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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加强对公司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
加强对采购合同签订的管理,一是要对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研究市场需要和货源情况,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和合同对方单位的情况,依据企业的购销任务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条款提供信息依据。另一方面是要对签订合同过程加强管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使签订的合同合理合法。
(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登记、汇报检查制度,以统一保管合同、统一监督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违约,提出索赔,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时,可以加强与合同对方的联系,密切双方的协作,以利于合同的实现。
(3)处理好合同纠纷
当企业的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信守合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合同的履行情况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公司采购合同的内容
公司采购合同的条款构成了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l)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2)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凭样订(交)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办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3)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4)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提)货期限(日期)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5)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6)违约责任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①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②不按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③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3.采购合同的签订
(l)签订采购合同的原则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里所指的法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财产,能够独立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
②合同必须合法。也就是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针和政策签订合同,其内容和手续应符合有关合同管理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③签订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④签订合同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
⑤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别人代签,必须要有委托证明。
⑥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
签订合同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一般有以下五个步骤:
①订约提议。
订约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也称要约。订约提议应提出订立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和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对方考虑是否订立合同。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不得拒绝承诺,即提议人在答复期限内受自己提议的约束。
②接受提议。
接受提议是指提议被对方接受,双方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表示同意,经过双方签署书面契约,合同即可成立,也叫承诺。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果附带其他条件,应认为是拒绝要约,而提出新的要约。新的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接受新的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了新的要约人。实践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的过程,就是要约―新的要约一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
③填写合同文本。
④履行签约手续。
关键词:医疗设备 合同档案 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医疗合同档案是记载合同履行全部情况的文字资料,对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合同档案不仅在于收集整理和保存利用,更在于“察往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档案在医院采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日显突出,加强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医院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许多高新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医疗服务质量和诊断水平的提高。医院采购管理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科学、规范、标准的合同档案管理是采购管理工作的可靠保障。这些档案的形成清楚地反映出采购过程完整的经济活动,真实地记录了医疗设备购置的历史,在整个医院的档案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现实凭证作用
分析研究《合同法》我们可以发现,合同档案最突出也是重要的特点是要依据凭证性,也就是说依法订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等,都必须完全地、唯一地依据合同档案,否则,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1]。医疗设备合同档案是处理医疗设备纠纷的依据。医疗设备管理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技术资料的丢失、购买后质量不好或缺件、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损坏设备或配件、经济效益发挥不好等。这些问题要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就必须依据医疗设备档案中的材料,按制度进行分析和落实责任。这样才能使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因此,在医疗设备采购中,合同档案不仅是对合同订立双方的凭据,也是医院内部协调的凭据。不同的职能处室收集不同的合同档案资料,承担相应的职责,在合同订立和后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责任追究,就需要通过合同档案来细化和评判。
(二)转化参考作用
合同档案可以为医院再次购置同品牌同型号医疗设备及领导决策提供历史依据,将合同档案转化为重要的经济信息,从而降低设备购置和维护的成本,争取在采购谈判中的有利地位。在采购招标过程中,经常能遇到供应商报价高的问题,而这时合同就成为我们的有利参考。医院采购的历史合同、兄弟医院的购买价格和配置,都是我们谈判的有力依据,使医院在采购过程中节约大量的资金,保证以最优的价格购置需要的设备。
(三)潜在预备作用
当医疗设备突然出现故障时,为工程师判断出现故障的原因和维修提供参考,减少判断和维修的时间和费用。在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时,我们会依据设备的情况,在合同中订立相关的补充条款,例如重要零配件的价格、相关的服务、后期维保的费用等,这些对于我们今后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有很大的帮助,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行和病人的正常诊疗。
