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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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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申请书

拘留申请书范文第1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注:必须留下联系电话,方便行政复议机关和你联系。

例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30岁,某某个体户,住本市湖北路X号,联系电话:1234567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复议请求: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某某分局X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我与邻居王某某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矛盾。某年某月某日,因琐事我和王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撕打,后我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构成轻微伤。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分局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为由裁决我治安拘留15天。我认为虽然王某某之伤是我造成的,但事后我主动向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两家多年来的矛盾,具有从轻情节,王某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某某分局X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我从轻处理。

刘某某(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您的复议申请书后将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审理案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拘留申请书范文第2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拘留申请书范文第3篇

“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被拘留15天

年8月9日12时许,省市区办事处党支部委员,刚在办事处开完会议,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当地派出所所长等三人带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区公安分局。傍晚,区公安分局对龙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区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时许,在桥蔬菜大棚基地煽动闹事,致使工作人员全某受轻微伤。根据这一事实,该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据说,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现场,后来,他得知消息,同居委会的有关干部到现场时,“阻工闹事”行为已经发生,全某也已经受伤。

被拘留后,的儿子龙传平和当地居民赵某一起来到市公安局,以的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公安局询问情况后,没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续,也没有让他签字,口头告诉他公安局决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与全某一起投水自尽时,身为党支部委员的不仅不做疏导工作,反而在群众中散布毫无根据的言论,导致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据此,维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寻求司法救济道路艰难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请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为他的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超过法定的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的。

对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时提出了上诉。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内没有委托他的儿子龙传平申请复议,这个复议决定书是怎么出来的呢?区人民法院又是根据什么认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与此同时,又亲自到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局却不理会他的申请。他又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该复议决定书同样还告诉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政府不作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复议申请。庭审中,区人民政府表示,根据管辖权限,无权撤销上级政府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复议决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判决之前,该案合议庭人员就表示,区政府不能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书,法院也不能撤销这个复议决定书。最终败诉。该合议庭人员还认为,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可以在15日内提讼,而不应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诉,由公安机关撤销该复议决定。

获取司法救济的路子真的走错了吗?申诉路子的艰难,众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区政府不作为的合议庭认为,区公安分局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受理区公安分局的合议庭已经作出终审裁定,的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撤销复议决定,路子又该怎么走?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处罚上的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样提起行政复议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样提起行政复议。《治安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等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定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也只是规定,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执行场所应当登记并在3日内将其行政复议申请书转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规定近亲属可不可以代为申请。

应当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理其子龙传平代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追求的是一种法制进步,以便受处罚的人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讼。问题是说他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委托其子提出复议申请,也没有向执行场所提出过复议申请。况且,该司法解释适用的范畴是行政诉讼。

这就带来了问题,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不可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在龙传平没有受委托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决,多长期限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存在的法律问题。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明确告诉被处罚人,不服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治安处罚的当事人,同样会被如此告知权利。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服治安裁决,可以在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显然,二者规定差别甚大。

那么,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服复议决定,应在多少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实施,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敦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已经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机关,而不再局限于仅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我们也许可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而不限定在5日之内。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当事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仍然要求在5日内提起呢?

拘留申请书范文第4篇

晴天霹雳,爱子被追车毁人亡

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安波镇杨屯村的村民沙仁刚,有一个22岁的车迷儿子沙兴辉。为了满足这唯一一个儿子的痴情爱好,1999年10月18日,沙仁刚夫妇倾其所有,为儿子购买了一辆红色厦利牌轿车。但由于那段时间父亲很忙,一直抽不出时间为新车上牌照,沙兴辉急得就像一个已把新娘娶回家却又入不得洞房的新郎一样,痛苦难耐。1999年12月14日吃过早饭后,沙兴辉再也等不及了,决定先开上爱车出去兜兜风再说。当他穿着黑皮夹克、灰牛仔裤和白色旅游鞋出现在母亲曲连英面前时,母亲看着英俊帅气的儿子,深情地叮嘱他一定要注意安全,早点回家。

