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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适当、高效的税务策略,中国企业需要认真思考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针对对外投资的跨境税务筹划和持续的税务合规与报告。从笔者的经验来看,许多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存在一些常见误区。
海外税务合规管理前所未有的困难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5年中,许多国家一直忙于缩小其预算赤字。这些国家的政府将求助的目光投向了税务部门。但与此同时,为了吸引和鼓励投资,这些政府纷纷通过不同的财政措施来保持其竞争力。一个全球性的发展趋势就是许多国家开始降低所得税率。然而,这项举措与平衡财政预算的目标背道而驰。鉴于这些全球性趋势,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已经加快保护自身税收的步伐,具体措施包括对激进的税务筹划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以及对税务不合规行为处以更高的罚金。
今年年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以及相关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用以应对激进的税务筹划。上述变化似乎已经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历史上的转折点,使得海外税务合规管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困难。
多年来,为降低海外税务负担,跨国企业一直在设立复杂的海外控股架构与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这些复杂架构与安排通常是出于节税目的而设计。然而,在当前的全球税务环境中,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正致力于处理那些没有实质性或者没有足够的业务与运营实质的控股架构与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因此,在控股企业架构中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做法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
中国企业在设计对外投资控股架构时,不能仅关注潜在的税收利益;建议企业还应就按照拟议控股企业架构所在辖区税务机关要求,开展运营实质性活动,以实现预期的税收利益。另外,在设计跨境关联企业间协议安排的架构时,相关的应税收入不应人为地与产生该收入的运营活动割裂开来。
中国企业的常见误区
虽然许多中国企业进行的交易规模巨大,但并没有很多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中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人员参与。多数时候,海外投资团队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跨境税务规划,而企业总部任命的同一投资项目的海外财务(或者有时候是业务)团队也会承担负责交易后税务整合与持续的税务合规工作的职责。然而,这样的安排很容易导致意想不到的不利税务后果。
例如,许多对外投资项目的交易完成周期很长,比如18到24个月或者更久。由于全球税务环境持续快速的发展变化,收购时设计的税务规划在两年后可能不再合适,或者需要进行不同层级的调整。
此外,并购后的整合通常也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例如再融资计划、资产处置或者转移定价策略的调整以将新公司整合进集团,所有这些都与税务相关。这些拟议计划的税务影响应该加以考量,以形成最高效与最有效的税务战略,同时也与企业战略相一致。然而,海外财务团队(他们甚至没有参与税务规划)很难具备足够的国际税务知识,从而恰当地执行原定的税务架构。他们更是难以跟上不断变化的税务规定与监管的发展,以关注持续的税务合规状况。因此,许多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税务合规方面存在薄弱点。
税务管理人士不应只专注于交易
多年来,跨国企业纷纷制定战略,合理配置其业务团队和税务团队,以进行全球扩展,这样的任务通常被认为仅仅是从属于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执行官的税务管理人士,他们会负责在适当的地点建立起更为有效的税务流程,将其整合入业务。税务团队可在总部和区域层面建立起拥有明确报告线的全球框架,以利于集团税务政策支持全球税务治理和风险管理。
在当今严峻的税务环境下,税务管理人士应不再只专注于交易,而是做好与管理层和业务领导层共商大计的准备,因为税务管理人士是就企业课税情况向各利益相关方和税务机关提供支持的第一线。跨国企业希望其税务管理人士能够应对以下因素带来的挑战:对透明度的更高需求,以及对企业税务工作进行管理以提高或至少不损害企业国内外声誉。
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
关键词:营改增 工程建设项目 税务管理
2016年5月1日,对我国税收改革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全国全行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营业税正式推出历史舞台。从全行业的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全产业链条的税收管理,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其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营改增在促进建筑行业产业链条变革的同时,对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总体影响
(一)增值税的特点是对建筑行业影响的根源
增值税是以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对于增值税的核算管理,为实现增值额计税,增值税由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和税分开核算;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劳务和税率较为复杂。对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增值税要求发票、资金、劳务“三流合一”,即开票人是劳务的提供方和资金的收取方,收票人是劳务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支付方。这些都对增值税的税务管理提出了精细化、复杂化、科学化的管理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机遇
建筑行业是产业链的核心行业。上游企业是原材料供应企业、设备出租企业、分包施工企业等类型企业;下游企业是项目建设企业,即建设项目的所有人。营改增之前,总包单位可扣除的分包营业税一般为一级分包商的营业税,而对于二级乃至之后的分包营业税原则上不予扣除,营改增后,只要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后,国家金税工程中对于增值税发票的全国联网,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及纳税管理,对国家管理税源起到积极作用,税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将更多的精力转移至施工组织与建设工艺的创新改造,将极大促进国家建筑水平与能力的提升。
(三)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带来的挑战
由于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管理的特点,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是巨大的挑战。一是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二是营改增要求建筑全产业链条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上下游企业科学管理,将为行业带来阵痛。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目标
