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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则。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应当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相应优先,但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一般来说可以扩张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然而,如相对人的利益涉及社会公益时则持有人利益并不当然优先;而其利益的优先也不构成对其他相对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独立的专业受托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勤勉、谨慎的积极行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现和基金制度存续、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并且,在信托机制与投资需要下其依法拥有“绝对”的权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为重点与中心。同时,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受托人之间天然的利益冲突,并且还会因基金管理人的营利本质及相关制度设计的负面影响而愈加严重,从而基金制度理论价值的实现必然依赖于客观有效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公司治理具有内因性和基础性之价值与功能,具有治理成本与信息上的优势,是基金制度价值得以实现的核心组成。并且,在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与外部约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更具有相应的时代价值。为实现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础价值与功能,法律法规设置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基本治理原则,并以此指导着相关法制与实践。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具体意义上应当如何适用呢?也就是说,该原则所规定的究竟是绝对的优先还是相对的优先呢?如果是相对的优先,那么其相对于谁、适用范围有多大?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与论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法律依据
我国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证监会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均在保护基金管理人股东利益的同时,要求保护其他相关当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诸如《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规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确之相应内容。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其贯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关规范的始终。其本质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体现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优先考虑持有人的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持有人利益为首要选择和基本中心。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仅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摈弃,而且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大演进,即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需要在治理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个(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优越于其他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优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关系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法律边界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组织。信托制度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与法律基础。基金投资人之所以将其所有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全部的经营管理权利均交付给基金管理人而仅保留了受益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够的专业技能并且会尽忠职守、勤勉谨慎地为其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与投资需要而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利,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委托人的权利与利益发生改变;而委托人则必须接受其管理和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却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对其行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监督。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须要对基金管理人课以信赖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利以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其特殊企业经营组织性质,无论其地位如何重要、权利如何广泛,作为受托人与经营者,其一切行为都必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服务。因此,该优先原则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下的优先,并且应为相对的优先、整体意义上的优先,而非绝对的优先、个体意义上的优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优先。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而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亦要求上述主体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其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从法规的相关文字表述上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员工的要求,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之中对相关当事人信赖义务的具体规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进一步来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体概念,是由具体的众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组成的。我们所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是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而言,而非个体利益。或者说,即便出现对个体利益的考虑也必然是在符合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须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可能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正是通过集体决策的相关机制对此加以协调与解决。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质上归属于自身而与整体无涉的权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时受托管理多个基金,而在这些基金之间,无论其受托时间先后、资产规模大小、采取开放或封闭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间均无优先与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在同一基金的具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其利益亦应平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否则,即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约之行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扩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否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参加其他法律关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具有相应的必然性与正当性。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直接将此优先原则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5]那么,该原则是否可以扩大化地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关系中的交易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呢?