沙兴辉高兴地驾车行驶到普兰店市安波镇的十字路口,碰到了同村乡亲沙兴福,便请他上车闲聊。这时,沙兴辉的两个朋友发现他开着一辆崭新的轿车,就提出能否送他们一程。于是,在沙兴福的陪同下,沙兴辉驾车带着两位朋友向他们要去的方向驶去。上午10时30分,当他们由东向西行驶到普兰店至熊岳公路的万家岭路段时,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从后面追了上来。在该车与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轿车并排行驶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打开车窗伸出一只手,示意让沙兴辉把车停下来。沙兴辉扫视了一眼,发现那辆轿车没有悬挂或佩戴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又见对方气势汹汹,不明来意的沙兴辉便没有理睬,加速向前驶去。而此时白色桑塔纳轿车却继续向前追撵,并开始用别车的方法想把沙兴辉开的厦利车别住,在几次别车都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双方的车速也迅速提高。11时10分左右,沙兴辉的两位朋友匆匆下了车,而白色桑塔纳轿车在持续高速追撵了40多分钟后,依然穷追不舍。当沙兴辉被追撵至瓦房店市许屯镇腰屯村路段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过快,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发生侧滑,只听“嘭”的一声巨响,厦利车在撞断路边一根木质电线杆后,又连翻了几个跟头栽到路旁的深沟中。沙兴辉被巨大的惯力从车内甩出20多米远,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沙兴福被摔昏在车内。这时,白色桑塔纳轿车见被追撵的厦利车翻入深沟内,便在事发地急忙掉转车头,迅速驶离了现场。附近的村民见状纷纷向肇事地点跑去,有心的村民记下了这辆车的牌号:辽B6389。

善良的腰屯村村民李学安、李天友等人,将摔昏在车内尚有气息的沙兴福救了出来,随即打电话报警。瓦房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简称瓦市交警大队)接警后迅速派员到达现场,但此时沙兴辉已经气绝身亡。交警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根据村民的反映,拍下了那辆白色桑塔纳轿车调头离开时留下的车轮痕迹,并记下了车牌号码和有关现场情况。交警很快查实,该白色桑塔纳轿车是瓦房店市运管所的路政稽查车,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并示意沙兴辉停车的人,就是该所副所长李景和,其他3人则是该所的工作人员。

事发当日下午3时左右,正在本溪打工的沙兴辉的父亲沙仁刚,接到爱子车祸身亡的噩耗如晴天霹雳。当他赶到医院看到血肉模糊的儿子时,顿感天旋地转,一头栽倒在儿子的尸体旁。母亲曲连英闻听儿子出事后精神失常。而沙兴辉70多岁的爷爷,则整天喃喃自语:“让我替兴辉去死吧!”

索赔无果,老父告状三诉三败

事发的当天晚上,交警对运管所车上的4个人进行了询问,但他们都说没有追车,只是巡路检查到了那里。而李景和也只承认,他只是坐在车里指了一下沙兴辉驾驶的红色厦利车。

1999年12月17日和12月24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做出技术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定沙兴辉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车辆报废。因交警在事发现场没有发现沙兴辉驾驶的厦利车与运管所的桑塔纳轿车有碰撞的证据,之后又经过调查、论证,认为肇事车辆是由沙兴辉超速行驶所造成。随后,瓦市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沙兴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沙仁刚对一些法规缺乏相应的了解,因此他对这个认定怎么也不服气:明明是运管所的稽查车持续高速追撵,才导致儿子沙兴辉的车毁人亡,怎么就认定运管所一点责任都没有呢?沙仁刚多次向瓦市交警大队要求重新认定,交警对沙仁刚解释说,你儿子的车毁人亡是不是因运管所的稽查车实施追撵导致的,不属于交警部门的管辖,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沙仁刚还是不服,又向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结果还是维持了瓦市交警大队的认定。

但倔强的沙仁刚觉得儿子死得太冤太惨,,他怎么也想不通,作为拿着纳税人薪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能如此野蛮执法,明知高速追撵车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却恣意妄为追撵达数十公里,最终导致车毁人亡!更为恶劣的是,在目睹被追撵的车辆翻入深沟后,竟置驾乘人员生死于不顾,为逃罪责调头就跑,这样冷漠无情道德尽失的人,怎配做一名国家公务人员。沙仁刚决心要讨个“说法”!

