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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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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地方职工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的实践与社会效应

计划经济时代,立法侧重于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注重或者说忽略对公众合法利益的维护。2003年哈尔滨市档案局在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大量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历经数十次修改,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颁布出台了《条例》。《条例》共34条,是哈尔滨市第一部规范全市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中的一个创新点是从法规上予以明确了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可以补救问题,即《条例》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05年,根据《条例》授权,为了解决职工因档案丢失、损毁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低保以及职工在改制中无法享受经济补偿、相关福利待遇、人员流转等社会实际问题,哈市档案局与市劳动局共同起草制定了《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补救认定办法》)。该《补救认定办法》确定了责任单位,明确了补办认定程序和要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政府保护职工切身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局依据《补救认定办法》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

截止到2009年,市劳动局依据《补救认定办法》为760名职工补办档案、为1026名职工认定档案,解决了因无档案或档案不完整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依据《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9800余名退休人员认定档案,解决了社会最低保障、享受补助等问题;市人事局依据《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为9名职工补办档案、为30名职工认定档案,解决了流动人员流转、自主择业等问题。在这些补办认定档案人群中,下岗失业职工占80%以上,通过补办认定档案,解决了下岗失业职工最基本生存问题,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人员的频繁流动和老职工退休事务的增加,对职工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更加弱化,职工档案无人问津,乱扔乱放,甚至丢失。目前,哈市除机关、少数国家大型骨干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外,多数用人单位的职工档案工作是分散管理的。好一点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人事劳资部门管理,差一点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业务管理部门保管,更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放到人事劳资人员家中或者单位领导手中。有的企业负责人为达到控制职工的目的,扣押档案不给,使职工办不成调动手续。一些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档案随意更改,档案年龄前后不一致,出现多个参加工作时间,个人经历前后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等。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悖于国家关于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影响了档案管理的严肃性,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不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建设科学、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职工档案问题就是民生问题。2007年,在解决补救档案丢失这一突出问题后,市档案局经过反思,认为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档案问题。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职工档案管理范围、内容、方式、标准等,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新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起草并提请市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工档案办法》)。《职工档案办法》对职工变动档案管理的问题做出规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档案代管机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档案。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职工可以到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申请仲裁”。并对对职工档案利用的问题做出规定:“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用人单位查阅职工档案凭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档案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由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可以说,《职工档案办法》在立法内容上充分有效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职工档案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和工作思路

实践中,我们遵循“实践需要、条件成熟、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立法原则,并以此确定了工作思路:

一是体现立法的可操作性。地方法规的精髓在于根据国家和有关上位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其进行补充和细化,条文尽量做到明确具体、简明扼要、备而不繁、切合实际。如:人事档案移交问题。《档案法》、《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终止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在制定《条例》时,提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其人事档案应当移交给人事或者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管”的规定。地方立法不是“宜粗不宜细”而是“宜细不宜粗”,尽可能对规范的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保地方档案法规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力求立法的创制性。对没有规定而实践中急需做出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是体现地方立法创制功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要着重解决本地区实际存在的需要由法律来调整的,而不是对国家和有关上位法规的简单翻版,要考虑现实需要。如:公民知情权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越来越高,他们受《宪法》所保护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迫切需要得以实现,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提出“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的规定,显然与当前实际和《宪法》相悖。因此,我们在制定《职工档案办法》时,明确“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这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档案开放制度。随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这一条款的规定在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创制性。

三是立足立法的前瞻性。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阶段,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关系,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要正确处理强制与引导的关系,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功能;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力求不断有所创新。如:职工个人档案的保护问题。《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在制定《条例》时,规定对职工个^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材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或者批准。经认定的补救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条款与《宪法》中强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精神是一致,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前瞻性。

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乙方(受托人):|____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物业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

一、 物业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 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 管理事项包括:

1. 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 区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3. 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 公共生活秩序;

5. 文娱活动场所;

6. 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 车辆行驶及停泊;

8. 住宅区档案管理;

9. 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 委托管理原则

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 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 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 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1、 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____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

2、 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付给乙方;

3、 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____平方米给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标准租赁租用,并负责办理使用手续;

4、 给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____平方米,员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标准租用;

5、 负责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区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一套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6、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 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权终止合同;

8、 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9、 委托乙方对违反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以及业主公约的进行处理:包括予以罚款、责令停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以集水、停电等措施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进行催交、催改;

10、 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 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责任、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2.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

3. 根据住宅区内大、中修的需要制订维修方案,报甲方审义通过后,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维修经费;

4. 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月胜败甲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每三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5. 对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区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 乙方须本着商效、精干的原则在本住宅区设置管理处;

