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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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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保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为帮助和指导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避免聘用争议,保持聘用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审查、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的一项监督和服务措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具备鉴证条件的组织承担。区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区人事局委托XX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定的首次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合同鉴证遵循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由合同双方或单方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鉴证机构申请聘用合同鉴证。

第六条聘用合同鉴证须审查以下内容:

1、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2、聘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5、聘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第七条聘用合同鉴证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必须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职工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人。

第八条聘用合同当事人申请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

2、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提供主要负责人证明和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

4、填写后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登记表(样式附后);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审查后予以鉴证的,鉴证人须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

第十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构不予鉴证的,应说明理由,在合同书鉴证栏内注明。

第十一条鉴证机构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条款内容需修订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予以补充完备或修订合同条款,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鉴证机构申请办理鉴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鉴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为方便当事人聘用合同鉴证,鉴证机构可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人事部门发现聘用合同鉴证有错误的,应当撤消聘用合同鉴证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要求重新鉴证的,鉴证机构应重新鉴证。

第十六条建立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机构对聘用合同鉴证所提供的材料及鉴证材料,进行归档立卷。

第十七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遵守鉴证档案管理制度,鉴证归档材料破损、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2013年1月,哈尔滨市环卫工作岗位上迎来了7名研究生。“研究生当环卫工”这一话题经《南方周末》报道后,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这7名研究生是哈尔滨城管局向全国招聘事业编制环卫工人,从上万名报名者中过关斩将顺利上岗的胜出者。此前,哈尔滨城管局457个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1万余人报名,实际报考缴费成功的7186人中,拥有本科学历的2954人,占41.11%,29人拥有统招硕士研究生学历。

围绕三千本硕毕业生争当环卫工,社会舆论中有各种争论与反思。大学生择业观转向“体制内”,有人尖锐地否定:向“体制”要“安全感”是时代倒退。有人批评教育制度,学用脱节。但有人表示理解,择什么业是个人选择,哪怕当环卫工也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他人无需指指点点。还有人表示乐观,大学生当卫环工,新老环卫工更替,提高环卫工素质。

不管从哪个角度评议,不容忽视的是本次参加招聘的本硕毕业生的真正目的是“事业编制”。“扫大街也是公家的人”道出了大家对编制的向往。“就算是死,我也要死在编制里。”道出此言的是本次22位研究生落选者之一。

事业编制

缘何成为“香饽饽”?

为何“事业编制”这么有吸引力?在我国,事业单位以编制数额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一个编制一个“人头费”,通过编制管理来控制财政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由此可见,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对应着机构的性质。事业编制按财政拨款不同又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可现实中,事业编制不单单是财政拨款的依据,还意味着可以落户口,可以调入档案,基本不会像企业一样被“炒鱿鱼”,旱涝保收,有养老保障等等。

毕业生进入事业单位,家人会关心是否有编制。以医院招聘毕业生为例,进入同一家医院,人员的类别可能有四种。第一种是事业编制,除享受由国家财政开支的其它相应的福利待遇等,档案转入人事部门,落户口,所有一切与老事业编制人员一样。第二种是人事。与用人单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书,相应的福利待遇与事业编制人员略少,其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不一定落户口,服务一定年限择优转入事业编制序列。第三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个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比在编人员低,与企业员工一样缴纳五险一金,进入退出灵活,流动性较强。第四种是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属服务外包,个人不与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支付人员工资。以上四种人员相比,显而易见,第一种事业编制最好。

选择有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就业,是毕业生自主择业的理性选择,事业单位也以“事业编制”作为吸引人才的“诱饵”。哈尔滨城管局环卫办副主任王勇对招聘寄予厚望:“我们希望提高环卫工人的素质。”不得不承认,事业编制是“香饽饽”。如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民办学校引进人才,核定一定数量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虽然政府不掏“人头费”,但是核定了事业编制,满足一定条件就可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自推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后勤事业编制人员只退不进,事业编制随人员退休自然消减。可现在有的地方为了激励员工,拿事业编制作为激励手段,出现“翻烧饼”现象。如2012年同济大学后勤集团8位优秀合同工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功能从最初控制财政经费支出,到作为吸引人才的“诱饵”,事业编制异化为身份、资格及背后特殊的权利。

创新路在何方?

