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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效能,明确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法制办《关于新装电梯验收检验问题协调意见的报告》(穗府法报[*]87号)的意见,决定对我市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进行调整。从2009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含市属各区和县级市)新建、改建的电梯安装工程,均按以下规定进行过程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及验收登记。
一、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到工程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办理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电梯安装工程开工告知书》;
(二)电梯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质量职责行为的监督,提升监理企业管理水平,促使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作效果,我委决定2009年3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所监理的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均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监理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建筑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结合我区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辖区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委托如下:
1、负责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2、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通知建设、勘察、施工和监理单位;
3、负责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
4、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
5、负责检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抽测单位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制定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方案,并报质监站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