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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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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变更管理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采购;合同;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rchase contract risk management in aerospace companies and puts forward seven suggestions. These suggestions can improve the purchase contract risk control level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Key words: procurement; contract; risk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其作用日显突出。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企业生产过程的源头,是企业大额资金的出口,采购合同签订的好坏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份好的合同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反之,一份有瑕疵的合同将会给企业带来无尽的麻烦和困扰。

近年来,我国航天事业高速发展,军民品产值连创新高。众所周知,航天企业的型号产品是一个多学科、多专业有机结合的大规模系统工程。它投资巨大,技术复杂,综合性强,协作面广,质量和可靠性要求高,风险大,管理难度大,如“神舟”载人航天飞船涉及的供应商就达3 000家之多,供应商所属行业涉及机械、电子、化工、生物、材料等众多专业技术领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采购网络体系,而采购合同是规范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最主要的形式。

1 采购合同的相关概念

1.1 采购及采购合同

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采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在执行物资采购活动中,通过自愿协商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企业之间签订采购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采购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经济联系的主要形式;(2)采购合同是落实货源的主要形式;(3)采购合同可以加强经济责任制,促进经济核算;(4)采购合同是供需双方紧密联系的纽带。

1.2 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签订采购合同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平等互利、互相协商,并且要内容具体、责任分明、文字简练、便于执行。一般合同需要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计量单位、技术标准、包装、交货、运输、价格、结算方式、经济责任等。

2 航天企业采购合同管理的现状

(1)航天企业采购合同的乙方范围非常广,包括航天系统内外、军工系统内外、国内外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数量非常大,有些却数量极少,供应商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

(2)航天企业采购产品种类非常多,合同类别多样化。所属行业涉及机械、电子、化工、生物、材料等众多专业技术领域,合同形式存在买卖合同、委托设计合同、进口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多种情况。

(3)航天产品定型周期一般比较长,需要通过研制多个阶段的验证,对质量及可靠性要求极高,一旦定型,需求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使稳定的、更换的可能性也不大。通常在采购合同中,对质量及可靠性要求最多、也最细,进度、成本、服务等相关要求随后。

(4)航天企业的军品配套,受指令性计划因素的影响较多,经济往来以系统单位居多,在签订合同时,基本采用对方的合同文本,条款格式书写不一,条款内容参差不齐,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体现出合同的严肃和规范。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则自保能力较差,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强规范合同文本内容。

(5)由于航天企业经济往来的供方以系统单位居多,系统单位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信用程度较高,一般很少在签订合同前对供方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也使得采购人员在此方面的风险意识不足。若进入完全竞争的民品市场,就会面临着风险。

(6)航天企业采购系统的老同志较多,老同志大部分都是在航天科研生产体系下成长起来的,耳濡目染的也是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方法,而大部分新来的学生是工科院校毕业的,有较强的技术知识,但基本没有受过专业的采购、物流、经济、法律等知识的相关学习,更没有市场经验,不熟悉市场操作,合同风险意识也相对较弱。采购人员的经济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3 加强航天企业采购合同风险控制的做法

3.1 规范供方的准入制度,加强供方的资质审核

由于航天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有一个庞大的采购网络。因此加强采购供方的管理,建立供方名录,规范供方的准入,从源头控制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规范供方准入的过程中,很重要的就是要加强供方资质审查。

审查供方资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查清供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二是要查清供方的履约能力,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三是要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在具体实施操作中,查清供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可以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企业年检证明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企业风险。

审查对方合同公章与签字人身份,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3.2 加强采购合同谈判控制,建立健全采购产品价格信息库

价格是采购合同的关键要素。要控制好价格,做到不被商家和市场蒙蔽,就需要建立健全采购产品价格信息库。有了价格信息库,才能找准降低采购成本的项目,在采购成本控制上事半功倍;才能在合同谈判中掌握主动,增强谈判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航天企业实际情况,集中精力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采集有关商品采购信息,比如互联网、信函咨询、市场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互联网上有一些很专业的价格信息网络,比如中国价格信息网、物资信息高速公路、中国金属网等,这些网站能够提供丰富的价格信息,有些甚至是非常权威的官方信息,虽然网上价格信息有不足之处,比如覆盖不全、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待考究,但也能带来方便快捷的帮助。同时目前市场有一些市场调查公司,也可以提供价格服务,在开发新产品确定目标价格时候,有时候对手成本和价格信息难以获得,此时可以通过调查公司提供帮助,但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可以与互联网查询,互为补充。

