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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知识拓展:《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何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例文: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案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XX市XX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XXX与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XX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公司
(加盖公章)
2007年3月26日,“863”计划了2007年度专题课题申请指南。“863”计划专题课题申请统一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址program.most.省略/)进行网上集中申报。为便于科技人员申请“863”计划项目(课题),“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对“863”计划申请的共性要求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十一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申请指南》,对申请者须知、申请与受理要求、申请书撰写等内容进行说明。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继续坚持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强我国在关键高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重点研究开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并积极开展前沿技术的集成和应用示范,培育新兴产业生长点,发挥高技术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以信息技术、生物和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海洋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现代交通技术和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等关键高技术领域为重点,按照专题和项目两种方式,组织开展对技术的研究开发。“十一五”期间,“863”计划将在上述高技术领域安排38个专题和一批重大、重点项目。
专题是将探索性强、代表世界高技术发展方向、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并有望获得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支持科研人员在确定的前沿技术方向,进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样机的探索研究。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探索性强、风险较大,但研究思路科学合理性、具有鲜明的创新性的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首创精神。专题每年定期公开课题指南,通过同行评议和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项目是将集成性强、有望形成未来战略产品和技术系统、可以进行应用示范、有利于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并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的前沿技术作为研究开发任务,以增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以国家战略需求为背景,进行组织实施。项目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次分批启动。项目任务通过不定期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实。
本申请指南适用于公开和定向指南的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
申请程序
1.了解申请信息
“863”计划课题和项目申请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访问网址program.most.省略/)进行。
拟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的研究人员在申请之前,首先需要认真阅读“863”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与申请工作有关的通告、通知,从而了解“863”计划的性质、申请资格要求等事项。
拟申请者可登陆科技部网站(most.省略/)或“863”计划网站(省略.cn/)查阅有关办法、规定和申请指南信息。
2.申请单位注册
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均需在“申报系统”中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依托单位对课题申请者授予申报用户权限。鉴于注册需要一定时间,申请者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前在网上进行注册。
3.撰写申请书
申请者在确定本人符合“863”计划课题/项目的申请资格后,应进一步阅读本年度的专题课题或项目申请指南,选择合适的技术领域、专题/项目和研究方向,确定申请的研究课题名称,在申报系统中进行申请书的撰写。
4.依托单位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撰写完毕,依托单位须对申请书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在受理期限内通过网络提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申请者资格
1.申请者的构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请“863”计划课题或项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请专题课题,法人可以申请专题课题、项目课题或重点项目。
申请者的主体由申请负责人和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构成。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项目)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或项目牵头申请单位)。
申请负责人首先应是组织课题(项目)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项目)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项目)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项目)的研究。
2.申请负责人(中国大陆公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55岁(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计算);
(3)具有高级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4)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5)过去三年内在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负责人(港澳台或海外华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对于港澳台的科技人员,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且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海外华人科技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上述(2)~(5)项条件的情况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课题依托单位,且聘任期覆盖课题的执行期,每年在课题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即可向“863”计划提出课题(项目)申请,并由课题依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大学、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中方控股的企业法人。
5.申请者回避规定
科技部及所属事业单位借调的与“863”计划相关的人员不能申请或参加申请。
限项申请规定
为保证科研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开展研究工作,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限制申请及承担课题数量规定。每个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主要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请,且在同一批的申请指南中只能申请1项“863”计划课题或项目。
申请者的责任与义务
1.申请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负责人要按照课题(项目)申请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要保证所有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者在申请课题(项目)时,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不得将已经通过其他经费支持获得研究结果的课题、重复进行研究的课题,以及研究内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课题等向“863”计划再次进行申请。对于故意在课题(项目)申请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的,一经查实,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课题申请。
2.依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863”计划课题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单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课题申请书受理截止前的规定时间内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进行注册。没有核准注册的单位的课题申请将不予受理。依托单位负责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申请书。
申请与受理要求
1.专题
专题下设课题。专题课题分为两类,一类是探索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提出具体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一类是目标导向类课题,申请者应按照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申请者可以根据课题申请指南确定的技术方向,结合自身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填写专题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
专题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须有依托单位。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课题申请负责人。每个课题申请只能有一个申请负责人和一个依托单位。对于自然人申请者首先应是组织课题申请和正式提出课题申请的负责人,同时在该课题批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是该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课题的研究。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3家。
探索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100万元以下,目标导向类课题的支持强度为500万元以下,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否则将不予受理。专题课题的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2.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大项目任务通过定向委托、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对于以指南方式落实的课题,申请者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的课题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具体课题名称和实现的技术路线。
项目课题必须由法人申请。法人是当然的课题依托单位,且须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申请负责人。课题可以有协作单位,但协作单位数量不能超过5家。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限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课题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3.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一般下设课题。重点项目任务通过公开指南、招标(邀标)、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实。重点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只针对项目整体进行,不接受针对项目部分研究内容的申请,申请者填写重点项目申请书进行申请。申请者应按照重点项目申请指南提出的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目标和指标,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下设课题安排。重点项目经评审立项后,项目下设的课题自动立项。
对于参照重大项目管理的重点项目,项目课题申请指南而非项目申请指南。申请者应填写项目课题申请书进行申请,有关申请要求参照重大项目的课题申请。
重点项目必须由法人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的组合(但不得超过10家),申请单位需提出项目的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及课题分解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超过一家时,应确定项目牵头申请单位和项目召集人,项目召集人是当然的申请负责人。
申请者提出的申请经费不得高于指南规定的经费控制额,并应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重点项目的支持年限一般为2~5年。
申请书撰写要求
“863”计划课题(项目)申请采取网上集中申报,申请书格式类型包括专题课题申请书、项目课题申请书和重点项目申请书。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请书可从科技部网站的申报系统中下载。
申请者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进入“863”计划申报界面,根据申请课题(项目)的类型选择申请书进行在线填写,也可先下载申请书模板离线填写,再逐项填写至申报系统中。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员情况、课题(项目)情况、协作单位(联合申请单位)情况、附件、审核意见和声明等几部分。其中重点项目申请书还需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任务分解情况、项目下设各课题的目标和研究内容等)。
申请者应按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和申报系统的提示进行填写。申请者在填写预算申请书时,应与课题(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保持一致。申请书附件中的相关材料需要以电子文档方式进行上传,上传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申报系统中的“863”计划申报用户手册。
