%;在诸如贸易,旅馆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利税为纯利润的35% 以上。但是,综合老挝的法律来考虑,老挝实行的是比上述条款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2.4 其他方面的优惠法律政策
除了上述优惠外,老挝对外资还有其他优惠。1994年4月,老挝国会颁布的外资法规定,政府不干涉外资企业事务;允许外资企业汇出所获利润;在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方面,三资企业有权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材料,运输车辆,零部件,动力和原材料;拥有直接出口权,也可以委托老挝贸易公司或外国商进行出口贸易。
老挝工人工资成本较低。老挝政府采取了系列措施来保障老挝工人工资,但效果不是很好。老挝于1993年1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并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法令等法律法规。老挝总理府于1997年10月3日颁布了最低工资的法令,规定非技术性普通工人每月的最低工资为36400基普,或每人每天1400基普。
满足投资者劳务使用的需求。在招聘劳务人员时,提倡优先招聘老挝公民。如果专业特殊,可自由雇用国外劳力;也可直接招聘外国工人。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外国投资者及外国劳务人员提供方便,包括有关人员家属的出入境签证。
3 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进入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数据来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和国外投资部和跨越1988年至2004年期间。外国直接投资的数据记录用美元计量。在老挝的经济改革开始,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小。对老挝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在1988年为2.7万美元。1994年,外商直接投资对老挝是1.6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暂时影响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包括老挝在内的亚洲国家。1997年12月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在老挝的投资价值近12.6亿美元。有吸引力的投资部门,矿业,林业,电信,酒店,木材工业,旅游,水力电力,石油和服装行业。最初,合资企业是在老挝的外国投资进入的首选模式。
4 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
中国是一个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 而老挝人均森林资源, 人均水力资源, 人均土地资源, 人均矿产资源均稳居世界前列, 除森林资源得到初步开发外, 老挝其他资源开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可也看出老挝在资源领域的比较优势非常明显,这也是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的主要因素。
老挝和中国相比, 属于落后地区。老挝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投资税收条件。老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和关税优惠两个方面。根据老挝投资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税收和关税优惠政策主要为:投资1类地区的7年免税,投资2类地区5年免税,投资3类地区2年免税和进出口关税减免等。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生产要素禀赋论得出以下结论:老挝吸引来自中国的FDI潜力最大的领域就是老挝资源开发、开采类行业,比如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等。
参考文献:
[1]漆思剑,蒋红彬.老挝外国投资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9(10).
[2]张良民.老挝与东盟的联系[J].东南亚纵横,2008(7).
[3]段媚媚,从价值链理论角度分析老挝吸引中国FDI的潜力[J].消费导刊,2008(11).
[4]索姆吉特.老挝投资环境和发展领域分析[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9(4).
[5]保建云.中国与老挝两国双边贸易发展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J].学术探索,2007(6).
【关键词】税务筹划 出资方式 资产投入方案 最佳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01).
[2]王峰娟.税务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04).
关键词:页岩气;探矿权;税收优惠;对外合作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3-0150-03
一、我国页岩气对外合作领域已经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特征
我国页岩气对外合作领域目前已存在产品分成合同、组建合资公司、兼并与收购、服务业务承揽4种模式。壳牌、BP、道达尔、斯伦贝谢、贝克休斯、哈里伯顿等大石油公司、油服公司仍然是主要合作对象。而中方除了传统的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以外,众多通过招投标涌入页岩气上游领域的地方国企等新的投资主体也同外方展开了合作。
二、我国现阶段页岩气对外合作政策
(一)不再设置对外合作专营权
我国并未设置页岩气对外合作专营权。在国家发改委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中,出于鼓励页岩气对外合作的目的,允许“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前置性审查,由国家发改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与国外有经验的公司合作,引进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从该项表述来看,国家从页岩气产业起步阶段,就开放了上游领域,不再用专营权来限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行合作勘探开发。
2013国家能源局的《页岩气产业政策》对规划关于放开对外合作的构想进行了明确。第9条明确鼓励“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或者“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不仅将可以进行对外合作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所有进行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更是在整个《产业政策》中都没有提及《规划》当中设想的对外合作审查批准程序,表现出我国政府切实扩大页岩气对外合作开发的决心,也表明了合作专营权取消的政策动向。
(二)鼓励外资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
2011年12月,在国家发改委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中,页岩气资源勘探、开发被列入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进入我国页岩气上游领域。2015年,国家对该目录进行了修订,页岩气勘探开发仍然是国家鼓励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投资方式仍然限于合资、合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页岩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主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①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进行的页岩气探矿权第二次招标中,首次允许国内民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参与投标。
三、其他影响页岩气对外合作的主要政策
(一)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多种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
《页岩气产业政策》第4条提出,“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上游业务。第10条提出,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第9条鼓励外国企业与国内从事页岩气勘探开发的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勘探开发合作。
(二)降低页岩气上游准入门槛
