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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 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 “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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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6.
一、关于确立服务外包适用税收政策的原则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已经结束,服务业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根据中国当前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引进先进经营理念,有利于提高相关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国服务业规模,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建立健全此项税收机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原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要有利于承担服务外包的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服务贸易竞争力。二要有利于实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与扩大外包业务紧密结合,落实基地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三要有利于在服务外包基地实施服务贸易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四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在中国投资设立承担高层次管理型和智力型服务外包企业。
二、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关于不同类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在现阶段实施税收政策方面,应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原则考虑统一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关于境内服务外包业务
国内贸易与出口的情况不同,对出口实行零税政策是国际惯例,而对于国内生产经营行为,一般应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特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执行免征政策。随着经济分工的发展,境内服务外包现象在诸多行业普遍出现。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目前中国法律对服务外包尚无明确统一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专项政策。可考虑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可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
(三)关于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业务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为体现税收政策扶持作用,在一定时期内,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考虑实行退税优惠。
由于服务外包在一定程度上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考察研究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中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也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四)关于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
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例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货物和劳务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货物和劳务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五)关于境内服务外包项目转包、分包经营行为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深刻认识发展生产业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产业分工的细化,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现代经济中,现代服务业的兴旺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区域现代化、国际化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区域经济新的、极具潜力的增长点。
生产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性产业,它涉及信息收集、处理、交换的相互传递、管理等活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商务组织和管理机构,其范围主要包括仓储、物流、中介、广告和市场研究、信息咨询、法律、会展、税务、审计、房地产业、科学研究与综合技术服务、劳动力培训、工程和产品维修及售后服务等。在我国,金融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事业、专业技术及其他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都属于生产业。
专业化的服务业对其产品的设计、加工、销售发挥出了重要的依托与支持作用,生产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科技进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参与生产或者物质转化,但又是任何工业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活动,这些行业知识技术含量较多,是现代服务业的精髓,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基础,积极发展生产业对于提高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生产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产业包含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从涉及的税种来看,我国现行的生产业税收政策几乎涉及了目前已开征的所有税种,其中,以营业税最为重要。从税收政策工具看,生产业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税收优惠,其中又以税收减免最为普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来看,依然存在着一定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鼓励扶持生产业的政策
目前,我们执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对促进生产业的发展影响力不强。如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以及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等政策,实际上是重申原有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未从参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去享受优惠政策。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从我国以往实行的引资政策看,税收优惠主要偏重于生产型外资企业,因此,外资在我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业,交通运输、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服务业中外资所占比重较小,结果是在生产性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生产性行业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
(二)生产业各行业政策差异大,造成了行业发展的结构性不平衡
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国家仍然垄断着铁路运输、邮电通讯、文化教育、水电力供应等诸多生产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这些行业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于这些行业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逐渐形成了特别的政策偏好,一方面巩固了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使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名为保护,实则阻碍了这些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会造成生产业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不利于生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营业税征税方式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
现行税制中的营业税税目和税率的设计上存在不利于生产业发展的方面。
