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第1篇

一、基金资产净值估值的困境

基金的资产净值是由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和货币现金三方相加得到的。由于有价证券的价格不断变动,基金净值估值的重点就在于对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进行估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第3条规定,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资产进行估值。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2)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配股和增发新股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4)股利收入的确认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笔者认为,依据以上关于基金资产净值估值的政策,按照市价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忽视了基金净值中未实现利得所隐藏的风险,并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估值日的市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基金净值的实际价值,由此也造成了目前基金净值估值的困境。第一,估值日的市价往往是成交量一定时供求双方所能达到的均衡价格,而当基金大量持有某只股票,在实际清算时却会由于股票的大量供给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现时的市价。这一情况,与资产非流动性理论中批量折价假说对基金折价的解释原理一致,基金净值的估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基金折价。第二,根据规则要求,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同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又规定,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开放式基金则要求每个开放日公布。由于基金管理费用与基金净值直接联系,基金管理者就有人为操纵持仓股票价格的动机。就市价的选择来看,采用估值日均价优于采用收盘价,因为操纵收盘价比操纵均价容易。一般而言封闭式基金都选择每周公布,因此封闭式基金的净值是每周五的日均价的估值,这样的政策安排同样会促使基金经理在周五的交易中利用大量资金拉高重仓股价格,从而提高基金的周末净值排名;而另一方面,每日公布基金净值,会促使管理者过分关注短期投资收益,不利于市场长期投资观念的形成,使得市场波动越趋剧烈。第三,对于持有股票发生涨、跌停板,以其涨、跌停的价格估值会出现较大偏差。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占据了绝大比重,相关研究表明,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重越大,股票价格波动也越大;并且,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使得市场内部存在较多不规范操作,风险因素较多。由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涨、跌波动剧烈,某些股票会连续多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并且大量的买人和卖出委托不能成交,在这种情况下该股票的停板价格已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如果基金大量持有这类证券,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的这部分基金资产价值与实际可实现的投资收益就会出现较大差异。第四,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其估值也存在一定问题。流通受限股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暂停交易的证券,在暂停期间没有市场交易价格,依据政策规定应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果暂停交易时间较短,并且证券基本面和市场行情也无较大变化,这时用最近交易日价格进行估值可能不会出现较大偏差。但对于那些暂停交易时间较长,或暂停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或暂停期间市场走势出现大幅波动反转等的证券,最近交易日价格可能已与该证券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比如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G股停牌后复盘价格往往出现与理论预期相反的走势,如果基金持有这类股票,在暂停交易的这段期间,其净值的估值就会与实际存在较大的误差。另一类流通受限股票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基金投资于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价格的公允性将很难确定。而对于有一定锁定期的证券,依据政策,配股和增发新股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而这一市价能否代表新股上市后的可实现价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在经过一定锁定期后,市场的走势、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又能否保证股票成本价值的不变,这些都会影响到估值的准确性。

二、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方法的改进与评判

以股票的交易市价作为股票价值的估值体现了一定的公允性,但由于股票和股票市场相对于其他标的物和交易市场具有其特殊性,这一估值方法在实务的应用中就存在一定不足,本文探讨的改进方法将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更着重于会计信息编制的稳健性原则。第一,对基金持有的股票,特别是持有的涨、跌停股票仅仅关注其价格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价格背后的风险因素大小。这里风险因素的衡量指标采用市场(行业)平均市盈率(如果上市公司收益为负,可以采用平均市净率),如果基金持有涨、跌停股票,其市盈率超过同期市场平均水平,则以市场平均市盈率调整其现有股价;而对持有的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票,基于稳健原则应不作调整。第二,由于基金持股的批量折价问题,当基金持股数占该股总流通盘比重在一定界限之上时应以某一修正系数对其现价进行修正,使其修正估值低于现价估值。第三,对于封闭式基金每周公布基金净值,由于存在基金经理在周五人为操纵拉高重仓股股价的可能,用周五均价估值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采用周均价,则可以较好地反映基金持有股票这一周的价值表现,但是周均价在会计信息相关性这一基本特征方面又不如日均价。基于以上的考虑,从稳健性的原则出发,可以采

