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第1篇

本文从资产支持证券供给方的角度出发,基于对上市银行财务数据的梳理,分析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从而解决商业银行要不要做资产证券化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未现井喷

一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回顾

2015年一季度,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共发行17期,发行规模507.87亿元,其中,商业银行发起了14期工商企业贷款证券化和1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共计468.03亿元。信贷支持证券的发行并未出现井喷,而2014年11月银监会公告对资产证券化采取备案制后,市场普遍对2015年的发行有很高的期待。

从发起人构成看,2015年一季度城商行、农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发起的期数较多,汇丰、渣打、华商三家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发行规模普遍较小,大多集中在10亿~30亿元之间。国有大行参与度的不足,使得2015年一季度的发行规模相比2014年四季度有明显萎缩。

五大行参与不足的原因

2015年一季度,除工行外,其他大行均未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应存在几方面的原因。首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产品的发行利差很小,目前优先级证券发行成本仍在5%左右,而大行转出的均为优质信贷资产,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仅在6%左右,考虑到需要支付评级、信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在整体只有1%利差的情况下,大行从证券化中很难获利,甚至还会亏钱,而中小银行信贷资产池的加权利率普遍在7%以上,证券化的积极性更高;其次,信贷资产的流转,既可以是存量资产,也可以是增量资产,大行通过理财、资管通道,以及最近很热的产业基金等方式,均能实现新增信贷资产的表外化,各类影子银行的存在,部分替代了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三,一季度央行的定向投放使得大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宽松,短期内也减少了国有大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获得流动性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商业银行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着诸多内在动力:(1)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贷款额度,降低存贷比;(2)缓解资本监管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3)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银行经营绩效;(4)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促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5)调节资产负债久期错配,主动调整资产配置结构;(6)分散银行过度集中的信贷风险。

本文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供给方的角度出发,基于对上市银行财务数据的梳理,分析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从而解决商业银行要不要做资产证券化的问题。

基于数据的证券化动力分析

存贷比

存贷比,即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资产占存款负债的比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存贷比不得超过75%,为了避免触及政策红线,商业银行需要扩大存款规模,或者控制贷款额度,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打包后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降低存贷比,释放贷款额度。

从一季度上市银行数据看,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的存贷比均已超过75%,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的存贷比也在70%以上。上市银行一季度末的平均存贷比为70.24%,是2012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着金融脱媒和存款外流的压力,余额宝之类的产品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影响就是一个例子。2014年二季度开始,上市银行的平均存贷比经历了一段快速的上升过程,从2014年二季度末的65.88%上升到2015年一季度末的70.24%,从季度的环比增速看,除每年一季度存款会有大幅增长外,贷款的增速大多都高于存款增速,因此,商业银行具有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存贷比的内在需求,截至2015年一季度,上市银行的存款总额约为79万亿元,存贷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降到70%以下)就对应着近8000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存贷比存废的争论一直以来就未停歇,尤其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宽信用政策需要银行信贷投放的配合。2014年6月和2015年1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出台了调整贷款和存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监会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将涉农贷款、小微贷款等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分母增加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境外母行一年以上的净存放额,人民银行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和贷款口径的通知》则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根据我们测算,调整统计口径后,绝大部分上市银行的存贷比均降到70%以下。

如果不考虑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的限制,从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美国市场看,并没有单纯的对于贷款和存款比例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一直在100%以上且不断上升,同期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是快速增长,其背后的逻辑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下,金融机构普遍出现加杠杆的过程,而资产证券化能够解决加杠杆过程中的期限不匹配问题,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以此监测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证券化将贷款出售,可以减少对资本的消耗,提高资本充足率。

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监管当局出于审慎的原因,暂停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直到2012年才重启试点,但是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里,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持有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不低于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5%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为1250%,此规定使得商业银行通过证券化减少资本占用的效果大打折扣。

2013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尽管仍要求风险自留比例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但是对于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的规定降低到该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其余风险自留部分可以持有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这项规定大大降低了发起机构的风险权重,使得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资本占用成为可能。

从数据看,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稳定,2012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一直在12%以上,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也维持在9%以上,整体上压力不大。但是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8%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新规下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5%,从上市银行一季报看,各银行目前都能满足监管规定,但是南京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比较接近10.5%的监管要求,未来还是可能存在一定的资本压力。因此,商业银行除了通过增发、优先股、混合资本债、次级债等途径提高资本充足率外,也可以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盘活存量,释放资本占用。