通过上述方法,积少成多,扩充增大信息量,企业建立起适应企业需求的价格信息网,为领导决策和合同的谈判、签定及履行奠定坚实的信息基础,也依此确定合同签定方的资信、履行能力、价格等重要事项。

3.3 建立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统一条款格式,确保条款齐全,在合同签订中把握主动权

制定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统一条款格式,确保条款齐全,并加大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核力度。目前航天企业相对处于买方市场有利的情况,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在签定合同中把握主动权,降低合同的风险。

航天企业的采购合同目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口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等常用文本。虽然每一份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验收、产品质量提出的异议期、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等。

在编制好标准文本以后,结合不同类别合同文本的要求,有些条款则应作为格式条款直接固定下来,比如质量保证期、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交付中的风险,合同签订地点、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等等。有些条款可以协商,可以留出空白,待协商后填写。

3.4 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合同管理,实现合同信息共享,达到监督与制约双层次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普及,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行网上合同管理,在网上实现合同信息的共享,达到监督和制约的双层次管理。

在有关合同的信息系统中,提供各种类型的标准文本,从源头直接规范合同的格式和条款;实现网上合同登记,包括合同标号、标的物、价格、数量、需求日期、主要内容等相关信息;实行网上合同审批,合同条款内容的变动必须由法律审核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实行网上合同盖章,确保合同完成审批后执行;实行网上合同执行情况汇报,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到合同的执行情况。同时该网络也可直接连接到领导和部门办公室,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这样不但可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领导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降低运行成本,还可以达到监督与制约双层次管理。

3.5 建立“四位一体”的合同管理模式,有效监督和控制合同的有效履行

要建立起“四位一体”的合同管理模式,法律审核部门负责合同条款,财务部门负责合同价格,技术部门负责标的物技术验收标准,业务部门负责签约和执行。合同控制、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要形成制度,程序上、实体上相互牵制要进一步加强。

业务部门负责合同谈判、签约和执行,整体控制合同的相关过程,责任重大。法律审核部门负责合同条款,因为合同文本只是一种形式要件,是签约的基础,受控方面要上一个台阶,必须加强对合同条款的控制,严把审核关。财务部门负责合同价格审核,价格是合同中的关键要素、核心内容。技术部门负责确定标的物技术验收标准,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企业的需要。同时要对合同印章的管理形成制度。合同印章与合同管理部门用印应予以分离,实行合同用印审批登记,加大互相制约监督力度。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企业的各个部门必须要重视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风险控制。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应该密切关注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及权利过户的时间,敦促供方按时交付标的物;注意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检查,如遇到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对供货商进行评价,为下次确定供货商积累材料等。如果采购合同存在保密条款,应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员,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在未取得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财务和合同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关注合同履行动态,了解相关情况,参与和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

3.6 规范合同变更管理,防止出现合同争议

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采购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内容所进行的修改。采购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的发生,有时很难做到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一方当事人就会在情况发生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部分条款。

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但作为企业来说,必须要加强对于合同变更的管理。第一,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以防止出现合同争议。第二,在标准合同文本中规定必须由合同签订人签字确认变更,禁止企业其他相关人与供方随意变更。第三,在企业内部需要对合同变更建立专门的流程管理,建立合同更改流程,编制合同更改单,需要按照原合同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执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法律规定采购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1)标的物数量的增减;(2)标的物品质的改变;(3)价款的增减;(4)履行期限、地点的改变;(5)结算方式的改变;(6)违约金的变更等。上述内容变更应当具体明确。

3.7 加强采购人员培训,提高经济法律素养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即使连续从事采购多年,也未必比供应商更熟悉供应市场,稍不留意就可能被供应商牵着走。实际上采购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而是一个专业活,充满了技术和技巧。而且政策、市场和技术都在不断变化,加强采购人员培训,提高其整体素养就非常重要,不仅仅是一些必备的采购技术,还要包括经济法律知识。

