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企业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2009年全市国税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一是税收收入持续高质增长。二是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运行。三是税负率和征收率继续提高。四是重点税源企业税负预警机制基本建立。五是全员岗位培训大力推行,岗位技能竞赛广泛开展,市局人才库初步建立。六是为纳税人和基层服务进一步优化。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二)认真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内外宣传和培训。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跟踪调研。积极做好预征工作。继续抓好房地产等行业所得税管理,巩固和扩大征收阵地。积极推行部分企业所得税按预缴率征收工作。
(三)防范执法风险。增强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争取不出问题或不出大问题。特别注意防范服装加工、废旧金属回收及加工、外贸出口等税收管理中的执法风险。
(四)加大稽查打击力度。突破“办案是破坏招商引资环境”的误区,重拳出击,打击偷逃骗税。加强与公安经侦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把案件办得更顺利、更圆满。实行稽查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办案效率。
(五)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检查。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深入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
(六)理顺机构职能。根据新所得税法实施的工作需要,在市局机关增设所得税管理科。将县(区)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简并一个税源管理科,组建纳税评估科。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全面规范稽查机构设置。
(七)强化税源分析监控。出台《税源监控预警管理办法》,完善税源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税源分析机制。出台《税收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加强税收经济分析,提高分析质量与效率。实施项目管理,打破部门分割,发挥整体效能,每季(半年)分二个层次召开税源、税收经济分析会。
(八)加强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大力开展评估案例交流,每季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利用。将纳税评估与日常税收检查以及部分行业专项检查有机结合。
(九)加强各税种管理。加强“两税”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以“一四六小”为抓手,加强增值税管理;做好消费税税基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加强所得税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和检查,做好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改进和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联合审计和反避税工作力度;落实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全面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退税申报审核,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同时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把工作重心从政策管理转移到对税种的管理上来,积极研究管理中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办法。
(十)持续推进征管创新。制定《征管项目成果推广落实考核办法》,加大对原有创新项目的推广和落实力度,不断扩大征管创新的成果。积极探索征管制度、手段的创新办法。
(十一)研究解决税收管理新问题。高度重视关联企业、服装行业、超市、加盟店、小规模商业企业等税收管理新问题,积极研究探索强化管理的新办法、新措施。出台《服装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超市机打发票管理办法》。
三、着力加强经费管理
(十二)合法合规筹措资金。加强与地方党政的协调,切实“带好队,收好税”,做到有为有位,以实际行动争取各级政府给予国税部门尽可能多的经费支持。
(十三)科学合理优化公用支出结构。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研究制定系统招待费节减办法,合理控制招待费支出。严格控制车辆购置,加强车辆使用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支出。开展争创节约型机关活动,节约办公经费。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十四)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决策程序,坚持集体理财,健全经费开支使用管控机制,提高经费开支透明度。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按权限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审批权限的规定,严格工程建设、大型设备采购等事项的报批。加强财务审计,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
四、有效增强干部队伍动力
(十五)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初步建立*国税人才库,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十六)进行稽查“主查员”试点。在稽查干部队伍中,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拔部分人员为“主查员”,对“主查员”落实相应的责任和权力。
(十七)重视年轻干部的培养。真正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当作一种责任,政治上悉心引导,工作上大力支持,生活上无私关心。放手让年轻干部施展身手、展露才华,对德才兼备、积极进取、群众公认的年轻干部,大胆提拔重用。有计划、分批次地让年轻干部到艰苦地区、复杂环境的前沿阵地,接受磨砺和锤炼。
(十八)开展解决非领导职务问题的调研。
五、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作风建设,打牢思想基础。加强班子决策力、战斗力、执行力、凝聚力、影响力等“五力”建设,建设风正、心齐、气顺、劲足的班子。建立定期考核、评议、点评、提醒谈话机制。加强组织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使用干部。
(二十)建立干部“流动”常态机制。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轮换、城乡交流、上挂下派、领导干部交流等一系列干部“流动”常态机制。