用周均价与日均价孰低来估值。而对于开放式基金,由于其在开放日均面临着申购与赎回,因此必须每日公布净值,但为防止基金经理的短线炒作,采用日均价好于采用收盘价。第四,对停牌时间较长的股票,应该参考大盘指数的变化幅度,对最近交易日的价格进行即时调整。第五,利用股票估值模型对基金持有股票价格进行估值。目前股票估值模型理论发展较快,从传统的股利贴现模型,到金融工程中普遍应用的蒙特卡洛法、树图法、有限差分法等,可以利用以上模型对基金所持股票价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本身是由资产净值直接确定,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是在二级市场上形成的市场价格。这一市场价格是以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为价值基础,并受整个证券市场走势影响而形成的。因此,可以认为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其单位资产净值、证券市场走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依据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变量间若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则可以对变量建立协整模型。因此,对以上提出的几种估值方法,哪一个估值更贴近资产价值,更贴近市场的判断,可以建立一个评判规则:如果在该方法下,某只基金的市场交易价格能与其单位资产净值、大盘波动存在一个协整模型,则可以选择其作为估值的方法。

三、基金资产净值估值的制度思考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第2篇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综合评估竞争优势:申万巴黎竞争优势基金通过综合比较分析,运用“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资源占有优势、成本和生产效率优势、市场占有优势、自主创新与核心技术优势以及公司治理优势),发掘随经济周期变化而表现出的行业优势及各行业里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投资于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估值的行业板块和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成果。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申万巴黎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目前管理着5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为163.85亿元。其中申万巴黎盛利精选基金过往业绩优秀,截至6月5日,该基金过去两年净值增长率达到129.40%,在111只混合型基金中排名第19位,被展星评为两年期四星级基金。

基金经理

李源海,8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底加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梅文斌,6年证券从业经历。2004年8月加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现任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产品点评

以价值投资为核心:友邦华泰价值增长基金投资于市场估值相对较低、基本面良好、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公司,重点关注其中基本面有良性变化、市场认同度逐步提高的优质个股。

人们的群体偏见会经常导致资产的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于是该基金通过理性和专业的研究分析,发掘资产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差异,投资于价值低估的股票。它同时认为,仅仅是较低的估值不足以构成买入的充分理由,资产的市场价格有可能长期偏离其内在价值。因此公司基本面趋势和基本面趋势认同度被视为投资契机,以此帮助避免“价值陷阱”和提高投资效率。该基金以价值投资方法为核心,结合成长/趋势投资方法,致力于获取相对稳定的资产增值,从而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果。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友邦华泰基金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目前管理着4只开放式基金产品,资产规模为257.87亿元。其中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被晨星评为两年期四星级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第3篇

华富收益增强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新股+债券:华富收益增强债券基金在进行债券投资的同时,将通过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方式参与新股申购,在保持较低风险投资的同时获取适当收益。该基金在设计之初就进行了严格的风险控制及信用管理规划,以不低于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票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其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申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股票,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以保证在提升基金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0.6%(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公司:

华富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共有3只开放式基金产品,目前公司管理规模为60.13亿元,华富竞争力优选和华富成长趋势过去一年净值增长率均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经理:

吴圣涛,武汉大学商学院硕士,六年证券投资研究、保险公司投资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国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副主任、投资部经理。

鹏华丰收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股票投资增利:鹏华丰收债券型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还可兼顾新购申购,同时直接进行二级市场优质股票投资,在获取相对稳定收益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额回报。

该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比较市场价格与其内在合理价值,决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设置止盈止损线并通过灵活的仓位调控等手段来避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最高认购费率为0.6%。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时间递减,持有两年以上为0。其管理费为0.6%(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公司:

鹏华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目前旗下共有2只封闭式基金和8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671.06亿元,在所有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2位。

基金经理:

