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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时实现,又有利于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意识。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原则规定,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而关于民事诉讼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摘要]我国发达地区法院系统率先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引发了对该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广泛争议。刑事和解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出现的一种刑事思潮,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趋势,并且在很多国家已经成功的制度化,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外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我国当前司法现状和基本国情。在一些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融入刑事和解制度基本的“和解”和“恢复正义”的精神,有利于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的不足,促进司法和谐。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利益;恢复正义;合理性
从2001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对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不起诉的改革试验。在加害方与被害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方明确表示放弃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不再追究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仅仅以极为轻缓的方式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是民间对法院这一突破性的司法尝试所做出的最直观、最通俗的描述。这种在学术上被称为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的制度首先由我国较发达地区的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从“赔钱减刑”、“花钱买命”这样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可以见得,很多人对这一制度持反对态度,或者退一步说,至少是不认同的。甚至连一些法制媒体也在坚持这样的说法。不难看出,民众对这一制度的最敏感之处就在于该制度在加害人充分赔偿犯罪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的基础上,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从而减轻了刑罚;在这一模式下,贫富不均可能导致适用刑罚的不平等。这样的结果有违民间质朴的正义和平等观念。本文试图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人手,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司法状况对该制度是否适合在当前推行发表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看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价值追求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思潮发端于20世纪中叶。依托于西方“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改革的宏大背景,同时依托于“被害人学”和“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强劲发展,一些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引入“犯罪人一被害人和解”这一操作方案后,轰轰烈烈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开始了。1990年德国少年法院法、1994年德国新刑法以及1999年德国刑事诉讼法等最新修法,更是在立法上直接肯定了这种制度实践。
传统的刑事司法发展至今,基本形成了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在20世纪70年代。这种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彰显出来,虽然它在法律上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维护了社会正义,但是在社会效果上却显示出苍白无力: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补偿力不从心,对犯罪的矫正和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无所建树,司法成本日益增高,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刑事和解制度正是为了弥补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而诞生的。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赋予了有别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的内在价值。
一、什么是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
毕业论文从文体上看,归属于议论文中学术论文的种类。所谓议论文,它是一种证明白已观点正确的文章。它包括政论、文论、杂论在内的一切证明事理的文章,或说理、或评论、或辩驳、或疏证,以达到明辨是非,解除疑惑、综陈大义,驳斥谬误等等目的。毕业论文就其内容来讲,一种是解决学科中某一问题的,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加以回答;一种是只提出学科中某一问题,综合别人已有的结论,指明进一步探讨的方向;再一种是对所提出的学科中某一问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给予部分的回答。毕业论文注重对客观事物作理性分桥,指出其本质,提出个人的学术见解和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和意见。毕业论文就其形式来讲,具有议论文所共有的一般属性特征,即论点、论据、论证是文章构成的三大要素。文章主要以逻辑思维的方式为展开的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
毕业论文虽属学术论文中的一种,但和学术论文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指导性。毕业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毕业论文作为大学毕业前的最后一次作业,离不开教师的帮助和指导。对于如何进行科学研究,如何撰写论文等等,教师都要给予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在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要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进行工作,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创造精神,帮助学生最后确定题目,指定参考文献和调查线索,审定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修改论文初稿,等等。学生为了写好毕业论文,必须主动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刻苦钻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任务。
二是习作性。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在大学阶段的前期,学生要集中精力学好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要集中精力写好毕业论文。学好专业知识和写好毕业论文是统一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写作毕业论文打下坚实的基础;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所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运用和深化。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就是运用已有的专业基础知识,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分析和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际训练。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作为专业人员写学术论文做好准备,它实际上是一种习作性的学术论文。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完成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学员毕业的标志性作业,目的在于总结专业理论的学习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衡量自考经济学本科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专业相同层次的学力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许多学员由于缺乏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因此,对经济学本科学员就如何撰写毕业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一、毕业论文及其写作要求
(一)什么是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从文体而言,它是对教学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论说文.从侧重点不同,分为学术论文和理论论文。经济学本科的毕业论文一般为理论论文.理论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来探讨、论述理论问题,表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或应用理论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提出对策办法,并提升到理论高度的一种著述文体.由于毕业论文的写作,具有总结理论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性质,就不能简单地重复已有的结论,而是从已知求未知,具有一点新的思想深度和自己的观点、主张。
(二)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
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考核是取得高等教育毕业文凭的重要环节之一,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完成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学员毕业的标志性作业,目的在于总结专业理论的学习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是衡量自考毕业生是否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同专业相同层次的学力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是整个学习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员要有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绝不可应付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