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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六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八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原调解协议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出维持原协议的处理决定;
(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超过十五天不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条名师工作室的申报条件
1.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名师。
“名师”应是教书育人的模范、教学和科研的能手,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2)获得广东省基础教育系统名教师称号的中小学教师。
(3)在所任教的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当地是被公认的学科带头人,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2.具有履行名师工作室主要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名师工作室的分布、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名师工作室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参照各地教育发展和名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以学段、学科统筹安排申报名额。
2.申报和审批的程序:由具备条件的学校组织教师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名师及名师工作室进行复评,最后确定名师工作室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四条名师工作室的人员组成
名师工作室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挂牌名师,主持工作室的全面工作,是工作室的责任人;二是工作室成员,由任教科目相同的骨干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应来自名师任职学校,兼任名师助理),协助名师开展工作;三是学员,进行教育实习和接受培训的各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青年教师,每期2-10人。
第五条名师工作室的主要职责
1.加强师德建设。挂牌名师要在师德方面率先垂范,通过言传身教帮助成员提升学识水平和师德修养,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2.承担省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并按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参与本地区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工作,成为骨干教师成长的摇篮。
3.负责指导学员制订专业发展计划,通过集体备课、双向听课、说课评课、案例分析、课例开发、课题研究和巡回讲座等形式,引导学员专业提升。
4.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在本周期内,完成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委托课题研究,并完成有较高质量的研究报告、专业论文或专业著作。同时根据当地教育教学情况开展课题研究,为当地教学改革提供科研服务。
5.发挥名师教学示范和辐射作用。通过组织学员上示范课、专题讲座、教学研讨等形式,促进当地中小学教师专业成长。
6.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积极为学校和本区域教育教学改革献言献策。
第六条名师工作室的指导与管理
1.名师工作室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
2.名师工作室所在学校协助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指派一名副校长专门分管名师工作室。
3.省教育厅定期组织挂牌名师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挂牌名师的专业水平,组织专家为名师工作室提供业务指导并进行业务检查、评估。
第七条名师工作室的保障措施
1.工作条件保障。名师工作室要有独立的办公室,并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书籍资料。有条件的要配备信息化设备和系统。
2.制度保障。名师工作室的岗位职责纳入教学工作管理,为保证挂牌名师及其助理履行职责,应适当减少挂牌名师的日常教学和其他一般性工作。
3.经费保障。名师工作室由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省教育厅按照每个名师工作室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提供经费资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资金提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名师工作室的图书资料购置、办公设备购置、网站建设和外出指导及参观考察的开支。
第八条名师工作室的考核与评价
1.考核形式。每期省级培训结束后工作室进行一次总结,周期结束后对名师工作室进行考评。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查看原始材料;二是听取工作室的汇报;三是听取学校的评价;四是深入课堂听课和参与教研活动进行现场观摩。
2.考核内容。一是名师工作室的自身建设,二是名师工作室在培训和指导教师方面的主要业绩,三是在教学科研中所发挥的作用。
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员工,特别是广大团员青年的积极作用,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公司团委“青安岗”原有职责的基础上,由公司团委牵头成立“青安岗监查队”,经总经理授权在公司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环境卫生、跑冒滴漏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青安岗监查队”职权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授予“青安岗监查队”岗员如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文秘站网-]2、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遵章守纪情况。
4、有权制止各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返劳动纪律的行为。
5、有权制止各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有权对各类违章、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处罚。
7、有权监督检查公司中层以上领导。
8、有权直接向总经理汇报“监查”工作情况。
二、“青安岗监查队”组成人员
队长:
副队长:
队员:
三、具体实施
1、“青安岗监查队”岗员由基层单位推荐,经公司团委批准,由总经理授权开展工作,受总经理直接领导。
2、“青安岗监查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环境卫生抽查、零点查岗等行动,每月统一查岗不少于4次。在查岗过程中敢于同“三违”人员和现象作斗争。查岗后,做好查岗记录,及时将查岗中发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受检单位反馈,并在公司宣传栏对查岗中发现的“三违”人员和现象、事故隐患进行曝光。
3、积极配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法规;适时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对“三违”员工做好帮教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其它安全、纪律检查活动。
4、“青安岗监查队”岗员应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坚决做到安全生产;同时要对身边的“三违”人员进行劝阻和教育,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报告和处理,做到岗员身边无“三违”。
四、“青安岗监查队”工作考核
1、每半年对“青安岗监查队”岗员进行调整,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实干精神等方面选拔优秀青年员工充实“青安岗监查队”队伍;每季度由公司团委组织对岗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公司团委每年年底对青安岗工作进行评比,表彰在“青安岗监查队”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岗员。
3、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抓制严重“三违”人员的岗员给予通报表扬,并根据处罚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4、根据工作表现“青安岗监查队”岗员在年终末位淘汰时可享受3-5分加分。
5、“青安岗监查队”岗员发放上岗津贴30元/人.月。
6、对岗员带头违章或在岗员身边发生“三违”的,一经查实除取消本人上岗资格外,还要对岗员从严从重处罚。
对于此项工作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要提高认识,对员工加强宣传,并教育员工要严格听从“岗员”的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岗员”执行监查工作。对于采取诽谤、恐吓、暴力等手段干扰“岗员”正常开展监查工作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TXCEMENT有限公司
共青团TXCEMENT有限公司委员会
主题词:群团工作青安岗监督检查通知
主报: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最近,我部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郭云梅工伤劳动争议申诉案的情况和有关问题的函(〔1996〕并法告申第38号),经研究,现就郭云梅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山西东方化工机械厂起重工(天车司机)郭云梅,1991年1月31日下午上班时,在车间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造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郭云梅及其家属要求按照或比照工伤处理,厂方不同意,双方发生劳动争议。1994年5月6日,你厅向我部发出《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我们按照现行办法的一般规定,发出《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根据这一规定,山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太原市北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决和判决不应按工伤或比照工伤处理。对此,郭云梅不服,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认为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规上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是否适用我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提出疑问。据此,我们研究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劳办发〔1994〕177号文件,应予重新研究处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在处理此案时,应当注意郭云梅在发病前两个月,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具体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郭云梅高血压病的复发。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按照这个文件精神,郭云梅经抢救造成全残,应按比照工伤待遇处理。
《办法》主要包括召回的定义、分级、类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定义 召回缺陷医疗器械是国际惯例,但医疗器械涉及的学科跨度大、品种门类繁多、技术复杂程度高。本《办法》明确了召回产品的定义: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分级《办法》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指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指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指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召回。
类型 召回从类型上分,主要有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类。如果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企业可以采取主动召回的措施。但如果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食药监部门有权责令召回并将处以一定的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吊销企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责任 《办法》对不履行法定召回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如召回的医疗器械已植入人体,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就应当与医疗机构和患者共同协商,根据召回的不同原因,提出对患者的处理意见和应采取的预案措施。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请求赔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企业追偿。
《办法》的出台,要求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努力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指南》的实施在这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对政府、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所有和医疗器械相关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
生产企业 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主动发现、收集、调查、分析和控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的所有不良事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报告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不良事件。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之中。并对不良事件进行评分、评价,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频率、涉及的产品数量、销售区域和使用人群等情况,采取停售、停用等控制措施。经调查,如明确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召回措施。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主动收集所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不良事件后,应及时将不良事件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并协助生产企业查找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于二类和三类的医疗器械,所有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都应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一旦那些支持、维持人体生命的医疗器械出现严重的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可以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找到相关问题产品和患者,对问题产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患者采取及时的救治手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如发现可疑不良事件,可以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进行注册和报告,网址:114.255.93.220或211.103.186.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