首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以优先于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员工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决于其自愿以及积极行为,并且,我国基金的设立、销售等亦依赖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与工作。那么,在以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的私法视野下,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须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戏规则”,必须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规范,事实上可以理解为是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与要求。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则,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股东、员工均应予以遵循。
具体就公司的股东和员工的权益而言,其作为公司法人的具体构成,是特定的法律拟制人格的实际行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其内部主体的行为或行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为抽象的法律拟制之人,从理论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决策决定于公司的股东,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为在客观上最终都必然是通过其员工的行为与选择来实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请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例外。正是员工的相应具体行为才能使拟制的公司法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其不仅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这样的责任与约束,才会有上述的选择与行动。进一步而言,公司的股东、员工都具有相应的选择权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亦为保护其利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之,当股东、员工不选择退出时,由于其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其必然应对公司负担起具有相应特殊内容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而不得违反。进一步来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实现,也最终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具体行为之上。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主体的一系列的具体行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内部主体应当承担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将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见,公司的股东、员工的利益与个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较,前者的选择与行为决定了其利益的实现应以基金制度的存在、发展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这是市民社会中自由主体自愿选择与法人制度客观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担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参加任何基金法律关系,则即无遵循上述优先原则之必要与可能,也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能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需要具体分析和判定。
目前来看,我国基金管理业务与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为重要的经营领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并且,从目前的客观实践来看,并不存在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为360.04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费收入,为313.4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87.06%。[6]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从事其他盈利活动并取得的利益,其可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运用固有资产进行投资、参加到其他各类法律关系之中。目前,这些非基金业务正呈现日益发展的态势。就社保基金管理业务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时、长盛、国泰、南方、招商、华夏、嘉实、鹏华和易方达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的社保基金总规模达2377.55亿元。就企业年金管理业务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达、南方、华夏、广发、工银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管理的企业年金总规模达到435.46亿元。[7]就其他如专户理财业务(基金一对一、一对多)、咨询业务等其他业务而言,亦有着大幅的增加。
可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业务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客观存在,且处于不断发展之中。那么,就这些脱离了基金法律关系的活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否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上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等直接利益相关者。
理论界对“利益相关者”的内涵与外延有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诸多分类方法,然就其利益与公司及公司行为是否直接相关为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前者既包括物质资本出资者,如股东、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出资者,如各级员工。公司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着其客观、具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或者是否能够完全实现,反之其行为亦对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响。后者则是指诸如社区、政府、社会公众、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等与公司经营行为有着间接利益联系的主体。也就是说公司及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直接给其带来利益或者说具体地给其某种利益造成损害,但从长远、整体或间接的角度而言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是公司治理所应考虑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参加者。间接利益相关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内容上的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对其进行考量,但一方面无法确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为足够;另一方面也无法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体的比较,其至多是一种抽象的原则或者是无法确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进而无法获得立法上的切实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诸多主体、诸多行为的影响,甚至更多的是经营者的价值取向、个人偏好等随机因素。[8]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权衡与比较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群体中应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主体的利益比较时亦不例外。 