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监管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为更好地坚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监督,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部监督
第一条采购中心内部分工明确,招标部负责招投标,采购部负责具体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综合部负责政府采购验收和开具《政府采购通知单》。三个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二条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时,除采购部参加外,采购中心至少还应有两人参加。
第三条在确定中标商或供应商时,必须是公正、公开,集体决定。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推荐表”上,询价人、投标部、中心领导要分别签字。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和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监管,促进煤炭产销健康发展,根据《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煤炭工业厅《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煤炭企业在整改或复工复产期间所生产的煤炭,除少量自用、本县民用和公共用煤外,原则上必须就近通过本县所在地煤站销售,且必须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经煤管局备案并加注意见。
第三条成立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整合煤炭纠察、交警、治超等部门资源,根据煤矿分布和道路情况,设立8个联合检查站点,并配备监控设备,票据管理联网设备,建立台账,对运煤车辆及票据进行登记、核对。
第四条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以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
第五条煤炭销售票的领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区的监管,促进*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区内仅设置*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居住。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