首先,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其次,在税率设计上,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没有突出应该鼓励发展生产行业。金融业、物流业以及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都是我国应该着力发展并努力提升其竞争力的行业,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偏重。比如,目前,除娱乐业外,其他大部分营业税税目适用3%或5%的税率,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3%的税率明显偏高,而且金融保险业是以营业额全额征税,并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这样一来,金融保险业明显税负过重,给金融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沉重负担。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较少且过于偏重直接优惠
目前,我国针对生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一般都是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即便是目前颁布的少有的几个针对生产业所属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税收直接优惠,在固定资产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等方面缺乏实质性的优惠。
(五)消费税的设计不利于生产业竞争力提升
从生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消费税只是对消费的实体性产品征税,而没有对消费行为征税,而服务业消费主要是行为性消费。我国消费税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娱乐服务项目未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激励社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体现服务业竞争力的生产业中来。
三、完善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采用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提升现代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一是比照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对现代服务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它现代服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它现代服务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二是鼓励外资在我国设立生产企业。比如对在我国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的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购建的自用或租赁的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在我国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大型分拨、配送、采购、仓储、包装类物流企业,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二)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
(三)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
从国际层面看,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是世界服务业税制改革发展共同趋势。当前,运用增值税来消除重复征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现代服务业税制改革的共同选择,目前已有140余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制。在第三产业中全面推行增值税,将是我国今后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国应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安装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应妥善处理服务购入的抵扣问题。如果将生产型服务业(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等)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那么制造企业购买这些服务就不用负担税收,这些服务投入的抵扣问题就不会存在;如果不能将所有的制造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则建议对制造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型服务时,可允许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以鼓励这些服务项目从制造企业中分离出来,促进我国生产业快速有序地发展。
(四)逐步实施营业税改革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生产业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可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2.科学设计营业税税率。在税率设计上,鼓励发展金融业等生产行业,应该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鼓励生产业的发展。针对金融保险业税收负担过重的现状,建议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二是逐步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只对增值额征税。
(五)转变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
我国应该在加大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的基础上,逐渐转变优惠方式,变以直接优惠为主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加强企事业单位创新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等手段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允许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奖励基金,在税前按照一定标准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创新创业成果;加大对职工培训费用的税收鼓励,对于职工培训费用,可在允许其100%扣除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适应我国新型生产业及其他高技术企业对高素质劳动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费税政策
从服务业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高档的消费业,如高尔夫、网吧、保龄球、洗浴等项目。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讲,对这些项目征税会阻碍这些产业的发展,但是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对这些产业征税可以引导社会资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费业(如养老、教育、社区服务)和生产型服务业流动,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促进生产业更好地发展,以提升其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建民.我国生产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2.
[2]苑新丽,任东梅.现代服务业发展与财税政策选择[OL].地方财政研究网,2009,10.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我国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目标。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12年我国离岸外包业务达到336.4亿美元,年平均增长60%约,位居世界第二。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层次和水平,有必要对服务外包承接优势国家的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一、主要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税收政策
当前,印度、爱尔兰、菲律宾等国的服务外包产业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对其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1.印度是世界服务外包的最大承接国,其业务以来自美国的ITO为主。印度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在班加罗尔等地开始建立软件技术园区,在园内实行了长达10年的免税期。自2000年开始又建立了多达200多个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内实行5免5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如利润留在特区还可以继续实行5年的优惠;同时,特区内企业出口的软件等产品所获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进口的软件设备,不但免征进口关税,还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此外,印度对于海外归国人员回国创业也会给与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印度政府规定,在软件科技园和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实行流转税的零税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服务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采购或销售货物免征销售税。
