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调离申请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第一污水处理厂申请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
人力资源部:
今年以来,第一污水处理厂新增和进行大型提标改造项目较多,在工作量激增的前提下,也充分暴露出了我厂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短板。由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已经无法满足现第一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的要求,新增专业技术人员迫在眉睫。
我厂通过前期摸底调查了解到,客服中心XXX同志为专业高级电工且有丰富的污水处理岗位经验,曾参与过现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工作,符合我厂现阶段对技术人员的条件需求。为了有效保障第一污水处理厂下阶段技术改造需求,以及我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渴望,现申请将客服中心孙建康同志调入我厂工作。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凡本局正式职工(含长期合同工,下同)均属建立住房公积金范围。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已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交存额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同等金额。
公积金交存率,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3%至1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八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四、住房公积金来源
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职工每月所发工资中代扣;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合发(1992)京房改办字第92号文件、35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购、建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局分中心”)支取。因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该承租户上年家庭工资总额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过5%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职工分摊。由分摊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单,到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于每年三、四月份到“市局分中心”支取。
分摊人中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家庭同住职工平均分摊的数额。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
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天内(逢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转帐支票(经市人民银行批准不受支票起点100元限制),送交“市局分中心”,由“市局分中心”记入单位中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当年度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零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下年度起转按整存整取一年期蓄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的职工(不含两户合租一套单元楼房的),在住房租金提到至成本租金以前,其承租人夫妇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按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其工作单位应于十五日内向“市局分中心”通报。
3.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应持调出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市局分中心”办理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转移手续。
4.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交存住房公积金时,“市局分中心”依据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将其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结余本息封存在原帐户。
5.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持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市局分中心”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和单位交存部分)全部本息余额。
6.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到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市局分中心”办理支取。
七、税收。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1996〕35号)、《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民办、私营、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中外机构驻京办事机构)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
2.以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文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3.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销户和支取
职工销户或支取住房公积金一律通过汇交单位办理。汇交单位办理销户或支取时,须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分中心或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归集部门)印鉴,由经办人签字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所属归集部门办理销户或支取。
汇交职工符合办理销户或支取条件,汇交单位不开具支取申请书的,可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须与汇交单位协调,并负责办理销户或支取手续。
凡符合销户或支取政策的,归集部门必须予以办理。
1.销户。
销户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交存人按规定不再交存住房公积金,将其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得利息)一次性全部支取并将其帐户撤销。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提供必要证明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
(1)职工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办理销户;
(2)职工未离、退休,但男年满60岁(含)、女年满55岁(含)的,本人自愿,可凭身份证办理销户;
(3)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户口迁出证明及调出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的,凭外地身份证、户口本及调入单位证明办理销户;
(5)出国定居的,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销户;
(6)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销户;