(一)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合法合规是税务管理的第一目标。我国建筑行业长期管理相对粗放,在实施增值税的情况下,过渡期以致后期的规范运行,法律法规将密集出台,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
(二)加强税务筹划管理,合理控制税务成本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加强税务筹划,递延纳税时间,降低税负成本,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随着时间价值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递延纳税时间,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逐步加大。同时,通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的搭建,将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税务管理应统筹业务与税收政策,实现税务成本的有效控制。
三、营改增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问题与处理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在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否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在此基础上,对于增值率超过29.39%的营改增项目,选择新成立小规模企业税收成本较低。
(二)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适用情况与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施工企业仅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相应人工、管理等费用,而不负责工程主要材料采购,即以行业所称“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二是项目工程建设方负责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等的租赁与采购,施工企业只负责组织人力实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劳务,即为行业所称“甲供工程”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三是对于营改增实施过渡期间的“老项目”,施工企业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这里所称的“简易征收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以施工取得的全部收入(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施工方取得的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文件在此处赋予适用企业主动选择权,主要考虑过度期间,一些分包施工企业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总包施工企业无税可抵,从而增加企业税负,造成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这也为企业选择权的运用指明方向。
(三)过渡期间新项目与老项目的划分与认定
按照现行营改增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包括两种:一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里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开工日期如何界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根据现有的各类信息与税务机关实务管理中的做法,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总结以下三种情况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一是营改增之后,建设项目才开始施工,无论其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新项目。二是营改增之前,已签订合同,但未注明开工日期,建设项目已开始施工,由于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三是营改增之前,未签订合同,但建设项目已实质开工,营改增之后,继续进行施工,此类项目认定为老项目。综上,不难看出,营改增对于新老项目的界定,遵循实事求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规范合理。
四、营改增后工程建设项目税务管理措施
(一)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建立专门部门,合理安排人员,有效分工,保证营改增过度与正常运转。一是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购置相应设备,明确部门地位,实施全员全过程税务管理。二是制定施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有效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税务人员管理与考核机制,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风险管控为主要维度,建立关键指标体系,以内部控制与牵制,实现水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企业产业链管理
如前文所述,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联系甚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产业链条在流转税管理方面得以充分体现。同时,由于增值税抵扣计税方法的适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管理,对于上游企业要选择与总包企业纳税人类型一致的企业,使得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畅通,有效控制企业税负,对于下游企业要引导其提高施工企业的选择标准,逐步通过增值税抵扣特点的发挥,在降低施工企业税负的同时,有效降低项目企业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提升项目单位的竞争力。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OO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97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
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19年,从事税收工作13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97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1995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2001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_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IT治理的完善与否,一直影响着中国企业信息化成熟度的高低。3月2日,一份由知名IT公司的《2009年中国企业信息化指数调研报告》引起广泛关注:中国企业IT治理普遍欠佳,IT规划、IT制度体系和IT评估缺失现象严重,得分仅为2.69,垫底各项信息化考核指标。
暂且不去评论这份报告的科学性,但“IT治理”的发展趋势再次引起业界关注。
“治理”为何重要,打个比方来说,列车行驶中“管理”仅仅是执行,是开火车,是怎么开快火车;而“治理”则是规定在哪里修铁路、谁来做决策、谁来和怎么来约束火车在轨道内安全行驶。因此,虽然是硬币的两面,但是治理却更具统筹效应。目前,IT作为一项富有竞争力的战略资产越来越受到各企业机构的关注,而IT资产价值的充分发挥不仅仅取决于好技术,还深受IT治理有效性的影响。
《中国经济和信息化》编辑部对6大行业和机构的2010年IT治理实践趋势进行了调研。调研涵盖信息系统控制与审计、信息安全管理、IT服务管理、IT项目管理等IT治理范畴。
