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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对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项目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出现很多的法律纠纷。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需要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同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根据合同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处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纠纷对策进行阐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各行各业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建筑领域同样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会根据合同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这种方式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各种行为,保持建筑市场的经济稳定性。让市场经济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能够让建筑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行为规范的要求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其责任与权利进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行为,同时,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现问题,相关人员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纠纷的处理。我国建筑行业各项制度虽然已经逐渐完善,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非法竞争等不好现象的发生,一些人会因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时,需要通过合同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避免纠纷的发生,将合同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最终保证建筑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项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规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对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确各种责任义务的归属,可能会导致建筑方无法对工程中的各项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各种现象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对项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纠纷
(一)质量纠纷
承包方和发包方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从而保证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负起相关的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双方推卸责任的现象。第一,发包方如果在设计过程中出现失误,或是在施工环境、设备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运用各项施工技术,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规划中存在失误等也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
(二)工期纠纷
工期纠纷同样可能与合同双方相关。这种纠纷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工期的延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由哪方来承担责任或是双方责任承担比重如何界定则是人们需要考虑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项物资、设备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场地拆迁等问题达成一致,最终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而产生的损失需要由发包方负责。而工程具体的施工组织管理出现失误以及技术方面的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工则需要承包方负起责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情况承包方和发包方并不能进行控制。
三、防范对策
(一)严格评审
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按照合同进行相关的责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合理可能导致其无法发挥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责任的功能。因此,在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时,需要对其中每一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通过专业人士对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进行修改,从而保证当建筑工程发生问题时,双方可以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严格调查合同方的资信问题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开始之前,评估人员需要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实力进行调查。评估人员需要保证发包方的运营状况良好,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关的责任负责人,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解,最终确保发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项要求。另外,评估人员对合同双方的审查工作中,需要对企业的实力和资质进行了解,最终选择可靠的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合作,从而减少工期延误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发生,从根源上避免纠纷的出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导致发生质量以及工期延误等问题时责任的界定工作比较困难。因此,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建设过程做好记录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种现代手段对合同双方的行为进行记录,这种做法保证当问题发生时,能够依据这些记录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进行界定,避免纠纷现象的产生。同时,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对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合同细节的完成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同时协调好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为建筑工程提供一个良好的建设条件。在建筑工程出现变动时,需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变动的内容进行记录,避免之后产生法律纠纷。另外,还有一种因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纠纷,即“黑白合同”。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为避税等原因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而导致的纠纷,监督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这种情况的控制,当问题发生时按照最新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为准。
结束语
当建筑工程出现问题时,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现法律纠纷时,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时需要保证其合理性以及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约束效果,才能为项目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保证建筑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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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光磊.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及其法律纠纷预防[J].金田,2011(11):189-189.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控制
引言
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遇到法律风险是在所难免的。面对风险,如果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使得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企业要将良好的管理模式构建起来,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要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得到强化,发挥其控制作用,就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详细分析。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实施的合同管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定以及约束的条件体现在合同中的管理模式。合同管理中,对企业的各项对外经济活动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企业的合同管理中会存在法律风险,即当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或是双方利益很有可能存在潜在的损失。合同管理中会涉及不同的范围,而且管理的流程复杂,企业要规避风险,风险管控是必要的途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风险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都需要通过合同法律效力做出判断,对管理的漏洞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或者防范措施。
二、企业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
(一)合同管理风险的识别
