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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对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档案保护、抢救、征购及档案数字化建设等经费实行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档案有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其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接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档案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或者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经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档案登记。
举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60日内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
因破产、兼并、被撤销等原因终止活动或者改变活动范围的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其档案进行鉴定、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国有机构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破产、兼并、拍卖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受转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证受转让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未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企业终止后档案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出资各方协商处理。
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属企业所有,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等提供指导服务,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复制件。
第十七条各立档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级、设区的市(州)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提出,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可以接受委托,代管收集范围以外的档案。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档案保管的专门库房和设施,依法加强档案的接收、整理和保管,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资料,对发生褪变和破损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档案教育事业。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出卖或者赠送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档案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前款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征购或者收购。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三级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档案的性质、价值有异议的,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开放档案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一)以前的档案,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一级档案,应当以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合法证件并经档案保存单位负责人同意。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档案馆或者其他档案机构提供档案和咨询服务,可以依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出卖、寄存、捐赠给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档案馆决定,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或者其他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该档案机构决定,必要时,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和利用,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或者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二)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上岗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从事档案工作的;
(五)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等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档案或者倒卖档案牟利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
(六)违反档案出境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于危房或者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档案安全,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一、粗放式管理导致工程档案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粗放式管理模式导致档案缺失。尽管当前各建筑企业对于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加,但在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的过程中对于这项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专职档案管理人才的缺乏、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以及档案管理设备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一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这种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工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中的施工任务相对来说较重,在工程建设单位中会存在着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工程档案工作不能与工程建设进程实现同步管理,往往会在资料收集阶段中造成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准确、资料丢失等问题。很多企业为了保障工程可以顺利通过各项验收,往往会在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突击补充及归档工作,这就使得工程档案的质量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二)管理人才缺乏导致档案管理水平不高。工程档案管理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根据工程的进度及时填写施工技术表格,能够及时完整地保存工程档案,按照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类别不同及上级部门下发的归档要求及时地分类、收集、整理及归档。