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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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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1篇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建议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对资金募集、经营和投资等活动,在一定合理条件下安排、统筹,并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税法中独有的起征点、减免税、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收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最大化。近年来,我国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环境,相继实施了一些宏观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成为中小商贸企业减轻赋税、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基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因为受先天规模小、起步晚、融资难、经营条件较差等因素影响,在我国整个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为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开展科学高效税收筹划工作刻不容缓。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和认识不深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浅薄,并没深刻全面的了解其真正的内涵。其认为企业的税收成本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只需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纳税。一方面有些管理者只将提高商品销售额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其他的经营目标并不重视。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钻法律的空子,或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在企业成立时一次性的行为,无需浪费资源过多关注;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对税收筹划概念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只将企业的税收筹划局限于“减轻税收”,只将眼光瞄准一种税种,并没有从全局出发、整体考虑企业,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从而不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二)不熟悉税收法规

中小商贸企业由于缺乏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熟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充分的利用良好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如国家出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当商贸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时,可以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除了可以据时扣除之外,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按100%加计扣除。还有些地方规定中小商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享受少交企业所得税甚至是免税的优惠。但很多企业不熟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忽略了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益,无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较差

税收筹划的重要基础就是确保企业存在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财务工作机制。目前中小商贸企业财务工作机制不健全,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完善,并未严格地执行会计政策,出现错误的账目、原始凭证缺失、企业小金库等现象,造成企业账实不统一。这使相应的税收筹划制度不能正常的实施;二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意识较弱,没有尽到工作的责任,有时账务处理存在疏漏,不能为财务分析提供准确数据,不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展开。

(四)税收筹划脱离企业经营状况

不同的企业在规模、经营方式、产品特点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很多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容易盲目的模仿大企业成功案例,直接的照搬来进行企业自身的筹划工作,忽视了将税收筹划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导致税收筹划失败,扩大企业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整体统筹能力不足

中小商贸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关注税收因素,企业缺乏整体统筹安排。如在公司开设分支机构时,企业在选择分设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上没有一个周祥严密的方案,对这两种选择哪一种更节税也不是很清楚。选择开设分支机构,也没有根据开设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率来考虑,有时做出的决策只是依据公司领导的个人喜好。又如市场部门在进行商品促销时,选择促销方案也没有考虑节税的问题,哪一种促销方案最节税,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最大。再如大部分采购部门忽视了最终的价格优惠,仅仅依靠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来选择供应商。如果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的供应商最好也是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方便提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能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价格优惠。而企业的采购一般会选择表面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对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不利。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筹划工作

我国的中小商贸企业领导税收筹划意识普遍淡薄。部分领导并未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企业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认为税收筹划会对企业产生有利的影响。因此,企业管理者就不会主动的从企业战略上布局,战术上要求,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工作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中小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就很有限,这笔开销公司投入来进行税收筹划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小企业无条件也无需完成,这是大企业才会计划实施的工作。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

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中小商贸企业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财务工作不能为税收筹划的有序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责任主体不明确,如企业购进商品时,需经部门领导的同意且签字,但往往有时企业的采购单上只有采购人员的签名,没有部门领导的签名,这样就很难确认责任主体;二是工作内容不明确,如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其职责就是会计核算并向相关利益主体提供财务报告,对之前的比较税收成本的预测、分析、控制以及相关决策的项目与自己无关是上层领导的事情,税收筹划工作不在其职责范围;然而管理者认为所有的涉税事务都应该由财务部门所负责。

(三)税收筹划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低

一方面由于国家高等院校课程体系不完善,对税收筹划专业重视程度低,导致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在择业时,在观念上普遍存在对中小商贸企业“歧视”心理,而高端专业人才更是选择大企业就业,所以,在专业人才拥有上,中小商贸企业明显不占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小商贸企业在管理能力资源上弱于大企业,现实中,也存在因为成本控制原因,中小商贸企业通常采用会计人员、甚至行政人员兼职税收筹划岗位,兼职人员专业知识的薄弱对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四)企业部门间沟通协调能力较弱

