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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与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全省新农合相关问题实施办法》和《全市新农合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通河县辖区内八个乡镇中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二、参加对象
2、凡属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只要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及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个人缴费义务,均可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包括本县在校学生)自愿参加。
三、参合者的基本权利
摘要:济宁市任城区2005年被列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区,任城区始终把推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探索,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由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配合、专门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合作医疗制度;和谐社会
济宁市任城区2005年被列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区,从那时起,任城区始终把推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着力点,积极探索,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由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配合、专门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1任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显著成效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切实做到了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宣传发动三到位。
任城区政府始终把新农合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高度重视,率先启动。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对新农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实施。成立了区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相应成立了专门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落实了专项经费。在镇、街道机构改革中,保留了机构,充实了力量,稳定了队伍,为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年区财政列支980万元用于新农合保险,目前,所有到位资金全部转入区新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用账户,确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运转。
为加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更好地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一年多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署,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我市初步确立了“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医)体系。为切实巩固这一制度,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对我市新农医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总结概括制度的现状和成效、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发展对策。
一、现状和成效2003年,我市共有乡镇132个,村(居)委会3914个,常住人口549.07万。其中农业人口380万,户数141.74万,农民人均纯收入6221元。乡镇卫生院155个,村卫生室2838个,乡村医生3273人。自2003年7月1日镇海区率先开展新农医试点工作以来,至今除海曙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已全面推开。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参保乡镇109个,占83%,参保村2694个,占69%,参保人数达275.4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76.4%。
主要工作成效:(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农医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重大战略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政策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市政府2003、2004连续两年把实施新农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新农医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成立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医协调小组,并设立经办机构。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把实施进度和实施成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新农医政府资助资金的到位。
二是精心实施。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新农医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村群众参加;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督促;人大、政协等部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基层乡镇、村(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分片包干,承担了组织发动、人员登记、经费收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大量基础工作。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工作扎实,群众参与热情高,确保了各地筹资工作的圆满完成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成立了新农医管委会,设立了专门的新农医办公室,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设立了新农医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的建立,为新农医制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在制度正式实施后,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简化结报审核流程,实施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基金收支专门帐户,严格费用审核,建立重大结报金额复审制度,杜绝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补偿支出,定期通报和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基金运行透明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年,全州8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全州农民参合率、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受益面、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率、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等几项主要数据指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于各县市人口数量、参合率、筹资总量以及参合人的医疗需求不同,补偿水平有一定的区别。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不能盲目追求低门槛、高补偿比例,适时调整、完善方案。同时在提足风险基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度资金(指统筹资金)节余率要控制在10%左右。
(二)相对稳定和连续性原则。各县市要根据州政办发〔20*〕23号精神,调整和完善各自实施方案,一是不能损害参合人的既得利益,调整幅度不宜过大;二是相对稳定相关政策和合作医疗运转工作;三是保持相对平衡,县市之间政策差别不宜过大。
(三)系统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实际利益,又要考虑到合作医疗资金总量有限、支付能力有限问题;既要考虑到尽量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又要考虑到提高参合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率,也要考虑到参合农民的大病统筹。各县市要合理确定起付标准、补偿比例、最高限额补偿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偿标准及其病种限制等几项重要指标。
摘要:着重就当前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调查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并建立了回归模型,探讨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因素,最后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意愿;影响因素
1研究的目的与背景
1.1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后,医疗卫生体制逐步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医疗保健,几乎完全变成了自费医疗。由于疾病流行模式变化、人口老龄化以及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诱导性”卫生保健消费等因素,农民的医疗费用迅速攀升,超过了农民实际平均收入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虽然农村的医疗费用相对低于城镇水平,但医疗费用的增幅仍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