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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户口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户口申报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报查核工作方案

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

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方式实施。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工作机制。

三、申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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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小学招生实施意见

为做好今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小学的招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区2009年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尚未入学)。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者,报名之前,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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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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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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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意见

为切实解决全市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青残联教就字[*]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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