2.爱尔兰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致力于将大型软件产品欧洲本地化,号称欧洲软件之都。爱尔兰政府为吸引跨国软件公司进驻,与五十多个国家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还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大量财政补贴外。
爱尔兰是欧洲著名的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实行的是12.5%的低企业所得税率。为支持外包企业发展,该国规定:在爱尔兰开发的软件,如获得该国专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全球著名服务外包基地-香农开发区,实行流转税的零负担,出口软件产品实行关税、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免征,进口中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做为低税率国家,爱尔兰已婚软件人才的平均个人所得税约为总收入的5%。另外,为鼓励高级软件人才在爱尔兰就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3.菲律宾是近几年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国家,目前主要外包业务以BPO为主,如呼叫中心、动画制作等。菲律宾政府对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的优惠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4至8年的免税期,在免税期满后则实行只征收5%综合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一切联邦税和地方税);另外,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流转税方面,对于服务外包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对于服务外包企业采购国产设备负担的增值税实行退税,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及其简评
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政策如下: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注册于天津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软件外包业务,符合软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35%以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条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同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流转税方面,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国发〔2011〕4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如果从事软件开发类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等地区开展营改增试点,最近又出台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上文件均明确服务外包企业营改增后原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开始,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客观的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但相对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层次不高的现实,对比服务外包主要国家的税收支持政策,笔者认为仍有一些需要研究改进之处。
1.与印度、爱尔兰等国相比,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相似,但力度有待加大。首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服务外包企业范围有限,例如需要注册于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造成部分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其次,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较高,例如,软件外包企业要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需要达到的条件较高,与我国多数软件企业规模小、业务层次低的现实不符。此外,由于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业务层次总体上还不是很高,外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较为困难,使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支持政策。
2.离岸外包业务未能真正实现出口零税负。营改增之前,出口免征营业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目前的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对离岸外包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但未涉及出口退税内容,所以企业在存在购进货物或劳务情况下已经支付的增值税,多数难以得到补偿。
3.缺乏专门的吸引人才进入行业的税收政策导向。做为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多数离岸外包业务既需要员工具有技术能力,还应该掌握一门外语。这一方面使菲律宾、印度等英语国家在竞争上具有先天优势,也使我国服务外包企业不断提高薪酬水平以吸引这类稀缺人才。我国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上出台了一些财政支持政策,但在留住人才的税收政策上几乎没有相关制度安排,未能体现出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战略安排。
4.没有将在岸外包业务纳入税收支持范围,不利于壮大我国服务贸易产业。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内需市场巨大。庞大的国内市场不但应成为外包企业重要业务来源地,更应当承担起培养、壮大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任务。我国出台的服务外包税收支持政策,主要适用于企业提供的离岸外包业务,不利于我国企业通过在岸外包市场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税收政策更好的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壮大,可以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统一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我国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针对特定地区(如21个示范基地)或行业(如软件业),不利于我国不同类型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均衡发展,也是造成各种地区性、临时性税收政策的原因之一。建议出台针对整个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使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全面推动产业发展。
2.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我国现行服务外包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出口额所占比重等挂钩。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多数还属于中小型企业,承接的业务中除技术性外包外,更多的是劳务性外包,因此对很多企业来说,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有较大难度,但提高服务外包承接层次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标准,扶持处于发展中的服务外包企业有其历史必要性。
3.加大税收支持产业发展的力度。对比印度等国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力度,我国不但应当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上加以延长,如新办企业实行5免5减半等,甚至在税率上也有继续降低的余地(印度、爱尔兰等国目前税率普遍低于15%)。另外,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于离岸外包业务,应当制定专门的出口退税政策,使企业在相关设备、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购进时负担的流转税得到部分甚至全额退还,以真正的出口零税负来应对来自新兴服务外包承接国的竞争。
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进步和人才聚集。要提高我国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在产业链中的层次,需要不断的技术投入,对此,应当制定更加积极的鼓励政策,如允许购进的先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放宽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审批条件等。另外,职工薪酬在服务外包企业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针对核心技术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以鼓励高端人才进入服务外包企业并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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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霍景东.发展服务外包业的财税政策探析[J].税收研究,2009(4).