7. 建立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 负责测算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照甲方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每三个月向区住宅管理部门缴交一次50%商业用房的租金,作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回收;

9. 有权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住宅区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10. 在管理期满时向甲方移交全部专用房屋及有关财产、全部牧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

11. 开展卓有成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专项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整体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六、 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

(一) 各项管理指标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标准》及市、区住宅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住宅区在乙方接管后____年内达到____标准。

(二) 确保年完成各项收费指标____万元,合理支出____万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费的____%作为经营收入。

七、 风险抵押

(一)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二) 乙方在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退还全部抵押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由于甲方过错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双倍返还抵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 如由于乙方过错致辞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无权要求反还抵押金,并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 奖罚措施

(一) 在各项管理目标、经济指标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费用如有节余,甲方按节余额____%奖励乙方。

(二) 如该住宅区被评为全国、省、市文明住宅小区,甲方分别奖励乙方人民币____元(全国)、____元(省)、____元(市);获得上级部门单项奖或有关荣誉的奖金另订;如在乙方管理期间,由乙方获间的文明小区称号被上级部门取消,则乙方应全部返还上述奖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果甲方不完成应负的合同责任,由此而影响乙方承包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应当给予裣或承担相应责任;

(四) 如果乙方没有完成合同责任或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甲方应当责成乙方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____至____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合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 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误,造成住户经济损失或生活严重不便的,应当赔偿甲方或业主及使用人的经济损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九、 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 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各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 合同终止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管理,但根据住宅区条例和住宅区细则规定被取消优先承包理资格的除外。

十、 其他事项

(一)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二)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调解,或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五)

(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病历档案;规范管理;开发利用

一、电子病历档案的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电子病历档案管理的状况,阐述了病历档案管理规范和开发利用的必要性,提出了病历档案管理模式和开发利用工作,为医院病案管理工作、提高病历质量和医疗质量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病历档案的规范管理与监控是病历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它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运行中环节病历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缺陷的发生,提高医疗安全。医院质控部门应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三级查房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等去审核和抽查各科在院病人的环节病历质量。检查病历书写的及时性、准确性、医疗质量、上级医师审检病历等情况。发现有医疗缺陷的病历及时纠正,有效地提高了医疗安全,保证病历质量。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治过程结束后的归档病历,使病历质量监控由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的方向转化。终末病历质量监控是对归档病历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入库关工作。对病历中存在的缺陷,及时给科室反馈信息,对所发现的病历书写缺陷,必须在不影响病历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的情况下进行选择性的补充和完善。监控措施分两步:①各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已完成归档前的电子病历的质检、评分、签署等质量管理。②归档后由医院病案统计室的质控部门对终末病历分病案首页、病历记录、病程记录和其他四个方面,按《病历书写规范》和各种法规进行全面质检,对于病历存在不足之处督促书写人及时整改,并将在病历中反映出的医疗或管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给科室,提高临床医生“记录所做的事,做所记录的事”的意识,提高各种记录的有效价值;杜绝和预防丙级病历的存在。

病历书写及时性的规范管理是病历质量符合客观、真实、准确的要求。住院、入院记录应当于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记录,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出院病历档案72小时内完成和归档等;这些对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规定是病历书写时必须遵守的。但在临床医疗过程中,由于受繁琐的医疗工作和教学任务的冲击,有些医务人员也重治疗而没有及时书写病历,事后凭印象去补写,有可能造成记忆的遗漏或混淆,影响其真实性和可信度;病历书写按时限完成是保证病历质量的重要一举。

二、电子病历档案的开发利用

设计医院电子病历(EMR)与病案统计模块进行数据交换的网络接口,从EMR提取病历档案信息内容到病案统计系统,病历内容就是医院业务统计重要的原始资料,是医疗业务活动数量和质量统计的可靠依据。经过编辑、整理、分析的病历档案资料:①可为医院管理和上级部门提供报表服务;为临床业务开展、专科的建设、病床的分布、人员的安排等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改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依据。②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可在医院的局域网内查询到医疗动态、临床经验、病人诊疗过程及病人基本情况等资料,为医院管理和临床诊疗提供了必要的内容。③据病历资料可筛选病种输出至Excel表中进行量化后,入SPSS中分析某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趋势、密切关系、危险因素的相关关系、设计某疾病的诊疗模型和鉴别诊断服务于临床。

在临床教学中,需要利用大量病历档案作为生动的示范教材,通过各种形式的病例讨论如疑难病例、术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等,使学生们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感性认识,巩固理论知识。特别是对典型病例或罕见病例的讨论,一份科学的、完整的病历档案往往起着教科书无法替代的作用。

