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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租房合同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简单租房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简单租房合同

二房东设局证件全系伪造网上租房陷阱大曝光

好不容易在网上找到了价廉物美的房源,不料在交了“房东”全年9400元以后,才发现原来的“房东”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全是假的,这套房子根本就是所谓的“二房东”交了一个月房租,从原房东手中租来的。近日,涉嫌合同诈骗的倪某被XX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网上觅得房源

据受害人黄先生介绍,去年11月7日,他与朋友通过某网站查询到XX区二道埂子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于是他按照网上的联系方式与出租人倪某取得了联系。在倪某的带领下看房后,倪某说这是他父母留给他结婚用的房子。如果要租的话,希望租金年付,价格还可以在原来1100元/月的基础上优惠一点。黄先生发现房子还算不错,而自己原来租的房子的房东又在不停地催促自己搬走,于是他决定当晚就把房子订下来。

“房东”证件齐全

在经过协商之后,倪某和黄先生敲定了9400元/年的价格把房子租下来,以这个价格在XX区租到了这样一套房子,黄先生显然认为自己捡了便宜。在签合同前,黄先生认真核对了对方的身份证,以及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房产证及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倪某也极为认真地检查了黄先生的身份证,令人觉得他非常谨慎。在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大家签订了一份倪某预先准备好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好第二天中午把现金带过来,交清。

一次支付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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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财产与行为税业务学习讲课稿

按市局党办的安排,受我们科两位科长的指派,今天下午,由我讲一讲我们科负责管理的几个税种的一些规定。

其实,对我来说,谈不上讲课,大家都在税务工作,都知道很多规定的内容,充其量地说,我只是领头和大家一起学习学习,所以,在我讲的时候,有没听明白的地方或是有没讲明白的地方,恳请各位指正。

这份讲稿,摘选了我认为作为税务干部应该知道的一些常识性的、简单的规定。

我把这些规定分成了三大部分。一是财产与行为税概述;二是财产与行为税科各税种的简要介绍;三是对出租房税收核定征收的简单介绍。

首先讲第一部分:财产与行为税概述

1、什么是财产与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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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住宅分配制度对中国的启发

德国社会保障住宅分配制度演变

1.限制房租制度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是实行住宅社会保障最早的国家,最初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天主教会推动的。1521年天主教会开始为贫穷教徒家庭建造住宅,以相当低的租金出租给他们①(HelmutJenkis,,2004)。受助家庭的收入线与缴纳所得税的收入线相同。在之后相当长的期间内,从1667年德皇威廉一世到后来的普鲁士政府都是采取的限制租金的方式,帮助低收入家庭克服居住困难。普鲁士时期的具体做法为:政府以优惠价格或长期出租的方式提供房基,或在一定期限内税收减免(最短6年最长20年);政府为住宅建筑提供价格适当的石头等建筑材料。1736年政府促进住宅建筑方面支出已达到财政收入的5%,1782年为12%。政府对这些享受政府优惠条件建设的住宅都采取租金限制。这种限制租金的制度一直延续到二战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限制房租在保证低收入者能够租得起房的同时,也带来弊病,即越是管理不善的房产公司,从政府得到的补贴就越多。1953年以后开始改变这一政策,规定社会住宅房租可以提高到政府规定的参考房租的130%到150%(但仍然低于市场房租),以此减少财政补贴负担。1956年取消了统一规定房租的政策,引进成本房租。在成本房租约束下,提高房租需要提出成本资料并经过政府批准。成本房租理论上仍然是社会房租,因为它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成本房租仍然属于租金限制。社会住宅的所有权并不全是市镇公共所有的房地产公司,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属于享受政府优惠的私人房产公司所有。限制房租制度实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1)补贴对象难以控制。享受低房租的人越来越多。申请社会住宅时,虽然要提供家庭状况和收入证明,由于在入住以后的时间里收入提高或者个人受教育时间的延长,使符合条件的家庭越来越多。原申请人收入从低收入变为高收入后,并不能及时退租,也存在为保持享受低房租住房的资格,而减少工作时间,保持低收入水平的情况。2)成本房租导致房租扭曲。其原因:a.由于申请资助用的成本资料是期初成本不是重置成本,导致在同一地区(由于不同时间建设的)社会住宅房租水平的不同。b.从市场经济原则出发,房租不仅仅是成本,也应该包括利润,房租控制限制了供给方增加供给的积极性。c.由于是成本房租,供给方可以加大成本,导致经济性下降。因此,固定房租水平尤其不适合战后经济动态变化和收入增长的变化。限制房租制度存在明显的分配不公。由于低租金的社会住宅并不能够将低收入群全部包括。无论采取排队分配还是抽签分配,总有符合受助条件的家庭被排除在外,对于不能够得到社会住宅的家庭就是不公平。同时,房租控制的核心问题是限制了租金,降低了供给方的积极性,导致整个社会的房租由于供给不足而上升,最终也是损害了低收入者的利益。因为限制的房租是市场房租的一定的比例,并不是固定的房租。低收入家庭中能够得到低房租社会住宅的,就可能得到比较好的居住环境,比如比较大的面积。不能够得到低房租住宅的家庭,在有限的支出预算约束下,只能够租比较小的面积或质量比较差的房子,受助人群之间的不公明显存在。同时,低房租住房有一定的地点限制,不一定能够满足受助人群的就业、子女上学的方面的要求,使住房保障能够提供的实际福利大打折扣。因此,德国逐步放弃这一制度,到1968年,最终取消租金控制法,代之以房租补贴与购房补贴制度。