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深入掌握的法律知识就是合同法,需要了解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形式、合同的转让和中止等内容。并需要对各特殊类别的合同要求进行了解,包括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特种买卖合同,等等。

同时也需要掌握一些民法和商法的知识,比如合同的担保,有物的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就需要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比如抵押、质押;比如审查供方资质,需要对公司的性质等情况审查,就需要公司的相关知识,比如公司的类型、注册资金的要求,等等。

4 总 结

采购是航天企业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前提和保障,采购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有效控制关系到经营目标是否如期实现。本文在分析航天企业特点和合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从“规范供方准入、加强资质审查”、“建立标准文本,统一条款格式”、“建立价格信息网、奠定谈判基础”、“建立四位一体,加强监督管理”、“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合同网络共享”、“规范合同变更管理,防止出现合同争议”、“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律素质”7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有助于加强航天企业合同管理,提高其风险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 周云. 采购成本控制与供应商管理[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41-44,80-88,187-252.

[2]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信息化优秀案例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3] 赵金毅,张辉. 适应计算机管理的物资供应流程模型设计[J]. 航天工业管理,2010(9):10-13.

[4] 谭玉川. 军工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控制探析[J]. 国防科技工业,2009(8):50.

[5] 陈丽洁. 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8-75.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电网企业中各种财物的管理关系到整个企业的成败,尤其是电力物资的采购,各种物资不仅能为整个电网企业的生产提供重要的材料保证,也为电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设备基础。电力物资采购的投资在整个企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物资的充足是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重要前提,随着我国电网市场的不断发展,电力物资设备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并且对其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电力物资市场由于管理力度不强,使得物资购进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尤其是其中的物资采购合同风险,不仅控制难,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电力物资采购合同是采购电力物资的一种载体,采购合同对电力物资的成本、质量以及使用的效果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现代市场环境下,不断加强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力度,不仅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要求,也是实现电力企业改革的强烈需求。

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种类

合同的形成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于目前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供货商为了拿到定货单,在投标和商务谈判过程中往往刻意压低价格,而这将导致供货质量大打折扣。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要求在合同形成时,必须对原始的物资需求计划、供应商资质、物资

询价与报价、招标和比价、合同条款起草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堵塞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漏洞,避免在合同签订并已具有法律效益后才发现条款中的漏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种是合同组织管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了各种制度的构件存在的风险,业务流程设计的风险等。第二种是合同在签订之前所出现的风险,也就是准备阶段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在:首先,合同在制定的时候由于依据不足或者选择错误的依据,信息的传递不及时,从而降低了合同制定的效率;有时供应商由于缺乏交易的能力和资格,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得合同,会在日后给合同签订双方带来各种质量上的问题。其次,合同在审核过程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合同的审核人由于不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合同条款或者内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时候虽然发现了,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修改,因而还是存在着潜在的风险。第三种是合同签约过程的风险。例如,合同在会签的过程中存在风险。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通常由技术、合同管理以及财务部门执行,但是有时候会存在一定风险,例如,相关部门在接收合同之后没有妥善保管,从而导致合同的内容泄露;另外,审核部门很多时候都只是进行形式工作,审核不当,使得合同存在着风险。还有合同履行风险,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风险等。第四种是合同完结的风险,包括合同一交和归档的风险和合同管理和评价的风险。最后还有采购合同文本风险等。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评价

模糊综合评价法与层次分析法在风险评价中应用比较广泛。

第一,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模期数学在风险评价中的一种应用方式。其中,评价是指按照指定的评价条件对评价对象的优劣进行评比、判断,综合是指评价条件包含多个因素。综合评价就是对收到多个因素影响的评价对象作出全面的评价。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风险评价的基本思路是:综合考虑所有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并设置权重区别各因素的重要性,通过构建数学模型,推算出风险的各种可能性程度,其中可能性程度值高者为赋险水平的最终确定值。