事业单位编制是一项带有计划经济性质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饱受诟病,许多单位人员编制数额核定多年不变,影响了事业的发展。例如,沿海发达地区,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大多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量急剧增长,但人员编制却没有得到及时扩充,严重影响医疗公共服务的提供。再比如按照规定,警力设置以常住人口为标准。以深圳为例,常住人口不过百余万,而总人口早已超过千万,如果仍然刻舟求剑地完全按照规定配置警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治安秩序难以保障。再比如,中科院某所实有员工2100人,而事业编制仅570个,如果严格按核定的编制数,远远不能满足科研的需要。中央电视台总共12000人,4700个编制,2003年,北京中视汇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央视将大批编外员工转送至该公司名下,实行了劳务派遣制度。那些负责每日在各档新闻节目前后串录广告的职位,尽管一年到头都跟播出的广告打交道,但却拿不到广告提成,就因为他们是企聘(劳务派遣),而编制内的一些员工每季度有三四千元的广告提成。正因为现有的编制数额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人员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出现了编外人员这一群体,造成了人为的不公平,就业歧视扩大化。事业单位的人员类别越来越复杂,出现了“一样的岗位,不一样的人生”,编内编外“天上地下”的落差。

改革重点:

搞活用人机制

针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弊端,2011年7月下发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中,专门制定了《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明确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审批制向备案制管理,是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创新的一个举措,编制管理向下放权,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的自。

搞活用人机制是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是本轮事业单位改革搞活用人机制的两项重点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度意在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岗位管理制度意在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哈尔滨环卫工作岗位突出“事业编制”,给人造成终身制,进入“保险箱”的错觉,这是一种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三年考核优秀转管理岗”,虽然只是岗位序列的转换,却给不少“官本位”应聘者莫大的吸引力,误以为“转干”,无形中强化了事业单位行政化。哈尔滨环卫工招聘与本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突出“能进能去”“人岗匹配”并不一致。企图通过招聘硕士生提高环卫工人素质也是缘木求鱼。招聘工勤岗环卫工人,需要对口专业的职业院校的技能毕业生,而不是目前录取的“教育学”等冷门专业。因就业难,退而求其次选择环卫工的本、硕毕业生,学用脱节,进入事业编环卫工系列,不但无助于提高环卫工职业水平,反而对现有编外环卫工人形成冲击。

核心制度:

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人事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实际上的身份终身制,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弊端越来越显现。早在2000年,中央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本轮事业单位改革,针对人事制度改革,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截至2011年底,全国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90%,岗位设置制度实施工作全面推开,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开始实施。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意在优胜劣汰,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而在实践中,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趋于走形式,聘用合同管理被简化为“新进人员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续签等环节被忽略。中科院某所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感叹:“事业单位聘用制,能出能进,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实践中却不行。有个编制,就不能出去。”编制管理下的聘用制度变成了事实的“铁饭碗”,并未打破“终身制”。就算没有编制,能进能出的制度需要绩效评价工具。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干好干坏由谁说了算?专业、客观的绩效考评指标如何设计?绩效考核的结果如何运用?

“养人”向“养事”转变

当哈尔滨环卫系统仍用传统“事业编制”招兵买马,用“养人”的方式提供公益服务时,武汉、深圳等地将环卫外包给专业公司来做,让企业运用专业机器和管理经验,在减轻环卫工劳动强度的情况下提高效率,也节省了成本。类似环卫事业单位等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改革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本轮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中得到体现,如配套文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养事’转变。”“养事”意味着财政支出不以传统的编制数额为主要依据,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从“养人、养机构”向“养事、购买服务”转变,需要在财政经费供给方式上,同步实行财政改革,实现“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公共服务市场培育与监管、公共服务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效果评估等都将是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改变之后的新任务。习惯了算“人头费”的财政经费“懒人”供给方式,向新型财政供给方式转变,不但需要财务人员,还需要工程师、咨询师、招投标管理、公共政策评估多方面的人才。

扫除“养人”向“养事”转变的障碍,盘活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畅通退出机制,需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同步改革。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作为被改革者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持观望态度。

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从*年开始,就在全县乡镇以上中小学全面推行了“四制”、“一目标”人事制度改革;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县中医医院进行试点。20*年,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进一步以城关镇中学、城关一小和县中医医院作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通过改革,积累了经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实施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现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增强了活力,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回顾改革历程,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当明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终身制等弊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规范、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坚持分类改革,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正确原则。事业单位涉及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情况复杂,必须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自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几个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聘用制度,解决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取得了宝贵改革经验。

