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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不确定事项审计;盈余管理;审计报告
【摘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不确定性事项的审计质量偏低。利用不确定事项操纵利润是某些管理当局盈余管理常用的手法。对此,本文提出中国注册会计师需要采取的相应对策。
财务丑闻的不断爆发,使得财务信息的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不确定事项审计的现状分析,探讨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症结所在,以期有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规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
一、不确定事项和盈余管理
现代审计理论中将“不确定性”划分为不确定事项和与持续经营有关的不确定性两种。1988年SASNo.58认为,不确定事项包括:(一)或有事项,如企业涉及到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的确认问题;(二)管理当局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如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折旧政策等。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事项根据发生可能性大小可以划分为:极小可能(<5%),可能(<50%),很有可能(<95%)和基本确定(>95%)四种。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需以“预计负债”入账,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收益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确认为资产;对“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和“很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作为报表附注披露。
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某种目的的活动。这些目的包括美化自己的经营业绩、逃避债务契约约束、避税以及提高自己的薪酬等。或有事项和会计估计的发生有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最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组织盈余管理:通过增加对资产减值的估计,提高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的预期值,管理当局可以很容易降低当年的利润水平,平滑利润,规避税收;而通过减少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估计和降低或有负债的预期,企业当期的利润就会上升,从而达到规避债务契约限制、逃避政策约束以及提高个人业绩、增加报酬等目的。
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违规事件。例如,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为了达到粉饰会计报表、哄抬股价之目的,仅在1999年和2000年两年之内就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非法手段,虚构利润高达7.45亿元。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受利益的驱使,置职业道德于不顾,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刚起步不久的证券市场快速、健康地发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行改进已刻不容缓。为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期,证券市场扩容速度明显加快,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上市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却未能及时调整,致使上市公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法规不完善
监管法规是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依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主要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此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监管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太单一、上市公司经营过程的监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违规的处罚较轻等方面。
(二)自身监管不到位
摘要:洗钱活动伴随着相关非法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国际社会的稳定。洗钱活动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过程中,打好反洗钱战役,对于稳定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反洗钱;金融监管
1洗钱行为的定义﹑过程及特征
现代洗钱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芝加哥等地犯罪集团为掩盖非法所得,特为顾客提供投币洗衣服务,并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后利润就隐藏为合法收入。目前,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进行定义。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的定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将资金从一账户向另一帐户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的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2)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
摘要:从系统的角度对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别对现有相关研究进行一个系统的概述,旨在为大家展现一个清晰的对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1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转变工作职能,努力加强粮食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新形势下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是,由于监管工作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