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才能整体统筹安排。中小商贸企业的各部门在采用相应方案时,只考虑本部门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没有与税收筹划相关人员协调统一,而税收筹划人员在设计筹划方案时,没有做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只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考虑到所选的方案对其他部门来说是否可行。所以,企业很难整体统筹安排工作。

三、完善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加深对税收筹划的认知

首先,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统筹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并取得效果,需要企业领导足够的重视,在企业管理系统顶层设计中应适当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应该投入专门的资金、专业的人才以保障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其次,在思想意识上,企业领导和相应职能人员要加强对税收筹划的深入理解。在宏观上,不仅要掌握国际经济及政策形势,更应加强与税收筹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跟踪最新税收筹划政策形势和行业动态。在微观上,要将国家政策及相应要求同自身管理结合起来,在合规运行的基础上,探索一套适合自身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工作方案。同时,要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将制约税收的政策、条件及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规划。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中小商贸企业合理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便利。一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适当时可通过专业咨询公司辅助建立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就规避风险。同时,中小商贸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购销存环节管理办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商品流动的情况;二是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同时,应严格执行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落实企业内部责任问题,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三)促进内部整体统筹工作

中小商贸企业各部门间要重视沟通、加强合作,以主人翁的姿态共同为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首先企业在确定一个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之前,相关部门先进行分析,确定方案的可行性,选择出最佳的方案,实现节税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次在执行纳税筹划方案时,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并能时刻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四)加快税收筹划人才培养

一是中小商贸企业要不断地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并积极参与税务部门组织的年度税收政策培训班,使纳税筹划当事人接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后,能够深刻了解国家税法及通晓与税法相关的经济法规、熟悉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将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中资金、价值、时间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相结合,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二是中小商贸企业应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给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机会,在与国内优秀企业以及国外企业交流的过程中增加认识、提升能力;同时,重视吸引专业的税收人才,满足企业人才的需求。

(五)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

税务中介机构的引导和服务,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拥有税务筹划方面经验丰富的人才,能给企业提供了“外援”,税务机构有效的指导会弥补中小商贸企业专业人才上的不足,专业的指导也能及时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并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参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大力支持,能够促进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更好更快的发展,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档次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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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凤茹.试析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世纪桥,2009(9):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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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磊,高桂萍.论我国增值税税收筹划[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3(5):40-42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3篇

很多人在论文的写作过程当中对参考文献不那么用心,认为只要把论文写的新颖就可以了,却不知参考文献对于论文来说是多么重要,读者可以通过参考文献来观察作者在写作当中阅读了哪些相关的资料等。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采编的税务会计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在大家写作当中带来帮助。

税务会计论文参考文献:

[1]张转玲.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现代商贸工业,2009(9)

[2]谭维庆.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应用研究.现代商业,2008(4)

[3]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黄董良.税务会计[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5]王艳华.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J].财经界(学术版),2010,(12):415.

[6]王瑛.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2,(06):218.

[7]李中锋.关于税务会计师作用分析[J].会计文苑,2012,(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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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金英.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同[J].现代商业,2012-08

[2]卢向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与协调分析[J].当代经济,2010-01

[3]朱静.浅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J].中国商贸,2013-06

[4]史海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同探究[J].时代金融,2015-10

[5]林翰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分析及协调路径[J].西部财会,2010-05

税务会计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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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娜.对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29:160.

[4]冷琳.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09:23-24.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4篇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破获一起票数多、波及面广的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公司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税务系统监控显示,2013年和2014年该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营业利润异常。

发现异常后,稽查人员迅速从多个角度、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稽查人员首先核查了该企业的进项情况,通过检查其项目、凭证,发现该企业在两年期间共有314张进项发票,金额1.47亿余元,税额2493万余元,涉及24个销货单位,购进货物名称主要是煤、铜版纸等。稽查人员将发票送到中国货币总公司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全部发票均为伪造。随后,稽查人员向相关地区稽查局发函协查,结果显示票面信息中企业名称、货物名称栏均与该企业实际不符。核实该企业购进货物业务发现,该企业并未购进其发票上列示的相关货物。稽查人员又核实了该企业的销项情况,通过全面录制和比对该企业销项发票,发现其对外开具发票1618份,金额1.5亿余元,税额2566万余元,受票企业116户,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四川等多地。稽查人员检查了该企业的账簿及凭证,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又向天津市中国人民银行核实该企业全部银行账户,结果显示其账载凭证中的银行凭单均是伪造,该公司根本不存在销售货物的资金往来。此外,该企业2013年账簿凭证中将162万元运费记入销售费用,然而河北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发票系统显示,这些运费发票均是伪造。稽查人员检查了上述公司仅有的几笔运输资金支付情况,发现没有真实货物运输业务。

