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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
内容提要: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
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
摘要: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是指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源于老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法官解释等。现代合同法形成了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的态势,其原因在于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要求,是老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对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要害词: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老实信用原则;实质正义
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是指合同当事人所承担合同义务的来源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且还来源于其他方面,如老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法官解释等。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表现为以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合同义务群的形成。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学界对合同法的研究多关注合同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对合同义务来源进行专门研究的却为数不多。作者不揣浅陋拟对该现象作初步探讨,不足之处期请多多指教。
一、合同义务来源多元化的形成过程
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合同法是义务法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关于人们因其所涉及的关系和交易而对他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义务的来源有若干种,可以根据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例如,可以根据义务产生所基于的社会关系将其分类,由此,将它们分为个人对家庭成员所承担的义务、邻居之间的义务、基于雇佣关系所引起的义务等等。但是在法律传统上,将义务区分为自我设定的义务和外部施加的义务己成为基本分类。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合同法属于规定自我设定义务的法律的一部分。”[1](P1-2)显然,合同法是规定自我设定义务的法律,合同义务起源于合同当事人自愿接受拘束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意志是合同义务的最重要的来源。但是通过对合同法历史发展过程的考察,我们发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作为合同义务的来源在整个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中并没有始终处于支配性的地位。
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这决定了在古代合同法中缔约当事人的意志不能成为合同义务的决定性因素。首先,古代合同法注重习惯和身份。“在古代社会中,合同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因为,义务通常被认为源于习惯和身份,而并非自由选择的结果。”[2](P2)其次,古罗马的法律行为,“注重形式而轻意思表示。当事人要使契约有效,订约是必须履行一定的方式,也就是用法律规定的语言,作规定的动作,否则即使双方完全合意,其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最初的罗马只有要式契约。契约中最早采用的是‘铜块和称式’(peraesetlibram),也就是‘要式买卖’和‘要式现金借贷’前者用于移转物的所有权,后者用于借贷。其次为口头契约(contractusverbis)由债务人以一定的语言向债权人承担约定的义务。如‘解放宣誓’(jusjurandum)‘嫁妆宣许’(dictiodotis)和‘要式口约’(stipulatio)”。其中“要式口约”适用范围最为广泛,逐渐取代后者。但“要式口约”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每多不便,于是出现了文书契约(contratuslifteris)。以上契约,均重在缔约的形式。[3](P706)可以说,在古代合同法时期,合同的义务不是来源于缔约人意志,而是来源于合同的形式,当事人不是根据自己的意志接受约束,而是受到形式的约束。
摘要: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建筑市场当事人应认真研究,调整博弈对策,特别要注意该解释明确了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固定价无须鉴定、合同结算条款优先、垫资合法等规定。
关键词: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见解进行初步解读探讨,期望以此抛砖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起诉发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理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违法分包人”应是指包工头,因其没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许可证书,而“转包人”应是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级分包人。
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2月各办理一次,办理前请将所有材料提前3个月准备齐备送交自考办,逾期不候。
二、准备材料
1、毕业登记表2份(自考办领取):自行填写封面(在"准考证号"下面填写好身份证等证件号码)、第一、二页,"组织鉴定"一栏以组织的名义自行填写,贴1寸蓝底照片;
2、毕业论文:参照"自考博客"上的毕业论文撰写提纲,按照提纲要求撰写论文;
3、办理前,请提供原毕业证书复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学期间成绩单(加盖公章),英语四级证书或PETS--3复印件;电大法律专业大专考生,需另提供电大成绩单(加盖公章);4、考生准备5张1寸蓝底免冠照片、联系方式及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使科学研究在“中心”的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中心”)职工。
第三条: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界定
1、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论文。
2、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统计以第一、二作者为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