作者简介:杨福强(1972-),男,天津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税收政策; 建议
众所周知,城镇化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关键点。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有两件大事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镇化进程。这两者可以成为带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所谓城镇化,其实就是人口及其经济活动从农村逐渐转向城市的过程。新行城镇化要实现以人为本,在这过程中要优化税收政策,因为税收可以通过组织收入为城镇化筹集资金,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城镇化进程提供支持作用。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完善税收政策是当务之急。
一、税收政策与新型城镇化的密切联系
实现新型城镇化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税收政策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证明,税收政策与新型城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路径
众所周知,实现城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如今,我国在建设新型城镇化时,构建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其中不乏大量资金来自税收,它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可以说,税收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杠杆。现阶段,我国通过各种形式的税收政策,对农业、交通、外贸、房地产、教育、卫生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还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推进西部开发、东北振兴等国家战略。有了税收政策的支撑,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了强大活力,促进了城镇化、工业化和扩大内需之间的良性循环。在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国要不断优化税收政策,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税收政策对城镇建设发挥导向标作用
新型城镇建设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它是新型城镇化的基础条件。毋庸置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不断完善。加强城镇建设离不开大量资金,但由于教育资源短缺、自然资源匮乏、城市生态环境污染、医疗人员不足等问题,导致城镇化进程受到一些阻碍。这些建设具有公共品性质,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完善税收政策,筹集资金,为城镇建设起到风向标作用。
(三)税收政策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
如今,工业化和城镇化进行不断推进,各种生态问题也相继涌现,交通堵塞、人口膨胀、环境污染、就业严峻等问题层出不穷,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生态文明的支持,而这首要条件就是要破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瓶颈,采取措施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将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放在首位。税收政策在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有着巨大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国家要加强生态资源配置的税收调控,促使我国朝着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前进。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优化税收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多个方面入手,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构建中央与地方财力、事权相吻合的机制
从目前来看,新型城镇化进程明显受到现有户籍制度的制约,这就导致不同户籍人口的消费与收入水平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在社会就业方面衍生出不公平现象。要想真正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我国必须取消户籍限制,对户籍制度进行有效改革,进而扩大社会内需,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要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构建中央与地方财力、事权相吻合的机制,采取措施调动地方改革户籍制度的积极性,加强财税改革。具体可以试点改革分税制,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加强沟通,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合力。另外,中央要减轻地方政府承担的户籍改革成本,使农业转移人口不用受到“失地”困扰。具备相对稳定的财税来源后,地方政府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促使其适应城镇化生活。
(二)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在当前情况下,对地方税收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改革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与新型城镇化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这样才能使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结构优化,实现社会公平。建议省级政府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体,市县级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以目的税和行为税为辅助,建立结构完善、收入稳定的地方税收体系。在统一税政的基础上,可以对省级政府适当放权,使其具备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对地方支柱税源要做到发展壮大,但不能采取区域歧视政策,防范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另外,地方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开征一些新的税种,比如房产保有税等,这样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规避资金过多流向不动产。房产保有税还能形成地方的可持续收入来源,使地方提升经济实力,促进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三)建立健全的直接税体系
如今,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税种结构不均衡的不良现状,直接税占比远远少于间接税占比,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税种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直接税过少,间接税过多,会无法降低商品与服务最终消费的税收负担,而且也无法体现所得税推进社会公平进程的作用。有鉴于此,有必要提高直接税比例,适当降低间接税占比。建议将所得税与房产税作为切入点,使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提高比重。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将个体直接缴纳的税额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实现有机对接,这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指出的是,农民工也是不可忽视的纳税人,必须充分保障他们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享受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惠果。
(四)落实城市征税体制
城镇化的基本表现之一就是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他们会对社会服务业和制造业提出新的要求,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新一轮增长。由此一来,在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有必要先实现工业化,再逐渐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社会中,税收以企业税为主,当城镇化率高于50%后,就要实现税收转型,建立以城市居民为基础的新征税体制。城市居民要根据其享受的社会公共福利来缴纳一定的税额。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缴税负担,也能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政策,逐渐消除城乡差别待遇。
(五)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21世纪是一个全新的时代,社会形势瞬息万变,令人应接不暇,社会经济生活也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再加上新型城镇化进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覆盖面多,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使我国税务部门面临全新的形势。在新背景下,税务部分要坚持依法办事。不断健全税务法规,有效解决征税方和纳税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要与海关部门、工商部门和银行部门加强交流与合作,经常交流,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共建。只有大力建立社会综合治税法系,促进业务与技术的有机结合,完善纳税服务、严格税收征管,才能不断提高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税收征管质量,找到全新的、科学的税收增长点,为城镇化建设筹集足够的资金。我国要以遵守税法为目标,以风险控制为引领,以纳税评估为关键,以分类管理为前提,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以优化制度机制为保证,积极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新体系,使税收征管沿着现代化的轨道不断发展。
三、结束语
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必经之路,在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地方政府要切实发挥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使农民工能真正转变为城市居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伟大成果。总之,在新形势背景下,改革税收政策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这是值得相关人士不断探索的重要方向,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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