武清国税稽查人员综合以上所有稽查证据,确认了上述企业利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购进货物抵扣税款,伪造资金记账凭证以及运费发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18份,涉及金额1.5亿余元,税额2566万余元的违法事实。

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违法证据确凿,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武清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3号公告的规定,对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供稿)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服务业;税务风险;风险防范

目前许多建筑服务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一些建筑服务企业尽管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制度,但都偏重财务报表目标,而不太重视涉税合规目标。2006年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2008年五部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重点关注的也是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报告方面的目标,税务合规方面内容缺乏或单薄。

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实施金税工程后存在的企业税收风险

2016年5月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6年36号)起,建筑服务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特别是2015年12月1日起全国国、地税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的同时实施,国家对增值税的管控范围覆盖全国、全行业,并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高度。对经营者,特别是建筑服务业如何规范业务行为,提出了较高要求。

(一)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2016年我县某建材商贸公司为了收取手续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份,税额20余万元,被金税三期系统比对发现,罚款补税50多万元并移交公安经侦部门侦查,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陕西特大黄金案)

2016年我县某煤炭企业(有加工性质),为了省点进货成本,末从真实购入的陕西煤炭供应商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陕西当地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由金税三期系统比对,陕西省供应方单位货物进项与销项不匹配,被国家总务总局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其取得进项税转出并视情节及态度是否移交司法机关。

二、从五大流程规范业务活动,依法、合情、合理地控制税务风险

(一)合同流

业务成交前,都要签订书面的格式合同,这是税务风险产生的起点。相关条款的约定如:1.工程属境外项目、双包、清包,甲供材,老项目、咨询服务、甲控材,制作、维修、决定了开多少税率的发票,是免税或0%、3%、6%、11%、17%。2.相关材料是由我方自行提货送达工程点,或由材料供应商送达我方指定点,涉及运费谁承担,俗称是:两票还是一票(买本加运费,或不含运费)3、工期什么时候结束,决定是否属跨年工程,或是按进度结算还是完工后结算,或是预收款结算。

(二)发票流

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双方认可的结算或决算依据,及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及完税凭证,并应从各省级国税局官网查询判断客户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便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注意发票开具的要素必须齐全。同时注意发票交结的签收手续,以防止传递过程中丢失。

(三)资金流

按合同约定,收取支付款项、转账的,以企业银行账户结算的,按税收征管法及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单笔5万元以上款项应通过账户转账结算。采用承兑汇票方式结算,注意形式上连续背书,且应索取有对方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及承兑汇票票据复印件。三方委托结算收款的,应有债权人认可的书面委托签章。收取现金或支付现金的应有加盖我方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每笔不超过5万元)

(四)劳务或货物流

注意账务处理仅有一张发票,并不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如前所述,开发票时,应当有双方认可的结算书、决算单、收货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它是证明业务发生的重要依据和佐证。

(五)人力资源流

建筑服务业属高危行业,结合2014年修订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入职、转岗、离职,应有相应的书面档案。合同总价构成不外乎三大项:料、工、费。其中:人工费,是公司员工,还是临时用工、或是劳务用工,如何认定。社会保险法规定:属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必不可少,应以公司名义在社保局购买同,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员工应全员、全额在省级地方税务局平台申报工资薪鑫所得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劳务用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并由其出具劳务发票,而自由职业者应在当地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代开劳务发票。如属临时用工应有工程所在地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及领款证明。

三、建立并落实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及人员,这是企业管理机构体系的组成部份,且属于企业重要的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