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合同变更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的股权转让问题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合同效力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仅仅涉及股权能否顺利转让,而且关系着着转让人、受让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效力分析是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本文在论述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下午试题I应试方法
解题时间规划:
在一个半小时中要选择并解答好三道题目,有相当的难度,时间分配是很重要的。较稳妥的一种建议是前四题花10分钟以内选题(排出优先解答顺序),对拟优先解答的两题,平均每道题花10分钟至15分钟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8分钟至15分钟构思并写出答案,即解答完前两题掌握在50-55分钟时间内。后两题用5分钟选题,对选出的那道题用15分钟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10分钟构思并写出答案。
解答所选择好的试题的途径可以是:
(1)标出试题中要回答的问题的要点。以此作为主要线索进行分析思考。
(2)对照问题要点仔细阅读正文。阅读时,或者可以列出只有几个字的最简提纲,或者可在正文上作出针对要回答问题的记号(强调这些应与问题直接有联系)。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问题及成因;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措施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重施工、轻决策和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思想和传统习惯、施工合同签订不严谨、不规范、设计变更、施工签证随意、不规范、竣工结算高估冒算、相互扯皮现象严重、在投资决策阶段、正确选用合同类型,仔细进行施工合同审核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全过程、全方位建设投资控制理念尚未形成,建设投资控制各个层面不完善,造成建设项目投资损失浪费现象普遍。因此,要采取措施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工程投资控制问题成因措施
一、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问题及成因
1.重施工、轻决策和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思想和传统习惯。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投资管理和控制,而把投资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的施工阶段,这样做尽管也能取得一定效果,但实际上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其原因:一是在投资决策方面对可研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花费的代价和投入的技术力量不足;二是对建设各阶段对投资影响程度认识不够深刻。据国外不同建设阶段影响投资程度的结果得出,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1/4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是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很显然,投资管理的重点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因此,应进行正确决策,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设计。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这是决定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三是设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设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监督,建设单位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促使设计单位去精心设计和限额设计,大量的工程项目没有推行设计招标,没有去优选设计方案。不少设计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片面追求设计的工作量和经济效益,缺乏精品意识。
2.施工合同签订不严谨、不规范。目前普遍存在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的状况。其原因:一是施工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建设施工合同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想“一次包死”选择固定价格合同,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各种变化,这些变化施工单位难以接受。二是由于合同条款内容不真实、不完备、不具体、不明确,引起纠纷。一些缺乏合同意识和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单位或人,认为合同条款太多,而造成条款缺款少项、不完备;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做原则约定,不具体。三是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违约责任约定简单,易出现合同纠纷。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合同缔约的自由:即每个当事人应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补救的措施、强制性缔约、对劳动合同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化、格式合同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强制性合同格式合同契约自由
论文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确立并得到充分发展。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各国立法普遍对这一原则给予一定的限制,以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本文论述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历史及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限制的必要性,结合中国国情,以期能对合同自由原则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形成及在中国的发展
合同自由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产生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合同自由的雏形出现在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在罗马法中虽然只是一种思想,反映在诺成契约形式中,但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仍是不可抹杀的;虽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罗马法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⑴[1]
从十九世纪开始,商品经济在西欧及地中海地区的发展,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经验;在自由经济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合同自由原则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自由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并在许多假想理论和部分实践中发展起来。于是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逐渐被确认,成为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正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符合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且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文化又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合同自由原则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显示出极其强大的生命力。直到十九世纪晚期,合同自由原则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至被看作是一种基本的自然权利,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主要工具,甚至被明确包括在宪法所保护的自由中。由此,在长达百年的时间内被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成为近代合同法的核心和精髓,且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奉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⑵成为十九世纪放任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