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监管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经济市场化和自由化运动,使“放松监管(de-regulation)”成为公共政策讨论中的主流话语。尽管监管作为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和企业行为的方式具有100余年的历史,但是,它一直持续遭受部分经济学家的嘲笑和诟病。事实表明,20多年前发端于美国的“放松监管”运动,已经滥觞为一场全球化的潮流,而且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共识。随着技术进步、信息传输成本的降低和社会经济活动透明度的增强,监管制度改革已经率先从那些市场失灵最为明显的领域、且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网络型产业取得突破。更有甚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监管已经从简单的经济性监管扩展到广泛的社会性监管,成为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手段。1997年OECD在关于工业化发达工业国家监管体系改革的报告中指出:“本世纪监管型国家(regulatorystate)的出现是发展现代工业文明必不可少的一步。监管帮助政府在保护广泛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近年来,由美国安然公司破产等一系列破坏市场运行规则的事件所引发的讨论和制度建设,使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依靠政府与市场和谐的双人舞,其中政府的监管是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保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的监管是交易合同中第三方强制性实施的一种机制,它同法庭、自律组织等其它第三方合约执行机制具有相同的作用和不同的成本,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因此,监管问题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目前,我国正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之中,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市场失败和政府失灵。因此,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政府如何继续从包揽一切社会经济事务中实现有限退出,按照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重新构造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一些已经开始市场化的领域,市场失灵和潜在的市场失灵已经开始出现,政府监管如何跟进?政府如何发挥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作用?我们如何在本土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进行制度创新?本文试图从新比较经济学的角度探索解决上述问题的逻辑途径和实践路径。
一、从广义制度的角度理解监管的作用
1、监管的概念和本质
“监管”(regulation)是一个难以精确定义的概念,引起了众多学者,特别是中国学者对监管理解的巨大差异。Spulber在《管制与市场》中,对有关监管概念的不同理解作了充分的评述和综合,给出了一个监管(管制)的定义:“监管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从起源上看,监管最初起源于地方政府对垄断业务的干预与控制,并随着市场的扩展而上升到全国性的监管。解决市场失灵有国有垄断经营和私有经营加政府监管两种不同模式。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选用铁路的国有化,但美国采用私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由授权的专业化监管机构按照严格的监管原则和程序进行监管。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技术经济特征,这种专业监管主要对企业的定价、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等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垄断运营商的侵害。早期的监管主要是经济性监管,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投资、价格、收益、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等。其后,这些源于特殊行业的政府专业监管方式逐渐从公用设施经济领域扩展到金融、环境、卫生等其它领域,并成为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安排的重要特征。
第一条为深化各级邮政监管机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邮政监管机构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规定范围的公务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强人事管理工作透明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邮政监管机构人事管理体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国家邮政局为主。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行政领导的任免、调动等,由国家邮政局征求地方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办理手续。
第五条省级邮政监管机构行政领导的配备,原则实行一正一副制。行政编制在20人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一名行政副职。国家邮政局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配备另行规定。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现状;中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完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发展中国家的直接监督、监管体制不合理、审批手法繁琐、对投资主体的规定简单化、项目审批忽视全球经营战略、重审批、轻管理、确立海外投资监管原则等,具体资料请见:
海外投资监管包括审批与监督,是世界各国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要环节。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都无一例外地对本国海外投资作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审批与监督,投资完全自由化的国家是不存在的。为此,笔者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及其实践的现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完善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国际海外投资监管立法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间接监管。
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完备、法制健全,一般奉行“投资自由化”政策,对本国的海外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法予以规范,调整海外投资的审批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均散见于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或通过其它方面的法规予以间接调整,诸如取消某些项目的优惠条件,对某些项目不予承担政治风险等。1981年《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第234条第1款规定:海外美资必须不是投入下述经营,才有资格投保。a、投资人看来打算这笔海外投资所出的产品,取代原在美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并且销往原属美国同类产品的同一市场,从而大量削减该投资人在美国雇用职工人数;b、这笔投资看来会大量削减美国其他企业单位雇用职工的人数;c、这笔投资用于海外制造业或加工业的项目之后,看来会削减美国的贸易利益,大大不利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d、这笔投资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重点不在美国,却在另一个发达国家。
在实践中,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拒绝签订保险、再保险契约或提供资助,具体行业有:纺织及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者;1981年1月1日以前的铜矿开采投资,以后将有害美国铜矿工业者;某项目投资企业非美国所能控制,或者其目的在于代替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者;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投资目的在于设立不动产买卖企业者;从事酒精、饮料生产的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从事啤酒生产的投资不在此限;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注:威尔孙:《国际经济交往》,1981年英文版,第273-274页。)据统计,1974年以来,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业已正式驳回74项投资。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项目,在申请投保的早期阶段就非正式地被劝止了。(注:、丁伟:《海外直接投资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美国政府利用其完善的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对一些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项目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另外,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允许其本国厂商输出设备制成品,但如果这种输出可以用来制造这些设备项目,或者可能被输入国获得用于国防目的的情报和技术时,则要受严格限制。
为规范学校校舍的日常监管要求,明确责任,完善措施,杜绝校舍垮塌事故,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1、明确工作要求。加强校舍的日常监管,是学校防范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校舍的统筹管理,列入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治,使每一所学校都能做到万无一失,长治久安。
2、突出监管重点。要对学校所有建筑都进行有效的监管,杜绝垮塌事故。重点是上世纪后期的“三无”(无规范设计、无规范施工监理、无规范竣工验收)校舍。特别要注意小青瓦建筑木梁损伤和虫蛀、腐朽情况;注意钢结构件锈蚀情况;注意墙体和基础的变化;注意屋面、楼梯和厕所空心预制板的断裂。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要制定相关监管措施。
3、认真排查隐患。学校要梳理校舍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监控部位的方式,把日常观察和定期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部位要实行专人观察,对关键环节的定期检查要有明确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要求。实施者应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配备相关工具。检查小青瓦建筑时必须上梁仔细查看,顶面有天棚的要打开检查。检查人员必须对检查结论负责,检查情况要进入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并进行随机抽查。
4、落实整改措施。对观察中发现的情况,要进一步强化观察或报告上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治。学校难以判断或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必要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尽快组织核查(必要时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根据核查结论进行处置。D级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拆除。
5、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校舍数据收集,隐患排查、整治及监控的措施。督促学校和基层单位根据校舍类型、年限、结构、材料等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制定操作要求;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有条件的应在校内公告);健全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和隐患及时整治的制度。在制定制度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集思广益。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革新
论文摘要:全球化的经济金融为各国经济、投资者与储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同时它也改变了市场结构,为市场参与者和决策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努力战胜全球化的挑战。
一、理念革新
一是明确区域金融监管目标。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契机,建立涵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具有区域特征的高效有力的金融监管模式,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完善区域金融监管规划。将金融监管放在整个金融改革发展的大局中统筹把握,根据监管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困难,突出金融环境建设,处理好银行与政府和企业、经营效益与政策优惠、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等关系,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三是严格控制区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授权和职能范围,对金融机构结构及网点数量进行合理设计布局,使其与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