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合同变更论文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股东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名义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的股权转让问题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合同效力
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不仅仅涉及股权能否顺利转让,而且关系着着转让人、受让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利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效力分析是解决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本文在论述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权转让的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概述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无可争议,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则众说纷芸,有学者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归纳为三种标准。即协议标准、公司登记标准和工商登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对价,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工商登记,都是属于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为成立且生效,双方或一方应当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着出让人就丧失股东资格、丧失股权,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
下午试题I应试方法
解题时间规划:
在一个半小时中要选择并解答好三道题目,有相当的难度,时间分配是很重要的。较稳妥的一种建议是前四题花10分钟以内选题(排出优先解答顺序),对拟优先解答的两题,平均每道题花10分钟至15分钟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8分钟至15分钟构思并写出答案,即解答完前两题掌握在50-55分钟时间内。后两题用5分钟选题,对选出的那道题用15分钟左右作出思考分析,花10分钟构思并写出答案。
解答所选择好的试题的途径可以是:
(1)标出试题中要回答的问题的要点。以此作为主要线索进行分析思考。
(2)对照问题要点仔细阅读正文。阅读时,或者可以列出只有几个字的最简提纲,或者可在正文上作出针对要回答问题的记号(强调这些应与问题直接有联系)。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合同签约过程中要约的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控制;竣工后结算过程的控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首先要对工程合同的范围彻底了解、联系单中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涉及成本及措施费用的、会议决议的签单、签证的及时性、签证的有效性、签证的针对性、结算人员应结合合同、结算定额套用的完整性、充分掌握政策调价信息、结算书做好后应由项目组织施工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加快结算进度,提高结算效益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合同要约竣工结算提高效益
论文摘要:建筑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成本控制已成为重要举措之一。但许多企业的成本控制往往都局限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而忽视了施工结算环节的控制,缺乏结算效益的观念。本文主要从合同订制、施工过程、竣工结算三阶段提出施工企业如何提高结算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家、业主对施要求的不断规范,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每个企业,施工企业成本不断加大,利润越来越薄,成本控制的好可能赢利,而控制不好则可能出现亏损现象,成本控制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施工企业为了突破瓶颈,各用奇招,但往往局限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而忽略了施工结算所带来的效益,本人重点谈谈这一问题。
1合同签约过程中要约的控制
有的人会说合同签订与结算效益有什么关系?合同签订是经营部门的事,而结算是结算部门的事。如果是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合同的签订是结算的前提,一个工程能否顺利结算,效益好坏并不是只有在工程竣工时才能体现出来,而是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定性,因为一份合同对如何结算、结算的要约都会有非常明确的阐述,如结算时执行的定额、缺项计价方式、取费标准、材料供应的划分及界定、材料价差调整的约定,当然还有工期、质量奖罚的约定,政策性调价的约定等等一系列合同要约,明确了今后结算方式,那么作为施工企业站在结算角度如何来防范风险,确保结算效益,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对结算要约要仔细斟酌与探讨,如对工程内容要详细明确,对结算方式简洁明了,以免日后扯皮。尽量不采用固定价合同,采用施工单位担当风险较小的约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订制时要了解工程性质,签订合情合理要约条款,以便今后能取得较好的结算效益。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谓“同等条件”、“同等条件”的强制性与意思自治的协调、优先购买权适用情形的狭义论、两种观点的争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的实证性分析等,据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通过对2005年新忪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阐释,明确了股东同意权的重新设置避免了股东会召开难的问题,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以及不同意转让的强制购买权与视为同意权。违反该条而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当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应区分对待。
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1.其余股东的同意权与否决权。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前置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38条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以股东会集中决策为前提。从正面看,其余股东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享有同意权;从反面看,同意权也是否决权。在股东迫切需要出让股权时,一些股东会拒绝或怠于召集股东会,致使股东迟迟不能获得股东会是否同意股东转让的意思表示。实践操作中,出卖股权的股东为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得不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才能获得救济。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只需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即可,绕开了股东会召开难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第38条删除了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条款,股东会享有的集中统一决策权由此转变为股东个别同意权。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建立了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个别发函征求意见的制度,以及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推定制度:“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