转贴于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关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股东、员工以外,还存在着基金公司在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以及运用固有资产时,与之发生相应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归于债权人范畴,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同为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市民社会中,各种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并无谁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均可能负担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也没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却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则,其强调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公权力要介入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相应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这一更高层次的法益,限制和牺牲某些私人的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将在所难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说集团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债权人、股东、员工的普通债权相比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会性,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更多的影响和意义,因此而产生的两者的不平等具有相应的经济法视野下的正当性。并且,就字面意义而言,这种经济法意义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应立法中有所明确规定而非仅仅是理论分析。
从抽象意义上来说,公司所从事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存在着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具有长远上和整体上的一致性。从之前的数据分析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管理费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偿债能力与利润水平的客观保障。因此,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基金制度的长期的有效发展,是对其他债权人的真正、客观的保护,符合其根本的长远利益。而如何保障相关当事人能够理性地认识长远利益、服从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予以正当行为,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观的长远利益原则与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需要强调或强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实现。
进一步来说,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缘起、功能定位与社会现状,甚至是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其发生相应法律关系时可以充分预见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与必然,能够充分知晓其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损害。即便此时该公司可能还未成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业务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为基本与核心的业务,是投资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而且,在实践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仍可推定其具有预见的可能与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对某种行为或某项权利有明文规定,那么,即可认定当事人在实践之中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为治理原则,暂且不论相关法规的真实意思或者说是否正当,至少仍可以此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应当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应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交易时,其明知交易相对人为基金管理人、负担着法定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义务而仍与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实所赋予的自由选择和自我救济的权利,因此,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的后果。或者说,其他债权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其他交易时,即默视地附带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优先的限制性条件。而此条件并不影响债权人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自由,不构成对其真实意志的妨碍。除非特定当事人能够充分证明其没有认识到交易对象与基金现有或可能的关联,或者说其有足够、充分的善意。此时,则应由执此主张的相对人负担举证义务,以获得相应的撤销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似乎可以排除其证明的可能。并且,客观上,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仍可以通过私法自治而获得相应的保护,公司法制也认可并且通过相应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对经济法视野下社会本位的思考,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体共同之长远利益的实现和其他债权人的交易时的认知与选择等性质的分析,结合基金法制的价值目标与法律特性,笔者认为,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债权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须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在其利益与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重。
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原则有例外与限定。
如上所述,原则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优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股东、员工和其他债权人。然而此优先亦非绝对的优先,其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从事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业务中,由于事实上投资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从管理人的性质上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时亦承担着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间在地位、权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信赖义务。如此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对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而言,则应至少存在平等的关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发生冲突时予以平衡。此应为上述优先原则的除外特别情形。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资产之间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严格划分与相互独立,那么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债权时,除非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具体利益,或者说将客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和活动,方可依据持有人利益优先之原则加以调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经营时,或者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影响更为间接或抽象时,则不应适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并不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排斥其他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实现,更不否定债权在本质上的平等性。举例来说,如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时,应当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谨慎地考虑是否可以宣告破产,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时可以限制其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等权利,但是,在宣告破产后,其他债权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无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顺序的平等的受偿权利与机会。