经营净利率

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业在资产规模的粗放式扩张中发展,对资本消耗很大,随着经营成本的上升和行业竞争的加剧,银行业的经营净利率出现了下降的趋势。从最近三年的季度数据看,尽管由于银行经营的特点会出现季节性的比率波动(四季度会做拨备),但是ROE和ROA的下降趋势已经形成,上市银行的平均ROE由2012年一季度的22.62%下降到2015年一季度的18.02%,平均ROA由2012年一季度的1.37%下降到2015年一季度的1.29%。

依据财务管理中的杜邦公式,商业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存贷息差×资产周转率×杠杆率,其中,存贷息差随着利率市场化和激烈的商业竞争逐步收窄,杠杆率由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而日益受到限制,因此资产周转率就成为较为可行的提高资本回报率的变量。

除了息差的收窄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施行,经济下行周期下不良贷款余额的快速提高也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和风险,上市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比率由2012年一季度的0.93%上升到2015年一季度的1.33%,其中股份制银行的平均不良率上升更为明显,由2012年一季度的0.58%上升到2015年一季度的1.22%。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转换成现金和证券,另一方面不良贷款的证券化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两者都能加快信贷资产周转的速度,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

中间业务收入

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改变对存贷息差收入的依赖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年来的重点发展目标之一。据统计,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于10亿美元)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在45%以上。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收入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上市银行非利息收入的比重由2012年一季度的22.47%上升到2015年一季度的25.37%,但与国外尚有一定差距和发展空间,还有三家上市银行的非利息收入比重不足20%。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商业银行可以担任贷款发起人、贷款服务人、托管人、证券投资者等角色,可以为银行带来贷款服务、财务顾问、托管、自持资产支持证券等中间业务收入,推动资产业务从传统的“发放―持有”模式向投行化“发放―分销”交易方式的转变,在有效提升资产运用效率同时,增加非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结构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包括贷款、投资、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等项目,负债部分包括存款、同业存放和拆入、卖出回购款项、已发行债务证券等,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具有不同的期限和风险收益特征。

从资产端看,上市银行贷款和投资的期限主要集中在3个月以上,3个月以上的贷款占83.18%,3个月以上的投资占90.51%,但是从负债端看,作为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短期存款占了较大比率,3个月以下的存款占比67.01%。此外,上市银行整体的同业资产期限也要长于同业负债的期限。商业银行用较短期限的负债支撑较长期限的资产,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和利率风险。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短期利率快速上升,金融机构普遍持有收益较低的长期资产(住房抵押贷款)和成本较高的短期负债,纷纷陷入了财务困境而破产,由此爆发了储贷危机,而资产证券化正是帮助美国金融机构走出储贷危机的重要工具,因此从流动性管理角度看,商业银行同样有内在的动力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资产和负债期限的不匹配。

除了调节资产期限,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贷款行业投向和大类资产重新配置的重要手段,通过将特定行业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可以调节该行业在银行整体贷款投向中的比例,有利于商业银行在总体上把握不同经济环境下银行贷款的行业风险,由所转让的特定行业贷款所释放的信贷额度,可以投放给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兴行业或者风险较低行业,达到调节贷款行业配置的目的。

此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将证券化后所收回的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贷款、个人贷款、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投资、同业等方面进行组合配置,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灵活性。

总结

证券化能改善财务指标

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商业模式,重点在于把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左边的信贷资产出售进行融资。通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端的久期,证券化后,资产负债表更加健康,现金和证券(发起机构自持)取代了原来的贷款,总体资产的风险度降低,相应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同时由于资产销售收入的实现,未分配利润增加了股东权益,权益回报率也会提高。利润表中,信贷资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使当期的利润得以增加,因此,资产证券化对于银行财务指标的改善是较为明显的。

未达预期是预期太高

一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并未出现一些市场人士预期中的井喷之势,508亿的规模确实并无亮点。但是我们认为这符合资产证券化的业务特点和目前的市场状况,首先,去年一年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超过2005年来发行规模总和,一些过去储备的项目得到了释放,一部分新参与者(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外资银行)在IT系统、业务流程、会计处理、外部合作等方面做了初次尝试,需要在流程理顺后再发起新的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从项目准备到招标发行通常需要3~5个月时间,去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大量发行也是从8月开始,到12月出现井喷,这些机构需要时间去准备再度发行产品。其次,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在完善之中,如2015年3月央行宣布注册制和上周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目前离完全常态化的发行还有一段距离,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择时发行是比较能够理解的。再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方而言,证券流动性的缺乏,需要更高的流动性溢价,这要和以低成本融资为目的的发起机构进行博弈,投资者的缺乏,尤其是次级投资者的稀少也制约了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节奏。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障碍;机遇;SPV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推进存在的机遇