二、合同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合同的规范化
合同是合同档案管理的主题,一份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最根本的在于合同的订立是否规范,是否能够在现实的经济活动或买卖过程中起到凭证作用。现在的医疗设备购置合同,很多都存在不规范、不严谨,或有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等,这样的一份合同在法律意义上,很难体现它重要的凭证作用。医院作为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中的强势主体,在合同订立时具有一定的主导作用,这往往会使订立合同的双方无法保持平等的地位,这是目前医院在订立医疗设备采购合同时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二)档案资料收集的完整性
对于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来说,合同档案的收集是档案管理中最难的。合同档案管理是一个过程,不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完成了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医疗设备采购的合同档案管理包括:医疗设备的申请、审批,采购的调研论证,设备招标参数及与招标有关的一切资料,采购合同,验收单,技术资料,这些组成了一套完整的合同档案。而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由于疏忽或随意,使得合同档案资料的收集不完整、有缺失。一般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档案在收集方面比较重视,对于常规医疗设备合同和零星采购设备合同的档案收集则不太重视。此外,有些医院根本没有将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列入当前的档案归档管理范围,使得材料游离在医院档案室实际的管理范围外,也导致了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的缺失和不完整。除此之外,在合同收集中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审核、审批、签署的过程中,因为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各种档案在办理的时候经过了不同的承办部门,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承办问题,需要在承办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上有所提高。送交所有责任方,最后签署,合同的收集才完毕[2]。
(三)缺乏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基于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就需要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室,这样更便于合同档案的管理。但是由于采购部门繁重的采购工作,无法安排专职人员来进行管理,合同档案的保存也没有固定的档案室,这对于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的保管和维护有一定的风险,长此以往可能会导致资料搜集的不完整甚至是资料的缺失。
(四)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目前的合同档案管理还停留在普通的纸质管理阶段,保存过程中容易有丢失,且纸质文件的保存要求较高,需要有专门的保存场所。有些通过对纸质文件的扫描,将文档进行保存,方便查询。但随着医院信息化的发展,纸质文件的保存已经跟不上现代化医院发展的脚步,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管理的低信息化程度不能满足医院后期发展的需要。
三、关于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纳入正常档案管理范畴,规范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管理
将医疗设备的合同档案管理纳入医院的档案管理,才能使它得到足够的重视。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的特殊性,使它在整个医院的运行中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因此,重视并严格管理好医疗设备合同档案是医院发展的重要环节。
除此之外,制定完善的医疗设备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包括制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度、变更与解除制度、合同纠纷处理制度等,是合同档案规范管理的重要保证。医院只有制定医疗设备合同管理制度和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医疗设备合同的合理、合法及实现合同集中管理,才能实现合同档案齐全收集及规范管理,减少资料缺失和遗漏的问题发生。
(二)合同档案资料的收集要全面、准确、及时
通过对合同档案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的分析, 我们可以知道, 人们对合同档案的全面性与准确性的要求较之于其他种类的档案要高得多。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了解合同的办理状况, 保证不遗漏与合同有关的档案材料, 能够准确、有力地反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医疗设备合同档案需要了解医疗设备的相关政策法规,收集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以保证购买医疗设备的合法性、合理性。基本医疗设备资料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供应商及生产商的资质、授权,特殊医疗设备还需提供计量证明、压力证明等相关资质,这是医疗设备合同资料的特别之处。及时性,也是合同档案资料收集的要求。合同本身是具有时效性的,因此合同资料的收集也需要及时,及时收集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才能使合同档案完整,并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此外,档案管理员应当加强与相关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了解不同职能处室合同档案资料的产生情况,避免遗漏;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的收集工作,着眼于全局,做到未雨绸缪。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医疗设备合同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科学地管理医疗设备合同档案,实现医疗设备合同档案数据采集自动化、档案管理规范化、流程化,还可以解决原有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纸质合同档案收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的难点问题,解决管理模式与利用需求的冲突问题,解决档案管理手段落后的问题。目前,我院运行的合同管理系统,是针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合同内容、签订时间、付款信息、合同附件信息等,相较于传统的纸质资料,更便于查询、统计,而这就是信息化给管理所带来的便捷。在医疗设备合同档案管理中,使用信息化管理,将更大程度的确保档案内容完整、利于档案保存、方便档案查询,使得档案管理人员更便于进行档案管理。
合同档案管理是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医院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医院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促进医院的发展。随着经济生产和人们生活对医疗需求的增加,医院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多,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大大提高了医院合同档案管理的难度[4]。这就更需要全面了解合同档案管理,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实现高效、完整、科学化、信息化的合同档案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档案的重要作用,为医院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当前,新的时代给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总之,机遇与挑战并存,基层的档案事业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们在做好日常归档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思考,从提升档案服务效率的角度出发,不断地用实际行动去检验、去反思,寻找档案最佳的管理、利用方案。
参考文献:
[1] 田振英.论合同档案管理[J].机电兵船档案,2015(5):49- 51.