四、小结
在相关立法中,存在着对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其规定的内容与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关系的相对优先。并且,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整体利益的优先且不适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的多个基金的持有人之间。而该原则并不能简单地依法规的字面规定而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说,是否能够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与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视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公司及其股东、员工应当时刻遵循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宗旨和准则,除非公司尚未成为基金管理人或没有加入基金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关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业务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而言,原则上由于社会本位和长远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选择等原因,亦应服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之规定和原则。但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与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无优劣轻重之分,在无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时应予以平等的对待。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仅适用可能直接影响持有人具体利益实现之情形,不构成对其他债权人债权的根本否定。
注释: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条。
[2]《证券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二条。
[3]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5]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中虽均以“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用语,但究其实质却是以基金法律关系为前提。而事实上,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客观实践中均无法等同。具体分析可参见奚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与现行立法检讲,楠京大学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总第33期)。
摘要:目前证券投资实脸成为金融专业教学过程中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笔者认为在当前证券投资实验中仍存在若干问题,如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脸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论文结尾处提出了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关健词:证券投资实验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
金融专业学科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实验由于其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已成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通过模拟实验,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能帮助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将跨课程的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如组织学生参与某些金融期货经纪公司联合媒体举办的沪深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和我校金融学院举办的炒股大赛,在教学过程中购买模拟交易软件,通过这些途径,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禾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促进理论知识的吸收和深化。
一、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实验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证券投资分析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分析技术,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术等。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是一门综合应用的艺术。证券投资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即通过对各种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分析,来判断证券价格的变化。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证券投资分析的不确定性增加。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灵活地、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手段,来判断和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对证券分析技术的主观理解和运用这些技术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会导致证券投资分析的结果大相径庭。技术是是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础,而综合应用的艺术则更高一个层次。
二、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实验具有实习性、综合性、协同交互、时间集中、资源独享、实验过程与结果不确定、实验要求高等特点,合理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予以确定。
(一)两种实验倾向的侧重点和考查标准不一样
目前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实验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即实验就是通过做模拟操作,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
1.实验的侧重点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技术,则在实验的设计过程中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则在实验设计中要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综合应用和熟练掌握上,而对证券投资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验要求则相应降低。
2.考查的标准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上,则实验结果的考查将会是证券投资分析的最终结果,即模拟投资的结果是底是亏、盈利或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则实验结果考察的目标则在于学生对各种分析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拟投资的结果并不是考查学生实验效果或者学生实验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实验解决的着重点不同
在非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验过程中,我发现将证券投资实验目的放在提高学生证券投资技巧或者综合应用上,效果并不好。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所以,直接进人模拟投资分析过程,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实验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达到。
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学生来说,很显然首先需要解决的间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主要应该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原理、对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各种证券投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证券投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的能力。