(7)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交存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凭户口注销证明办理销户。
2.支取。
支取是指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一般须保留一个月余额,支取期间和支足应使用额后仍须正常交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1)购买自住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发票或合法收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式样附后)(略)办理提现,或凭购房合同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转帐支取手续,每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房的,凭借款合同或分期付款协议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办理提现或转帐手续),每季可支取一次。本通知下发前已购房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各归集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安排。
(2)建造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交存职工须持政府的宅基地批复或其它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归集部门办理支取手续。
(3)大中修自有住房:住平房者需持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修缮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支取;住楼房者需持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办理支取。
(4)交房租: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需持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户口本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每年3、4月办理支取。
3.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但是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中修自有住房的总价款。
4.其他情况的销户及支取。
住房公积金交存人需向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归集部门审核,报市中心批准后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转移
转移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到归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交存部分、单位资助部分及应付利息)的转移手续。遇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1.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2.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调入单位的,先将调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原帐户上,待调入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做转移。
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含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其它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管理机构),须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在市中心开设的人才库。待以后新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再将该笔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人新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下。
四、工资总额的核定方式
工资总额的核定执行京财建〔1995〕1494号文件。
五、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的其他问题
1.职工下岗或类似的情况,男年满55岁(含)、女年满50岁(含)的,凭下岗证明可以办理销户;男不满55岁,女不满50岁,单位同意,本人自愿,可继续交存住房公积金,否则,应办理封存手续。
2.职工辞职或被辞退的按照本通知二、三条规定办理支取、转移、封存及销户。
3.单位与职工签订协议,给予职工一定补偿后职工离职的,比照辞职、辞退办理。
4.具有外地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单位而未在外地就职的,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以办理销户。
5.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的,住房公积金一律办理封存待其到离退休年龄后办理销户;职工未到离退休年龄,被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销户。
乙方:__________学校
为了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可对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1.甲方向乙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2.甲方为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为:学费贷款最高不超过乙方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3.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代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5.甲方负责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乙方。
6.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资料。
7.甲方经审批同意贷后,按学年及时将学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按月(除2、8月外)将生活费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8.甲方负责追索借款人违约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以乙方为单位,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9.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10.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11.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12.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手续。
13.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作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4.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15.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16.要求学校对贷款学生档案、毕业成绩、毕业分配去向、联系方式进行微机化管理,并根据银行需要随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违约责任
