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合同履约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摘要:建筑工程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最为重要的两个项目,密切关联,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直接关系到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在工程中想要有效实现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针对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析,积极找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实现建筑工程招标采购阶段的合理管控。本文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签约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办法,从而为今后类似建筑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提供参考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理管控;招投标;合同管理
1引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一般是通过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方式,招标人通常将项目的承包范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及工期等要求以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方式告知潜在投标单位,潜在投标单位通过对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充分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项目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及商务报价,招标人根据各潜在单位所提交的投标书进行公平、公正地评审,从而确认合适的中标单位,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其签订项目合同。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而言,有效地招投标及合同管控措施是实现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前提,有助于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为了推动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应在招投标全过程阶段实施合理地管控,与履约能力良好的中标单位建立施工合同关系,本文主要针对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开展深入讨论。
2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区别与联系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筛选价格合理、履约能力良好的单位,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因此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招投标的全过程不仅要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定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也同样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因为施工合同的签约价格及承包范围等内容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招投标活动实现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签订从市场行为的角度而言,是双方针对招投标过程结果的确定,通过合同条款及约定实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在招投标的执行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正确认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约合同的区别和联系,三者内容互相解释、紧密联系,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最终输出形式应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最终的签约合同。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积极引导促进规范
推进“订单农业”深入发展
今年以来,我们把开展合同帮扶、实施“订单农业”列为工作重点,在完善机构、健全职责的基础上,主要狠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范管理措施,从长效上着眼
把服务“订单农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从长效着眼,从基础抓起,先后健全和完善了三大系列十个类别的管理制度,第一大系列是工商机关监管合同制度;第二大系列是规范企业对“订单农业”的管理制度;第三大系列是目标考核和实施奖惩制度。为了便于操作,我们对每一系列中的制度规定都进行了分类细化,使之既详尽具体,又切实可行,为“订单农业”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全系统广泛开展了“五个一”合同帮扶活动,即;每个基层工商所联系一个“订单农业”帮扶对象,促成一份农业订单,发展一个“守重”农户,撰写一篇有关“订单农业”的文章,开展一次合同法规的宣传,推动了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规范主体资格,在签约上把关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为保障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清偿,承包商向开发商提供法律认可的担保,受益人则为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在承包商没有按规定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通过承包商在开发商处提供的担保获取相应的款项。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为保函担保,即由承包商向开发商提供履约保函,在承包商没有按规定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凭保函复印件和开发商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相关款项;一为履约保证金担保,即由承包商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当承包商没有按规定向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相关款项。
实践中,在我国推行承包商的保函担保制度必须以建设单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前提。作为保证人的银行是因为申请人承包商的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证人必须对承包商的信用状况充分了解方能控制自身风险。由于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银行为承包商出具保函存在较大风险,且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的影响,银行在涉及房地产项目授信时非常谨慎,银行为承包商出具履约保函难以成为我国当前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主要方式。故履约保证金担保成为我国当前承包商付款担保的主要方式。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定性却给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带来了一个未解的难题。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说明了履约保证金制度受到了法律的肯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部分司法工作者认为,在工程未支付首笔工程款之前就要求承包商向开发商交付工程预算总价的10-20%作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名为履约担保、实为垫资施工”的民事行为,依据国家建设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6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我国《担保法》明确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五者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上述两条规定赋予了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新的涵义。
一、“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开发商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带来了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风险,对开发商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债务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防范措施;管理机制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投标前应认真作好调查,摸清发包方底细和项目底细、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签约管理,提高合同审查水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提前准备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款拖欠防范措施及对策阐述
论文摘要: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运作不够规范的现实情况下,工程款拖欠风险很大。针对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其对策进行了阐述,可供借鉴。
l概述
工程款拖欠主要是指建设工程业主拖欠承包单位(人)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应该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的结算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2O多年来,建筑业迅猛发展,但由于建筑市场运作不规范、不成熟,项目投资法人责任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运行,加之建筑施工业实际上存在着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工程业主玩“空手道”。有的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和形象不顾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而施工企业迫于生计百般迎合建设工程业主,从而使本不正常的拖欠却变得“正常”。工程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