企业无论是经营中,还是管理工作中,都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有所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是必要条件。合同管理不到位,必然会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所以,企业要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法律的保证是必要的。如果在企业的管理中,忽视了合同管理工作,而且合同管理出现了问题,就会导致管理中产生不当的行为,配套制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修改不会按照企业的发展轨道进行,甚至导致企业扩大管理背离了法律轨道。一旦企业运行中出现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中,要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应,就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存在的风险准确识别,并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定。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流程
从我国的法律形式而言,法律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的程序法,所强调的是制度的执行,即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将制度作为一项标准,发挥其指导作用,也具有理论导向效果。在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整体的流程就成为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以及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实施合同管理时,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展开并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促进其有效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如果在管理流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就会导致流程不能合理运用,执行合同的时候会产生漏洞,后期的执行增加了难度,而且不能为后期的管理发挥指导作用,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从中可以明确,企业实施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也是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关键。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实施有效管理,且需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对管理流程予以完善,同时还要对流程的各个环节实施必要的管理。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实施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企业要对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合同管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将法律风险工作落到实处,让企业的经济利益有保障。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出来,发挥制度的指导作用,使得管理工作有据可依,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比如,企业为了更好地落实合同管理,可以将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建立起来,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相结合,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企业的管理人员合作管理,指导企业的各个部门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切实对企业的管理从法律的层面发挥指导作用。法律风险管理机构的运行中,能够有效对法律风险作出判断,对于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策略。所以,企业要从自身的管理情况出发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出来,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规范予以完善,积极展开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提高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将处理方案制定出来并落实。对于法律风险的执行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防范措施。
(二)企业合同的实施中要采取战略化的管理措施
企业合同的实施中要采取战略化的管理措施,就是要对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明确,并处理好。合同的审核机构对于企业的合同管理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合同规范管理,企业才有可能提高风险预防能力,这也是企业合同发挥实效性的最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企业展开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多是采用事务性的管理模式,当出现问题后被动地解决。企业为适应市场环境在管理上转型,原有的管理模式逐步摒弃,新的管理方法落实,就需要企业的合同管理要具有战略性,实施规范化管理。企业的战略管理中,要目标明确,对于阻碍目标实现的因素要剔除,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于合同的内容予以完善,发挥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效应。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实施综合性的操作模式,统一管理,对于合同管理法律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使企业合法经营,更好地发展。
(三)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并实施标准化管理,使得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得以解决。企业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原则展开,对于相关的技术合理利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基于信息的内容判断法律风险,并对风险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实施信息化管理,就是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律风险得以跟踪并及时解决。在合同管理中实施标准化管理,还可以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予以有效控制。
(四)合同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
只要企业处于运行状态,合同管理就需要不断加强。合同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关乎到多方面的内容,管理人员对于相关的管理内容都要充分考虑,并在企业管理的各项内容中体现出来,使得管理更为专业,而且实现了科学化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体是管理人员与员工,要让专业人员干专业的事,这对于管理工作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除此之外,企业要不断强化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管理人员技术能力的提高,实现管理效能,使企业对风险具有非常强的控制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开展的,所涉及到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风险的管理,还包括风险的控制。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从法律经济的角度而言,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会面临各种风险。对于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企业要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采用有效的管理策略,对管理风险进行绝对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黄少彬,张旭,牟艳华.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25(3):15-21.
[2]崔玉静,吴雨谦.小微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预判与防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8):27-28.
论文关键词: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 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伴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一个企业只要保持运营,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就是控制和解决法律风险,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而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目标,因为它贯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并且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企业业务范围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采取单一的办法势必降低风险控制的效率,因而要考虑不同部门的特点,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且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才能使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加强合同管理是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一条必然途径。
一、合同管理中业务单位的前期法律审查与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审核相结合是企业法律风险事前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对合同签约主体资质进行识别性审查,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是为了排除不适格的交易主体,确保合同合法和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也是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各市场主体的动态变化极为频繁,特别是目前的内外经济环境,国际市场持续的低迷,必然会使很多公司的履约能力受到影响甚至引起变化。所以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并及时跟踪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主办合同的管理人员认真开展签约单位的资质调查,及时掌握交易客户的现状,做好建档及动态维护,严把合同资信审查关。确认对方单位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后,再与其签订合同,对资质档案要及时更新维护,否则无法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对、签约主体资质审查,以识别合同订立的合法合规性、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采用格式文本,加强条款的审查力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书面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准确的理解合同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便于管理。同时也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时提供了原始的文字证据,为及时解决提供方便。企业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格式合同文本,因为此类合同示范文本是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和有关部门业务骨干集中集体智慧偏订而成,其内容严谨、完备,不仅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减轻了企业法务人员审查合同的繁重度。为此,企业一方面要扩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使用范围,另外一方面企业专业法务人员也要指导业务人员正确使用,严格各选填项的填写,对个别内容确需修改的,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完成双方确认,避免留下纷争。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由专职法务人员审核。努力实现法律工作从服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的根本转变。