(三)分析软件花样众多,学生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各种信息
能熟练运用各种证券分析软件和交易系统,对于对于学生能够进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该过程,因为在证券投资课程学习中一般不会对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过多的介绍,所以,如果没有该过程的准备阶段,将会使学生在后面的实验过程中无所适从。
(四)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验
在目前的证券投资实验中,技术分析往往被学生所推崇,但实验过程往往也会有问题出现,即对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种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应用规则繁多,在现实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实验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鉴别和运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实验工作被忽视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的其他统计分析技术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实验不能够促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基本分析技术,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往往会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第二,忽视该部分的实验,无助于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不可能学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统计分析技术。
另外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这部分实验的缺失,将使实验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投资者素质的逐步提高,价值投资的理念正在被市场所广泛接受,而价值投资的理念要求投资者必须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过基本分析方法来判断大势,寻找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如果不对基本面进行分析,仅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资,如同打牌时不看牌,风险可想而知。
三、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在金融专业课程的教授中,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教科书中的理论相呼应,及时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我认为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在该阶段的实验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首先由实验教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对分析软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的安装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进人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部分、个股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由学生自主的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感性认识。
(二)改进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
技术分析实验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要讲解要求学生掌握各种主要的分析技术手段的原理,特别是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计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种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会明白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二是要让学生对各种不同的应用规则进行实际验证。该验证过程对于学生掌握技术分析方法极其重要,因为技术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在证券投资课程中虽然有老师已经讲解过,但学生根本没办法在短暂的课程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各种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如何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验证。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必须设计好各种技术分析手段的实验内容和步骤,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学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让学生掌握原理的步骤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这些内容,在学生对应用规则进行验证的时候,每个技术分析方法需要验证哪些内容,怎么去验证,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作为一个重点
在实验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思路应该是,在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当前的形势如何,未来的经济政策的走势会怎么样,哪些行业值得投资,值得投资的行业里那些个股又具有投资价值。方法上主要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手段上主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以及财务评价分析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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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一般有专职教师、退休教师和兼职教师三部分组成。好的教材要有教学丰富的教师进行编写,而且编写工作比较复杂。独立学院兼职教师工作忙,一般不能参与;退休教师年纪比较大,一般也不会参与;而专职教师一般是刚毕业的硕士或博士,甚至有的独立学院招聘本科生,他们的教学经验还在慢慢摸索当中。特别是一般独立学院的待遇等方面跟不上,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很不稳定,这造成了教材编写的困难。《证券投资分析》课程要求实践经验非常强,要求从事过证券实践的教师来编教材,而一般的独立学院教师很难做到这点。
二、学校征订不适用的教材
由于没有合适三本的教材,相关的独立学院又没有编写教材。有时一些独立学院为了某种经济利益,与教材出版方联系,在没有征询任课老师意见下订一些教材。这些教材不符合三本学生的教学要求,有时还有质量问题,甚至出现错误情况。以致,任课教师在讲课时如果按教材讲,学生反映理论性太强,很难听懂;如果按教师自己备课来上课,学生感觉不知道讲哪里,书本上找不到。
三、完善独立学院《证券投资分析》教材建设的建议
(一)增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
实用性强的教学内容更能调动学生学习证券投资的积极性。把证券教学内容用证券交易流程来表现,证券交易流程可以划分为准备、分析、决策和交易等四个环节,具体内容如下。1.证券交易准备环节:(1)学习证券基础理论知识,比如证券、证券市场、证券交易规则及证券术语等;(2)学会证券行情软件的应用,这是实践性教学的重点;(3)证券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学会怎么查找证券信息,怎么处理信息。2.证券交易分析环节:(1)对大盘或单个证券进行基本面分析,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等内容;(2)对大盘或单个证券进行技术分析,重点内容熟练掌握K线的识别与运用、K线形态的识别与运用、成交量、MA、RSI以及KDJ等指标;(3)证券的估值和定价这部分内容难度比较大,掌握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4)利用基本面分析、技术面分析解读、研判大盘(上证指数和深圳成指)和单个证券的走势。3.证券交易决策环节:主要有策略技巧选择和证券交易决策两方面,比如买卖量、止损点以及长线操作还是短线操作等方面的内容。4.证券交易环节:包括开户、委托、竞价、交割等具体内容。从这四个环节来安排证券投资的教学内容,实践性和操作性更强,而不像常规的介绍基础理论知识,这样学生也更容易接受,更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增加实训内容