[2] 吴鹏举.医院合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探析[J].管理观察,2014(31):55- 56.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高职院校是当前随着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所职业教育学校。高职院校为社会上输送了在经济、文化、建筑、机械等产业中的各种高素质人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我国电气工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各个方面创造了巨大的收益。高职院校的发展速度很快,针对性的培养社会上所需的各行各业的人才,使得学生在校期间和社会的沟通就很密切。经济合同是联系社会机构和高职院校之间的纽带。这是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合作更加深入的一种体现。同时为了实现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本文就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实现了新时期内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一、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目前状况
高职院校在2000年以来实现了快速的扩张和合并,很多的中职院校在规模上逐渐的增加,实现了人数的增长和教学设备的相对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在参与市场经济层次的深度不断的加上,并且在办学的规模,办学的条件、科研设备的采购、科研成果研究等各个领域中实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经济合同的建立是高职院校采购和参与市场经济的重要的形式,这也是防范法律危险,重视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的依据。目前,高职院校在经济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高职院校在发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大大小小的自身发展的问题逐渐的变大,参与到经济的事务领域范围也逐渐变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高校的管理者自身的能力不够,或者是法律意识淡薄,对经济事务的认识不到位就会影响到管理者的能力,就会导致管理者的合同形式中的经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对社会机构的经济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能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不能对对方形成约束,防范意识薄弱。这种行为体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可能就是过分重视对合同的签订,但是对合同的实际的执行情况不重视。或者是对合同的形式很重视,但是实际上合同中的内容并不重视。这些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或者是常常发生违约的现象。
(二)经济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
随着高职院校在学校内部参与经济事务的能力不断的增加,随之增加的是经济合同增长。但是合同中的各项法律条例如果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认识把关的话,是不能实现在合同签订前的防范,做好在合同签订后的制约工作,不能实现合同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比如很多的高职院校在开展了经济合同的签订前,都是将合同的签订交给本校的后勤部门管理,同时,科研的各种成果也是由转化成合同的科研部门进行签订管理,这些签订的合同仅仅是从审计和会计的角度出发签订的,其中的手续或者是内容都没有经过核查和审核。这些合同中就会出现很多的个人思想,对一些指责或者是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经常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合同主体不适格
高职院校可以视作是独立的法人,在参与经济合同和签订一些合同国内的过程中,都是需要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很多高职院校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其自身承包的目标责任管理机制没有经过同意或者是允许的情况相爱,就会擅自和校外机构签订协议。如某高职院校后勤处因开学在即急需补充教学桌椅,便以部门名义与某家具生产企业签订桌椅采购合同。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学校下属单位或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是否加盖学校印章,也无论学校是否授权,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则往往被认为事实上已生效。假如前期合同条款不严谨,合同审查不严,产生合同纠纷,学校下属非法人单位或职能部门、各院(系、部)、实行内部承包或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部门,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要由学校承担。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在合同主体上加以规范和重视,避开和减少因合同主体不当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条款粗漏简单
合同内容的不严谨、粗陋、条款内容的不清晰也是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开展的原因、在一些高校的采购过程中,很多高校采购合同中只是注明了采购的设备的型号、价款,以及交货的日期,但是没有说明货物付款的日期,这就导致供货商可以在任意时间内向学校催缴这部分款项。学校经常会面临这种合同的困境。一到那在合同中出现这种违约条款的困境,那么口头的约定都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的。合同是在双方具有相同意见的前提喜爱完成的。这是要在体现双方的真实含义后才能签订的。这样才能基本的保证合同条款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合同的条款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策略等,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的记载的周密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该就高校内部的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研究合同细则,找到其中内容的欠缺部分,对合同内容是否表达清楚,就合同的实际的内容进行仔细的分析,从源头上对合同进行严谨的防范。
