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见义勇为事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那是去年9月10日凌晨20分,我因有事从我父母家出来,刚走到鞍子坝小学门口,就听到鞍子坝上面有人喊:“抓住他,抓抢劫犯!”我听到喊声后,马上意识到有歹徒在搞抢劫。因为这一带地势偏僻,居住人口复杂,不但晚上,连大白天也有人敢持刀抢劫。于是,我就站在一盏路灯下张望,恰巧这时,有一个人迎面朝我慌慌张张跑来,身材不高,头发很短,手里抓着一个女式长带皮包,我当即拦住他的去路,并高声喊道:“站住,干什么的?”这个男子也顿时对我凶相毕露地吼道:“闪开,不关你的事!”嘴里边说边骂着粗话,企图从我身边溜走。我瞬间便意识到这就是搞抢劫的歹徒。
于是,迅速追上几步将他扭住,两个人撕打起来。这个歹徒一边挣扎,一边拔出尖刀(是把弹簧刀)在我的腰部连捅两刀,当时我感到腰部一阵巨痛,我用力将他摔倒在地,大声呼喊:“快来人哪,快抓坏人!”可连喊了好多声,一个人也没来,好多人只是在远处“观战”。在我搏斗的巷子里,所有住户家里的一盏盏灯光全部熄灭,也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忙。在几十米外的一个茶馆里,有几个人边喊边看热闹。就这样,我和歹徒在巷子乒乒乓乓,一路摔打搏斗。很快,两人搏斗至一居民屋前,我熟悉这里的地势,知道这家主人姓唐,专门靠扎帚帕卖,屋门前还摆了个烟摊。每次我来我妈妈家,路过此处,都要买包烟,照顾他的生意。
此刻,我见屋里灯还亮着,里面有人在看电视,于是踢了卷闸门几脚,边踢边喊道:“快来帮忙!我是经常到你家买烟的那个人,快出来抓抢劫犯!”,可一连喊了几声,也没有人出来,我知道他们怕多事,但他们根本就没有想到,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就多一种气势,歹徒就多一份心虚和害怕,只要有一个人出来,歹徒就十拿九稳跑不脱。我当时那个气呀,简直没法形容:不可理喻、不通人性、铁石心肠、狼心狗肺……可气归气,但我理智清醒,还得抓歹徒,于是,又继续和歹徒单打独斗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我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治安灾害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构建和谐主义社会必须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使得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相处融洽、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信任和帮助,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因此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环境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迫切和现实的课题。本论文通过对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中一个很普遍、很现实的社会现象——“看客”入手,通过对该现象概括性地说明和特征的阐述,使人们对整体上认清了这种该现象和该现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危害。通过对该现象的社会学视角分析,探明了当前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文化建设、群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道德与法制建设等诸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和漏洞。并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一些诸如: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情感熏陶、教育引导、宣传说服、法制建设、舆论监控与引导等方面克服此类现象的措施,以期达到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环境的构建,更好更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思想正式被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丰富和发展,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意义重大。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全体人民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做到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只有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才有了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才有可能成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和谐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任务。所谓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往大了说就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团结一心,和谐相处,各尽其责,共同为了国家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往小了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帮互助的关系。而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却成为了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一个突出表现。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的态度,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举手之劳给110报个警而不肯、充当“冷血看客”而不知耻的现象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刺耳的“不和谐音”。看客现象不仅是人际关系不和谐的体现,更是社会环境不和谐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因此,解决现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看客”现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需要,更是中国实现全面进步的需要。
一、“看客”现象的概念界定及其主要特征和具体表现:
所谓“看客”,是指那些麻木不仁,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幸灾乐祸为生活态度的人。他们拔一毛以利他人而不为,总是报着一种看笑话的心理去面对遭遇不幸的人。而“看客”现象的概念主要表现为,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个人明知他人受到生命和财产的威胁,需要自己帮助时,却持坐视不救、袖手旁观的态度。心理学上将“看客”现象界定为个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心理反应意向,即紧急状态下的冷漠行为。“看客”现象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病态的表现,严重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阻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看客”现象的主要特征可以用事态紧急,认知明确,情感冷漠,众人在场这四个词描述。即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众人在场,明知受害人的生命或财产会受到侵害,急需人帮助,却无人愿意伸出援手,有的只是冷漠的观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是人类的高尚义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对于维护首都稳定,构建和谐*山,建设首都新城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实施以来,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用新的视觉审视这项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加强这项工作。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努力使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有新的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普法教育活动,拓展宣传领域,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等活动,利用区有线电视、*山报等媒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及时表彰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以构建和谐单位、和谐社区为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社会效益。
三、完善措施办法,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员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四方面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