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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设计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环境治理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环境治理设计

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

摘要:治理区地层主要为震旦系地层中的中厚层状灰岩。根据岩性及岩体物理力学性质将治理区工程地质岩组划分为硬质岩组,局部节理裂隙发育,块状构造,抗压强度60~120MPa。查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石灰石六矿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岩性、岩土体类型、地下水类型、大气降雨以及人类工程活动特征等,通过对该项目治理区的恢复治理,解决治理区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矿区环境,消除环境视觉污染、恢复矿区生态,从而营造一个宜居、宜人的生存环境,确保地方经济的稳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矿山治理;主动防护网工程;地质环境治理

1矿山概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石灰石六矿采石场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矿山,矿山责任人缺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石灰石。该矿山由于多年无规划的露天开采,现已形成一处高陡边坡、一处废旧石灰窑及一处废土石区,区域地质环境质量较差,坡面岩石风化强烈,且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加之雨季降水集中,导致崩塌灾害时有发生。该边坡岩性为灰岩,呈层状,边坡整体坡向为220°,坡度70°~80°,坡宽为140m,坡脚线延长330m,平均坡高为80m,最大坡高110m,为人工岩质边坡,坡面表层微风化,岩层产状为155°∠45°,岩层厚度0.8~2m,三组节理裂隙,第一组产状155°∠45°,间距0.8~2m,延伸长度3~10m,发育深度0.3~0.5m;第二组产状320°∠30°,间距0.3~0.8m,延伸长度0.5~1.5m,发育深度0.2~0.3m;第三组产状245°∠75°,间距0.5~1m,延伸长度0.5~3m,发育深度0.2~0.5m;碎屑充填,在雨季来临时极易发生崩塌地质灾害。矿山终采后,边坡东南角碎石散乱分布,造成大面积土地资源破坏,面积1860m2。碎石堆坡宽70m,平均坡高12m,坡度20°,由于长期堆积废土石,破坏植被生长环境,植被难以生长。石灰窑位于边坡西南方向边坡坡脚,规格48m×7m×12m,共6个窑口,其中上窑口为圆形,直径2.35m,下窑口为拱形,拱高2.5m,压占土地资源、自然植被资源。

2治理工程措施

针对矿山现状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设计进行合理的施工部署,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质量,根除地质灾害隐患,以确保治理的远期效益。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应根据矿山现状和潜在的危险性确定治理范围,就地取材,以比较经济合理的办法和措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本次治理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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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治理意见市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5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78号)、《*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浙江省*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市矿产资源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项条件

我市所有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先立项后施工”的原则实施。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条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前(20*年3月1日),已列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后,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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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思考

摘要:榆林市是陕西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岩盐等矿产资源,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榆林市煤炭矿区经过40多年的开发,原煤矿采空区所诱发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困扰榆林可持续发展的亟待解决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文在榆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以期为榆林地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榆林;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机制;绿色矿山

引言

榆林市是陕西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拥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岩盐等矿产资源,矿业经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其在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也在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年来,榆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人民对于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关注也持续提高。对此,榆林市政府打造黄河流域及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快破解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矿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山资源开发和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贯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严格准入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的监督与管理,积极构建适宜榆林地区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化矿山开发、清洁化矿物采运、无害化气液排放、生态化矿区建设[2]。本文在榆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新建(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历史遗留(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基本概况

1.1矿业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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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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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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