第三,坚持平稳推进,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方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既要注重积极推进,又要切忌急于求成,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中,注重把握好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加大监督,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二、把握政策,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当前,中央正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总体意见,从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等五个方面配套推进改革,中央机关和部分省已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目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分别到了实施和深化阶段。我县各部门要按省、州和县的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首先,要明确改革的基本思路。要按照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用人制度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确保稳定。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第二,要突出改革的重点。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把聘用合同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要破除畏难情绪,破除不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解决社会保障就不能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思想障碍。各单位要加快改革步伐,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要稳慎把握改革进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个环节,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稳定大局,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抓好各个环节,扎实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通过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组织引导事业单位按因事设岗、按岗定薪,合同管理的要求,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核准、岗位设置管理体制等。

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要着重掌握以下几个特点:

1、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核心。我们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了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大了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力度,保障了职工自主择业,维护了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转换了用人机制,更新了用人观念。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问题,具体表现为“铁饭碗”“大锅饭”以及“一职定终身”等方面,再加上事业单位进口不严,出口不畅,致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不科学、不规范。岗位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来设置岗位,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围绕岗位的任务、条件和考核指标,进行人事管理,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岗位设置管理是做好收入分配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不是单纯的一种制度改革,而是与事业单位其他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的。改革中要遵循职务、职责相符合、待遇相随的原则,按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岗位工资一一对应,确保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岗位设置保证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到位,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保证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际效果,两者相互推进,相互作用。

3、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范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衔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也强调岗位问题,但没有分类和细化。岗位设置管理把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三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细化为:管理岗位1—l0级,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省级正职到办事员1-10个级别。县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7-10级;专业技术岗位13个等级是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框架内划分的,其中,1级岗为特色岗,2-4级为正高级岗位,5-7级为副高级岗位,8-10级为中级岗位,11-12级为助理级岗位,13级为员级岗位。新的岗位设置解决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台阶过少,平台过大的问题;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的5个等级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相一致。

(二)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l、关于实施范围问题。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这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都要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关于科学设岗、按岗聘用问题。

科学设岗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因事设岗,避免设岗的随意性和因人设岗;二是要按照职位分类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增强设岗的科学性;三是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设岗,不能突破核定的编制数和职务结构比例。要做好按岗聘用工作,按照各级岗位的情况,实行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不能超岗聘用。

3、关于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按结构比例控制,包括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等级控制。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结构比例按县编委下达给各个事业单位核定的岗位为准,最高等级不能超过事业单位规格。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国家和省、州总体控制目标均为l:3:6,这是总体控制目标。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按执行《关于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执行。设置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时,全县总体控制目标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l: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以上讲的都是总体控制比例。各职级间的岗位结构比例按湘人通[20*]274号文件执行。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确保不突破这个总盘子。

工勤技能岗位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25%,一、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5%左右。

4、关于岗位基本条件问题。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一致性。

专业技术高、中、初职务岗位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的5—7级、8-10级、11-12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和《湘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执行。符合进入各职级人数超过岗位职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制定量化测评标准,按标准在不突破岗位职数的前提下择优聘任。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人事部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这个文件对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两方面做了规定。各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等级岗位和竞争上岗条件。

5、关于“双肩挑”问题。

“双肩挑”的问题,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反映最多的问题。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等专业性强的事业单位,“双肩挑”现象尤为普遍。事业单位大多数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有的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是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带动了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如果他们过多地投入科学研究,也会影响领导职责。如果他们占两个岗位,这又会带来不公平。湘人发〔20*〕9号中已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6、关于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问题。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方案办法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之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再按确定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因此,认定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一定要抓紧开展,切实做好。认定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认定的内容主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核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

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关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问题

湘人发〔20*〕9号文件,对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杜绝突击聘用人员,突击聘用职务。在聘用工作中,不得突破现有的岗位结构比例,要保证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聘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的发展要求和人才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到位。

8、关于高职低聘问题。

在首次聘用中,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保留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所在岗位领取。第一个聘期结束后,竞争到哪个岗位,就拿哪个岗位的工资,不再保留原工资。

9、关于非领导职务问题。

事业单位不设非领导职务岗位,只有职员岗位。由于历史原因,对已存在的非领导职务,要彻底清理,鼓励非领导职务人员向相应的岗位竞聘。在首次岗位设置改革中,其待遇可继续保留一个聘期。

10、关于不在岗人员的聘任问题。

根据湘人发〔20*〕9号文件要求,借调人员和与单位签订合同留职停薪的人员,一律回原单位聘任。对不假外出,长期不到岗的人员,单位将不再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予以辞退。