二、防控经济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策略
高职院校的经济合同关系着学校各项事务的开展的顺序,必需要重视对高职院校的合同管理,重视经济合同在高职院校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目前来看,必须要控制好对经济合同的管理,避免法律风险对此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对此高校可以健全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制度的规范化。因为高职院校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高校的教师规模、财力、物力等都逐渐提升的情况下,对学生的教学质量却不能有所保证,高职院校在很多的地方需要完善。高校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应该进一步的完善,实现高效、规范、科学的制度。高职院校可根据院情和学校发展的需要,结合《合同法》的法律条款建立规范化管理办法,将经济合同的范围、责任追究以制度的形式进行明确,针对不同类别的常用经济合同制定指导性示范合同,规范合同条款,以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实际操作过程进行规范,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
(二)配备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制度的执行是必须要有相应的执行人员的。这就要求高校应该根据经济合同建设和管理所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构建执行人员的素质提升计划,提高其专业的素质。同时,高校应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并且明确这个部门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的内容。比如有的高职院校可以建设和开展相应的法律事务所,对监督管理的部门授予其监督的权利。比如财政部门掌管着高职院校的财务支出在行使其自身的经济合同给能管理职能时应该做到承担对合同的草拟、初审、用印、备案和合同履行监督。在高校的人员配备工作上,应该选择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来专职合同经济管理,参与合同的签订、商谈等工作内容。高校也应该计划性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其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构建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做好事前的防范工作应该先调查客户的基本的信息,就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就客户的基本资金结构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分析,主要是分析其财务信息,公司成立的时间、股东构成情况等。就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展开调查。其次就是让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展开各项调查,并且拟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二是严格事中制约。在合同签订结束后,合同的管理部门应就签订合同的企业的实际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且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履行情况做好记录。合同签订完成后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形成补充的协议或者是修改合同,在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更,但是如果没有达成相同的意见就需要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
三是及时事后补救。高职院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违约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合同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就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采用多种方式来处理这种违约的现象。尽可能的降低学校的经济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随着当前高职院校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在经济合同管理和法律风险控制方面,其逐渐的开始重视起来,但是自身在这方面的保证措施还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因此,需要强化高校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意识,培养专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合同签订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实现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恺.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适用基础――请求权的可分性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2]孔祥芝.以任务驱动为目标构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初探[A];2010北京高教学会高职研究会学术年会“金商祺”杯秀论文专辑[C];2010年.
[3]王玲;张明丽;唐素林;;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构初探[A];2010北京高教学会高职研究会学术年会“金商祺”杯优秀论文专辑[C];2010年.