阳先伟,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民生证券、国海证券等机构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历任研究员、高级经理等职务。2004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及宏观研究工作,曾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年1月开始至今担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混合型新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长短结合 三重选股:诺安灵活配置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灵活资产配置以控制投资风险,关注优势企业以挖掘投资价值,积极策略组合以提高投资回报。该基金运用长期资产配置(SAA)和短期资产配置(TAA)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通过时机选择优化资产组合。在股票投资方面,该基金综合运用优势企业增长策略、内在价值低估策略、景气回归上升策略这三种策略构建股票组合,筛选出具备良好成长性和价值性的优势企业。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诺安基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目前公司旗下管理着诺安平衡、诺安货币、诺安股票、诺安优化债券和诺安价值增长5只开放式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为527.58亿元,根据银河证券,诺安基金股票投资管理能力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分别位居第3、第4和第23名。

基金经理:

林健标,英国CASS商学院MBA毕业。1996年9月至2002年8月,任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任华西证券研究员;2006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关注创新 优势选股: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基金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运用“长盛创新选股体系”和“长盛优势选股体系”,筛选备选股票。

“长盛创新选股体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营销模式与管理机制创新等。“长盛优势选股体系”重点考量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稳定性、销售收入增长稳定性、盈利增长稳定性和现金流增长稳定性等指标。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长盛基金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目前,公司共管理基金同益、同盛2只封闭式基金和7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366.78亿元。注重大类资产积极配置,将选时策略作为控制风险、获取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已经成为长盛基金有别于其它公司的独特之处。

基金经理:

肖强。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自2007年1月5日起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混合型新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行业优势价值优选: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基金为主动式混合型基金,以战略性资产配置(SAA)策略体系为基础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类、固定收益类等资产中的配置。股票投资是在行业进行配置基础上,挑选具有行业投资优势并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成长力的高素质企业股票。股票资产采用双线并行的构建流程,通过行业吸引力模型和股票价值优选模型进行行业和个股的选择与配置。该基金注重基金研究员的基本面分析,使股票资产的投资决策过程更为严谨和科学。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长信基金公司于2003年4月成立,目前旗下有3只股票型基金,1只货币型基金,管理规模283.43亿元。其中长信增利动态策略1年收益在同类基金内名列第36,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长信基

金2007年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居第12位。

基金经理:

胡志宝,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8年。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6年5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从事投资策略研究工作,现任银利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上投摩根双核平衡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精选估值优势股票:上投摩根双核平衡基金深化价值投资理念,精选具备较高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与优质债券等,持续优化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动态匹配。

该基金运用安全边际策略有效挖掘价值低估的股票类投资品种。在控制宏观经济趋势、产业发展周期等宏观经济环境变量基础上,考察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然后综合运用量化价值模型来衡量股票价格是高估还是低估。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目前上投摩根管理7只开放式基金产品,其中包括1只QDII基金――亚太优势基金,管理资产规模880.86亿元人民币。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上投摩根基金2007年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居第10位。

基金经理:

芮,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年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担任上投摩根中国优势基金经理助理,同时负责能源、电力、家电、农业等行业研究,在投资研究方面均做出了突出业绩,得到业内广泛认可。

梁钧,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07年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

股票型新基金:

东方策略成长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重投成长性公司:东方策略成长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国家发展战略并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根据GARP理念,考虑了股票的价格、每股收益增长、每股现金流量、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等因素,通过优化得到成长风险值指标。另外东方策略成长还将通过基础库、优选库量化选择以及基金经理的个人能力实现三层超额收益,从而尽量避免基金经理个人风格变化造成的基金风格与业绩的过大波动。

费率水平:东方策略成长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认、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递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东方基金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旗下共有2只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和1只货币基金,目前总资产管理规模为101.16亿元。东方精选和东方龙混合基金过去一年净值增长率分别为7.71%和-4.98%,均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11.79%。

基金经理:

付勇,1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2004年加盟东方基金,曾任发展规划部经理、投资总监助理、东方龙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2005年加盟东方基金,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嘉实研究精选

综合评价:

产品点评: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嘉实研究精选基金通过持续、系统、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企业内在价值,寻找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在选股上,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精选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公司研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费率水平:嘉实研究精选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认、申购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递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基金公司:

嘉实基金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旗下共管理2只封闭式基金和12只开放式基金,管理总资产1533.95亿元,在所有基金公司中排第3位。

基金经理:

党开宇,硕士,CFA,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9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嘉实策略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20日任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嘉实基金研究部总监。

刘红辉,经济学硕士,2004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任产品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QDII基金: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

综合评价:

基金经理:

谢礼文,CFA,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部总监。拥有21年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经验,曾担任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的首席投资官,主持总规模达70亿美元基金资产的投资研究和管理工作;曾在日本野村资产管理公司任职10年,并于2003年获得晨星(日本)颁发的“本年度基金”(Fund of the Year)奖;并曾在美国旧金山的两家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过基金经理和分析师。

产品点评:

以香港为核心 以基金为配置:银华全球核心优选基金通过以香港区域为核心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对香港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在全球证券市场进行公募基金投资。

银华全球核心优选将核心投资目标指向香港市场,是一个良好的投资定位。在内地市场以外的各个证券市场里,机构投资者目前最为熟悉的市场就是香港证券市场。银华全球核心优选投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公募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这种“基金中的基金”投资方式,可以在全球市场内进行投资,分散单一市场风险。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都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85%(年),托管费为0.3%(年)。

基金公司:

银华基金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目前旗下共有1只封闭式基金和7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641.08亿元,建立了覆盖股票型、配置型、货币型和保本型基金的较为完善的产品线。

股票型基金:

博时特许价值

综合评价:

基金经理:

陈亮,硕士。2001年3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8月担任博时裕富基金经理。2006年8月起调任股票投资部数量化投资组主管,兼任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起兼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8年2月起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数量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基金基金经理、裕泽基金基金经理。

产品点评:

投资三类壁垒优势企业:博时特许价值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政府壁垒优势、技术壁垒优势、市场与品牌壁垒优势的企业。

该基金实行风险管理下的主动型价值投资策略,即采用以精选个股为核心的多层次复合投资策略。具体投资策略为:在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方面,利用金融工程手段和投资组合管理技术,保持组合流动性;在选股层面,按照价值投资原则,从品质过滤和价值精选两个阶段来精选个股。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25%(年)。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南省;房地产投资依托基金;可行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4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2

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金融“国九条”提出了“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明确提出要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创新融资方式。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第十四条提出了“条件成熟时,在海南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构想及政策建议。

一、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概念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1]。从本质上,它是一种投资基金,它通过组合投资和专家理财实现了大众化投资,满足中小投资者将小额投资转化为大额投资的需求。同时,它又类似于一个产业公司,通过对现存房地产的收购持有和经营获利,在不改变产权前提下提高了房地产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二)REITs可以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

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长期依赖银行贷款的房地产业受到很大的融资压力。由于缺少其他融资渠道,房地产资金链条日益紧张,正常的投资项目无法保证后续资金需要。而REITs给房地产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融资途径,增加了可供运作资金的新来源,可以间接地将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为房地产开辟了一条全新而稳定的融资通道,并且可以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整体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在不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优化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据统计,2010年6月末,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国内贷款占13%,企业自筹资金占16%,其它资金占71%,其中购房者的定金及预付款占资金来源的61%。从图1走势可以看出,当年1、2月受国务院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影响,海南省房地产定金及预付款所占比例迅速上升;而3月以后,随着房价的高涨,房地产资金渐趋理性,定金及预付款所占比例逐渐回落,同时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所占比例逐渐上升。