电信运营商:收入流失风险控制
2010年运营商运营收入流失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对计费信息系统的控制和审计成为电信行业实行IT治理的切入口。国际电信业的以往数据表明,约3%~15%的业务收入因为计费错误、欺诈、坏账等原因流失,而这些“跑冒滴漏”的原因来自于流程衔接、数据处理错误、信息延迟等。
从2005年~2009年,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的各省公司均在计费系统的IT审计上有大的投入。2010年,随着3G业务的展开,运营商对此项目的持续投入显得更为必要。IT治理,主要可以协助运营商从两个层面验证收入计费逻辑,从而规避收入流失风险:
第一个层面是从基础层进行控制,主要包括验证计费逻辑是否正确,计费协议有无违反约定;第二个层面是业务层,主要验证业务运营逻辑、业务控制各个环节是否合理。从审计视角给最终客户展示验证成果。
电信运营商对IT系统依赖性极强,而3G业务支撑系统不再是单纯的后台系统。更多厂商和增值服务商将加入产业价值链,更多维的批价模式和商业规则将并行。以收入流失风险管理为起点,开始全面的运营管理内控建设,将保证多方利益和结算的正确性,对电信企业正常运转产生积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 :优化IT运维与组织架构
随着“金税三期”全面推进,整个税务行业将成为“严重信息化依赖”的行业,以往停留在基础层面的IT管理将转向更高层面的IT治理。与税务IT角色的变化相适应,IT管理也将由早期的IT基础设施管理、目前的IT服务管理演变到更高阶段的IT治理。
在决策模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将原来分权模式变为了集权模式,将包括信息中心在内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全部划入了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在与中税协商量,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称呼信息安全系统和数据集中系统,作为总局信息系统的延伸。
在运维体系上,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参照国际标准体系ISO20000,基于ITIL框架建设运维体系;另一方面,形成两级管理模式,即以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省级集中后,税收信息化集中在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模式。
税务信息系统是一张铺就全国的无形大网,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提高税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参考,实行完善的IT治理势在必行。
银行业 :落实IT治理的理念和要求
IT风险管理停留于技术层面、IT审计人员不足、IT治理理念有待加强,这是银行业IT治理的发展现状。目前,虽有少数大中型银行已经建立起类似IT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但是董事会、高管层里面,比较缺乏具备IT知识的人员,战略规划、发展决策还不是十分到位,IT风险管理还简单停留在技术层面上。
由于没有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IT治理,有一些银行战略规划缺位。即使有战略规划,也未与业务战略协调一致。这导致IT方面重复建设、信息分割,缺乏信息的统一标准,管理滞后,系统很难整合。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步推进首席信息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合规管理框架,有效地控制信息科技风险,把IT治理的理念和要求落到实处。
从信息化角度看,银行业是走在其他各个行业之前的。而从IT治理角度看,整个银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高管层对IT建设的认识程度和管控程度还不够,尤其需要改变的观念是,大部分机构还是把IT单纯看成技术手段。
保险业 :从CIO制度开始
随着保险业从粗放式发展迈向集约化发展,信息化建设在保险业务的发展和改革过程中也与时俱进,IT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目前,中国保险机构、法人机构已经达到140多家,增长速度非常快,保险资产总额达到了3.8万亿元。这对保险信息化建设尤其是IT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国保监会信息中心处长李春亮表示,保险业IT治理的不断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目前已有五分之一的公司建立了CIO制度,CIO已直接参与到公司业务的发展与决策中来;其二,在集团化运作下,各公司按照集团化发展的战略,在信息化领域逐步走向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其三,结合业务发展战略,很多企业开始制定和实施信息化战略规划,确保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发展协调统一。最后,在信息化投入结构上,由于许多公司实行了信息化的绩效考评机制,投入结构趋向合理。
建立CIO制度,让CIO真正参与到公司业务的决策中来,这是信息化建设走向更高台阶的关键一步,以此为基础,高效率的IT治理自然就也能顺利展开。
地区电子政务 :优化绩效评估
经过多年发展,发达地区电子政务正从扩散期向整合期、融合期迈进,政务业务对信息化的依存度大幅提升,这为推行IT治理提供了前提条件。结合当前电子政务现状,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政务内生的动力机制,这需要把绩效评估作为发展电子政务的动力机制。
而如何对电子政务实施绩效评估,需要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具体而言,“广州模式”值得借鉴,其中,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和内外结合的方式、科学的指标体系、多元素参与的综合评分模式以及强有力的领导执行是四个成功的基本要素。
总之,运用特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对电子政务全生命周期的过程和结果、政府机构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政府机构做出综合性评判和改进建议,从而形成推动构建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作为新发展趋势,服务型政府的时代特征是信息化条件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职能模式,这为电子政府带来了新的挑战,而IT治理则是应对挑战的必走路径。
民航业:让IT与业务战略一致
目前,国内机场IT建设并不缺乏先进的技术与设备,而是需要先进的IT治理理念和方法。在集团化管理、战略功能转变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民航机场实施以COBIT为核心理论的IT治理,期待解决企业信息化与业务需求的一致性、信息化绩效评估以及IT职责划分与职能监控等方面的问题。
从IT治理角度看,机场信息化需要从IT战略与业务战略的一致性出发,不能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具体包括四个方面:解决集团化管理的内控整合,中枢、干线与支线功能转变中的IT支持策略,电子商务趋势的预测与对策,企业IT的绩效评估。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立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1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外贸环境的变化,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之后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在1994年开始首次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国共先后进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税调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我国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使得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成熟和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建设、操作流程以及实施效应上都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健全的地方。