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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报告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火灾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火灾调查报告

乡镇火灾防控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用火、用油、用电、用气量也随之明显增加,导致农村火灾的严峻形势,农村消防工作实属不容乐观。一些农村火灾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触目惊心。农村消防工作是社会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由此,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已刻不容缓,有着现实和长远的积极意义。本文仅就农村火灾发生的原因、农村火灾发生的特点和预防农村火灾的对策,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农村火灾发生的原因

农村火灾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也是农村经济发展长期落后,目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的必然产物,众多的火灾隐患直接威胁着人们生活和财产安全,也为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消防问题,更是沉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值得我深思和探讨。

(一)消防安全责任缺乏落实。现阶段。对消防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对本辖区内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不闻不问,基层消防组织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职责没有建立健全,责任没有明确,部署落实没有到位。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农村消防工作一直处于停滞不前,部分村干部由于受经济和文化水平的限制,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缺乏,造成农村防火工作基本无人抓,仅靠村民的自我意识进行防护,安全工作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农村,消防工作几乎被人遗忘,有的地方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一片空白。

(二)农民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尽管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了消防宣传工作。但是由于广大农村地处偏远,居住分散,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外加基层消防管理滞后,宣传工作无人管,无人抓等原因,致使消防宣传活动难以落到实处,一些边远山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往往成了被遗忘的角落,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固守旧的风俗习惯,柴草乱堆乱放,诱发火灾因素多。

一是农民违规用电。由于一些农村家用电线乱拉乱接、老化、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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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下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证据材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不得阻扰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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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必要的勘查工具、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灾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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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事故,全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建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要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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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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