11、关于“参公”和纯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的聘任问题

我县有部分事业单位已申报“参公”管理,对这些单位,我们仍然通知参加这次会议,在上级审批文件下达前,请这些单位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做好设岗聘任等各项工作;对纯行政单位的事业人员的聘任采取暂放处理,留待后期解决。请各单位做好这些员工的思想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有规定:“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调查,我县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数较多,鉴于我县的经济状况,必须严格控制,以确保我县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

13、关于乡镇站、所、院的改革问题

由于设岗需要,乡镇站、所、院(教辅站除外)的改革工作,全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以独立法人机构为单位进行设岗,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聘任时必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由主管业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双方共同审定。聘任结束,签订合同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结果通报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所,以便核定兑现工资。

四、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对此,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事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事关新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事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实施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是保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到位的保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原有制度的阻力,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领导,深入实际,深入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当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专门成立工作班子,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开展这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严肃遵守纪律。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的相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熟悉和掌握政策,严格按照岗位管理设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

(三)积极稳妥,稳慎实施。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别多,工作岗位更是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周密审慎的措施。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工资改革和推行聘用制度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指导、协调关系;三是处理好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调控管理与事业单位用人自之间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稳定的关系,考虑事业单位职工的承受能力;五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

(四)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这次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因此,会议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加快部署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按照我县《实施方案》的安排,在8月份全面推开,争取在200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对需要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及时进行核准,为事业单位尽快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创造条件。

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打破计划体制赋予的教师职务终身制,逐步建立评聘分离、择优聘任上岗的教师岗位聘任制度,成为现阶段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制度建设的热点。本文从岗位设置的定义、岗位设置的制度及一般程序等几个方面论述。

关键词 :教师聘任 岗位设置 人事制度

聘任制是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岗位的科学设置是实现人员聘任制的关键和前提,不能科学合理地定编设岗,实现人员聘任制就是纸上谈兵,只能流于形式。岗位管理作为现代高校人事管理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之一,是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努力实现的方向。

20 0 6年人事部相继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中提出:“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07年5月人事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对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出明确指导意见,全面启动了全国高校在用人制度的改革,全面实施全员岗位聘任制。

国家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文件出台,为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高校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教师岗位的设置制度

教师岗位的设置应该按照大学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探索学科梯队发展的新组合,科学设计不同院校、不同学科的岗位结构,具体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与国家编制控制相一致的原则

虽然国家在编制方面的控制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学校很难脱离上级行政部门控制,而且编制也是衡量学校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学校要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型、规模、层次的编制规定,确定教师岗位的比例结构、高级岗位数和岗位总数。

2.与学科发展需求相一致的原则

大学要根据学科在教学、科研、服务方面的工作量及对各级岗位的需求,合理安排好一个学科发展所学的学科梯队,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3.与学校总体规划目标相一致的原则

学校要确保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及校重点课程的建设,在岗位设置上要有所侧重。同时,学校也要确保一般学科的正常发展。

4.与“动态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相一致的原则

岗位设置要处理好师资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学科的整体规划,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学校应根据现状对上岗人员提出某些限制,不断缩小与目标状态的差距。要留有一定的空缺岗位,吸引优秀人才,保证学科的稳步发展。

二、教师岗位设置实施的一般程序

1.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时教师聘任的关键环节,只有岗位明确,才谈的上是聘任。学校根据所获得的资源、市场需要和学校优势先设立学科、专业,然后根据学校的类型和专业要求设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教师岗位,并确立合理的结构比例。专业和岗位的设置还应依据环境变化在数量上进行动态性增减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岗位责权利不明确,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难度和技术水平要求不够明确合理。对于高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基本上是待额评聘制,教师一般只要任职资格学校就给予聘任并终身享受相应的待遇。这种聘任与岗位职责严重脱节,造成了“因人设岗,有岗无责,论资排辈”的现状。

2.确定具体岗位的任职资格

教师任职资格制度是政府为发展教育而制定的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资格要求,学校还应该在这一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不同专业岗位和不同层次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从教学科研任务工作的特点出发,通过岗位特征分析和描述,制定岗位职责说明说,说明岗位承担者应该至少具备哪些基本能力素质才能胜任该类教师岗位的教学或科研工作,为以后招聘选择和聘任什么样的人提供依据。

