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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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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劳动教育

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分析

摘要: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多元的构成。从继承与弘扬主流价值观、积极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采用有章可循的管理模式以及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等多重视角,探究俄罗斯中小学校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通过对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本土模式的理性审思,其具有文化场馆建设的重要性、多维主体的协同性及传统文化的相承性等主要特征,并阐述借鉴之义。

关键词: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内蕴

学校价值与使命,是学校各项实践活动实施的基础。校园文化能够促进建立一个共享合作、安全民主的共同体,促进所有成员的发展,并指导学校政策决议的方向与日常教育实践活动。”[1]随着俄罗斯基础教育阶段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校园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俄罗斯中小学日常工作的重要方向之一。

一、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的内涵与构成

校园文化是存在于校园空间内,涵盖学生与教职员工的一种群体文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建设等。俄罗斯教育科学院院士玛•玛•帕塔什尼克认为,在教学

管理中“校园文化”通常被定义为一系列规范、价值观、传统、习俗、仪式与规则,包括学校集体成员的活动、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学校生活方式的规定等[2]。俄罗斯教育领域专家巴•瓦•西蒙诺夫指出,“校园文化”作为学校思想、情感与行为的指南,是学校成员的价值取向体系,是在校园及其班级中营造共同组织的心理氛围。校园文化是由集体价值观、规范与传统等构成的体系,也是学生社会化的关键因素。总地来说,校园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而学校价值观是校园文化的本质内核,对校园生活起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校园文化的构成是多元的。有俄罗斯学者指出,“校园文化主要包括符号象征、学校英雄、典礼仪式、信念价值、行为准则规范、集体心理氛围等等。符号象征包括校徽、校歌、校旗、奖项、称号与校训等,信念价值包括人道主义、竞争、信任、合作与自我发展等”[3]。校园文化中较为重要的构成元素是使命宗旨、价值观、规范准则、传统与礼仪等。学校价值观与学校传统是基于学校代代相传的信念而形成的符合该校理想目标的校园精神文化[4]。还可以将校园文化划分为内部文化与外部文化(或行为文化)。内部文化取决于个体的文明程度、世界观、道德水平、知识涵养、兴趣爱好与精神需求等,其表现为对周围现实、对人及其工作成果的态度。外部文化(或行为文化)表现为个体在群体中的行为举止、言语神态、美学审美,对岗位负责与利用空闲时间的能力,包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沟通规则以及对待他人的态度[5]。俄罗斯学者孔•米•乌沙科夫基于多年中小学工作实践经验与相关理论研究,在《中学管理:改革时期的危机》一书中通过建构“多层洋葱”模型来阐述校园文化的内涵与构成。乌沙科夫认为,校园文化的“外层”即“洋葱头”,指的是一些较为容易识别的符号象征,比如墙画、校服、校园展板上的广告与海报、优秀师生的照片、奥林匹克竞赛与其他比赛的优胜徽章与荣誉、命令处分以及学校节日墙报等。展示的这些符号象征能够很好地表达出一个学校的本质内涵、历史经验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学校的传说是校园文化的“中层”,即在学校发展进程中延续流传下来的传说与故事,这些口耳相传的故事传递着学校的价值观。校园文化的“内层”是指该学校制定的程序、礼节与仪式等。学校成员的外在行为表现往往是基于共同的信念与价值取向,并在无意识中得到深化。这些共同的信念与价值取向凝聚成“洋葱心”,即校园文化的基本内核[6]。“多层洋葱”模型形象具体地阐述了俄罗斯中小学校园文化的丰富内涵与多元构成。可以将校园文化划分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行为文化,其中精神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集中反映出一个学校的价值观。校园价值观是在学校不断发展中形成的,被全体师生所认可,又指导学校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促进学校成员的全面发展与学校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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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步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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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带促双转

随着市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共青团的发展领域与服务对象在城市化发展的变革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使共青团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孕育着崭新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共青团组织如何适应社会发展,调整工作思路走社会化的道路已成为亟待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一、工作的做法和初步成效

近年来,江岸区团委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工作中本着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的工作方针,逐步探索团的工作社会化思路,努力走出一条与江岸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共青团工作新路子,以“双带”(即以整合带联合,以联合带联动)为途径,达到“双转”(即团的活动领域由过去依托单位为主向依托社区转变,团的工作对象定位由传统的单位所属向职能涵盖转变)的效果,有效地延伸了团的工作手臂,拓宽了团的工作领域,扩大了团的工作范围,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以整合带联合,把团的建设向多方位、全视角发散

1、以党建带团建工作为核心,抓好志愿者、关工委、少先队等队伍力量。团区委争取区委、区政府和区委组织部的重视和支持,深入开展党建带团建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团建,在全区158个社区中建立团组织82个,建团率超过了50%,其中一元街、上海街、大智街、四唯街、新村街等所辖全部社区全部建立团组织,初步形成了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团组织为主导、以社区团校为补充、以地区共青团工作促进(联谊)会为纽带的大团建工作格局,拓宽了团的组织结构,同时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关工委、少先队的配合补充作用,先后建立了医疗服务、法律维权、文化科技、绿色环保、支教和扶贫助困为代表的六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建立了48支青少年“吴天祥小组”,同时还调整和充实了老干部报告团的队伍,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多年龄层次的资源网络。

2、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为重点,不断挖掘团内外资源。通过近几年的逐步探索,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团工作步伐进一步加快。一是对重视思想工作或者已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业,我们加强引导,充分指导其建立团组织。如:武汉凯威啤酒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雅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亢龙太子酒店等一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是在团区委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了团的组织;二是对企业规模小、团员工人数少的企业,我们以区域、行业为依托,联合建立团组织。对于部分团员队伍较少,不具备建团条件的单位,我们采取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等形式,凝聚青年。如:我们针对外滩商业门点团员青年较分散这一特点,组织他们联合成立了共青团外滩工作委员会,使之成为我们的工作对象和利用资源。三是通过组织团的活动凝聚团的力量。今年,我们组织了首届武汉滨江(江岸)青年艺术节,通过《我的共青情结》新老团干访谈、青年摄影创作大赛、社区青少年三人篮球赛以及“青春中华、魅力武汉”的大型文艺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既活跃了辖区青年文化氛围,同时使各级非公团组织纵横向凝聚力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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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与解决对策浅析

摘要:本文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对策

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农村平均每四个儿童中就有一个留守儿童,这些留守儿童大都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祖辈们照顾,这些孩子虽然衣食无忧,但缺少了父母的关爱。由于人为的原因与父母分开,缺少了父母关爱的孩子们的心理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他们大多性格内向,敏感多疑,容易冲动、自律能力差,有逆反心理等,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1农村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分析

1.1自卑心理严重。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说,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从最低级的生理需求,到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层次逐渐增高。而在农村留守儿童中最需要的是情感需求。儿童时期是最需要父母的关爱的,一个没有受到父母关爱的孩子,会认为自己在家庭没有价值,从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同样,情感的缺失也会使留守儿童的心理出现扭曲和变形,认为自己不如别人,出现自卑心理,对儿童的成长发展不利。

1.2盲目冲动现象。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没有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而照看他们的祖辈们只是在物质需求上满足孩子,再加上老人对孩子的溺爱,即使有些问题也不去管教,不进行心理的沟通,任其发展,结果产生越来越多的不良习惯。脾气暴躁、遇事容易冲动,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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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义务教育论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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