二、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搞好合同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和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应该发生纠纷和损失,从而做到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签订的合同往往数量巨大、类别多样,那么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较大。要做好这一项工作,必须做到以下的几点:
首先,要求合同承办人员切实负责,积极主动地督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对方按时按质量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生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并依法及时采取补救和应对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合同承办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往往会疏忽往来单据的确认,如对方的专项委托授权书的确认、货物出厂票上对方单位的签字确认。这些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会出现履行义务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从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因此,我们一贯强调合同管理和承办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一丝不苟,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己任,牢牢记住自己的责任。
其次,企业的法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主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合同主办部门按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同时为公司取得各项利益。目前,比较常见的督促手段主要有:定期的合同管理专项检查、不定期的督促检查、主办单位合同履行终结表的报送及台帐的管理,这些手段的运用能够让企业法务人员了解到整个企业经济合同履行的大体状况。
再次,完善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的配合,互相制约,做到联系制度完备,传递手续齐全,及时的反馈信息,而不能搞“本位主义”、“官僚主义”,如销售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把合同的订立情况与发货情况向财务部门通报,财务部门发现合同履行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相关管理者报告。
三、及时履行合同管理的闭环手续,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合同的关闭,就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企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及时关闭合同,在关闭合同时,要求主办方要对相对人资质及合同中的关健要素再次认真审查。合同的闭环管理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阶段,但它在企业法律风险事后控制中确又是非常之重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关闭管理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相衔接,突出了风险控制点的管控措施。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出血点可能会逐渐放大,最终伤害到整个企业正常运营。
2.合同关闭管理是法律风险事后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在付款审查的视角不同,前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关注结算时的法律风险,排除合同关闭的隐患;而后者更关心量、价的变化以及书面形式真实性。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把住了“入口关”与“出口关”,堵住了“出血点”。另一方面,风险不仅来自对方,也要确保我方不违约,例如付款要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会招致对方的索赔。特别是我方较为强势的情况下很容易忽视合同条款而自行其事,这为今后可能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3.合同关闭管理不仅是一个履行程序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制宣贯的过程。企业法务人员的强力介入,在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中揭示出一些问题,说明了“一个条款完备的合同要强于事后补救”的道理。同时也有助于改变一些企业员工中头脑中固有东西,从而认真对待合同关闭前的法律审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流失。
4.对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的不断研究,可以反过来促进企业更加注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对个案的总结梳理与提炼,可以将经验教训化作最佳实践,指导未来的各项合同业务。同时,通过研究对方单位在合同关闭时的行为,促使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拾遗补缺,更好地运用合同化解法律风险。而且通过合同关闭的管理与后评估可以及时对企业工作流程、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总结好的经验,保证今后法律风险识别的准确性,能更好的完成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四、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光靠法务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并建立起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包括企业管理层和各管理风险点岗位在内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事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精通本部门业务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主办方业务的特点,总结以住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有针对性的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其专业化水平,从而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只有使人员配置适应工作性质要求,才能使得工作职责得到充分的履行,从而保证合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它的法律风险防控作用。
五、注重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完善法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关键词:设计合同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需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完成合同约定的本方义务。按照规范文本的规定,合同履行的管理工作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的责任。
1合同的生效与设计期限的合同管理
1.1合同生效。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笔款项,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设计人有权推迟开工时间,且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1.2设计期限
设计期限是判定设计人是否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除了合同约定的将会设计文件(包括约定颁奖移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外,还可能包括由于非设计人应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原因,经过双方补充协议确定应顺延的时间之和,哪设计吕发生影响设计进展的不可抗力事件;非设计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件对设计进度的干扰。
1.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2发包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2.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2.1.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解决。
2.1.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2.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使得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3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以下条件:
2.3.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得;
2.3.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2.3.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2.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2.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将会设计文件时,须重复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3设计人责任的合同管理
3.1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是设计人的基本责任。
3.1.1设计人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在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在投资限额内,鼓励设计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方案。但若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的质量或安全,而又没有国家标准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3.1.2负责设计的建(构)筑物需注明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1.3对于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审查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负责修正和完善。