三本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高,而证券投资实践性又很强,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要制定《证券投资实训手册》。证券投资实训内容主要有:证券行情分析软件应用与证券信息搜集实训、证券即时行情分析实训、证券交易实训、技术分析实训、基本分析实训、证券投资风险防范与管理实训以及证券投资技巧与资产配置策略实训等内容。这些实训以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学生完成后上交给教师进行批阅,这样教师能在“做中教”,学生能在“做中学”。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独立学院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招聘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并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这样独立学院的队伍才能稳定。创造条件让教师参加更多的学术会议、教材研讨会等科研活动,让教师知识丰富,教学能力强,这样才能为编写独立学院实用性教材提供师资储备。同时,独立学院要提供一定的科研平台,鼓励独立学院的教师进行科研活动。一个独立学院很难开发像《证券投资分析》这样应用性强的教材,可以联合多所独立学院一起编写教材。教师可以探讨在教学《证券投资分析》时所遇到问题,分享成功的教学经验和案例,这样编写出来的教材效果更好。独立学院培养应用性人才,只有用人单位才能检验培养的人才是否合格。可以邀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机构部门人员来参与《证券投资分析》教材的编写,甚至可以聘请这些证券机构部门人员来担任评审专家,这样编写出来的教材实用性更强。
(四)规范教材征订工作
独立学院可以组成一个教材建设监督小组,加强对教材征订工作的监督,不要为了目前的利益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尽量征订一些适合独立学院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强的教材。这样能减轻任课教师的工作负担,也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模拟教学法;实践教学;《证券投资分析》课程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行为引导型的教学方法,具体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模拟某一角色或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中,进行实践能力训练的一种典型的互动教学法。在教学中,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原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能够进行具体的操作。鉴于模拟教学法所具有的这种特点,在《证券投资分析教学》中运用模拟教学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模拟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一)设立综合模拟实验室
在教学中设置模拟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机构,模拟主要是证券投资业务流程。通过设立模拟实验室,学生可以真实地充当上述模拟机构中的任一角色。设立模拟上市公司,学生可以参与股票发行及其上市的一系列过程,如公司股票发行前的准备、发行的过程以及最后的上市交易,学生可以参与制定上市公司的章程、相关的制度以及模拟证券发行的过程,从而较为熟练地掌握证券市场中的专用术语,如“IPO、路演、股东大会、分红配股、资产重组、破净、破发”等。设立模拟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使学生真实地了解整个证券业务交易与结算流程,明确证券交易中的开户、委托、竞价、清算、交割、过户等流程和具体操作。
(二)利用模拟软件进行证券投资模拟交易
证券投资模拟交易采用学校提供的专用模拟仿真软件,该软件可以提供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实时行情价格走势,包括沪市以及深市的实时行情的推送以及全球股市的走势、基金以及期货的行情等。通过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实践操盘水平,帮助学生熟悉证券投资的技巧和方法,便于学生在不同的证券市场进行模拟交易,对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以股票市场为例,阐述学生利用模拟交易软件的具体过程。根据课程的安排,教师统一规定一个时间段(一般为1-2个月),让学生在这个规定的时间段里进行股票模拟操作,模拟操作结束后根据个人账户中的总资产、收益率等确定模拟交易的最终成绩。具体操作如下:首先,通过学校提供的专业模拟软件进行模拟交易,考虑到用户上网方式的多样性,学校提供的软件要能够满足多平台运行的要求,同时要能够实现数据的同步,便于学生进行跨系统和跨平台的操作。其次,学生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进行模拟股票交易平台的注册,注册成功后,系统给每个用户提供10万元的虚拟资金进行模拟操作。学生在实际的股票交易时间段内进行交易,模拟系统自动记录模拟者的交易记录,核算交易成本、持仓数量、股票市值、浮动盈亏比例等内容。学生通过模拟平台进行选股及其买卖的时候,要写出投资分析报告,对股票进行分析。分析要着重从基本面和技术面两个方面进行。基本面分析包括相关个股的背景资料、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前景展望、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一个成熟的证券投资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基本面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的指标很多,比较经典的有移动平均线MACD、相对强弱指数(RSI)等指标和一系列证券投资理论。由于证券投资分析的实践性和时效性都比较强,有关证券投资的技术面分析种类也非常多,同时新的方法和技术指标也在不断涌现,加之现在的股票交易软件均支持自己编制指标,导致技术分析种类非常繁杂。对于技术指标的应用,要求学生选取自己比较熟悉的技术指标进行分析。通过模拟操盘,可以让学生体验到零风险的真实股票交易,使学生真正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将极大地激发学生对股票市场的关注,激发学生对证券投资知识的兴趣,并将课堂中所学到的基本面、技术面分析知识应用于投资实践中,切实加强应用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到证券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学习
设立模拟证券公司可以较为直观地给学生提供一个流程,但同时也要加强同证券公司的联系。学校可以与证券公司联合建立校外“证券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进行参观和相关岗位的实习。学生在证券公司进行实习的时候,可以了解到具体的开户、委托、买卖、清算等一系列市场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熟悉证券公司的运作机制,给学生留下直观的印象,同时通过和股票交易大厅中股民的交流,也有助于学生融入股票投资中去。
二、模拟教学法在《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实践教学中运用注意的问题
(一)缩小虚拟与现实的差距
由于在模拟股票交易系统中的资金是虚拟的,学生在运用虚拟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常常会忽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在操作中随机性强,同时多进行满仓操作,风险加大。对于模拟炒股来说,要控制模拟资金的规模,过于庞大的虚拟资金会直接影响现实中股票价格的走势,使得模拟操作无法真实反映学生的成果。同时,学生首先要做的就是端正态度,认识到模拟炒股就是在一个没有风险和压力的环境下检验自己的选股策略。教师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努力缩小模拟和真实之间的差距。建议学生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小规模的实盘操作,使得学生能够以一种认真的态度去对待,体会模拟与实战的区别,尽可能减少投资的盲目性,进而减少损失。
(二)不能完全以盈亏评定学生成绩
股市变幻莫测,难以准确地加以预测,市场上的各种因素都会对股票市场的行情走势产生影响。股市中采取什么样的投资策略会直接导致不同的投资结果,短短几个月的模拟交易成绩无法反映学生的真实成绩。可以说,模拟炒股的成绩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这就要求评定学生成绩的时候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其他方面的表现加以综合评定。教师要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方法,便于对于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分析教学的创新,如采取权重系数不同的平时形成性考评与期末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三)教师要及时跟进指导
模拟炒股持续时间比较长,如果教师不能及时对操作结果进行点评,将会极大地挫伤学生模拟的积极性。教师可以采取小组学习的方法,指定不同的小组,由小组推举一个小组长负责本小组模拟炒股成绩,由教师对各小组的成绩进行排名和点评,这样不仅会使得学生的参与兴趣更加浓厚,而且可以从中发现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加以纠正等,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使学生的投资分析能力不断得到提升。
(四)用实践指导理论教学
由于股票市场具有很强的实时性,有些理论还没有学习到而在实践中就已经发生了。因此,该课程的教学可以考虑打破教学常规,用市场指导理论教学,甚至可以让学生先体会市场的各个环节,回过头来再学习理论知识,而不应该教条地一味只根据授课计划安排教学。同时,还可以考虑以市场行情特点来安排教学。模拟投资教学法无论是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方面,还是在教学效果方面,都具有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因此,在教学中需要继续进行分析与探索,弥补其不足,使这种教学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教学。