电子病历档案是病人接受医疗诊治过程中的详细记载,它不仅是病人住院期间疾病诊疗的真实反映,还是确立疾病诊断和拟定治疗方案必不可少的依据。尤其对再次入院病人的诊治,病情的追踪,更要参考以往的病历档案。它还可成为诊断疑难病症、抢救危重病症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临床实践最直接的记录,通过分析、总结,对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评价医疗业务能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有些在治疗过程中还可发现某些特殊的规律,从而提示医务人员及时修正治疗方案,使治疗更趋正确、合理,缩短病程,提高治愈率,为医学研究提供可靠依据,推动医学的发展。

随着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病历档案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社会化的利用比例日趋上升。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病历档案作为真实有效的凭证和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处理各类肇事、事故、伤残等刑事、民事案件,司法机构往往是根据病历档案的原始记录来处理或判明责任。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和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化,大病保险和其他商业性的疾病保险,病历档案为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补偿或理赔提供真实信息。故病案档案还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和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王进.论病历档案的依法管理与利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1):39.

[2]方晓俭.浅谈数字化档案的技术及应用[J].计算机时代,2002(6):19.

[3]马邪骏.数字化声像档案管理之我见[J].浙江档案,2002 (9):26.

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等,拟定我市的地方性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2、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3、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

4、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协调处理林权纠纷;监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与更新、木材运输、经营与加工,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申报和管理。

5、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颁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负责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6、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林木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7、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审批;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

8、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管理市级以上林业资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国有林业资产。

9、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负责林业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10、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12、负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火灾信息。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长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

1、全面负责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工作,为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在全市林业系统营造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机制;

4、按照林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市林业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对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讨论决定;

5、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市属场圃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2、负责审定市属场圃年度工作计划;

3、参与组织制定市属场圃长期发展规划;

4、指导市属场圃业务生产工作;

5、指导市属场圃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场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绿化、林木种苗管理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

4、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6、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7、承办局长交办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种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资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计划;

2、参与组织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长期发展规划;

3、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

4、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5、根据局长授权行使相应权力;

6、承办局长交办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果树生产等行政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和“林业三定”方案的规定,市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91项。资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植物检疫中心站、*市林业站等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资源和林政科

资源和林政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权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临时占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2)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4)对林种变更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5)对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6)对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7)木材运输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8)林木采伐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6)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7)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8)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权。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11)对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对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对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对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权: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5)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6)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7)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权。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8)对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林地内建造坟墓;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乱砍、乱折树木;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的处罚权。

依据:《*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岗位职责

1、资源和林政科长岗位

负责科内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一

(1)协助科长进行林权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林地管理;

(3)协助科长做好林政执法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林业执法的复议与应诉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科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3、资源和林政科副科长岗位二

(1)协助科长进行各级森林公园管理、规划、编制、评审、申报、审批;

(2)协助科长做好旅游收入统计报告;

(3)协助科长做好绿委办的日常工作;

(4)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5)协助科长做好行政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6)协助科长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协助科长做好、转办件、督办件的督查;

(8)协助科长做好信息工作。

4、资源和林政科员岗位

(1)协助科长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验收、档案管理;

(2)协助科长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及林产工业管理;

(3)协助科长进行木材运输及木材检查站管理;

(4)协助科长进行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照管理;

(5)协助科长进行生态公益林及护林员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为市林业局内设科室,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2)林区生产性用火的管理权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处罚权

(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岗位职责

1、森林公安科科长岗位

(1)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协调各类森林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侦破重特大案件;

(5)及时主持召开科务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编制、拟定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6)负责市森林公安科各项公安业务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长岗位

(1)在科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科长负责全市森林公安的业务工作;

(2)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

(5)负责市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

(6)分管负责全市林业派出所等级达标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职责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林业站

*市林业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木种苗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年度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制定全市造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种苗生产工作;指导全市造林绿化、种苗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组织召开全市种苗工作会议;负责区县两证发放指导工作;负责市直单位两证发放工作;负责全市种苗半年报和年报统计工作;负责林木良种标签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各类苗木交流会;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培育和管理;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及林木良种的审核和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种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2、行政处罚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权: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二)岗位职责

1、*市林业站站长岗位

负责站内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市林业站副站长岗位

(1)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

(2)协助站长进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

(3)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执法工作;

(5)协助站长做好市政府法制办及行政中心相关工作;

(6)协助站长做好林木种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导;

(7)协助站长做好依法行政的相关工作;

(8)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长期发展规划;

(9)协助站长做好全市种苗生产指导工作;

(10)协助站长做好林木良种标签发放使用工作;

(11)协助站长做好种苗统计工作;

(12)协助站长做好苗木交易会的参展工作;