3.1.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需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3.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均属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追究设计人的责任。
3.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2.1初步设计。包括
3.2.1.1总体设计(大型工程)
3.2.1.2方案设计。主要包括:建筑设计、工艺设计、进行方案比选等工作。
3.2.1.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完善选定的议案;分专业设计并汇总;编制说明与概算,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修正初步设计。
3.2.2技术设计。包括:
3.2.2.1提出技术设计计划。可能包括:工艺流程试验研究;特殊设备的研制;大型建(构)筑物关键部位的试验、研究。
3.2.2.2编制技术设计文件。
3.2.2.3参加初步审查,并做必要修正。
3.2.3施工图设计。包括:
3.2.3.1建筑设计。
3.2.3.2结构设计。
3.2.3.3设备设计。
3.2.3.4专业设计的协调。
3.2.3.5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委托设计的工程中,如果有部分属于外商提供的设计,如大型设备采用外商供应的设备,则需使用外商提供的制造图纸,设计人应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4配合施工的义务
3.4.1设计交底。设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施工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保证施工工艺达到预期的设计水平要求。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设备监理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3.4.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设备监理服务合同。
3.4.3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3.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支付方面的合同管理
4.1定金的支付
设计合同由于采用定金担保,因此合同内没有预付款。发包人应合同签订后3天内,内传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中期支付中,定金不参与结算,双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完成进行合同结算时,定金可以低作设计费或收回。
4.2合同价格
4.2.1在现行体制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费的管理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商定合同的设计费,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4.2.2如果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4.3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
4.3.1支付管原则:
4.3.1.1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应报告、成果或阶段的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约定的各阶段设计费;
4.3.1.2设计人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发包人应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4.3.1.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1.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4.3.2按设计阶段支付费用的百分比;
4.3.2.1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4.3.2.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3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4.3.2.3施工图阶段,当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应依据约定的支付条件、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和时间,分期分批向人支付剩余总设计费的50%。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5设计工作内容变更的合同管理
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5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5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为了维护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5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5.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违约责任的合同管理
6.1发包人违约责任
6.1.1发包人延误支付。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6.1.2审批工作的延误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熟读乌烟瘴气一,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6.1.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暗无天日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2设计人的违约
6.2.1设计错误
作为设计人的基本义务,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
6.2.2设计人延迟完成设计任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因人为的因素,可以在合同审查过程不太在意审批流程,可能会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项目工程要求完成时间比较紧急,项目承揽单位为了争时间,抢速度,许多合同审查上跨越流程。这种得不到事前完全法律风险审查的合同必然会出现诸多法律风险问题。也只有建立了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固化合同管理的业务流程,才可能明确各层级合同管理的权责,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固化后,公司、项目合同管理的职责权限更清晰,人为的因素减少了,各部门根据角色确定的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自己的业务,能真正地实现管理上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同审查的流程更为清晰,也彻底杜绝了项目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现象。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处于实时监控状态。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往往仅关注事前审查程序是否完善,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后的管理无人跟踪和监控。建立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为项目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动态监管合同,例如事前审批职能明确,固化各环节审查风险点,对合同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争议管辖法院的选择等,都有明确的约定和要求。“事中”实时监控合同履行状态,合同额是合约人员填入,通过开发设计使系统自动提醒每一合同履行节点,实时自动收集进入系统的合同资料、完善合同资料归档工作,“事后”与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事务系统衔接、实现联运管理。
三、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开发、成本、施工、材料、财务等业务系统的联动管理。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由于只注重事前合同文本审批,缺乏多角度业务审查以及事中与事后监管手段,导致项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资金支出与收入,货物的入库与出库等履行情况未能及时反映到相应业务系统。而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成为其他业务系统的主要互联通道,如投资管理系统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两者作为合同管理的前端管理流程,与合同管理系统紧密结合,从投资和招标立项、合同审批到合同正式成立、履行,全流程监控企业投资、招标行为的法律风险,同时为项目成本、财务、生产等业务系统联动。通过每个合同履行节点,分析出项目计划成本的实际成本情况,成本的对比也可通过系统实时进行,随时查看项目成本的控制情况。每个合同的财务数据也可直接采集,并复核产生的财务凭证,使业务数据、库存数据与财务数据保持一致,达到财务数据的高度统一,每个合同应付款及账款可以迅速地反应出来,企业债权、债务更明晰,及早发现资金缺口,及时应对,这样我们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四、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提高合同审查、审批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一个合同从审批到签订,最少都要二、三天时间,项目合同如今虽然也可通过网络邮件传输,消除了物理距离的限制,但在合同审批中各职能部门的风险审查难以沟通,一些合同中发现的问题重复提出。而进行了合同管理信息化后,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合同信息化利用信息网络实现远程办公,不仅提高了传输速度,有效节约时间,同时,文本实现网络共享,实现了部门联动,减少了部门审查核对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信息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可以从大量的信息收集、文件制作、资料整理等事务中解放出来,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专业分析等业务工作中,将进一步优化管理,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合同管理信息化能够科学高效管理合同数据,及时反映项目经营状况。
传统合同管理模式中由于缺少一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支持,很难及时真实反馈相关数据,也无法通过数据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些真实状况。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可以科学高效地管理合同信息数据。项目合同中每个系统都要有预警数据线,项目成本超出报警、项目超付款报警、项目欠付款数额达一定比例报警等等,这些信息数据多角度反映项目合同管理情况,从而及时发现和预警法律风险,能预知风险,及早制定对策,出现纠纷时尽早介入,努力化解矛盾。从而使合同管理信息化在防范经营风险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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