(一)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成功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截止到2006年11月31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约471.5亿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129.24亿元,涵盖了银行、电信、交通、电力、地产等诸多行业。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也有了较大的完善,这也是我国之所以能够比较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

(二)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开展起到推动作用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各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过去几年里,我国政府都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并在法律等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先后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设计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此后又有一连串的法律出台,为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给了法律上的保证,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局。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将会继续落实“国九条”,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势必会对资产证券化给予很大的支持。

(三)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有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开展

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正式全面对外资银行开展,外资银行的介入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国外一些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国外先进的发展模式会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而被引入,区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障碍

(一)缺少长期合理规划指导

2006年12月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表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经开始放闸,对于房地产信托基金的研究和呼吁也是越来越高,市场上各个商业主体都在根据自己的利益来筹划即将要开展的证券化产品。下个阶段,资产证券化尚且缺少一个长期的合理的战略安排。

(二)存在着法律、制度问题

1、中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法律问题制约资产证券化发展。(1)《证券法》本身对资产支持证券规定模糊。中国现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以发行证券企业自身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的,从而倾向于对企业经济状况的信息僻陋和监管;而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为支付保证的,其监管法规应着重于金融资产的转让、融资机构的设计和担保等方面。(2)关于SPV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采用公司制特别目的的载体,那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一方面要取决于公司股东的经济性质,只有全部股东均是国有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另一方面,对发债公司的净资产额做出了严格限制。(3)在信用增级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因为中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额担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从而一旦发起人破产,债权对于超额担保的部分具有追索权。而且中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因此像美国那样由政府机构为住房抵押证券提供担保是不被允许的。(4)在资产支持证券化的投资主体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在西方国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风险规避型投资者。但是中国目前对于金融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有着明确的法律制约。例如,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下,商业银行就不具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格。

2、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会计问题。(1)真实销售的确认问题。按照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来看,在证券化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带有追索权和剩余权益返还的情况就处于灰色区域,缺乏法律保障;对于发起人可能是证券化资产的管理者证券化资产更有可能作为担保融资处理,难以被确定为真实销售。(2)合并报表问题。按照当前《企业会计准则》的合并报表规定,由发起人自己设立的特别目的的载体属于合并报表的对象。这就限制了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而《试点规定》仅规定,发起人对SPV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这一点即模糊也不充分。(3)会计要素的计量方法问题。虽然传统会计准则利用稳健性原则部分弥补了历史成本法的局限,但是仍然不能充分反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现行价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据融资环境的变化来调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资产证券化规模增长迅猛,而银行证券化动力不足

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471.5亿元,增速迅猛。2006年全年证券交易额为62亿元,较2005年的成交额1.2亿元,为过去的50多倍,这也与我国2006年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急剧增加具有重要的关系。虽然交易量、交易额有了很大的提高,可是其所占发行总额的比重依旧很低,大约为23.6%,交易市场不活跃,交易冷清。其主要原因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

银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1、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为商业银行释放风险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低要求平均在10%以上。2007年1月1日,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资产的资本金都已符合这个要求,而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高。因此就这一功能来说,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并不大。

2、资金充足遏制银行证券化动力。近几年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不到位,居民对未来风险和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现期消费不足,居民储蓄率不断升高,据资料显示,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国的国内储蓄率分别为42%、40%、51%,呈增长势头。如此高的储蓄率使商业银行并不缺少资金;同时,巨大的国际贸易顺差,1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致使外资的流入对我国造成资金充盈,流动性过剩。商业银行资金充足使其没有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

3、银行没有合适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有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以住房按揭或大型企业的优质贷款作为标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过于单一。优质资产的证券化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分散风险的需要,商业银行发展这种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并不积极。同时在他们看来,住房抵押贷款被认为是优良资产,证券化之后会使银行丧失更多了利息收入,缩小资产规模,这与其追求资产规模相违背。目前形式下商业银行更希望对其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并不适合当前试点形式下开展,很难成为主流。因此当前商业银行缺少合适的基础资产来进行证券化。

4、交易规模小、市场冷清。首先,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商业银行仍然是相关产品的主要投资者,投资主体单一化的局面与债券市场日益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结构极不相称;其次,在不同监管体系影响之下,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处于分割状态,银行类机构尚无法参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单一,缺乏流动性,规模有限,交易冷清。

