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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库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三峡移民建房纠纷案件,发现在城镇移民建房过程中,由房地产开发引发的移民建房纠纷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上面临许多具体的问题和障碍,笔者就此作一浅析,以期与同行共勉。
一、库区城镇移民建房的主要现状
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移民建房纠纷看,库区城镇居民的移民建房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单位职工的移民建房;另一部分是街道居民的移民建房。他们在移民迁建中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
在移民迁建中,作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移民建房这部分,移民建房多是由国家按单位原占地面积和改建情况无偿划拨土地,由单位出面与建筑公司签订建房合同,统一修建,房屋建成后职工集资以成本价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建筑公司提供技术和劳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这是一种典型的集资建房方式。此处建房单位可看作是定作人,建筑公司可看作是承揽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可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另一部分则是街道纯居民的移民建房。这部分街道居民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固定的职业,只是一个单纯的街道居民,不可能在单位集资建房,故他们的移民建房主要是在街道居委会指导下进行。
街道纯居民的建房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大联建”的建房模式。即街道居委会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一个总的移民迁建安置协议,然后在该协议下开发商再分别与各居民户签订一份移民安置购房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居委会将居民所有的土地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投资开发,房屋建成后根据居民原有土地面积及房屋面积开发安置该居民,居民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安置剩余的房屋归开发商所有。这种建房方式一般称为“大联建”。这种情况实际是土地使用权人(主要是负责管理划拨给居民的街道居委会)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街道居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名义进行开发,这正是我国实践中的合作建房形态之一。二是“小联建”的建房模式,即由街道居民联户自建。一般是由十几户居民联合起来,政府将居民所有的土地直接划拨给居民,由这部分居民共同出资修建房屋进行安置并对安置剩余的房屋的利益按投资比例分配;或是将该块土地交由开发商开发修建,由开发商自行投入资金和技术建房,房屋建成后,移民根据原有土地及房屋面积与开发商进行归补结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除安置原有移民外的其余房屋归开发商所有。这种建房方式称为“小联建”,实质上同于“大联建”的合作建房性质,只是合作的一方为自然人(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一条为了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能力,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称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在本县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下同)自住房的职工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一)是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偿还能力的债务或担保,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转让不动产的具体征税规定;销售不动产自查应注意的方面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抵押贷款以房屋还贷的征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售房的征税问题、兼并、破产过程中的不动产的征税问题、旧房补偿费的征税问题、个人代办建房征税问题、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征税问题等,具体资料请见:
(一)转让不动产的具体征税规定
1、抵押贷款以房屋还贷的征税问题
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务。
市发展改革、房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地税、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