在多次找瓦房店运管所的领导要求解决和处理问题无效后,沙仁刚于2000年5月16日制作了《索赔申请书》,向运管所请求赔偿他包括报废的夏利车购置费、沙兴辉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5万元,并保留追加赔偿和追究有关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但瓦房店市运管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为逃避责任始终不肯受理和解决。而那些目睹事故发生的村民们,在得知运管所的蛮横无理后,纷纷自发地找到沙仁刚,向他表示“只要你需要,我们都会站出来作证,决不会昧着良心做缩头‘乌龟’!”乡亲们的正义和善良,坚定了沙仁刚向运管所讨回公道的决心。

当天,沙仁刚以向运管所申请赔偿的同样理由和请求,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简称瓦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瓦市法院在审查沙仁刚的材料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因此没有即时给予立案。当审判人员得知,沙仁刚曾多次去运管所请求解决问题而一再遭到无理拒绝时,便让沙仁刚再去找一次,如运管所仍不受理解决,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同日下午,沙仁刚再次向运管所递交《索赔申请书》书,运管所仍然没有一个人肯接受。于是2000年5月17日,沙仁刚只好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索赔申请书》邮寄给运管所。但寄出的《索赔申请书》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运管所仍然对此置若罔闻。沙仁刚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再次请求瓦市法院予以立案审理。2000年7月10日,瓦市法院立案受理了沙仁刚的,并将书副本送达运管所,至此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

由于该案在当地尚属首例,瓦市法院在立案7个多月后,分别于2001年2月27日和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沙仁刚又向法庭增加确认被告运管所追撵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瓦市法院在经过两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为:本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寻求解决,沙仁刚增加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并于2001年9月1日裁定驳回了沙仁刚的。沙仁刚不服瓦市法院的一审裁定,随即于同年9月12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瓦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驳回沙仁刚的正确,并于2001年10月30日做出维持瓦市法院原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沙仁刚不服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又向大连中院提出再审的申请。大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沙仁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又于2002年12月24日驳回了沙仁刚的再审申请。

确认违法,历经六年终获赔偿

面对一次次的挫折和失败,沙仁刚没有动摇讨回公道的信心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他与委托人静静地思考和认真分析失利的原因和教训,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运管所对法律的蔑视,又有自己缺乏关键证据的原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沙仁刚心想,你运管所不是就不承认收到《索赔申请书》吗?但是我有邮寄给你《索赔申请书》的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作证,而且按法律规定,法院也是应该采信的。

2003年3月,当沙仁刚拿着特快专递回执单这一关键证据,再次来到大连中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咨询后,经审查认为此案已具备立案审理的所需条件,随即与瓦市法院进行了沟通。2003年4月10日,沙仁刚向瓦市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瓦市法院立案受理后,沙仁刚为防止受到当事人以外其他因素的干扰,请求瓦市法院回避审理本案。大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遂于2003年4月22日做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审理。沙仁刚于2003年5月6日,以同样的理由和请求向沙区法院递交了状。

2003年8月7日对沙仁刚来说,真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在三年多的苦苦等待中,沙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证据战。沙仁刚的委托人杜连成律师,当庭提供了瓦市交警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国内特快专递回执单、运管所副所长李景和的询问笔录以及律师的调查笔录等24份证据,以此证明运管所对沙兴辉实施追撵,并造成车毁人亡后急忙调头逃离现场的事实存在。

运管所的委托人,在法庭上根本不承认他们对沙兴辉所驾车辆实施了追撵行为,并认为沙仁刚所指控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李景和在车内指了一下死者驾驶的厦利车,并不等于是在拦截他的车……随后,运管所的委托人也向法庭提供了10份证据,以此证明沙兴辉车毁人亡与运管所没有任何关联。

由于沙仁刚及委托人,向法庭提供的一些与运管所追撵行为有关的证据,大多是一些证人证言和一些书证的复印件,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而这些证人证言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又相对较低。因此,沙仁刚及其人便及时向沙区法院提出了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书面申请。