另外,档案管理人员在管理工程档案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地按照工程的进度进行记录并需要同时熟悉图纸、方案等技术知识和档案归档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严格地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档案的整理归档。但是就目前来看,档案管理人员不但对工程技术缺乏了解,档案管理知识也同样欠缺,不能真正满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有些单位并没有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档案归档的质量。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程档案管理无章可循。在大多数企业中,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工程档案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以及保管等制度要求。如: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档案借阅管理制度、档案保密管理制度、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均不健全。在无制度要求的条件下,加上工程建设的周期相对较长,资料比较分散,在单位中收集资料不够齐全,整理不规范,档案编制的质量便参差不齐,这都给以后的档案的归档及保管以及利用带来不少的问题。
(四)档案管理设备设施滞后导致档案管理水平不高。就目前来看,大多数企业对工程档案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资金投入非常不足。一些档案保管及档案数字化设备设施,如:直排式密集架、除湿机、柜式空调、打印扫描一体机、数码摄像机等,由于价格相对较高,领导都觉得没有必要购置,档案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领导的认可,往往当档案出现问题,影响验收及保存了,才意识到这些设备设施的重要性。
二、工程档案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工程档案组织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前提。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工程档案管理看似容易,实则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比较强的工作,需要在领导重视的前提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制定齐抓共管、各部门配合的政策,这样才能够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单位要及时运用领导资源进行沟通和布置任务。第二要强化档案责任。企业中需要分成小组对档案进行强化监督管理,需要企业中的技术人员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人员;
(二)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精细化管理的根本。第一要精心挑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要保证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素养,爱岗敬业,具备出色的工程档案管理能力。第二要加强培训。在工程资料收集阶段,就要开始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培训工作。第三要确保人员稳定。档案工作是枯燥乏味的,档案管理人员往往流动性大,这样对档案的收集及归档都是非常不利的,设立奖励机制,确保人员稳定显得尤为重要。第四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交流,档案管理工作涉及到的业务范围比较广,需要其他部门做好辅助和配合工作,在相关制度的支持下,协调与各个部门的关系。
(三)严格档案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的重点。第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明确各人员的责任,各负其责,按照制度执行,才能有条不紊地搞好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目标为基础,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二需要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在进行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前期需要将归档的资料及时收集,确保不会遗失,之后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依据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要求做好归档工作,这样才能够有效地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第三是要加强设备设施建设。加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原有老旧档案保管及档案数字化设备设施进行更新,为工程档案的安全保管及数字化创造基础条件。
【关键词】档案管理;档案收集;档案保管;声像档案
中图分类号:G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194-02
声像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军事等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以音响和形象等方式为载体,并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亦称音像档案、视听档案。① 声像档案是在现代技术产生的新载体材料上传播信息的,它依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快速的传送手段,时间感和空间感比较强,这是一般档案难以具备的。声像档案主要包括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它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声像档案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着档案管理的整体水平,声像档案管理存在收集渠道不畅,归档不完整、保管条件差、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用效率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因此采取有效的对策解决问题刻不容缓。
一、声像档案管理中的问题
(一)声像设备管理混乱
随着档案工作的逐步完善,许多单位购置了声像设备,但缺乏健全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致使声像设备没有更好的发挥作用。声像设备管理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声像设备管理存在无制度,无手续的问题。有的单位没有制定声像设备管理制度,借用设备没有手续,使用人员频繁变动,借出的设备没有借用登记簿记录,导致设备丢失或形成的声像资料不知道反映什么主题,甚至无从查起。第二,重要会议、事件无人录,录制的声像资料无人管。有的单位声像设备无人会用,重大会议或事件没人录制,声像设备成了摆设。有的单位声像资料没人管,散乱不集中。第三,想用时找不到,找到的已损坏。有的单位没有专门的声像设备室,由于受潮等原因造成声像设备性能降低,声像资料利用不大。声像设备管理混乱,造成设备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声像档案的形成。
(二)声像资料摄录人员素质不高
有些单位受资金人力都有限,摄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致使在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上摄录形成的声像档案价值不大。分析看来影响声像档案价值的原因如下:第一,偏远地区的有些单位,单位效益不好,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购买不起优质的声像设备,只能购买价位较低的声像设备。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摄录形成的声像资料可能图像声音效果差,保存利用价值也就不大了。第二,有些单位人员少部门小,一般不会花钱聘用专业的摄录人员完成重大事件的摄录工作,需要时随便派个人去摄录。