17.甲方违反本协议第7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18.乙方违反本协议第9、11、1 3、14、15条,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末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县林业局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业生产与管理。县林业局主要具有三方面职能:一是造林。负责全县的造林规划,对全县的造林进行管理和指导。造林主要在县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村(屯)和单位内的隙地、采伐迹地等三种地类上进行;二是管护。负责全县林业用地及林木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最大限度地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是经营。负责对全县林业生产进行总体规划,确保全县林业生产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林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达到最佳结合。
2更新改造林木采伐规划
为增加造林空间,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森林防护效能,以各乡(镇)的森林资源量为依据,在“十一五”造林规划的基础上,于“十一五”的第一年对全县低质低产林改造、成过熟林更新工作做了五年总体规划,根据全县低质低产林改造、成过熟林更新五年总体规划的需要,每年将对规划地块上的林木进行更新改造采伐。
3更新改造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3.1采伐限额编限单位的确定
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木资源及林业生产情况,每五年核定一次各省更新改造采伐限额。采伐限额是各省林木采伐的最高限量,只准结余,不准突破。按照编限单位确定的原则和上级林业部门的部署,我县共有四个编限单位,即全县集体林和非公有制林、八虎山林场、马家店林场、三尖泡林场。
3.2“十一五”期间年度更新改造采伐限额
“十一五”期间我县每年更新改造采伐限额总计62683立方米。
3.2.1国有林场采伐限额5200立方米,其中:主伐3600立方米、更新1300立方米、抚育300立方米,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的规定,直接下达到各国有林场。
3.2.2集体林和非公有制林商品材采伐限额57483立方米,其中:主伐17944立方米、更新26096立方米、抚育1300立方米、低改10000立方米、其他2143立方米,根据年度低质低产林改造、成过熟林更新规划由*市林业局按照总量和分项限额直接下达到各乡(镇)。
3.3更新改造采伐限额使用范围
根据“十一五”期间造林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十一五”期间要把“三北”防护林一期工程所栽林木全部更新完毕的工作要求,我县“十一五”期间低质低产林改造、成过熟林更新采伐限额将重点用于秀水河流域低产林、杨树小老树,全县残次林网、刺槐残次林的更新改造。
4更新改造林木采伐设计
林木采伐设计必须由具备设计资格、有设计证的林业规划设计队人员设计,要成立两个设计组和一个检查组,其中:设计组负责进行三项作业设计,设计完成后,设计组人员要在作业设计书上签字盖章。检查组负责随时对已完成的三项作业设计进行复核检查。
设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进行设计,采伐小班面积要用GPS进行实测,并附图,主伐、更新、低改要求全林检尺,检尺处为胸径(1.3—1.4米处),有坡度的地块要坡上检尺,并附林木采伐外业检尺单。皆伐地块必须填写详细的更新造林设计,设计误差率不得超过±5%。
5更新改造林木采伐审批
5.1审批权限
农民房前屋后的林木采伐,由本人申请及乡(镇)林业站现场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采伐。
县级以上公路的林木,征得所在乡(镇)、村同意,由县林业局设计,报省公路局审批后,由县林业局备案,同时交足设计费。所采林木必须与林木所有权的村按协议分配,并接受县林业局监督、检查。
其他单位的林木由县林业局审批。
5.2审批程序
5.2.1各乡(镇)按照已下达的采伐限额数量,根据全县低质低产林改造、成过熟林更新五年总体规划,对年度采伐地块进行公示,公示地点要在采伐地块所在村的显著位置,公示期为7天。
5.2.2公示期过后,对无异议的地块上报县林业局审核,由县林业局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召开新闻会。
5.2.3新闻会公布后,由林权单位提出采伐申请(申请书使用县林业局统一格式),报乡(镇)林业站备审。集体林采伐申请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通过后方能提出。
5.2.4乡(镇)林业站接到申请后,经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乡(镇)长,乡(镇)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林业局。
5.2.5县林业局接到乡(镇)申请后,由县林业局局长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设计意见后,派出设计队进行设计,设计队完成设计后报县林业局经营股备审,设计完成后需留有完整的录像资料。
5.2.6县林业局经营股接到设计书后,派人对现地进行审核,检查设计是否准确,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主管领导审批。
5.2.7县林业局主管领导在设计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由林权单位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林业基金征收站交足育林基金、设计费和检疫费等各种规费。乡(镇)林业站人员持育林基金、设计费和检疫费的收据到法库县行政审批大厅林业窗口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育林基金按材积收取,设计费按蓄积收取,检疫费按材积收取,农民自用材只按蓄积收取设计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5.2.8所有设计资料统一由专人保管,防止丢失。地产材在运输完毕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收回。
6更新改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
6.1县域内国有林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6.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矿有林,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6.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6.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的林木,由县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7更新改造林木采伐作业
林权单位在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作业。采伐作业时乡(镇)林业管理人员要进行伐中监督并全程跟踪,防止出现超伐或越界采伐现象。同时,乡(镇)林业管理人员要填写林木采伐作业现场监督报告单。如作业时出现超伐或越界采伐的现象,必须立即停止所有采伐。
8更新改造林木采伐验收
乡(镇)林业站在采伐作业完成一周内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县森林公安分局、设计检查组和县林业局经营股联合验收无误,参检人员签字后,由县林业局经营股发放采伐森林主伐、抚育、改造作业验收单。
9更新改造林木采伐迹地更新
所有采伐地块在获得采伐许可证前要确定造林主体并向乡(镇)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造林保证金后,由县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林网、路树采伐后要及时清除伐根并进行整地。所有采伐迹地必须在当年或翌年更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更新完成后报县林业局经营股进行验收,成活率达85%以上为验收合格,发采伐迹地更新通知单。如林权所有者不能如期完成更新,将停止其所在乡(镇)下一年采伐限额。
10林木采伐相关人的权力和其违规处理
10.1设计组
10.1.1责任和权力根据县林业局的安排,成立的两个设计组要分别进行现场设计,所有采伐设计必须经设计组组长签字后才能进行审批。
10.1.2违规处理规定如果由于设计组工作失误,造成设计与现地不符的,撤销设计组组长设计资格,同时调离设计队。并根据损失情况,给予其相应处分。
10.2检查验收组
10.2.1责任和权力检查验收组随时对已完成的三项作业设计进行复核检查和进行伐区验收,任何单位都无权拒绝其检查。检查验收组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后,其设计或伐区作业才视为合格。该组直接对县林业局局长负责。
10.2.2违规处理规定如果由于其检查验收不认真,出现越界采伐或超证采伐现象,检查验收组组长及其他检查验收人员调离检查验收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0.3经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