2003年8月11日,沙区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应该依法采纳原告沙仁刚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2004年1月15日,本案主审法官刘勇锋和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郭秀杰等人,顶风冒雪行程一百余公里,走乡串户,依法向涉案车祸的唯一幸存者沙兴福及目击者吕宝荣,吕宝明等5人调取了证人证言。李国栋、张玉明等6人,还集体向法官提供了证人证言。

2004年2月2日,沙区法院在第三次公开庭审后最终认定,沙兴辉所驾车辆损毁和沙兴辉死亡,是由被告运管所工作人员实施了的追撵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运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撵沙兴辉的行政行为,明显属不合理、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沙兴辉的合法权益。2004年3月15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管所于1999年12月14日追撵原告沙仁刚之子沙兴辉,并造成沙兴辉死亡和其所驾轿车损毁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运管所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26日,大连中院依法驳回了运管所的上诉,维持了沙区法院的原审判决。

沙仁刚历经6年零12天的奔走呼号和漫长苦涩的期待,终于迎来了法律的公道和正义。当沙仁刚从大连中院的法官手中接过终审判决书后,禁不住老泪纵横,泣不成声。他的第一个念头就是要让亡儿尽快知道这一消息,以告慰他的在天之灵。当日下午,他就来到深山中埋葬爱子沙兴辉的墓前,声泪俱下地向儿子宣读着判决书。最后他将自己的头紧紧贴附在儿子的坟茔上,唏嘘地对儿子说:“辉儿,你听到了吧,法院终于为咱们主持了公道,你就瞑目吧。”

拘留申请书范文第5篇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132天。吴春霞出院一年后,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历经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后,2011年10月27日,该案在沈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当时,吴春霞被劳教和被拘留的两份处罚决定,已被先后撤销。庭审中,法院驳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参与送治的周口警方为被告的申请。医院败诉后,又提起了申诉,不过这并不影响沈丘县法院8月3日的强制执行。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仅供参考的主诉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尽管吴春霞和医院都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参与了对吴的强行送治,但一审判决仍认为证据不足。诉讼中,被告医院曾申请追加参与送治吴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因吴春霞拒绝王霞,医院又无证据证实沙南分局曾参与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许。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3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买单。

被送治和讨说法的曲折过程

“他们一开始是求着我们收的。”娄涛说,现在,那些参与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警察和干部,都已经不再搭理医院了。

娄涛记得,接到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的电话,是在2008年7月26日白天,“态度很好”,称要送治一个劳教人员。“我问他有没有劳教手续、监护人的同意和以前的病历,他说都有,我就让他先送过来。”为此,娄涛还留在单位加班。

当晚,娄涛等到了吴春霞及其嫂子王霞、警官张晓东,以及小桥办事处的一个干部。张晓东向娄涛出示了吴春霞的劳教决定书,她在2005年被周口市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证明书复印件,王霞写的一份将吴春霞送治精神病院,“暂缓执行劳教”的申请书。

娄涛很快决定收治,原因是“手续很全”。自当晚起,一直到一年后被吴春霞告上法庭,他从未再想起这个病人。

事实上,在此事件中,王霞虽为吴春霞的嫂子,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而且,吴春霞虽然离婚,儿子未成年,但还有母亲。那张“精神分裂症”诊断证明书,也是吴春霞为了在离婚案中维权,在一家不具备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的。即便如此,吴春霞还是刚下车,就在河南省精神病院里拥有了一张病床。

入院检查显示,吴春霞体格无异常,意识清醒,未发现感觉障碍及错觉,她一直坚称被冤枉,“否认有病,无治疗要求”。但她最终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每天吃药,一周两次过电针。对她来说,那是一段比梦魇更可怕的经历。

“精神病人都会说自己没病。”医务科长娄涛如此解释吴春霞的拒绝治疗,他说亲属可以自由探望,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治疗。但吴春霞及其姐姐、嫂子则告诉记者,医院不许家属探望,吴春霞一直要求出院,得到的回答是“要跟公安局联系”。

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在多次以自杀相威胁后,2008年12月5日下午,吴春霞结束了132天的“治疗”。小桥办事处向医院支付了她的14758.70元医疗费,并接她出院。