第二,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的思路是让评价者将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次分解成多个要素和层次,然后将同一个层次中的要素进行比较,通过计算和判断,得出哪一个层次是最优的。在进行层次分析的时候,执行的步骤为:首先构建层次分析的模型,其次对模型矩阵进行判断,再者对各个指标的权重向量进行计算,最后再检验其一致性。因为风险因素涉及到很多个层次,对于其重要程度把握较难,而利用层次分析法,不仅可以将很多复杂的问题有序分解,并将这些分解的因素依据一定的关系把它们形成一定的层次结构,最后再通过比较,来判断方案的重要性,以利于确定权重。进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风险评价,是为了更好地确定各种风险之间的重要排序,只有这样,才能使电力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加强风险控制的力度,所以,在进行风险评价的时候所选择的方法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要将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以更好的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电力采购合同的管理

第一,采购合同的形成。在采购时应结合公司的生产计划、库存状况、各种零部件的生产周期、订货周期和出厂日期等,制定出合理的物资采购计划。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采购合同标的物价格是合同形成的主要环节,现代企业一般采用招标和比价方式来订立标的物价格,因此企业要加强招标和比价管理,争取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质量、性能最好的产品。目前国家电网的物资基本都是各公司通过物资ERP系统进行上报,由国家电网和省公司统一招标购买,物资合同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统一产生,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并且附件国网统一的技术规范书,对技术要求有统一的规定,每个供应商参与国网和省公司物资招标和签订物资合同都要交纳质保金,如果出现违反招标规定和物资合同情况,造成物资质量和供货不符合规定的,就进行处罚。所以,通过各项制度有效的约束了供应商和电力公司违约的现象,目前电力物资合同的法律风险大大的降低。

第二,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就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买卖双方如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条款,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关键。对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物资采购合同,由于供方对物资的供应存在垄断性,一般都需采用供方合同文本,这就要求我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细致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还需与供方进行协商更改,确保合同主体的公平性和合同条款的公正性,使公司利益免受损失。合同通过初审后,应将初稿报送有关领导和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要严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达到合同的目的要求;有无损害需求方利益的条款,有无明显有利于供应商的条款等等;如果存在这些现象,则应进行延伸审计,查明是否有人情交易、权钱交易等情况,一经查实应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防止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避免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真正做到阳光采购。

第三,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审计部门必须对供应商的转让是否列在供方名录中,付款折的转让是否经过我公司的允许及签订有关连带担保协议等方面严格审计,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责任问题进行审查,特别是对由于我方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做到责任到人,从而强化合同管理。

第四,合同的终止。如果订立合同后,在交付、验收、使用产品时发现有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我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向供方提供相应质量瑕疵的检验证明。

四、结束语:

只有优化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才能更有效地防止电力物资采购带来的风险,不断提高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同时,还能促进对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的控制,优化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方胜芝. 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管理[J]. 企业管理, 2012,1: 43-44.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066-01

1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分析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见表1)。

2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的应对措施

2.1 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

第一,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合同管理组织控制是对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进行界定,在组建内部组织机构时考虑必要的控制措施,从而使组织设置自开始之初就具备防错纠弊的功能。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组织控制要遵循如下两个原则:一方面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授权与执行分离、执行与审核分离、执行与记录分离等;另一方面是组织机构相互牵制,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职权不受外界干预、合同需经不同部门会签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杳等。

第二,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授权批准控制。在电力物资采购活动发生前,电力公司要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进行控制,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批,从而确保各项活动的发生都经过正当授权,促使合同管理活动的合法及有效。

第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控制。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力资源控制是对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素质考核的控制,贯穿于人员招收、培训以及使用的过程,其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管理人员的能力与其职务相适应(包括主管机构及人员、合同承办及管理人员、相关法律部门人员、印章管理及合同档案保管人员等)。