在2012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7条中规定,允许不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业,通过与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合作,共同开展页岩气的勘查、开采。而在同年稍早前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部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公告》中,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资质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可以是内资以及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30 000万元以上;投标人应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或已与具有石油天然气或气体矿产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三)以招标的形式出让页岩气探矿权
2011―2012年,我国开展了两轮页岩气探矿权招标。第一轮招标由国土资源部邀请6家公司参与投标4个页岩气区块的探矿权,第二轮则推出了20个区块全面公开招标,且首次允许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参加投标。在最后中标的企业当中,首次出现了民营企业的身影。
(四)通过制度创新保证页岩气勘探开发进度
1.实行强制勘探制度
由于我国已探明的页岩气区块大多数和常规油气区块存在重叠,而常规油气区块的矿权基本上集中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公司手中,因此,为促进页岩气勘探,特别是已登记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块的页岩气勘探,防止企业“圈而不探(采)”,国土资源部在2012年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9号文)中要求:(1)常规天然气勘察投入不足、勘察前景不明朗但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区块,探矿权人不进行页岩气勘察的,应当退出该区块;(2)对具备页岩气资源潜力的常规油气勘查区块,探矿权人不进行页岩气勘查,则国家将在该区块另行设置页岩气探矿权。
2.实行勘查投入承诺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9号)第十二款确立了页岩气勘查投入的承诺制度。探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页岩气探矿权(含变更和增列申请)时,应向国土资源部承诺勘查责任和义务,包括资金投入、实物工作量、勘查进度、综合勘查、区块退出、违约和失信责任追究等。
在2012年国土资源部进行的页岩气探矿权第二次招标中,规定招标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年均勘查投入应达到每平方公里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也即1 000平方公里的区块3年最低投资为9 000万元;钻达目的层的预探井等钻探工程量最低应满足每500平方公里两口。
在承诺的违约和失信责任追究方面,201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对中石化和河南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简称河南煤层气)因未完成承诺的勘查投入,实行缴纳相当数额的违约金并核减区块面积的处罚措施。
四、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矿权重叠的情形
国土资源部关于页岩气矿业权重叠的规定,主要是由页岩气矿业权申请人进行不进入申请区块内已有固体矿产探矿权勘查范围的承诺,或者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进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协调工作,包括协调页岩气与固体矿产的勘查、开采时空关系,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页岩气制定的财税政策并不多。尽管国家能源局在《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2012)、《页岩气产业政策》(2013)提出要通过财税优惠手段增加企业进行页岩气勘探开发的积极性,但是,除执行中的页岩气补贴外,其他的财税优惠措施并没有落地。
五、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费减免
1.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减免页岩气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14年国家财税部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①矿业权使用费方面,2011年9月30日之前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到期后改缴资源税。2011年9月30日之后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企业不缴纳矿区使用费,只缴纳资源税。
2.税收减免
国家能源局在2013年的《页岩气产业政策》中提出要研究出台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激励政策,但截至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就页岩气生产企业的上述税种出台具体的减免办法。
增值税执行《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对中外合作气田开采出的天然气按实物征收,税率为5%。
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企业和外商企业等同对待,一律执行25%的税率。由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在川渝两地进行页岩气生产的企业仍然执行15%的所得税率。
资源税方面,比照常规天然气征收,最新调整后的税率为6%,川渝地区按5.23%执行。①
3.进口设备关税减免
在2014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中,新增对进口油气钻采装备进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税〔2015〕76号文的规定,页岩气生产企业的生产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用地类型包括,生产建设临时用地,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油气长输管线用地,以及独立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二)生产补贴
页岩气目前执行0.4元/立方米的补贴标准。从2016年开始,到2018年,中央财政对页岩气开采企业的补贴将下调至0.3元/立方米 ;①2019―2020年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
外企可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页岩气勘查、开采。
六、对外合作政策评述及合作方向展望
(一)对外合作政策综合评述
页岩气在成为独立矿种之后,我国不断通过税费减免和制度创新为页岩气产业快速发展提供支撑。国家鼓励与外资就页岩气勘探开发进行合作,不仅没有设置对外合资专营权,还允许外国企业通过和国内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参与页岩气区块探矿权招标。这就意味着,外国企业不仅有了对国内合作伙伴的选择权,更通过在合资公司持股的形式享有了页岩气矿业权权益。2012年以来,页岩气产业领域已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了外国企业的身影。可以说,国家以页岩气作为油气领域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打破了以往国企对油气矿业权的垄断,是释放外国企业投资热情的最大助推力。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油气市场环境的剧变,页岩气产业发展势头受到了一定挫折。在目前页岩气盈利极为依赖生产补贴的情况下,如果逐步减少乃至取消补贴,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的打击是非常大的。因此,借助外国企业的先进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吸收外国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效率,引入外国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是国内页岩气企业应对发展环境趋紧、进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可以说,由于页岩气对外合作鼓励政策的存在和产业发展的内生需求,未来我国页岩气对外合作的发展前景仍然是十分良好的。
(二)对外合作展望
1.区块对外合作还有发展空间
中国政府鼓励国外有经验的公司与中国公司进行页岩气区块合作开发。在第二轮页岩气招标中,获得区块的企业都是非油气企业,这些企业资金雄厚但缺乏技术,都在寻找技术合作方,拥有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的国外页岩气企业显然在潜在合作对象之列。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页岩气招标区块面积的逐步增加,页岩气产业政策的进一步完备,以及天然气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今后的页岩气勘探开发领域,或将更多出现外资企业的身影。另外,国家为了促进页岩气上游发展,未来的区块招投标可能进一步放开,不再限制竞标企业的属性,允许外国公司直接参与区块投标。
2.技术合作空间较大
页岩气技术的对外合作在我国不存在政策障碍。中国已经掌握了压裂和水平井的基本技术,但是在压裂力度等技术方面还不成熟。页岩气开发生产技术的专业化程度非常高,钻井、压裂液、测井技术方面都有合作的空间。国内企业比较倾向于与资金技术实力较强的国际大公司合作,有些企业已经陆续开始了工程招标。已完成的页岩气井中,有的由中国和外国公司共同进行初期设计,由国内一方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