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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申请博士,但是在难度上相对研究型硕士更大,一般需要一定的工作经历或者在硕士期间有文章在相应期刊上发表;
中国实行的学位教育主要分为学术型学位(学术理论研究)或专业型学位(注重操作实际能力)两种教育并轨;学术型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
(来源:文章屋网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05年设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具有其他国家国籍45岁以下的华人学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华人学者,愿为中国科技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贡献,并能够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全职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
2、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3、已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申请者在国外没有固定受聘职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
4、具有博士学位,现已被项目依托单位聘为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与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科学研究,独立主持过若干重要的研究项目或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其研究成果已被国内外同行所认可,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6、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发展前景,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7、项目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支撑条件和发展环境.能够为申请者项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实验设备等。项目依托单位仅限于中国内地的大学或研究单位。
注意事项
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着重考察申请者本人的学术水平及把握学术方向的能力。为保证公平竞争,撰写申请书时均不填写“项目组成员”;
2、在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主要学术成绩”。
3、该基金为人才类基金,项目名称栏目亦应填写”研究领域”,而不是具体的研究课题名称。
申请报送
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使用通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依托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聘用情况及全时全职工作情况进行核宪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纸质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一式六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资助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暂不回国定居的,45岁以下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在海外从事科学研究,可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两个月以上;
3、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4、具有所在国副教授级以上或成绩突出的相当于助理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海外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中,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学术成就,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国内主要合作者一般也应是具有相当水平的青年学者。
6、在国内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2)合作单位承诺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3)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7、合作单位系指国内合作申请者所在单位,即本基金申请获资助后的项目依托单位。
注意事项
1、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请人学术水平、国家需求及合作基础,因此申请者在申请该项基金之前首先须落实在国内的合作者及合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协议书》
2、申请书摘要部分应填写申请者的“主要学术成绩”;
3、合作者信息填写在“项目组成员”栏目的第一行。
4、申请者供职单位用英文原文填写。
申请报送
申请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通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按照“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的要求,输入准确信息。撰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合作单位提出申请。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者及合作者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通告要求报送。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1994年起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申请条件
本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以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
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资助内容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申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
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注意事项
本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本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补充规定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与国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者开展深层次和可持续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以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逐渐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简称“两个基地”模式),1999年9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又制定了本基金的补充规定。
申请“两个基地”模式经费资助的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合作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留学人员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有独立的研究经费,有条件接待国内合作者进行合作研究;
2、留学人员一年内一次或多次累计回国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在国内有合作单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内容并明确各自承担的实质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合作研究计划;
3、国内合作单位应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具备完成该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4、双方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并体现优势互补,能促使国内合作单位人才培养、项目研究和基地建设的有机结合,同时,双方已按国际惯例对分享合作成果达成共识。
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设立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用于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留学人员提供研究经费。为避免重复申请,对申请“两个基地”模式资助的留学人员按以下两种情况受理申请: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程实施,加强高校的内涵建设,增强高校教师科研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提高高校教师加强基础性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能力,我委决定组织申报20**年度**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属“**”工程第三类项目)。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20**年度**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分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每类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共设立500项左右,其中重点项目约200项,一般项目约300项。项目资助额度为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15万元/项,一般项目8万元/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5万元/项,一般项目3万元/项。
二、申报范围为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和示范性高职院校。
三、项目申请人有关限制条件:
重点项目申请者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45岁以上正高级职称者只能申报重点项目;凡取得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曙光跟踪、**市优秀学科带头人、启明星跟踪、国家重点项目、部市重大项目者不得申报。每一申请人承担的**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项目申报采取各高校择优限额申报的方式。
(校名)的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申报限额为项,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申报限额为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点项目申报限额为项,人文社会科学类一般项目申报限额为项。
五、重点项目采取答辩评审方式进行遴选,一般项目采取书面评审方式进行遴选。
六、项目立项后下达总经费的70%,30%为预留经费,于项目结项后拨付。
七、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汇总表》,表格均可从“**教育”网站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将纸质申请书一式五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同时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提交电子版(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关键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势分析;基础研究