(13)协助站长做好苗木调研工作。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为市林业局下属事业站,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预测预报、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濒危物种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

(1)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2)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3)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对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的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对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6)对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7)对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8)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对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0)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1)对引进种子、苗木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六条

(12)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13)对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4)对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5)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权

档案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火电工程 施工项目 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正在蓬勃发展,火电行业的建设逐步壮大,加强火电施工资料的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了加强建筑水平的重要方法。本文从施工资料管理的内容;火电设施项目资料管理的文件及管理的程序着手,详细的说明了如何建立火电施工项目资料管理体系。同时本文还详细的介绍了基于WINDOWS环境的火电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

1、火电工程施工项目资料管理的内容

电力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是指在火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方根据要求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电力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指施工方根据要求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或者电子记录。用文字记录时,所填写的内容必须字迹清晰、语句流畅、项目齐全、记录准确、数据齐全、完整真实。用电子方式记录的资料必须类别清晰、数据齐全、真实可信、方便查阅。火电工程施工项目的资料文件,如图纸、表格、数据必须归档并进行妥善保存。各个火电工程施工项目的资料必须由各个项目的负责人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或者私盖他人公章。

2、火电工程项目资料管理的文件及管理的程序

火电工程资料管理的文件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施工项目的作业标准书、会议记录等各类记录。其中管理手册是强化火电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施工者安全的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是指为了落实火电工程建筑的纲领性文件而推出的实施细则。它包括了各个过程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流程以及实施各种建设而出的细节方面的规定。作业标准书是指为了具体的实施一项建设过程而详细列出的操作方法。它告诉操作者每一步必须做什么,每一个控制环节的控制要求以及达到这种要求的办法。会议记录包括在火电工程的施工前所举行的每一次大小会议的详细记录和在火电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每一次集体讨论的结论还有在火电工程的施工完成之后集体进行的管理活动的证据文件。

火电工程施工项目资料管理的程序步骤分为: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文件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竣工验收文件阶段。

在工程装备阶段,具体需要管理的文件有: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文件、建筑相关负责人名单。

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中有关质量的报告、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造价控制文件、分批承包的承包方资质文件、监理通知、相关合同及其他管理事项、监理定期作出的总结。

施工阶段文件包括: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作出的记录、图纸变更记录、设备等零件的安装记录、预检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

竣工阶段和竣工验收文件阶段的文件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图、火电工程的竣工总结 、竣工验收记录、财务文件、声像等电子文件。

3、火电工程施工资料整编归档管理现存问题及分析

(一)施工资料的收集不规范、不完整

火电工程的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工程设计变更情况多,这对施工中形成的资料文件收集整理、保管带来了一定难度。由于不能按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施工资料,加上文件资料的错放乱放,一人身兼数职,不同类型的文件资料堆放一起,也增加了施工资料的收集难度,无法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

(二)施工资料整编管理现存问题分析

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整编管理意识薄弱,存在着轻视档案管理的现象。其次,施工单位施工资料的编写、整理,大部分由工作线上的技术人员完成,加上日常技术工作繁多,整理编写施工资料时就会存在随意性、错写、漏写的现象,这也是造成施工原始资料不规范、质量低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最后,施工单位档案整编归档管理体系对资料管理人员的重视不够,缺乏施工资料的管理条例与规范。

4、火电工程施工资料整编与管理的几点建议与意见

(一)建立施工资料的专人化管理

由于施工资料在工程验收时,发挥着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过程的凭据作用,且其他人员对施工资料的编写管理素质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编写管理施工资料。最终完成施工资料的专业化管理。

(二)加强施工资料的收集保护工作

施工资料的缺失、遗漏往往是由于施工技术人员的随意、漏写、漏报造成的。加强施工资料的收集力度,做到按天收取,按块负责的制度。尤其是做好原始数据的复制、保护工作,做到谁丢失,谁负责的制度。这样才能使施工资料的安全得到保障。

(三)加强施工资料归档、整编工作的制度化

施工资料种类繁多,数据量大,对完成数据进行按类、按时的归档、整编工作最为重要,也是完成工程施工材料最后移交的基石,必须在施工开始之前就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方案。

总之,火电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编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涉及施工单位的各个部门。要保证施工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反映出施工的详细过程和施工的质量,必须做到原始资料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结语

通过多年的施工资料整编管理经验,笔者深刻体会到工程验收档案必须从工程施工的开始抓起,加强档案管理意识,把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编管理列为施工进度规划,实行资料与施工步骤同步,建立工程验收档案整编管理的制度,是完成火电工程施工资料整编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确保施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有效手段;为工程验收时,真正发挥出施工资料的凭证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