2.低收入家庭的房租补贴制度

从1960年开始,德国从战后初期的强制住宅政策向正常时期住宅政策转变。新政策首先是取消社会房租采取经济房租(市场房租)。取消限制房租政策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限制租金政策一旦取消,房租就会上涨,低收入家庭将难以承受。为此,德国开始采取由财政直接对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的政策。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取决于实际租用房屋的标准房租水平和居住面积。标准房租由城市等级、地理位置、建筑等级等项指标确定,定期公布。实际租用房子的标准房租越高,可以得到的补贴便越多。1960年以后,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直接的房租补贴逐步成为德国住房保障的主要工具。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所支出的实际房租需要由房东向政府出具证明,以避免骗取住房补贴的情况发生。住房补贴需要个人定期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基本是所得税纳税证明。即便是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如果不主动申请,也就自动放弃了这项权利。住房补贴的弹性比较大,方便管理。个人所得低的时候可以申请,当个人所得超过标准后,不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资料,只能自动终止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行住房补贴以后,政策上并不要求低收入家庭必须租廉租房或者其它低房租住房。受助家庭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住房,比如距离城市比较近的普通公寓。因为政府的补贴根据其收入水平和房租水平有一定的限制,房租总支出越高,在所得相同的水平下,政府的补助部分和个人实际支出部分都同时提高。如果受助家庭以节省货币房租支出作为最大效用选择,一般不会租很贵的房。举例来说,你不会因为可以多拿政府200欧元补贴,自己多出300欧元房租。但是,如果受助家庭以居住实物福利为最大效用选择,可以反向思维,租好的房子才能够得到更多的福利,如果租房租低的差房子,自己反吃亏。因此,与实物福利相比较,享受房贴的家庭可以在居住方面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德国社会住宅分配的原则就是,政府的补贴应该给受助者带来更多的自由,而不应该由于政府补贴而剥夺更多的个人自由。如果补贴与剥夺个人自由相等,这种救助毫无意义。由于有房租补贴,理论上使低收入家庭可以住到一般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即能够享受有尊严的居住水平。因此,在德国大量家庭从住的方面来看,外人完全看不出这是一个低收入的接受住房补贴的家庭。这也正是政府政策所希望的,因为这些低收入家庭与一般收入家庭成为邻居,其子女可以享受比较好的居住环境,对于低收入家庭孩子成长与发展是有利的。

3.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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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廉租房建造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管理好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系指集中新建及在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单套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主要用于解决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管理,系指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个人完全产权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和分配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租售并举”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和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的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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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管理

央行在2005年3月16日宣布,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不再对房贷实行优惠利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30%。央行意欲引导消费者对未来的资金价格产生一个合理的预期,抑制部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再次引发人们对住房和住房政策的关注和期待。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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