这种定金及预付款占比的不稳定性,使得房地产市场不稳定,市场波动过大,大量的金融风险将积聚于商业银行。因此,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利于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平抑资金和市场的大起大落,促进海南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REITs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海南省居民的储蓄存款增长迅猛,寻找资金出路的意愿强烈。虽然我国股市已经运行二十余年,但其投资的风险较大;国债市场近年也有所发展,但目前市场利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个人投资者非常需要更低风险更高收益的投资渠道[2]。由于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求量大,一般个人投资者根本无力问津,而REITs的引入正好可以扩大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让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有机会投资房地产行业,使投资者无须直接拥有房地产就能分享到房地产投资利润,也促使居民储蓄有效分流,提高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预期回报率。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委托专业的房地产机构或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根据各地行情和各个房地产项目收益率的变化情况,制定合理投资组合,做出投资决策,规避投资风险[3]。

(四)REITs可以满足商业房地产需求

海南省房地产业经过近20年的探索发展,已经逐渐走向成熟,特别是在商业地产领域,建省后国内及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纷纷进入,拓宽了商业地产市场,但因商业地产投入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回收变数大,使银行对其一直持以谨慎保守态度。造成开发商由于资金压力,往往采用类似于住宅开发的方法,在项目建筑完工后就开始分割出售,这就导致了海南的商业地产只重视新建房的销售,而忽视存量市场的经营,这恰好给REITs提供了更多的持成熟物业入市的机会。长远来说,海南商业地产前景极佳,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越来越多,商业地产的升值潜力巨大。RE1TS可以从股权的结构、客户的选择、物业运营、品牌的建立、经营空间等诸多方面考虑,进行商业房产的运作经营,提高物业效率,获取高额利润[4]。此外,REITs因持有物业的时间较长,能够长期有效地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

(五)国际经验和国内案例为海南发展REITs提供了重要参考

1.REITs在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发展情况

REITs作为投资信托制度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自1960年美国推出第一只REITs产品至今,全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到很大发展。全球已有22个国家推出REITs产品,并有4个国家正在进行有关REITs方面的立法。1990年全球REITs市值仅为70亿元,2002年以后增长尤其迅猛,截至2009年9月末,REITs全球市值巳超过6050亿美元[5]。美国是全球发展REITs最早,也是最成熟的市场,至2005年底美国已经有将近200支上市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总额高达3216亿美元,约占美国纽约证券市场市值的4%,管理的商业地产资产超过4000亿美元。在美国80%以上的商业地产投资资金来自于REITs,是商业地产投资的主要形式。其次是澳大利亚,自20世纪70年代澳洲引入第一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来,目前澳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模已经占到当地证券市场总值的10%。

亚洲国家中最早出台关于REITs的立法并推出第一只REITs的是新加坡(1999年5月),日本是继新加坡之后第二个推出REITs的亚洲国家;2005年6月,中国香港地区证监会正式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守则》修订的相关总结,撤销了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投资海外房地产的限制,从而促进了香港REITs的迅速发展。而中国内地明确的法律法规都尚未出台,还处于早期探索的阶段。

目前,分歧在于是否允许REITs涉及房地产开发环节。从REITs的国际发展经验看,几乎所有REITs的经营模式都是收购成熟的商业地产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极少有进行开发性投资的REITs存在。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的REITs对开发环节完全没有限制;加拿大、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则完全限制REITs介入开发环节;新加坡、韩国则限制REITs入开发环节的比例,如新加坡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REITs财产净值的10%[6]。这可能也与各国或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成熟程度有关以及REITs产生的动因有关。为了保证REITs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稳定的租金收益,而不是频繁的房地产投资或投机交易,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对REITs持有房地产物业的期限都有明确的限制。中国香港地区规定不动产投资后至少要持有二年。美国也特别规定不动产投资信托持有的不动产期限,若在四年内出售,其出售的收入不得超过不动产投资信托总收入的30%。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或对不动产投资做何种限制,上述各国REITs都取得明显收益(如表1所示)。

2.国内案例分析:天津滨海新区领锐基金(准REITs基金)