3.因岗配人

教师岗位特点是聘任教师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聘任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选择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因岗配人能够满足三种需要:首先数量需要,即有多少空缺岗位就配备多少教师。其次结构需要,即岗位需要什么样的能力组合,就选择具有什么样能力结构的教师。最后任务需要,如讲师能完成岗位任务,即使待聘者具有教授职务,也只聘为讲师,做到岗能对等。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岗位总数,并根据师资队伍的结构进行比例分配。教师队伍的结构指标一般包括学缘、专业、学历、年龄、职称等,由于学科机构与学校办学方向和定位有关,因此岗位设置既要保证传统优势学科稳定发展,还要考虑的新兴学科发展的需要,才能达到全面和谐的发展。职称结构从一定程度反映本校教师的总体教学、科研水平,对于高校来说,高层次人才和高级职称比例是教学科研能力的必要保证。年龄结构则反映了一个学校的发展潜力,老中青结合的橄榄球形态是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增长良好的表现。学缘结构则反映了学校的办学优势和教师的整体质量,学校的强势专业必然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授。根据高校现有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岗位总量计算和分配是高校岗位设置的关键任务.高校作为科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首先是确定其专任教师总量和决定因素,但同时也适当考虑高校服务社会职能。教师岗位总量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高校定位不同,在学科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等方面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岗位设置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利益,同时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即有侧重点的制定条件。

因岗配人是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教师管理由身份聘任发展到岗位聘任,实现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化。职务聘任没有完全脱离身份管理,而岗位聘任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的体现。

4.完善考评机制

相应岗位人员的工作动力在于制度激励和管理,对各类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是保证岗位设置管理成效的关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一要全面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校应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以契约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按照契约履行职责,不仅可以能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时还能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努力,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二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薪酬制度。多种分配因素,将以岗定酬、以绩定酬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激发各类岗位人员的活力。三要完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使之客观、公正公平便于实施。同时鼓励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能上能下;调整评审资格条件,打破学历、资历、地域的限制。在相应岗位的聘任过程中,要适度给予政策引导,相对保持人才职务、年龄结构和业务素养方面的梯队配制,防止引人才外流产生或加剧断层现象。

考核是评价大学教师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第一,对教师在任职期内的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可以促进学校完善评价体系,帮助教师改进工作方式和思路。第二,为大学教师的聘任、续聘、晋升、调薪和奖惩提供依据。第三,为教师的合理培养和使用提供依据。但目前考核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考核主体来看,很多高校的学术评价机构依附于行政机构,不能独立,权责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教师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对立。从考核过程来看,“重科研不重教学”的问题比较明显,在对教师的考核中,要正确处理好“质”和“量”的关系。若对教师的考核数量重于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科研工作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风气;对学术研究过分强调量化标准的结果,使教师注重“短、平、快”科研成果,原创科研成果相对减少甚至不能产生。孤注一掷认为只有科研才是学术,教学只是学校工作的附属品,这对很多将教学作为学术的教师来说有失公平,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教师,考核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既要重视教师的绩效考核,也要尊重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规律,采用弹性考核机制,尤其是尊重同行评价。

5.规范合同管理

根据不同层次岗位,不同聘期人员,完善长、中、短相结合的聘期合同管理制度,认真选择长期合同的起点,探索高级岗位长期聘任制度。积极促进能上能下的竞争机制,为“能上”创造条件。解决“能下”问题需要决心,要从根本、从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上入手。在进行岗位的评聘后,高校应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人员受聘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聘任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针对不同岗位,以合同的形式制定不同内容的岗位目标任务书,规范双方在聘期内的权力、义务、职责、待遇等问题,并以合同书内的内容作为今后岗位考核的主要对照依据。按照契约履行职责,让广大教职工明确努力的方向,并激励为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能力水平,从而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用人单位与个人发展的双赢;同时签订聘用合同,实现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受聘人员比较合理灵活的流动空间。

三、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

岗位设置管理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而言是个进步,但仍是校内行为。目前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聘任制,仍然面临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健全,人员观念滞后和用人机制准换慢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推进校内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在校内建立既能激励全体职工,又能保持关键人才和骨干人才收入分配稳定增加,真正使工资体现的保障、激励、调节职能发挥最佳效益,建立合理的薪资结构,合理确定工作收入差额;另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制度,实现人员能进能出。积极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把好用人关口,新进人员的整体水平要高于现有人员水平;同时要加强用人成本意识,积极发展流动编制。

综上所述,岗位聘用工作,涉及全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因此,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了解大家的思想情况和反应,对在实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做好预案。巩固和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制度,对于搞活高校用人机制,全面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的广泛推广和深入贯彻不会一蹴而就,要在国家人事政策和改革方针的指导下进行,同时根据各校自身特点和长远发展战略不断完善,从而更好实现用人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和人才队伍持续可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鹏.学术职业与教师聘任ISBN978-7-81067-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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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长喜,张良.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初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8

