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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特点
1. 产品质量好、浪费少。传统窖(池)青贮时多采用人工踩压,紧密度和压实度不够,秸秆中氧气无法排空,不能很快形成厌氧环境,有害菌污染较为严重,所以青贮饲料质量较差,腐烂废弃物较多;而该技术由于采用机械打捆压实,秸秆中几乎无氧气存留,有害菌污染较轻,相对而言青贮饲料质量较好,腐烂废弃物较少。
2. 产品存储、饲喂方便。传统窖(池)青贮饲料需要专用的窖(池)存储,饲喂时需要专用工具自上而下切取,取后还要密封(以免二次污染),比较麻烦;而该技术由于裹包体积小,任意地方均可堆放,启封也极其容易,随喂随取,十分方便。
3. 加工不费人力和时间。传统窖(池)一般容量都很大,青贮时需要不间断作业,耗费人力较多;而该技术由于裹包体积小,可以间歇作业,不费人力和时间。
二、技术规程
1. 原料准备。选择收获籽实后、绿色叶片量1/2以上、含水量45%~60%的农作物秸秆,去除泥根和杂、异物。
2. 挤丝揉搓。利用专业揉搓机将农作物秸秆压扁、挤丝、揉搓,以破坏秸秆表层硬质茎节,使农作物秸秆成柔软的丝状物。
3. 打捆压实。利用专业圆捆机将挤丝揉搓后的农作物秸秆打压成直径0.5~1.5米、长度1~1.2米、容重500~600千克/米3的草捆。
4. 密封裹包。利用专业圆捆包膜机将塑料拉伸膜包裹在打压成型的草捆上,使其呈密封状态。
5. 堆垛发酵。将密封裹包码放整齐,在自然条件下,经3~6周时间发酵过程完成,即可开启饲用。
三、注意事项
1. 农作物秸秆含水量要求在45%~60%之间,含水量偏高,挤丝揉搓过程中会流失大量营养物质;含水量偏低,不利于草捆的压实和密封。因此,当农作物秸秆含水量偏高时,要采取晾晒或添加干麦草的方法降低含水量,而当农作物秸秆含水量偏低时,则须适当加水。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暴雨受灾补助申请书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暴雨受灾补助申请书最新我是__镇__村下东边组村民___,54岁,现有家庭人口2人(丈夫___和我),___年7月18日,__边村民小组突降大雨,并伴随着阵阵大风;由于我家居住的正房的墙只是用土基夯的,并且因为经济困难,多年来都没有进行修缮;阵阵大风把雨水直接吹到土基墙上,加上由于住房地势不好,房后排水沟不能很好排水,因此在雨水冲刷和排水沟水的侵袭下,造成6间屋的土基墙坍塌。
土基墙坍塌后,一直到雨季结束后,才请师傅重新拓制土基,在周围邻居的帮忙下又把墙夯起来。因为家中只是两位老人,做什么都要请人,所以修建屋墙先后近两个月,共花维修费约___余元,家中收入主要靠种植农作物,没其它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这些钱大部份都还欠着。
因此特向民政局申请,请求给予补助,望领导能给予批准为盼。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自然灾害的现象有哪些“自然灾害”是人类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和环境破坏之间又有着复杂的相互联系。人类要从科学的意义上认识这些灾害的发生、发展以及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已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主题。
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高低温试验箱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因为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以劳动为媒介的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与之相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灾害都是消极的或破坏的作用。所以说,自然灾害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世界范围内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农林病虫害等。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政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赌博、吸毒、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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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农民转户有些啥子好处
一、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
二、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三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三、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城市居民养老金。
五、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六、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七、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八、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哪些人可以转户
一、若进入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或一年纳税五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若进入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户: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若进入乡镇,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户。
四、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转户: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十周年的士官退役。
农民转户需要哪些材料
一、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农民转户如何办理
一、农民转户要向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提出书面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农村居民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窗口办理转户手续。
宅基地如何补偿
一、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二、转户后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三、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四、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另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承包地如何处置
一、整户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部分家庭成员转户的,其家庭承包土地可继续保留。
二、转户后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承包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年平均流转收益确定,退出的承包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由收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可按程序审核后由农村土地整治流转中心支付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县政府制定。
三、退出的承包地,无论由谁出资补偿,其土地的所有权和用途都不能改变,仍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