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因此,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创新上有独特优势,领锐基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作为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试验品,受到了各界的追捧。2006年12月28日,在孟晓苏牵头发起下,中房中弘、天津永泰红勘、泰达集团、青鸟集团等10余家企业共同成立了天津领锐资产管理公司。领锐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8.5亿元,目前管理资产规模超过30亿元。按照领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的设想,领锐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发起了一只工业地产概念的基金,将目标锁定为天津的工业厂房资产。因为工业地产领域政策相对温和,天津正在开发滨海新区,有大批工业厂房待租等。而房地产正处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因此在成立这只基金的时候就力求避开房地产概念。

领锐基金现在的重点主要是以工业为主,投资的区域是选择在GDP在1000亿到3000亿之间的层次。有研究认为GDP在1000亿到3000亿之间是工业高速发展的城市,是工业化中期的城市,投资工业园区在这样的城市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增长。所以领锐基金设立的工业园区投资基金,在国内选择了25个这样的城市,首次在6个城市已经有了投资。领锐基金也有一些少量的投资在商业地产方面及并购行业里面,投资开发基金占到整个投资的30%左右,同时领锐基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不同的地方,领锐基金做的工业园区,办公楼、以及商业设施都是为了开发完成之后,为领锐基金REITs的基础资产值,长期持有而不是开发完后卖掉。此外,领锐基金还和监管部门一起,研究在中国推动廉租房的建设基金,廉租房基金也可以通过金融的手段,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政府投资廉租房的资金困难。

领锐基金是一支公司型基金,由领锐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主要投资工业房地产和廉租房,以持有成熟物业为主,通过物业管理和房租进行营利,今后还将争取择机上市。

二、海南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海南省房地产企业经营模式落后,公司治理不健全

海南省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本极少,公司治理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经营模式粗放,对海南发展REITs构成一定的障碍。目前海南省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模式过于简单,就是利用大量银行贷款或者定金及预付款购买土地建房然后卖掉,企业主要通过开发赚取利润。房地产企业采用了很高的财务杠杆,资金链条非常脆弱,一旦销售或者施工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企业就会出现资金链条断裂甚至面临倒闭的命运。

(二)法律和税收障碍

我国陆续出台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基本解决了信托公司今后发展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但是,从性质上说,真正的REITs属于投资于房地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我国缺乏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也只涉及证券投资活动。2004年末,中国银监会组编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能正式出台实施,将对我国REITs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国现行税法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及法律条件就不可避免地重复纳税,重复征税将使得REITs丧失其大众投资回报的优势。

(三)管理房地产缺乏投资信托基金的专业人才

REITs管理会涉及到房地产和资本两个市场,对管理人才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海南省发展REITs就必须具备一批精通房地产、资本市场运作、科学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的专业素质将对REITs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而目前海南这样的人才十分稀少,我国市场上存在的房地产信托或类REITs,实际投资管理人员多以信托管理人士居多,不利于REITs基金的长远发展。

三、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构想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在海南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构想

中国改革开改及经济发展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结合国际、国内REITs的成功经验和海南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去设计海南省REITs的发展思路与模式,才能促进REITs在海南省的成功实践。因此,我们通过调研对比,提出在海南发展REITs的战略思路是:立足海南现实,加快试点发展,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接轨国际。

1.在组织形式上选择契约型作为REITs主要组织形态,公司型为有益补充

契约型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具有相对独立性,REITs通过信托契约明确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者之间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我国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外,缺乏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按规定只能是契约型[7]。契约型不需重复纳税,可提高REITs的投资收益。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基金主要集中在证券业,且只存在契约型基金,尚无公司型基金,公司型REITs实践条件不成熟。且公司型REITs是独立法人,面临双重纳税的问题。而选择从发展契约型REITs入手,这样法律障碍会小一些,推进的步伐会快一些。因此海南省试点初期可以选择以契约型REITs为主,长期看应结合实践进行专门的REITs立法,以契约型REITs为主要调整对象,探索性地试水公司型REITs。

2.在运作方式上以封闭式REITs为主,开放式REITs为辅

从实践看,封闭式REITs是发展的主流选择。封闭式存续期固定,不可赎回,有利于管理人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适宜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状况,也便于监管人的监管。考虑到海南省试点REITs初期市场不成熟,需要一定的稳定探索期,在技术层面开放式REITs频繁的估值要求很难精确满足,因此海南省发展REITs宜采用以封闭式REITs为主,开放式REITs为辅的方式。