[关键词]EPC总承包;税务筹划;合同形式
在国家能源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核电站工程建设迎来了“井喷”时代。由于核电站技术先进、工程接口复杂、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国内核电工程建设均采用机组/分岛EPC总承包模式,即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实践时间不长,与之模式配套的税务制度不完备,使得税务风险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筹划方案降低税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总承包商的市场竞争力。EPC合同是综合体现发包方和总承包商职责分工和风险承担的基础文件,将直接决定双方的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因此,税务筹划应该在EPC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实施。本文基于当前最新的税务征管规定,针对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税务风险,从EPC合同签订和组价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1.混合销售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2号令,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在核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下,总承包商除了从事设计和技术服务外,还向业主供应设备材料,并为供应的设备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和机组调试,总承包商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多为外购,上述行为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也就是说,总承包商要就其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则占总包合同额近50%的设计、土建安装施工和调试等工作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总承包商也无法获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全额缴纳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与设计、施工服务等缴纳3%的营业税相比,税负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缴纳营业税,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好处对业主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显然,对于总承包工作来说,如果简单地用混合销售行为界定,并按照单一税率/税种征税并不合理。为了规避此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将总承包工作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纳入到三个合同中,由三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种形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但业主公司分别和三个独立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实际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会产生设计-供货-施工-调试-竣工移交各环节的接口问题,业主公司存在协调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权利保护不足的风险。并且,由于核电建设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项的实施必须满足严格的质量要求,由三家关联公司负责核电站的建设,将对参建方的资质和质保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难以获得监管部门认可。
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签订总合同,并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分别签订子协议,总承包商对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开具相应额度的增值税发票,施工及调试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案不仅从合同形式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而且也避免了实施主体不一致造成的责任追溯困难,确保了总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过,方案2中三类业务均由同一个主体完成,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复纳税风险
在规避混合销售风险后,总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业务性质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总承包商在部分征税环节仍然存在重复纳税风险。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提供。因此,总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仍然存在被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的风险。此风险在总承包商异地承揽工程项目时尤为突出。在《营业税实施细则》未做出修订或者“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全面推行之前,这个矛盾仍无法解决。为了合理规避上述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可以看出,财税[2003]16号文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并且财税[2003]16号文并未废止,仍然有效。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总承包商可以就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积极申报设备名单。为配合此项工作,总包合同中应将属于备案清单内的设备明示出价格(按实际采购进项税额发票的金额计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费用。
方案2:如果税务机关否定了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即拒绝就具体设备名单进行登记和备案),则方案1不可行。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可以在不改变总承包工作关系和责任分工的前提下调整工程所用设备的合同签订方式(供应方式),即由业主和总包方作为联合买方共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具体执行时,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业主根据总承包商指令承担付款责任。合同形式上表现为业主方供货。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价格向业主开放,总包方在设备采购环节难以实现设备增值。
方案3:《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2003]16号文都将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视为营业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是业主供应还是总承包商自行采购,在缴纳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均需再次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推行前,并不够完全化解这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不过,在该项税费缴纳过程中,需要注意营业税税基的计取问题。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材料费用时,不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额计入了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纳入税基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扣除。在总包合同签订时,需要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重复纳税。
由此可见,在现行税费制度下,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费缴纳存在一定差异,对设备和材料费用进行明确划分对于实现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核电站设备数量众多,品类复杂,专业性强,在实际执行时存在不清晰之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NB/T20023-2010)进行判定,在总承包合同的“采购供货协议”和“建安及调试协议”中分别计列并做账务处理,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3.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纳税风险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并非所有服务于核电设备采购工作的主体都能够向总承包商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例如,负责大件设备运输的承运人仅能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票,负责报关的进口人仅能提供税率6%的增值税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现场仓储服务等)仅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票。因此,对于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费用,总承包商存在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向业主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票)不一致的情况,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税率差。因此,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有必要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量化计算。并且,鉴于当前处于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针对转型前后的不同情况对税负水平进行测算。
