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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设置科学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要想推动企业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定要不断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以董事会为主要领导的专业委员会,构建科学的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主要对企业的预算目标进行明确,制定完善的预算方法,加强预算方案的审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预算考核评价体制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针对企业相关预算矛盾纠纷实施仲裁。企业应设置财务部门或者计划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预算组织管理工作,对企业预算实施科学汇总、审核,确保预算平衡。企业内部生产职能部门以及投资职能部门应联合基层单位共同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各项预算制度进行有效贯彻和执行。此外,预算编制部门以及执行部门作为预算责任主体,一定要对预算工作的开展和执行结果全面负责,深入研究造成执行效果不佳的因素,进一步明确企业预算组织体系,避免因为人为控制预算影响预算工作的客观性。
(二)完善企业预算考核评价制度
企业预算考核评价在整个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但是企业预算循环的终结,同时也是企业预算循环的开始,预算考核评价能够发挥一定激励作用,促进良好的人员沟通,实施有效的预算控制。企业不但要定期针对不同预算执行部门、人员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还应该要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及时挖掘和分析预算执行结果与企业预算指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实现动态考核评价。此外,综合分析考核评价对象的特点,在对个人实施考评的同时还要进行集体评价,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综合考虑企业具体需要,根据内容的不同开展直接作业考评以及间接作业考评,实现对不同作业类型的差异化考核评价。
(三)加强企业预算监督管理
摘要:本文从监理的角度,并结合自己的工程实践,阐述了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并详细介绍了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质量控制的方法及要点。
关键词:材料监理质量
工程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理无论在建筑、安装还是交通行业均是项目监理工作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本文结合自己的监理实践,谈谈工程材料的监理与质量控制。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因此,工程中必须尽力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我们的监理委托合同中有关材料监理的内容是相似的,即: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合同办事,加强合同管理,以合同为依据,始终坚持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方独立抽、复检相结合,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坚持目测和检测相结合,抽检和监测相结合,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相结合。改变过去只有施工单位自检为准,而没有第三方监督管理的状况。这样可以防止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
二、明确材料监理程序,制定材料监理细则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经济学界一直试图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定义;监管部门的定义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美国法律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欧盟在立法上的最新进展、我国法律中有关操纵行为的定义、主流经济学界的定义、经济学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我国经济学者对市场操纵的定义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相对西方主要资本主叉国家来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早期阶段,由于诸多原因,尚有许多违法违纪行为,如投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消息等。虽然《证券法》第71条对操纵市场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发展神速、新型疑难问题不断涌现的证券市场来说,已经不太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改进与完善。本文从各学术角度入手。探讨如何界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
论文关键词:虚假信息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1.美国法律关于操纵行为的定义。在美国的法律条文中操纵一词曾多次出现。美国联邦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年证券证券交易法》的第2条第9条.第10条第13条第1条第15条均提到操纵一词。有的是用名词形式(Manipulation)有的则是以形容词形式出现(Manipulative)。前者一般是指证券价格操纵(Manipulationofsecuritiesprice)后者通常指的是操纵手段(Manipulativedevice)。然而在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操纵一词没有统一的定义。证券监管理论研究的权威学者LouisLoss认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操纵一词从来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由于法律中关于操纵的定义不明确对操纵行为监管的法律已变的很模糊。例如.在《1934年证券证券交易法中,第14(E)规定.操纵就是违法的,而在第10(B)中,则规定那些违反美国证监会规定的操纵行为才违法。
2欧盟在立法上的最新进展。2001年以来.欧盟(在法律意思上也称为欧洲共同体)在关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上取得突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市场操纵定义。欧盟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其中立法方面的最大变化就是将框架性原则和实施原则分开立法。
市委教育工委*年工作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建设廉洁和谐校园”为目标,深化我市教育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发展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进一步解放思想为重点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
*年,全市教育系统要按照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发挥自身独特优势,采取“五边”(边学习、边讨论,边调研、边决策、边举措)方式,围绕“科学发展观”这一核心,突出“深港教育合作”等亮点,全面深入推进新一轮解放思想。
1.印发《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扎实开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面部署教育系统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运动。
2.举办教育系统进一步解放思想的辅导报告,邀请专家学者以“全面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为题作辅导报告。
3.开展教育调研活动。重点围绕*教育推进改革创新、实现科学发展等问题开展调研,成立“大力推进深港教育合作、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破解素质教育难题,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建立完善公平教育机制”、“完善高校管理体制,促进高等教育跨越发展”、“探索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调研强力推进南方科技大学筹建工作”等六大专题调研组,领导干部牵头,广泛发动行政干部、专家学者、基层教师参与。
【摘要】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论文从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发,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论文提出目前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足之处体现在监管的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违法违规事件。所以,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也应当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关键词】监管创新;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中央银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本文以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关于互联网金融(ITFIN)的定义有许多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在传统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新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的流通、融动、投资或建立于现代互联网交流模式基础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上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这4个方面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可以解决包括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通过互联网的特性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包括SNS(社会网络服务)、LBS(基于位置的网络服务)可以迅速传递高效信息给特定需求的人群,从而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优点,也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自2010年来百花齐放式的高速发展。