开庭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本案的人准时出庭。
年月日
开庭通知书范文二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开庭通知书范文三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开庭通知书相关文章:
局长王众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消除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开评审
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
第四十七条、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二)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
(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
第五十一条、公开评审应当就当事人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并已向双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决定公开评审的,合议组应当在公开评审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合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公开评审3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期满既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人期满前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五十四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身份。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该证人的姓名及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
第五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括其委托的商标组织的人,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第五十六条、公开评审开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公开评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对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的意见,合议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核实签字。
第五十七条、公开评审开始时,合议组应当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席评审。
第五十八条、在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前,先由合议组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然后开始进行公开评审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合议组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四)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
(五)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
第六十条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合议组在公开评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的言语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条、证人不得旁听公开评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六条、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
在口头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
第六十七条、在口头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公开评审调查的证据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公开评审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由合议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
第六十九条、最后意见陈述后,公开评审结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此后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合议组应当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公开评审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公开评审笔录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理由及证据;
(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开评审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录像。
第五章、证据规则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什么时候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针对某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0日,是法律设定的复议“准入门槛”,超过60日,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就爱莫能助了。应当说,法律制定之初,立法者设定60日的期限是经过慎重研究、权衡的。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当然期限越长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动是动态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经过一段时间会融为现实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过了很久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改变,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立法者总结我国多年实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经验,确定了60日的期限。实践表明,这一期限是适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讯条件发达的今天,除非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会因为期限问题被挡在行政复议大门外的。
从另一角度说,有了这60日的期限,其实也等于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思考时间。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并不是个随意的决定。这60日可以用来心平气和地研究一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以及其合法性、适当性,甚至可以用来与原作出部门进行沟通,将自己不理解与不服的地方先行与他们探讨一下,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存在明显的问题,很可能在这种沟通过程中就可以得到解决。
60日期限的具体计算方式法律规定已经写得很详细,也不难理解,但有几个关键词值得特别关注一下。
其一,申请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知道”?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的途径或者方式,明确地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了解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实践中,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绝大部分都有书面决定,则管理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应为书面决定送达之日,而非书面决定作出之日;与之相对,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为口头决定,则管理相对人接到口头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其二,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持续状态的,申请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何谓“持续状态”?这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方式对外表现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海关采取的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扣留行为,就是一种处于持续状态的行为,当事人有权在这一行为的持续状态中,或者结束后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那么何谓“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发战争、武装冲突等社会动乱。至于正当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机关阻挠或者变相阻挠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发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者分立阶段等。
特别提醒: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审查该申请是否在期限内,以申请人寄出的时间为准,即寄出邮戳显示的时间,因此,确保在复议申请期限内寄出材料十分关键。如果期限内无法准备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将申请书寄出,或者给复议机构打个电话,在期限内表达复议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买票”,随后补齐所有材料,不会影响受理。
到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是实行垂直管理体系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简单地说分成三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因此,隶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直属海关申请复议,直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向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地说,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都设有专门的复议机构,直属海关设在法规处(室),海关总署设在政法司复议处,直接向他们递交复议申请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机关内部文件流转的时耗。另外,自2001年7月起,为了方便广东省内的复议申请人,海关总署将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委托广东分署法规处审理,所以如若对上述7个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直接向广东分署法规处申请复议。
知道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了,是不是必须亲自登门送交申请材料呢?其实大可不必。笔者办理复议案件多年,真正与申请人面对面的次数屈指可数。据我们统计,80%以上的复议案件从复议申请开始到最后的复议决定书送达,都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的。这是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的特色的一个具体反映,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所以,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找到复议机关的通讯地址,将申请复议材料往信箱里一塞,就可以等待复议机关的答复了。
当然,递交复议申请的方式还有很多,如亲自到复议机关送交申请材料、传真申请复议材料至复议机关、甚至电话或当面口头进行申请都可以。随着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即将出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复议申请也有望实现。
这里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实在弄不清应该向谁申请复议也不用紧张,把复议材料递交给自认为应该给的那个海关或者干脆就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根据复议法的规定,这些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以后会负责向有权处理的海关转送,并且通知复议申请人。
特别提醒:如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建议指名收件人为某海关法规处(室)或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申请书不经无谓耽搁地递交到复议机构手中。同时,建议有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挂号或者特快专递等有据可查的方式递送申请材料,防止投递失误。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复议法规定口头申请,主要是考虑公民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的现状,保证书写困难的人也可以提起复议申请。因为在海关复议案件中极少发生口头申请的情况,这里不作赘述,主要谈书面申请。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最基本也是必须的就是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并没有固定的格式,从实践看,应当写清楚五项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写明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赔偿等;同时,应当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理由,这部分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但并不要求申请人写得很专业、准确,只要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即可。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此项事实有助于复议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除了上述五项内容,还有一项特别重要――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最好是电话号码)。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其实很可能在复议过程中起很大作用,它可以帮助复议机构在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如果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向申请人了解情况,这个电话号码将为双方节省很多时间。
除了复议申请书,还有两样材料比较重要。一是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复印件等。二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例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应提交税单;此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