假设总承包商采购设备价格为A(含税)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总承包商所发生的采购中间环节费用为B,总承包商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简化计算,按照单一税率考虑)。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针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缴纳的税费合计为B×3%;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此项费用承担的税费合计为(B×11%)÷[(1+17%)×(1+6%)]=B×8.87%。增值税转型前后税负增加B×5.87%。假设B部分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率为11%,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增加的税负为B×1.62%。由此可见,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工作内容不一样,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应根据最新的税费征管条件合理测算税负成本,并在总包合同组价中考虑。
4.结语
上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通过优化合同签订形式应对相关风险的策略。通过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关税制不合理造成的税费风险。对于无法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量化计算其影响,并在合同定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上述各种措施均是针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工程总承包的特殊性,出台与总承包工作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规定,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003.1.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0号令),2008.12.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2号令),2008.12.1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住建部 GB/T50531-2009),2009.9.3
[6]《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简介
【关键词】EPC项目合同;财税管理
EPC项目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财税管理的重要方面。所谓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是指施工项目在施工项目过程中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采用EPC合同财税管理模式,可降低施工失误及材料价格上涨等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的风险。以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项目为例探讨施工企业的EPC项目合同财税管理。
一、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介绍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总承包项目(不包含设计E部分 ),由中国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发包,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总承包。工程施工地点途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轮台县、库尔勒市、库米什镇、吐鲁番市。根据施工设计,项目施工的工期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根据项目发包商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EPC合同内容涉及:包括甲供物资采购除外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防腐、供配电、仪表、通信、给排水及消防、暖通与供热、建筑结构、场坪与道路、动火连头、拆除及三通一平等初设图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内容、施工及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一切措施费用、设备单体调试、投产保驾,移交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临时用地及三角地补偿、外电部分永久用地补偿及林业手续办理及补偿、复垦保证金缴纳、育林基金缴纳、信息化费用、完成消防验收及防雷防静电检测验收工作、配合消防建审及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工作、配合专项评价验收工作、配合联合试运转。
二、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项目管理模式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的施工是由发包商和承包商之家签订的,同时合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和所属管道二公司组建PC管理项目部,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全权组织项目实施。
PC项目部与管道局所属中油物装公司签订物资采办委托合同,由物装公司完成项目主材和设备采购业务;同时PC项目部与管道二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由二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施工作业。
三、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PC合同财税管理评估
1.项目的财务运行模式分析
由管道局授权管道局新疆分公司向业主开票办理结算,工程结算资金通过中石油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交易平台划入管道局账户。管道局新疆分公司按照兼营模式,设账套对PC项目分别核算建造合同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其中:安装工程部分的收入由甲方代开发票、代扣代缴营业税费;设备部分按照合同清单,向甲方开具销售的增值税发票,按照销售商品核算收入和增值税。
中油物装公司根据委托协议,受托负责PC项目设备清单采办事宜,增值税发票的采购付款方名称为管道局新疆分公司,作为向业主销售设备的进项抵扣。该部分设备采购成本还包括采办服务费、运输费、驻场监造费以及中转站等费用。
管道二公司根据与管道局新疆分公司(PC项目部)签订的专业工程合同,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向PC项目部开具分包性质的建筑安装发票,在二公司账套核算安装工程收入、施工成本。
PC项目形成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分别在管道局新疆分公司和二公司两个单位账套核算,期末通过管道局合并报表抵消的方式,考核确认PC项目经营成果。
2.项目财税管理的风险评估
根据合同协定:PC合同总价款60,102万元,其中:设备材料采购款 33,060万元,暂估初设外变更费用 2,000万元。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其中设备材料采购款为增值税 ,其他价款为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PC合同内总承包人实施工程作业,同时向业主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是否符合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并免除在计税营业额之外,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存在重大税务风险。
为此,商请业主单位在中标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将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安装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2个合同签订,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纳税,降低双方税务风险。风险效益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甲方业主取得合同清单所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采购合同、设备验收、资金结算的要素一致,办理增值税认证和抵扣证据充分;同时,代开建筑安装发票、代扣代缴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依据充分,避免承担代扣代缴税款漏税的连带责任。
二是乙方总承包人安装工程和销售设备业务界面清晰,便于合同和财务核算手续齐全,不需要重复缴税,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经过与业主控制部和财务部分别交流沟通,达成风险共识:合同条款确实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但是直接办理合同分拆存在重大违规经营风险;经磋商交流,业主财务部门对我们提出的税务风险表示了解,并认为他们是按照本单位惯例执行,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费时,将按照不含乙购设备的安装工程价款计算,该风险在他们的可控范围之内。显然,业主方面承担了主要税务风险,我方的税务风险已大幅度的降低。
四、结束语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的最大特点是个性化差异显著,在当前“营改增”政策的推进过度时期,施工企业EPC项目管理模式缺乏税务法规的政策规范,财税管理的重点需要提前到项目的初始规划阶段,通过科学规划、系统筹划,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实现节本增效的经营效果。
参考文献:
[1] 郭丽.浅析EPC工程项目合同管理[J].经济师,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