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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监管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监管体制

国外金融监管体制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其实也不一定是首要问题,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而且监管体制的选择最终还是取决于政治决定。

金融监管体制,交叉监管,监管模式,重复监管,金融稳定,金融改革,风险约束

一、交叉监管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成立于1870年的财政部下属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P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运行不是依靠财政资金,而通过非凡的制度安排,如通过支付服务和收取监管对象费用获得收入。而成立于1929年大危机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并从FEDWIRE的银行间大额支付及ACH零售支付服务中收取费用。美洲银行(BOA)每年就向OCC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监管费。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而对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由于银行具有是否加入联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OCC与FED之间的这种平行结构造成二者之间的监管竞争,从而争相讨好金融界,单方面给银行松绑,以吸引银行加入或不加入FED的会员。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Ⅱ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大通银行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FED与OCC在进一步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上不断发生政策冲突。尽管FED、OCC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如非必要,并不经常打搅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在银行下班后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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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以确保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金融监管体制

前言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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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监管体制改革

㈠现阶段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高效经济地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稳定而公平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经济制度框架,而非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抓经济工作并非就是忙于上项目、办企业。如果政府将大量的资源用于官员偏好的经济项目上,由于天然就解决不了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这本身就会降低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加上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往往导致大量的资源被用于明显不具有公共性或公共性很弱的项目上,而未被服务于公共目标,未被用于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从而使政府在面临真正的公共事件时捉襟见肘,这次SARS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而,搞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改革,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真正深刻领悟理解“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有经济(企业)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一块基石。从长远看,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原则上应是私有经济不愿(无利可图)或不能(虽有利,但风险过大)进入但又是国家需要的领域或产业,如:一次性投资大且资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科学的基础性研究等等。其他领域即便是传统意义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国有经济(企业)也应逐步依法有序退出。广为人知的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的改革,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政府从国有企业中退出,大规模的私有化。当然,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稳定、有效的司法制衡体系,以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受损害和威胁,由过去主要通过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控制国家经济,变为主要通过间接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更科学、高效地控制国家经济。这与我国加入WTO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因而,现阶段搞好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贯彻落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属于“国有资本”监管,这意味着以资本回报为目标和以业绩考核为指标,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出资人职责。其工作目标应有三个: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三是保障国有资本高效使用。有人说:国有企业是最后的“免费午餐”,这说明当前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做到在国有企业监管与改革中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具有现实的迫切的重要意义。

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的直属特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第五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这个角度讲,国资委(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国有企业产权)来源于人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性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政府内专司监管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常设机构,是行政执行层面的机构,是典型的授权行政主体,并非国有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并不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例外),更不具有董事会的性质。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任命或选派股东、董事参加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才是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是被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应通过“管人”即管股东和董事来实现“管事”、“管人”和“管资产”。企业经营层只需对董事会负责。

㈢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现行政府体制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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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体制

【论文关键词】跨国银行法律监管自律管理

【论文摘要】当今,金融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资本的全球化自由流动趋势继续加强,金融业国际化的迅猛发展对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跨国银行作为金融全球化的中坚力量,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与市场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指为了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跨国银行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制的组织机构及权限划分。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管制的制度安排,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银行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可以将跨国银行的监管体制划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一元监管体制与多元监管体制。一元监管体制是指由国家的一个法定机构专享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监管政策,统一进行监管活动,其中,英国是推选一元监管体制最为典型的国家。英国《银行法》将银行监管权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多元制是指两个以上的机构享有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权,共同执行监管政策。

就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而言,属于一元监管体制。2003年,我国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前所述,从整体上看,一元监管体制需要较好的运行环境,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市场体系比较完善统一;(2)经济发展比较平衡;(3)居民人口不太多;(4)监管人员素质比较高。与上述条件相比,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体系不完善,不适合实行单一监管体制。然而,我国却采用了单一监管体制。看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实践与理论并不完全吻合。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在跨国银行监管上,只能实行一级监管体制,而不可能实行两级监管。这是我国国家结构的基本要求。其次,我国是个大国,市场体制尚不健全,统一监管是银行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一元监管体制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秩序,而且所产生的体制成本相对较低。第三,虽然我国实行一元监管体制,但中央监管机构下设了众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根据其授权委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监管,满足了人口大国对银行监管的需求。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基本上适合中国的实际需要。

在新形势下,我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问题,从世界跨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发展经验及趋势来看,我国应就以下方面改革与完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协调机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采用的是分业经营,因此我们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业、保险业及银行业负责监管。但从世界金融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综合化、混业经营己成为一种潮流,而且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银行业市场会进一步开放,更多的跨国银行会进入中国市场,而且多数国家的银行己经开始混业经营,这给我们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借鉴综合监管体制的经验,对于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的国情和现实使我们不能冲破现有的体制框架,只能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协调,建立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以克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关于监管的良性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中央银行的协调机制,即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协调下,银监会负责银行业监管,并与证监会、保监会保持密切的协作监管,并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二监管机构间的监管信息及时交流机制。第三监管机构间的联合调查及采取行动的机制。第四与国际间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机制。

其次,完善有关银行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外资银行监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这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不能断言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己无完善必要。实际上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情况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上对下列制度进行完善:(1)分业经营虽然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全能银行(混业经营)己经成为世界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商业银行法适当取消或弱化对分业经营的限制。(2)在取消分业经营限制的基础上,必须从法律上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与综合监管机制。例如,证监会是否有权对银行的行为进行调查等问题,法律应当明确规定。(3)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弱化其国家机关的性质,使其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提高其监管协调效率。(4)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程序。程序是体制运行的基本保障,监管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程序所构成的监督与管制过程。可以说,没有适当的程序,就没有适当的监管。目前,中国跨国银行监管程序总的来说比较粗糙。例如,银监会对外资银行的调查权有哪些及行使程序如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调查权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的边界模糊,大大降低了监管的透明度,这与WTO的透明原则是不一致的。因此,从法律上进一步具体规定监管的程序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将成为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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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国内金融监管体制研讨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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