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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公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的正当权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均属公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在*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业分为营业性和非营业性两种。凡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为营业性运输业;凡只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运输业。
第五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公路货物运输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是同级交通主管机关的职能机构,行使公路货物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它业务的国际货运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规律的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自*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设立的国际货运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