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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申请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章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章申请书

公章申请书范文第1篇

书信函网权威外围电工组长申请书,更多外围电工组长申请书相关信息请访问书信函网。 尊敬领导:

本人左xxx年6月进厂,先在搬运组做一名搬运工,在进厂两个月后应聘生产线电工,在ab线工作一年多因外围电工需要电工,领导考虑本年龄大一点做事也比较沉稳,做外围比较合试就被安排到外围电工学习高压并工作到现在。

现外围电工因工作,人员的调动,工厂规模的加大需一名组长一名。本人自觉得对本厂各配电系统熟悉,工作能力也比较强,在做事上也不斤斤计较,在团结同事方面也比较好,只是在语言表达上差了一些,还望领导能能给我这个机会锻炼自己,我会把我继续发扬我的长处,努力提高语言上的技巧。把外围电工的工作做得更好。

外围电工 左x

xx年9月21日

公章申请书范文第2篇

集团公司乘着改革的东风,奋力拼搏,稳健发展,至目前已经成为我县县域经济的强势企业。为落实靳总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打造“百年金甲”更好地做出贡献。针对现行员工工资偏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特请求对我公司员工现行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的原因

1、药业公司近五年来工资标准一直未动,五年前的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目前的工资水平,已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2、现行公司标准和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不平衡,差距过大。

3、过低的工资标准,严重地影响到员工队伍的稳定。

二、调整的原则

1、兼顾企业、员工二者利益的原则;

2、与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基本平衡的原则;

3、充分体现人尽其才、按劳取酬的原则;

4、优化设岗、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岗定薪的原则;

5、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原则。

三、调整的方法和标准

1、经营管理人员以责任和职位定为四级

一级:经理;

副经理;

二级:科长;

副科长(车间主任);

三级:工段长;

四级:带班长。

2、一线员工根据技能高低和思想表现定为三个岗档:

a、核心岗档,(占总人数的15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公司的核心技术骨干,能全面掌握生产技术,工作认真负责,在员工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b、骨干岗档,(占总人数的30左右);

这部分员工为主要技术骨干,能熟练掌握岗位技能,能妥善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工作踏实认真,能带领一班人共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c、一般岗档,(占总人数的55左右);

这部分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服从领导,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以上各级别、岗档,据我们调查,我公司现执行的标准比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相应标准普遍低30-50左右。请集团公司予以平衡。

四、附则

1、工龄工资

仍执行集团公司原工龄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月工资额。

2、职称工资

通过自学等方法,取得国家承认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中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10元,高级职称每人每月增资20元计发工资。

3、岗位变动

①行政人员的提升和降职;②岗位业绩考评后升岗和降岗;③新进员工的转正定级,都应按其实际岗位的变更,对其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变更。

4、新员工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300元,试用期满,按其进入实际岗位的相应工资标准执行。

5、对员工的岗位档次,每年进行一次集体评议,优胜劣汰,能上能下,充分激励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公章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有些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四)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l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字母“L”、“J”的,属于专用申请代码,仅在申请特殊类型项目时可以选择。如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和NSFC-云南联合基金项目;首位为“J”的,仅用于申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少年科技活动、局(室)委托任务等类型项目。如果在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类型项目申请时选择了以上的申请代码将不予接收。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依

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七)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公章申请书范文第4篇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公章申请书范文第5篇

序号

材料名称

评价内容

评价记录

1

申请材料

1

擅自更改申请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2

偏离《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所界定的实地核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3

申请书中任意一处与企业提供的资质证书、证明材料不一致

4

对企业申请中填写的必备生产和检测设备进行核对后,其记录中反映的内容不符合要求

5

对企业填写的错误进行更正时,企业未加盖企业公章,审查组长未签字、未明确更改几处

6

材料不齐全、完整

2

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1

应到会人员签署不齐全

2

无观察员签字

3

实地核查记录

1

核查项目漏判、错判

2

核查条款——核查记录内容——核查结论不一致、不协调

3

对重点条款、否决项和轻微不符合、不符合条款描述不详,不符合事实描述不能体现可追溯性

4

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行业,记录中未体现对有关人员的能力和资质进行核查的内容

4

证明性材料

1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必被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2

检定证书与申请书中企业基本信息不一致

3

未提取实施细则中对人员资质有要求的人员资质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

4

人员资质证明内容、协议不能满足细则或行业特殊要求

5

还应提取的材料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如型式试验报告等)

2

必备检测设备不全或精度等级不够,但实地核查记录中结论为合格

3

该记录与申请书、实地核查记录中涉及到的检测设备信息不一致

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1

不符合事实描述不清楚、不符合性质界定不准确,不利于企业整改和区县局检查

6

核查报告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与申请书、抽样单及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

2

实地核查报告中对不符合项统计不准确,核查结论与细则的判定原则不相符

3

核查分工、审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日期未填写、审查员未签字并与《实地核查计划》中的审查员不一致,观察员没签字

4

综合评价结果与实地核查记录存在矛盾

5

未反映出对营业执照信息真实性以及营业执照与其他相关证照信息一致性进行了现场核对的内容

7

抽样单

1

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单元与经核对的申请书信息不一致

2

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填写不齐全/错误

3

抽取品种不符合细则的抽样规则,样品基数不符合要求。

4

抽样人员、企业代表未签字、企业未加盖公章

8

核查中其他情况的处理

1

擅自处理实地核查中发生的特殊情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2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但未及时请示有关部门,擅自处理且造成严重后果。

9

上报材料

及时性

1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材料

2

实地核查结束后三日以上提交材料

10

材料审核意见的处理、落实情况

1

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

2

对材料中的问题不负责任,不积极配合

3

审核意见处理不及时,导致申报材料报送超时限

14

实地核查结论的审核意见

15

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的审核意见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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