3.在募集方式上先通过私募推动公募,最后达到公募与私募相结合以公募为主

公募REITs和私募REITs各有千秋,私募基金具有发行对象特定、发行费用较低、基金的设计规模较小、投资范围窄等特点,所以,如果不需要筹集巨额资金,发行总额在规定的范围内由特定的投资者认购便可以完成发行计划时,就可以采取私募方式,而不用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国际上REITs募集的主流方式,以公募为主。但目前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的波动剧烈,使得REITs直接通过公募面向一般大众投资者,时机尚不成熟;其次,在现实条件下,从专业人才、风险控制等方面考虑,还不具备采取公募形式的一些基本条件。海南REITs的募集模式,建议首先通过私募推动公募,最后达到公募与私募相结合以公募为主的模式。

4.在资金运用方式上宜选择抵押型REITs为主,权益型REITs为辅

采用权益型REITs直接收购物业操作简便、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但是要承担较高的税费;通过收购持有物业的股权可以避免房地产过户问题,降低税费成本,但可能面对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较大,同时原有股东需要承担高额所得税而加大了操作难度。采用抵押型REITs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此外抵押型REITs还可以通过购买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即抵押贷款证券化)取得固定收益并增加MBS的流动性[8]。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规范,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而且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也不尽成熟和完善,如果在海南省大力发展权益型REITs,可能会助长投机严重和盲目投资行为,所以建议在海南省以发展低风险的抵押型REITs为主,权益型REITs为辅,然后再逐步引入和发展混合型REITs。

5.具体经营模式可选择90%以上投资成熟物业,10%以内投资房地产开发

海南REITs的投资方向需要紧密结合海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并且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要相应地调整投资范围的侧重点。这样才能实现以发展REITs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目的。为加强基金的风险控制,REITs需要以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购物中心、办公楼等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9],至少90%以上投资成熟的商业物业,也可以专门投资于某种特定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产权清晰并且完整;能获取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收入。另外,可以允许10%以内投资房地产开发,以稳定和增加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投入。

(二)相关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规。其次,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和亚洲国家、地区的经验,尽快制订专门的《REITs管理条例》,使海南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从一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

2.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房地产投资信托竞争力的主要源泉。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优惠税收政策出台。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合格REIT减免所得税;对REITs合格投资所承担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予以减免;在物业交易环节仅对相同物业的交易一次征税,避免重复纳税;同时也可以考虑在REITs发展初期对投资者减免所得税以培育REITs投资群体。

3.建立严格的监管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在海南发展REITs要有一个系统性、跨部门的监管体系,建议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设立专门的证券及投资管理委员会(ASIC)进行严格监管,对从事REITs的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物业管理人、估计师等均需要取得ASIC的资格许可,REITs的受托人还需同时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服务执照。此外,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相关机构,在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等方面为市场提供专门、快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完善高效的房地产行业中介服务体系以及统一而权威的行业标准,并通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采确保其运营的透明度;建立房地产信托融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交易、清算、管理和监控的电子化。

4.培养为REITs服务的专业人才

REITs是一种需要同时关注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复合型产业。需要尽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业务运作,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同时,还要积极促进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型人才的队伍建设。省政府还可以出台相关有利于专业人才成长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人才进来,并能留住人才促进人才的成长。

参考文献:

[1]郝杰,袁明清.REITs:房地产融资多元化的重要渠道[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8):29-30.

[2]毕宁,李永杰.REITs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及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4):112.

[3]杨森,景学宝.REITs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前景的探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9):18-20.

[4]孙召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功能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11):150-151.

[5]魏晶晶.论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REITs[J].科技信息,2010(1):359-360.

[6]陈琼,杨胜刚.REITs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路径选择[J].金融研究,2009(9):192-206.

[7]李承浩,朱颖.REITs组织结构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模式选择[J].时代经贸,2010(1):102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范文第5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