(三)声像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1.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开展得好坏,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易行的管理制度
有的单位声像档案管理的无章可循,声像档案散乱不集中,缺乏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或是有的单位制定了管理制度,但落实的不彻底,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导致声像档案缺损遗失。
2.收集渠道不畅,声像档案馆(室)藏匮乏
随着社会的发展,声像档案对整个档案工作来说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声像档案的馆(室)藏量比较匮乏,当然有历史原因,也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单位部门,照片档案散失在个人或科室内部,分散保存难以集中归档管理,这样一来声像档案的藏量自然匮乏。
3.档案意识不强,导致声像档案难以及时归档
声像档案对国家档案的完整性很重要,必须做好声像档案的归档工作。首先是照片档案,如不及时归档照片、底片分了家,时间久了也被遗忘了,破了角也发黄了,保存利用的价值。其次看录音、录像档案,有些单位摄录了音像资料,缺乏归档意识时间久了由于受潮、曝光无法利用。总之,损坏或遗失直接造成声像档案收集受阻,进而影响档案的完整性。
4.声像档案鉴定不严谨
档案部门在鉴定声像档案时把好消磁关很重要。对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档案要进行复制,定期复查。有些单位管理水平有限,鉴定工作不严谨,销毁了重要的声像档案,对档案馆(室)藏造成巨大损失。
5.保管条件差,难以维护声像档案完整和安全
声像档案有强烈的时间感和空间感,其保管条件要求更高更严。按要求应配备声像档案专柜,而有的单位声像档案则与其他档案混存,不具备恒湿、恒温、防磁防震等的保管要求。致使照片发黄褪色,底片粘连变质;磁带带体受损;录音、录像档案失磁。原版带子被反复利用没有复制,时间久了原始录音、录像没能保存下来。声像档案保管做不好,其安全和完整令人担忧。
6.声像档案利用不充分,流失严重
单位召开重要会议有时需要摄录像。形成的声像档案一些除在报刊刊登或者印成画册对外发行外,在档案馆(室)却找不齐原始档案。有些由于不注意保存,造成声像档案损毁。如果是稀有珍贵的声像档案,一旦遗失损坏就会悔之晚矣!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方面的研究不够
声像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纸质档案。但一直以来档案工作人员更重视纸质档案。研究如何保护声像档案以延长其寿命也应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工作,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还不够。
二、声像档案的管理方法与解决对策
[关键词]医院;科研档案;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8.127
[中图分类号]G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8-0-01
科研档案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医学科研活动中,医院科研档案是极具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源,是对医院医学医疗实践及科学研究的重要历史记录,在医院档案管理中占重要地位,同时也是科研服务和推广“专利”的核心佐证资料和医学科研成果鉴定的重要依据。在医院科研档案管理中,只有合理管理档案,才能有效发挥医院科研档案蕴含的科学价值。
1 科研档案管理重要性
1.1 基础和先决条件
在科学研究中,医院科研的信息源和情报源是医院科研档案。这些信息源和情报源能为后续科研提供参考,避免后续医学科学研究的重复和物质与精神的浪费。能让工作者在科研成果基础上进一步革故鼎新。
1.2 医院科研档案是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在科学研究中,各个领域间的交流尤为重要。而医院科研档案是交流的载体,只有建立在实践和研究基础上论断才有说服力。因此,医院科研档案是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1.3 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动力
只有将科学研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才能在社会发展中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因此,在医院管理中,要加强科研档案管理。
2 医院档案管理存在的“四个”不足
2.1 档案数据资料归档处理不够科学和详实
医院科研档案有其自身特点,如专业性强、专题突出、连续性紧密、载体形式多样、数量巨大、档案学科综合性高,且与此协调的项目繁多等。这是医院档案的特点,也是其难处。再加上在档案收集过程中其他因素,造成对归档处理不细致。医院档案归档不详实重点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在分类上模糊和混乱。二是对医院档案资料保存随意,造成系统资料不完整。三是医院档案资料欠缺,存在许多空白。
2.2 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医院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科学和完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科研管理部门没有将科研档案工作真正归入科研管理日程中。在医院档案管理中,由于制度不完善,缺少检查和监督手段,使档案管理责任感丢失,造成科研档案在归档时不全面、不具体。
2.3 科研工作人员对档案认识不足
在医院档案管理中,科研工作人员对档案认识不足,对探究中的数据不够重视,造成医院档案原始资源丢失和不完整。其只关注科研成果申报方面的材料,而缺乏对申报资料的归档和收集的关注。此外,还有部分科研人员由于业务素质低下,不熟悉归档范围,造成档案数据不完整。
2.4 管理技术呈现滞后状态
在医院档案管理中,积极运用信息处理技术进行管理,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能有效提升医院档案管理效率。但是,目前,医院档案管理技术落后,仍使用传统档案管理方法,造成档案资料不完整,信息混乱,严重阻碍医院档案管理进程。
3 医院科研档案管理对策
3.1 强化科研人员的档案意识,积极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
首先,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其次,加大对档案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科研档案的重要性,积极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积极性。
3.2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组建档案管理网络系统,由院长带头负责档案管理网络,在医院中形成一种从上到下的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医院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制度,使档案管理部门和科研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此外,还要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鉴定制度、档案保密制度及对档案管理的具体奖惩制度等,增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3.3 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医院档案管理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尤其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将档案进行合理分类,便于档案资源的检索、阅读,真正实现医院档案资源共享。为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管理水平,要在档案硬件设施上加大投入。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洋华.医院科研档案管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0(15):12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