中图分类号:N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85-0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立于1986年,年度财政拨款从8000万元起步,到2011年,拨款已超过120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始终牢牢把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准确定位,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积淀了雄厚的知识和人才储备。最近三年,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解读最新的变化,以供广大科技人员在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时参考。
一、明确科学基金定位,加强战略导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有明确的定位: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和发挥导向作用。这一定位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好奇心驱动的探索和创造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能够引导科技人员从事国家需求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战略引导是在基础研究资助多元化格局中把握定位的战略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制定了三个战略导向:更加侧重基础、更加侧重前沿、更加侧重人才。把三个更加侧重的战略导向贯穿于科学基金评审、资助及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原始创新战略、创新人才战略、开放合作战略、创新环境战略和卓越管理战略,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度。从近三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来看,基金委从资助模式和资助格局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贯彻了这三个战略导向。
二、优化资助模式,完善资助格局
(一)增加医学科学部
为更好地支持医学基础研究,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医学科学部经过10年筹划,于2009年底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由原来7个科学部变为8个科学部,部门设置更趋合理。成立医学科学部,有利于我国医学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对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2010年起,医学科学部正式受理医学相关项目申报,此举也解决了以前生命科学部受理量过大等带来的管理问题。
(二)经费资助快速增长,资助年限总体增加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有三条保障经费投入措施:争取财政投入、吸引多元投入、规范财务管理。加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声誉不断提升,成果不断涌现,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并且考虑国际基础研究形势和我国现状,国家近几年连续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近三年财政投入:2010年财政投入104亿元(包含投入新设立的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20亿元经费);2011年财政投入124亿元;2012年预计财政投入150亿元。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近几年对部分类型项目的资助强度和资助期限作了一些调整。近三年资助强度变化:面上项目由30万元增加至80万元,重点项目由20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由20万元增加至25万元,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由25万元增加至50万元,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项保持在300万元,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由20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
从2011年起,部分类型项目资助期限做了相应调整。面上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项三类项目的资助期限由原来3年延长为4年;重点项目的资助期限由原来4年延长为5年;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由原来3年延长为5年;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期限保持不变,仍为3年,但是对申请人年龄作了调整: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推迟至未满40周岁,男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维持未满35周岁不变。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基金委对女性科技人员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基金委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三)简化限项规定
在2011年以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针对申请人既有主持项目数的限制,也有参与项目数的限制;既有高级职称的限制,也有非高级职称的限制;既有项目总数的限制,又有不同类型项目总数的限制;既有纳入限项范围的项目类型,也有不纳入限项范围的项目类型。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申请人没有弄清限项要求,以致要不断咨询单位管理人员,导致依托单位管理成本增加,即便如此,因为超限而被撤销的项目也不在少数。从2011年开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针对限项规定作了简化,据了解,目前申请人针对限项规定疑问减少了很多,因为超限被撤销的项目也在逐年下降。
(四)加强在站博士后申请基金管理
从2012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依托单位应提交本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清单并对清单所列项目统一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站博士后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后,延长其在站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并负责解决其延长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单位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否则,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申请。
(五)完善资助格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目前已确立了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个项目系列,其定位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格局。其中,研究项目系列以获得基础研究创新成果为主要目的,着眼于统筹学科布局,突出重点领域,推动学科交叉,激励原始创新,从而提高基础研究水平;人才项目系列立足于提高未来科技竞争力,着力积蓄基础研究后备人才队伍,支持青年学者独立主持科研项目,扶植基础研究薄弱地区科研人才,造就拔尖人才,培育创新团队;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主要着眼于加强科研条件支撑、促进资源共享、优化基础研究发展环境以及增强公众对基础研究的理解。近三年针对资助格局作了一些调整:研究系列项目增加“青年基金-面上项目连续资助项目”,人才系列项目中增加“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扩大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环境条件系列项目中增加“NSFC-新疆联合基金”、“NSFC-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我国的基础研究之所以能取得长足进步,是因为有一大批为之奋斗的科学家,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仍会加强完善人才项目的资助。
三、完善规章制度,改进资助管理
(一)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科学基金规章体系,其中最为广泛关注的有以下六部管理办法:面上项目管理办法、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地区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改进资助管理
1、比对申请书内容,防范学术不端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避免重复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自2011年起将通过计算机软件对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特提醒申请人注意:
(1)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申请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
(2)受聘于一个以上依托单位的申请人,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通过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3)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4)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向同一科学部或不同科学部提出重复资助申请。
2、2012年度申请书采用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
采用离线撰写申请书方式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除上述类型以外的项目类型均采用在线撰写申请书。随着信息化不断完善,将来的趋势是所有的项目都采用在线撰写,结合数据挖掘等先进信息采集技术,申请人撰写申请书将更加方便。
3、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规范化选择
2012年部分学科领域拟试行“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的规范化选择,包括地理学(D01及其下属申请代码)、电子学与信息系统(F01及其下属申请代码)和肿瘤学Ⅰ(H1601至H1614申请代码)。上述学科领域项目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简表时,应参考“试点学科领域申请代码、研究方向和关键词一览表”准确选择“申请代码1”及其相应的“研究方向”和“关键词”内容。此举能方便基金委更科学选择评审专家,有利于评审的公平公正。
四、结语
本文只是从政策角度去分析近三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势变化情况,更多的变化细节有待申请者在阅读《项目指南》和通知公告获取。
我们相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将会朝着科学管理、精细化管理的方向前进。我们也同样相信在国家的支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努力下,我国的基础研究事业会有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资格审定
第四条考古发掘实行团体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组织考核。
(四)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对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