作者:张建江 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证券投资学作为一门完善的课程在我国不过二十年的历史。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一些财经院校开始开设《投资学》、《证券投资学》等选修课,但基本上没有形成系统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多是讲授证券方面的知识,内容杂乱,且各高校师资、教材奇缺,不同高校授课内容差异较大。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社会上也形成了证券热和股票热,民众迫切要求了解证券知识。在此背景下,高校证券投资学课程也逐渐发展。但当时的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内容大多以证券的类型、证券市场的组织以及西方的证券投资理论为主,虽然奠定了厚实的理论基础,却缺乏证券投资实务操作方法、投资技巧等,学生所学投资理论仅仅限于死记硬背的理论,既不能应用于实际投资,也无法通过实践得以巩固。然而,现代金融业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理论知识的高级人才,也需要同时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复合人才。2000年以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部分高校开始建设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室,部分高校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分为侧重理论的证券投资学和侧重实践的证券投资分析,有的高校还专门编写了证券投资学实践课程教材,如证券投资实验教程等,证券投资实践教学逐步发展和完善。至此,虽然证券投资学课程的教学已经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融入了实践教学,但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仍面临诸多问题:首先,证券投资学实践课程时间有限。证券投资学实践课程的教学学时一般在16学时左右,有分散在整个教学学期的,也有集中在一周的。但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都面临着模拟实践交易时间与真实市场行情有较大差距的问题,特别是交易时间一般也是学生上课时间,这就容易错失一些实践机会。特别是集中实践的,还面临着真实交易仅仅只有上实践课程的短短一周的时间,证券投资理论和分析方法等都无法得到有效应用和实践。而对于没有开设证券投资实践教学的来说,仅仅教授证券投资理论既缺乏对学生证券投资实践操作的授课,也无法使学生真正掌握证券投资理论,学生也难以将所学理论应用于证券投资实践。其次,对于学生的考核过于简单。证券投资实务的目的是投资获得收益。直观上,对于学生证券投资实践的考核也应该以其投资收益作为考核标准。但一方面,我们的证券投资理论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理论为主,其投资理论都是建立在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从产生至今不过20多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发展程度相比差距甚远。因此,在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应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投资理论,特别是在短短一个学期甚至一个星期的时间里运用,大多情况下并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受到政策、投机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学生在证券投资模拟时间过程中盈利更可能是运气的因素占主要。因此,简单的以盈利与否及盈利多少来考核学生证券投资学实践过于单一。
二、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探讨
基于以上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中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建议一套科学、合理的证券投资学教学模式和方法,以指导证券投资学课程教学尤为重要。具体包括:
1、及时补充更新证券投资理论。
无论是进行证券投资理论研究,还是进行证券投资实践,都需要遵循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西方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迄今已有400多年,西方证券投资理论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伴相生。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是证券投资理论发展的突出特点。因此,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紧跟证券投资实践的发展,总结证券投资实践经验,不断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理论。在证券投资学教学中,除了经典的道氏理论、股利贴现理论、证券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有效市场理论、期权定价理论等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论外,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均衡理论、资本结构理论、随机游走与有效市场理论及期权定价理论等必不可少。同时,新的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方法也要及时更新。
2、建立基于移动终端的开放式的证券投资模拟平台。
随着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发展,建议一个随时可供学生模拟交易的证券投资模拟平台已经具备可行性。2000年以来各高校建立的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室大多是要求在固定的实验室进行模拟交易。这种实验室虽然能让授课老师方便集中学生进行集中实践,但是却在时间上极大地限制了学生进行模拟实验。而基于移动终端的开放式的证券投资模拟实验室可以很好的解决学生只能在实践课程时间进行模拟交易的问题。而且,学生在课程结束后继续进行证券投资模拟实践,以进一步加深对证券投资理论的理解。此外,还可以通过举行证券投资模拟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竞争是最好的激励。在学生对于证券投资感兴趣的基础上,采用模拟比赛的形式,可进一步激发学生运用所学证券投资理论进行证券投资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联系。
证券投资模拟实践虽然是以实际的证券市场行情一致,但模拟投资与真正的证券投资仍有不同,包括交易流程、直观感受、投资心理和心态等。因此,与这些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联系,甚至达成实习定点单位协议,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学生到公司进行参观、学习及实习,让学生对证券投资有一个真实、直观的感受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学生通过参观、学习和实习,可以发现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既让学生带着问题进行理论学习以解决实际问题,也能加深其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其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室金融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出口。学生在校期间能亲身感受以后可能的工作岗位运作流程,可以加深他们对于证券行业的感性和理性认识。甚至,学生在实习中,公司可以进一步深入了解学生,而从证券公司获得工作岗位。
4、建立综合考核体系。
虽然真实的证券投资以投资收益为目的,但证券投资学教学不仅仅是获得投资收益。因此,证券投资学课程对学生的考核不能仅仅以投资收益为标准。特别是在有些情况下,有的学生可能在模拟投资初期由于运气或其他因素遭受较大损失之后失去兴趣。而初期获利较多的学生也易认为获利丰厚、其他同学不容易赶超自己而失去积极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除了传统的考试、出勤等考核内容外,可以结合投资收益,并结合学生的证券投资分析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一是每次课前的学生时事新闻政策分析。证券投资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基本面分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可以在每次上课前,留出5-10分钟的时间,让学生结合自己所投资的证券对影响当前证券市场的重要时事进行分析,并进行考核评分。二是采取多帐户进行证券投资模拟实践。即给每个同学分配A、B两个帐户,A账户用于赢利比赛,取前1O名加分;B账户用于亏损比赛,用于体验与书本知识相反的操作,也就是理论不提倡的操作理念,取后1O名加分。最后综合A、B两个帐户的情况对其证券投资模拟进行考核。三是要求学生每周进行投资分析和总结。学生在了解和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过程之后,进行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并不难,随便选择一只股票就可进行买卖,甚至在运气比较好的时候,还可能盈利不少。但进行证券投资模拟的主要目的是运用投资理论来指导投资,因此,运用证券投资理论进行分析后再投资才能真正发挥模拟投资的效果。
三、心得体会
1、引导学生关注经济信息。
资本市场是受宏观经济政策驱动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如此,发到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也是如此。只有了解、掌握、理解国家的经济政策,才能在股市大海中自由翱翔。也只有深刻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才能正确把握投资机会。具体到课程教学中,可以让学生定期分享、分析当前我国的各个层面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新闻,比如每次课前安排一组同学播报、解析最近一段时间影响资本市场的一些重大经济新闻。在此,特别要强调学生对于新闻的分析,同时老师再进行进一步的点评和分析。一方面让学生了解我国经济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另一方面让学生分析其对投资的影响。
2、鼓励学生小规模的真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