5、缺乏专业人才。证券化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专业化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需要大量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当前“试点”阶段,市场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可是真正具有该素质的人才却相对显得比较匮乏,人才的稀缺是造成商业银行证券化动力不足的又一原因。

(四)投资主体缺乏,产品需求不足

1、政策的限制,很多机构投资者不能涉入证券化交易。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主体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一定程度上活跃了产品交易市场,但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主体仍然比较缺乏。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大多集中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中,银行和保险资金还没有被允许涉入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领域。短期内投资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需求力度有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亏空巨大、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连年增长的背后,是资产质量的普遍下降甚至亏损,同时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还受到投资领域的限制,难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

2、缺乏个人投资者。近来,个人投资者也出现在了证券化交易市场,但数量微小。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证券化产品在风险评估上要求一定的专业性,个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自己投资的证券进行分析、判断、风险规避和投资组合,无法大量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二是目前证券化产品不能进行回购操作,投资者在购买了该产品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急需资金,在目前二级市场成交不活跃不能立即找到下家的情况下,投资者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从而提高了个人投资者进入的难度。

三、对进一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从监管和法律体系上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1、对分散的监管体系做出改进,明确究竟应该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做出规划。考虑到和证监会在业务上有交叉,应该让两个市场融合起来,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打通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增强产品流动性。

2、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目前无论是《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还是《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办法》等,对资产证券化都无明确的规定。SPV作为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应当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证券化运作中资产的“真实出售”、SPV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问题也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便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相应出台了各自的资产证券化法规和条例,我国也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条例》,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积极开展扩大基础资产范围的试点工作

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有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复杂性,产品本身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缓环节等很多方面也是我国市场创新的。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我国从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认知等各个角度来看都有其特点,不能简单套用国际市场作法,更不能纸上谈兵般地创造出缺乏可行性的监管规定。鉴于此,建议下一步工作中,首先明确进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的选择标准,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与评估机制,对进入证券化市场的基础资产进行认真审核;其次要大力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只要符合选择标准的资产都应该鼓励进行证券化,如银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贷款等的证券化,待时机成熟时,也可以考虑企业贷款、不良资产的证券化。

(三)加强市场基础建设

为提高市场效率,势必打造完善的市场平台,政府要做好主导角色,主动建立风险定价标杆,加强基础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和投资产品评级。投资产品市场上的各种产品通过风险、收益等方面的综合比较,以市场行为的方式形成不同收益与风险的投资产品序列产品和结构,使投资者能够进行符合自己风险偏好的投资。

(四)培养能够符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专业化人才和市场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需要大量的既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又有丰富的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人才极度短缺,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高层对证券化了解的不多,评级、法律、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普遍缺乏专业人才。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同时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力度。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第3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知名商业银行十分注重金融产品的品牌建设,花旗、汇丰等著名银行无不在个人金融品种上下功夫。如花旗银行创出的 “财智锦囊”,汇丰银行开发的“运筹理财”等都是生动形象、琅琅上口的金融名牌产品。如何在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开发拓展个人投资服务产品,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业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个人理财金融产品国内外创新种类与创新环境的比较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投资服务品种主要有:

其一,证券业务。作为《商业银行法》的补充,人民银行在“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业务,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证券买卖人,只负责发行、收款、付款、付息、资金转账等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资金交易损失、还本付息责任,不能股票买卖。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证券业务对个人客户而言,就是银行存款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的转账系统,应属于资金划转型。

其二,经批准的商业银行从事的外汇买卖业务。如:温州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发的外汇红、金汇宝等外汇交易品种。此业务必须按客户指令进行买卖,应属经纪型产品。

其三,结算业务也可划到个人理财品种中来。如代收代缴费用、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其四,咨询业务。目前各家银行主要为个人客户如何贷款提供咨询,而对如何证券投资、物业投资并不提供投资组合设计。

二、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可概括为二大项

一是多元化金融投资,共六大类即证券、外汇、保险、股市指数、住宅物业、黄金及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此六项中至少四类业务可冠名为:证券业务。但与我国的证券业务有着根本的区别;二是私人理财,包括提供理财咨询、分析设计投资理财方案、委托理财、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理财等。此类咨询设计所涉及的内容包含了资本市场、物业等更广泛的投资领域。