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聘教师 队伍建设 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内涵界定

1.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定义。关于外聘教师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由各院校从社会行业、企业聘请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业技能,较好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和讲授能力,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编制外教师。

2.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备双重能力。高等职业院校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教学能力。也就是说外聘教师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既能干又能讲。第二,接受编外管理。本文所提到的外聘教师接受编外管理,即他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不占外聘高职院校教师的编制。第三,存在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各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问题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上来看,《教师法》第七条列举了所有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列举了所有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对全体教师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职业教育法》共四十条,只有第三十六条提到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提到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立法,仅有对所有教师权利义务的笼统规定或对建设外聘教师队伍的指导性规定,对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存在缺失,对外聘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

从政策上来看,教育部以及有关部门未对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政策针对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从经费投入上看,目前国家给教师的工资拨款仅限于编制内教师,外聘教师经费完全由院校解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优秀外聘教师的引进。

2.学校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聘教师合同管理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对专职教师采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与企业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经验有待积累,常见的问题有:一是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区分好劳动、劳务、劳务派遣三类聘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高职院校对所有聘用合同实行“一刀切”管理,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合同的优势,没有针对不同情况、能力的外聘教师签订不同合同,有可能出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几率增大,全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外聘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第二,外聘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险权有待保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少数高职院校或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拒绝或回避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与政策,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对于很多兼职外聘教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

对于第二种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工伤事故认定要看三点: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但是许多兼职外聘教师并未得到双重工伤保险的保障,如果在兼职单位出现事故,很可能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认定,容易产生纠纷。

除社会保险权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应享有的工会权、公积金等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没有给予实现,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机制、晋升发展等方面也无法满足外聘教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稳定。

第三,外聘教师实现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外聘教师的来源主要包括其他院校教师、在校研究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后两种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虽然他们可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有些外聘教师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好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教育学基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生心理,不了解高职教育,有时很难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严重时会影响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能干不能讲。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接受教育教学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外聘教师也不例外。实践中,有时是学校忽略了外聘教师的培训,有时是外聘教师不愿意花时间接受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

第四,外聘教师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待加强。外聘教师的待遇除了按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工资外,一些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等都不完善,同时其受聘期间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也缺乏多样化的考核。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使得外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大多数外聘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时,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没有归属感,难以形成较强的责任感。尤其很多外聘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授课时间很难按照常规教学进行安排,而只能按他们的空余时间进行调整,教学管理起来就比较困难。稍有小事就停课,调课频率过高,打乱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程度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甚至危害到高职院校声誉。

三、关于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建议

1.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十八年来,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在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外聘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显得相对陈旧与滞后,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亟须进一步完善。

外聘教师是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认证、培训教育、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外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建立一套包括聘任、考核、福利、职务评定等制度在内的可操作的、有实效的外聘教师管理法律规定,把学校真正需要的能工巧匠招聘进来,从源头上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2.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企业提供优秀师资。校企结合,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设备紧缺、实训基地匮乏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元”,企业提供优秀人才担任实训教师,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而彻底摆脱职业教育“纸上谈兵”的状态,大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一方面,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没有赋予企业在投入到职业教育后可以享有到的权利。对企业既没有利益的激励也没有责任的约束,是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一头热”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改革职业教育法,而是要对相关法律作整体修订。比如,必须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鼓励企业提供优秀的员工担任职业教育的实训师资,提供一定实训岗位等,运用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

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外聘教师社保权益。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允许一个人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不允许一人多户存在,这当然有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方便社会保险管理的优势。但就工伤问题而言,兼职、外聘劳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容易产生纠纷,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笔者认为:允许兼职外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统一账户,通过技术处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头缴纳社保费用,给予兼职行为合理的社会保险权。这样既可以给予外聘人员经济激励,又可以提高外聘用人的规范化,进一步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士投身职业教育,加快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4.完善聘用合同依法管理,建设激励约束双重机制。第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与诉讼的发生。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管理外聘教师,保护外聘教师社会保险、工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包括评价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实施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侧重于诊断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果评价侧重于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胜任度的考核,以作为对外聘教师奖惩和继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培训培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技巧、教育心理学知识、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等。培训方法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教研室活动、专兼职教师结对等形式。以此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解聘退出机制。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外聘教师的意愿和不同表现合理约定聘用期限。高职院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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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建飞.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劳动合同立法[J].法学家,2009(6).

[4]秦国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J].中国法学,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