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中资金融通在各方之间主要依靠的就是线上的平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从本质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集结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超过了这些平台能保障的最大限额。庞大的用户主体依靠着数量较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受到的监管规范有限,部分处于法律监管外导致大量的用户资金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障。这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终端设备即进行线上金融服务时使用的设备也会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因子。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这些电子设备,人为操作时非常容易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误删、信息提供错误等引发一系列危机。同时,如果互联网电子平台本身就存在漏洞或出现故障会出现更大的危机。而用户使用时,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完全遵守这些平台的使用法则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操作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沉淀大量资金,这必然会使用户遭受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多数都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沉淀资金的衍生收入,投资的风险将会被转移到用户身上。虽然央行近年来接连调整互联网金融机构备付金比例,例如,将支付宝的备付金比例由10%上调至20%,提高超额准备金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权益。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需要中央银行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更加充分的监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达成加强金融监管和放松金融管制并举的共识后,中央银行也从2方面起手,一方面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为国内金融市场带来发展新动力。互联网金融更是成为多方面关注的风口浪尖。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中央银行因时因地地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2012年1月12日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详细阐述了P2P贷款相关风险。建立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此类借贷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进去以牟取不当得利;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严防此类借贷公司的不实宣传。《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是一项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P2P借贷平台的宣传,延缓了此类网络借贷平台过度膨胀的规模。最终,在银保监会后续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下,P2P贷款平台规模在2014年之后迅速刹车,最终在2020年底逐步清退出场。这是银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一个成功的例子。维护了中低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利用市场和规范监管平稳合理地清退了不合历史发展趋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中央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上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当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条规多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其中像上述例子对互联网金融某个领域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毕竟是少数,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衍生而来的子行业,理论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其同样具有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中央银行对其金融监管时的困难。同时,目前市面上诸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本充足率、资金运转规模都还没有达到央行相关部门监管法规的最低要求,这使得当前多数监管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适用性不强,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亟待解决。监管规则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银行既应在多方面着手也要开创监管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多更高效先进的监管规则。当然不只是监管机构单方面规定制定的速率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包括其混业性、合法性、风险性都是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一大挑战。首先,混业性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这使得每当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问世,究查其归属成为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难题。如果实行多个监管主体同时监管的模式,势必会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不足的问题。长此以往必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长年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真空带。任由其发展将会造成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本上的监管归属问题,但明确分业监管的模式已成为解决混业性缺陷最好的办法。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责任划分,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各自领域提升监管效率。例如,2010年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持牌经营,2011年发出了27家牌照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这使得监管跟上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空白中不合理地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较弱监管下的合法性问题是社会公众投资互联网金融首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自2011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发放确认了其合法性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都是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新颖创新的特性,不断有新的业务形态被发现,其中多数是民间资本的自行尝试,不乏违法却不自知的情况。例如,某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某传媒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其希望通过互联网来自行融资,通过分发股票共同创业。首次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后反响良好,但在某传媒公司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证监会随即约谈了该女士,并叫停了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终来看,这种尝试在国内没有先例,风险不可控,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不被承认。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相应股份的投资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最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是监管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这种风险和传统金融中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风险与收益的线性关系有待商榷。其中的风险更多是跳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里的风险重点集中在人员、系统、平台中的操作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金融交易中更多的信用风险和虚假宣传等风险。据前文提及的流动性风险,其也是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抉择的一大难题。为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性,为整个金融界带来活力,监管部门应该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问题上适当让步。但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监管部门不得不通过对其提高备付金比例、禁止使用沉淀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资金。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为混乱,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往往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沉淀的客户信息可以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机构之间交易这些客户信息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