出院后,原本健壮的吴春霞患上了高血压和高血脂,体重也比“治疗”前增加了20多公斤。在一次体检后,她开始为“被精神病”讨说法。

2009年5月,吴春霞将材料递交给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教委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吴春霞的劳教决定。在此期间,吴春霞还在周口市公安局内誊写了一份承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获得了3万元“困难补助金”。

吴春霞的维权计划渐次展开:2009年11月,她向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侵权。一月后,她又在同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于2008年7月16日拘留其10日的处罚决定。

两起官司一开始都被川汇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经过数次曲折,最后都由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那份对吴春霞的拘留决定,她因此获得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劳教和拘留的处罚决定都被撤销后,吴的律师张春贵调整了诉讼策略,“参与强行送治的有办事处、公安局,还有吴春霞的嫂子王霞。王霞被胁迫,不能,公安局也暂时不,重点告精神病院和办事处。”

张春贵担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胜诉难度更大,还容易被法院推诿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院又属于事业单位,搅在一起,状就告不成了。

精神病院的律师似乎识破了张春贵的心思,他们坚持要求将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吴春霞拒绝,法院也予以驳回。与医院同列被告席的小桥办事处,也反对列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小桥办事处更辩解,他们不知道吴春霞被强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吴支付医疗费,只是出于对辖区居民的救助。

在2011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审中,医院的人申请鉴定“吴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驳回。吴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她的律师张春贵也对医院的律师反唇相讥:“那我也怀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鉴定鉴定?”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性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在院方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精神病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她想起这个案子就感到“窝囊”:吴春霞是否患病这个本案的核心问题,居然成了无解之谜,直接导致医院败诉。

法院判决在医院引起不小震动

终审败诉,申诉无回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现在能争取的,只有对强行执行款项的异议了。“很多死亡伤残事故的抚慰金才一两万,法院一下子就判我们赔10万。”娄涛说,医院被多执行了1000多元的利息,还有超出执行标的4000多元的划款,要了数次也没要回来。他将这10万多元称为“维稳金”:为了安抚吴春霞,河南省精神病院成了替罪羊。

那些曾“求”娄涛收治吴春霞的人,事后对他“又客气又冷淡”。4年前的那个夜晚,娄涛还验过他们的警官证和介绍信。现在,他们就像从没来过这所医院。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始建于1951年,是河南省唯一以治疗精神、神经疾病为主的三级甲等医院。牵涉上访者的官司,在吴春霞之前,最有名的要数开封市民江帆的“被精神病”案。

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据一次座谈会的内容,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被判赔江帆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司法鉴定书被撤销后,两被告还不得不登报道歉。

在娄涛看来,吴春霞的案子和江帆一样,都是精神病院不慎卷入地方维稳工作后,被动地承担了灭火任务,沦为“弱势群体”。不同的是,江帆案时,开封有关部门还感谢医院“多担待点”;到了吴春霞案,医院遇到的只有撇清和诿过。

虽然娄涛没有披露该院每年收治的涉上访病人的数量,但表示收治任何病人,尤其是强行收治的,都会严格按规定来。曾经有地方部门想让该院开具指称上访者患精神病的鉴定,“因为精神病人上访不扣分”,都被坚决拒绝。“我们知道,这严重违法,被查出来要吊销医师执照。”

“社会上光骂我们黑心烂肝肺,太不公平了。”娄涛的另一个身份,是精神科的副主任医师。吴春霞案,在医院内引起不小震动,“我们以后会更加小心,谁能想到,政府、公安和家属一块儿送来的病人,你也不能收?”

另一方面,吴春霞还在为赔偿额太少而耿耿于怀。她控诉称,132天的所谓“治疗”,导致她患上心脑血管疾病,很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二审前,她还改换了人。

现在,吴春霞仍要继续上访。在劳教和拘留处罚撤销,又告赢精神病院之后,吴春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拘留、劳教乃至送治她的警察张晓东等的责任。去年,周口市公安局答复称,其所反映事项,不属法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她告到河南省公安厅,维持原答复。今年2月,她又向河南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至今尚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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