个人理财金融品种的设计初衷与服务内容,国外银行都是以客户为中心,产品设计中着重看市场,以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为目标,品种结构以投资为核心。现阶段国内银行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显然受到分业经营法规的制约,其品种设计开发尚停留在以银行自我为参照中心进行的。如同先划好个业务范围的“圈”,银行再为客户在 “圈”内设计品种提供服务,而非根据客户需要,更谈不到以投资为核心了。在个人投融资工具日渐丰富,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投资理财方式走进人民生活的今天,国内客户己不再满足于简单的转账结算、收缴费服务,而是趋向于个性化需求,迫切需要那些能使个人资产增值的投资产品。

三、结论

创新是市场永恒的题材,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刺激商品生产企业寻求有利可图的创新。金融业同其他行业一样,也要通过出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取利润。商业银行要不断开发新的金融创新产品以更好地满足自身经营和客户筹资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产品已转向复合型产品为主体,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仍还局限于较为单一的产品营销。温州银行业推出的 “个人委托贷款”充分体现了两极化理财产品创新的经营思想,即:在控制大众化货币市场的同时,占领富裕阶层理财投资市场,培植少数优质客户并从中获取收益。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第4篇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现状及发展前景

1998年,经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等五家银行成为国内首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2002年底,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也取得了基金托管资格。,国内10多家银行都在开展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经过五年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已涵盖封闭式基金托管、开放式基金托管及代销、委托资产管理托管和QFII托管等领域。作为基金业的重要参与者,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以基金托管人、代销人的身份全面介入基金业务,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在已托管发行规模达817亿份基金单位的54只封闭式基金基础上,正全力发展开放式基金的代销及托管等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基金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之一。商业银行通过开展基金业务,不但可以获取托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过户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由于代销和托管基金所形成的低成本机构沉淀存款余额也非常可观,这将有助于扩大银行非利息收入规模,在风险小、投入少的情况下获得稳定丰厚的收益,开辟出新的业务领域和赢利渠道。资料显示,2002年商业银行提取的基金托管费就高达2.41亿元,比2001年增长约28%.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基金产品作为平台,将其他与之相关的增值服务和银行业务推销给客户,商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情况一览表(截至2003年4月18日)从而扩大银行的综合业务范围。目前,发达国家的基金规模相当巨大,美国各类基金的发行总量就有7万亿美元,超过了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假设我国若干年后现有的10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10%转化为基金,则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各种中间业务收入将达数百亿元。因此,银行基金业务作为新型的中间业务品种,必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焦点和利润增长点。

委托资产管理托管等新型业务将成为新亮点。近年来,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已成为国外大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托管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如大通银行2000年底托管的全球资产就高达6万亿美元。在委托资产管理中引入托管模式,其基本原理是使管理人不能持有资产,而持有资产的托管人无法运作资产,从而大大降低客户资金被挪用、为获取佣金进行虚假交易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种种风险。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资产管理已成为机构超大额资金运作的主要模式,巨大的委托理财市场需求也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资产管理托管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证券公司正在运作的委托理财资产规模很大,2002年上市公司涉及委托理财的金额就达数百亿元,如果按基金年托管费率2.5%o,年托管费就有近亿元。此外,我国于2002年底推出了QFII制度,目前获得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人资格的多家国内商业银行就可以为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提供开立账户、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前景广阔。我国商业银行的基金业务作为银行业中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领域,伴随着基金规模的快速扩张,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市场的发展为基金业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推出,社保基金的适时人市,委托管理资产的托管,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业务。(2)基金产品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从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债券基金、中外合作基金、保本基金、风险资本基金乃至外汇或掉期基金等,都将推动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所处理产品与服务种类的更加多样化。(3)目前在商业银行基金业中尚定位于附属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托管业务有可能从原来的被动执行客户指令来处理基金交易,转变为更加主动地为客户从事基金交易提供咨询,超越最初的安全保管和记账等形式,更类似于信托业务。(4)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功能在基金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将从成交后的处理这一最低层次向交易中乃至交易前的层次上升,从而真正成为基金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5)与上述发展趋势相适应,商业银行基金业务除了传统的基础业务(如清算、记账等)之外,将要面临客户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需求,这就对托管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能提供高质量、具有高附加值与差别优势的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基金业务发展策略探讨

面对在新一轮飞速发展浪潮中迅速做大的基金这块“蛋糕”,伴随着我国基金业务和产品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各大商业银行应致力于扩大基金市场份额,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最初的单一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发展到一系列与基金处理相关的附加服务,即突破交易后基金的处理范围,逐渐拓展到为基金交易提供全套服务。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各大商业银行一方面要不断扩展自身的基金产品和业务,推进多元化进程,实现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又要根据基金市场和自身特点,形成在某些领域内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收益率更高的核心业务品种。