(二十一)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全面贯彻落实《*-2010年*国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国税系统设区市国税局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开展各层次、各类别的培训。突出培训重点。在培训内容方面,突出对岗位技能、新知识的培训;在培训对象方面,突出对“十员”的培训,尤其是税收分析员、管理员、评估员、稽查人员的培训。针对成人教育培训的特点,改进培训方式,努力在培训课时安排、课程内容设计、培训方法技巧等方面采取一些新举措,提升培训效果。
(二十二)狠抓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抓宣传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抓制度机制,落实惩防体系基本制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抓监督制约,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两权”监督制约,深化政务公开,加大税收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抓政风行风,认真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
(二十三)推动国税文化、学习型组织建设。保持近年来国税文化建设的良好势头,以开展各种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国税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增强干部、组织的学习能力。
六、努力提升服务协调水平
(二十四)强化为基层服务。落实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困难,协调地方。加强工作指导,对主要工作应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同时注意执行中的纠偏。制定政策、布置工作时,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对基层的请示事项,及时研究回复。大力清理、整顿各种不必要的文件、会议、评比和检查等项目,减少基层材料上报量,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改善基层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继续落实基层经费最低保障制度,确保经费向基层和征管倾斜。
(一)税负较低,容易被忽视。众所周知,印花税虽然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它一直以来,始终作为一个低税负税种存在。这种较轻的税负在考验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同时,极易被纳税人所忽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亦不例外。目前在曹妃甸工业区施工的建筑队伍,规模各异,形式多样。除规模企业外,很多小建筑队、个体户对印花税知识知之甚少。这些纳税人并不排斥缴纳印花税,通常是抱着“缴不缴都无所谓”的态度,地税机关要求缴就缴,不要求也不再主动申报。同样,作为地税机关,在建筑业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精力肯定会放在流转税、所得税上,忽视印花税管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纳税地点不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于1988年出台后,虽然又经过修订,但通篇没有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通常的理解就应当是纳税人机构所得地。而1989年当时的河北省税务局以〔89〕冀税二字第19号文件明确:“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而印花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条例》所列举凭证的书立和领受行为。由此可理解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应税地点应为合同签属地。而从现实情况看,合同签约地点可能在甲、乙双方或第三方任何一处,以该行为发生地确定纳税地点显然不准确。尤其对施工方来说,机构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双方地税机关似乎都有管辖权,但法律依据都不充分。作为一个税种要素,这种规定很不严谨。
(三)分转包合同印花税容易流失。一般区县建设中,受工程项目多少和工程规模大小影响,分转包形式并不太多,而对于曹妃甸这种正处在全面建设的新工业区来说,没有一个工程不涉及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分、转包。《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由于税收宣传和征收管理的不到位,总承包企业所持分、转包合同,分包企业所持下一级的分、转包合同,极易忽视完税。
(四)完税时间滞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纳税凭证在书立和领受时。目前我市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印花税管理上,自开票企业可能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方式,而大多由地税机关代开票企业会在代开建筑业专用发票时缴纳印花税,这样由于企业内部合同(或工程)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的业务衔接或合同签订日期与拨付款日期档期过长,都会造成印花税完税时间的滞后。
二、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规范应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首当其冲。地税部门有义务加强对印花税这一小税种的宣传。一要提高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意识。从建设单位至总包、分(转)包及再下一层次的施工企业,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都应按要求申报纳税。二要加大辅导力度。由于印花税只是对条例明文规定的合同征收,因此,应该让纳税人知道什么合同贴花,什么合同不需贴花;不同情况下采取汇总缴纳、“三自”缴纳和核定征收等三种不同的征缴方式。
(二)明确跨区域施工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当前的经济行为各式各样,笼统地以“印花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的地点即为纳税地点”确定应税地点不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要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建筑合同印花税进行具体明确,可以按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可以按施工地缴纳,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签订时给予明确。防止纳税人对税法认识的偏差,以免两地地税机关因税收管辖权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