2.2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

第一,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电力公司要制定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办法,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审计监督过程中,电力公司要高效执行合同管理审计监督办法,结合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实践活动来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严密、不规范及其他问题,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效实施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第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紧密结合。内部审计要以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为切入点,以事后审计为落脚点,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从需求计划、供货商资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结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从而对采购过程合同管理状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点项目或电力物资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要组织实施合同管理方面的专项审计,针对合同管理的授权控制、组织控制、责任控制、目标控制、流程控制以及法纪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对不健全或已过时的控制制度,提醒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及时制订或修订,从而确保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所有事件都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3 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属于动态管理,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到履行终结,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为此电力公司要根据在内部审计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内控管理的相关对应,围绕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周期,将合同订立、合同执行、合同变更、合同付款、合同结算、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分析等纳入统一管理,建立严谨完善的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在此流程下,合同管理层次清楚,部门职责明确,合同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可全程跟踪合同的会签、审核、执行、统计、分析等过程,使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考核等均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从而切实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2.4 其他措施

第一,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严格按照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生产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履行合同,同时在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与保管工作,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对设备的生产进度、质量以及付款状况进行认真系统的积累和管理,遇到有纠纷发生的情况,也可以在协商不能解决的条件下,为准确及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方面,电力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聘请相关法律人员、财务人员及电力技术人员等举办诸如合同法规、合同知识和财会、电力物资等方面基本知识的培训,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合同经办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为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只有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增强风险意识,才能有效防范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另一方面,电力公司要通过重点培训以及培养,造就一支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熟悉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环节、掌握企业管理流程、具备合同相关管理知识的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并保持其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此外,电力公司要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知识的更新,定期进行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促进合同管理和合同经办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防止合同管理及经办人员随时指派的情况发生。

3 结语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的风险应对,对于电力公司防范经济风险、促进自身的法制化、科学化及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电力公司只要从构建完善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来促使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构建闭环式的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强电力物资采购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提高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入手,就可以有效应对电力物资采购合同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切实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 蒋旭东.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视野,2013(24).

[2] 董付梅.电力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流程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2(33).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第4篇

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违规采购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坚决实行依法采购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纳入市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预算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程序,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和结算。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严格控制采购项目,认真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加快政府采购实施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电视机、冰箱、摄影摄像器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器等项目,单次在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单次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和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时,要严格执行“先评审、后采购”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审批程序,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预算,提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招标预算清单等资料,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量清单并做出预算控制价,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方式后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使用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的建设工程,需将自筹资金预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在申报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对涉及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监理等项目也要同时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转包和指定供应商。工程设计需要变更时,应由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后,由采购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预算数额超过工程招标数额10%的,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购人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因工程量变化所增加的资金。

四、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按时申报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的,从开始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详细情况和具体规格、指标要求及相关参数,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批复。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采购计划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及金额,同时填报《市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送采购办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同时将采购资金转存到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暂按填报临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计划。为保证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按期实施,各负责市政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指挥部)要早筹划、早准备、早实施,并提前2个月向市采购办提交相关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能有充裕的时间公告,广泛邀请优秀的供应商来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能在每年的4月20之前完成,5月1日前中标方进场开始施工。

五、采取灵活采购方式,加大公开招标采购力度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应该公开招标而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写出详细说明及变更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各单位不得擅自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违反者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处理。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将依照《招投标法》的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认真制作招标文件,并由采购办审核、采购人签字后发售(应在公告中注明价格);对于参数复杂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经专家小组论证,以提高招标的成功率。

六、建立随机抽取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用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并不断完善专家库日常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建专家组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提出拟抽取专家的类别和数量及需要回避的要求,并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在开标当天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在评审专家库以外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将推荐的项目专家名单报政府采购办,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本级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市采购办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维护采购合同严肃性,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

按照《市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组织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按合同约定及时申请拨付供应商资金。未经采购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市采购办不予确认,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资金。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市采购办确认,可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补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但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由采购人按规定时限报市采购办备案。中标(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严禁将中标(成交)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擅自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八、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采购合同变更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首购、订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购,是指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以下统称首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以下统称订购产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以下统称订购产品供应商)的行为。

第五条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六条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首购管理

第八条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三)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五)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六)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执行。

第十条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科技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目录》。

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章订购管理

第十二条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二)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十七条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政府订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十九条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考核验收、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内容。

第二十条政府订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在首购、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首购、订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首购、订购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补充合同副本以及变更、补充合同的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不执行政府首购、订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四条采购机构在政府首购和订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财政部应当及时将相关产品和供应商信息反馈给科技部:

(一)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首购产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执行,首购产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首购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