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较低,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对于增值税这样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广大的税种,征税与退税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规范,而仅以暂行条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规范,不但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也带来了执行中的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二)征税和退税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税和退税职责分配上的不均衡导致的利益冲突。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新的税收征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而出口退税额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导致利益方面的分摊不均,地方政府不负责出口退税的责任,就没有动力对出口退税的实施进行监管,出口退税制度难以优化。
2、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雍肿,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和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很容易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提下尽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风险,很少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实施上的困难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分离。我国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企业出口之后凭借有效单据去相关部门办理退税,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进行出口骗税,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我国出口退税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没有形成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人工成本高昂,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审批需要采用无纸化办公。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异,部门间的协作不顺畅。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制单明显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出口退税法律制定。
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中央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地方减收部分由转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调整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当前增值税征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在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下,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弊多利少,所以应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同时规范地方退税分担办法,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是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建立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定期评估制度,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退税标准,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与此同时,合理设计税种,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免抵退”办法,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退税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大有可为。
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出品退税的工作效率,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把各个分散的单位用信息手段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促进整个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的升级。在未实现基于业务处理的税务、国库、外汇等部门的大联网前,国库可以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纸质数据与税务电子数据的对审,确保预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的征管机制。
在出口退税制度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以进养出”的原则。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退税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要有效整合,形成强有力的出口退税监控体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实行多元化的退税申报方式,提高退税工作效率。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的操作、管理、监督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预警分析系统,加强事前预测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骗税活动。三要加强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管理,严格退税专用税票的发放和检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衔接性,出口退税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通有无,共同进行,有益于对出口骗税工作进行有效防范。四是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出口退税债务责任,国家应该以税务关系为中心,以税收法定为依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的时间保证制度和延期退税的滞纳金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明确赋予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权利。
(六)加强退税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