全力增加托管业务份额是商业银行拓展基金业务的重中之重,获取稳定增长的托管收入才能推动基金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仅有七家商业银行有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算、定期提取,现行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一般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0,目前1400多亿元基金的年托管费收入可达3.5亿元,这相对于商业银行专业基金从业人员的投入来说是相当巨大的,而且当托管份额大量增加时,投入基本可以不追加,这就使得各大托管银行在基金托管领域的营销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为此,商业银行应通过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和全方位的营销、展示自身的优势和优质的客户资源等多种方式,努力扩大托管基金的份额。此外,商业银行要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展委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及QFII的托管业务,力争开拓更多的托管业务收入来源。为此,一要重点向目标客户营销推广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托管业务,并与具有受托人资格的资产管理人一道,为之设计和量身定做切实可行的委托资产管理和托管方案,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开展全面的业务合作。二要通过加强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托管陆续成立的各种信托私募基金。三要把握目前实行QFII制度的时机,在外资银行争夺国内托管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积极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联系,开拓新的合作伙伴,同时保持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密切沟通,争取拓展 QFII制度带来的新的托管业务。

以做好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为拓展托管业务的突破口,这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基金业务激烈竞争的焦点所在。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近期新发行的基金品种仅限于开放式基金,而各基金管理公司在选择合作的托管银行时,重点考虑的是其销售能力,这就迫使商业银行想方设法地加大拓展代销业务的力度。而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明确代销的目标市场和营销重点。当前,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突破10万亿元,商业银行应将代销的主战场定位于广大的零售客户,使投资者接受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理念,从而在市场营销方面取得突破。同时,也要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广泛的接触,甚至是“一对一”的交流与沟通,其中,持有大额可入市资金的保险公司应成为主要营销目标。其次,应强化主管部门的营销管理职能,策划切实可行的营销工作方案。主管部门应对包括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任务分解、激励方案、系统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并对落实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强调客户关系管理(CBM)在代销业务领域的重要意义,重视对优质客户的和维系,建立较为完善的重点客户档案和跟踪服务体系,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再者,积极探索并及时经验,解决基金代销工作中出现的。通过探索合理的基金代销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各代销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符合商业银行长远发展要求的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完善代销系统的交易和服务功能,将基金纳入为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体系,尽早开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流动银行等支持渠道,提升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层次,创造出商业银行基金服务的特色。

以领先带动业务领先,为广大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高效、快捷和个性化的服务。基金业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业务品种、计划安排、服务手段和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踏准市场的节奏并满足客户的需求,核心是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尤其是要求以整体合力作后盾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作为保障,能对市场的迅速变化作出灵敏的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信息科技的投资,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综合化、化、多样化的银行化系统框架,并提供完善的网上银行服务。同时,为更好地适应未来基金业务发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基金托管、销售等业务和信息数据统计处理的软硬件设备加大人、财、物方面的投入力度,所开发的系统应具有充分的稳定性、先进性、安全性、可操作性和可拓展性,以客户至上、数据集成、参数化设计为基本原则,分为总行运行中心、分行集中点和前台三个层次,拥有完整的基金交易、清算结算、资金管理等功能,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在基金托管、代销等业务方面的高科技含量,向展示其优势。

建立高素质的基金专业从业队伍,通过创新来完善组织体系。当前,各大商业银行在产品技术、硬件设施、服务水平等方面差异性越来越小,要在有限的市场空间占据更多的份额,营销力量的强大与否就成为竞争取胜的关键。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员工基金业务和营销素质的培训,对有关业务人员开展分业务、分岗位、分层次、分级别的全方位、多层次、阶梯型、立体式培训,为基金业务的发展做好充分的人才储备。此外,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的关键在于其所拥有的创新能力,而这就需要依靠一支结构合理的分层次的专业人员队伍:信息系统人员和专业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产品的基础层,作为后台支撑保障;设计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相结合组成创新层,作为产品的开发主力;通晓存贷款和结算业务,投资银行融资和理财业务,以及信托、基金、租赁、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客户经理,既是面向客户推销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品种的执行者,又是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和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反馈者。培养并打造出基金专业从业队伍所形成的创新组织体系,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展创新基金业务品种,向经营品种市场化、服务手段多样化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使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成长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商业银行证券投资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