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建筑项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建筑市场发达的分包体系是国外建筑业的特点之一
相较于我国的工程公司来讲,国外大型工程承包公司中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较多,进行项目建设时,承包公司将全部的施工任务分包给专业的施工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管理,该举措能使项目建设效率大大提高。中小型的专业分包公司虽然规模不大,但拥有齐全的专业设施,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也能全面、具体的进行专业划分。
2我国建筑市场向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发展是必然趋势
2.1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利润空间被一步步缩小,也开始推行专业化分工,各建筑企业的竞争逐渐发展为专业技术水准的竞争。企业开始注重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在客观上提升了市场的专业化程度。
2.2顾客的需求是市场的主体,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使分包企业的管理更加专业化。基本值及附加值共同体现了产品价值,其中产品的附加值更能折射其使用价值,可通过专业化生产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3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健全专业化的分承包体系。重新划分的建筑业资质,体现出分高管理高层次朝着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低层次的向各专业化的分承包企业发展。
1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控制手段单一
目前的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在项目的开始和结算阶段,主要的手段是前期标书,以及在工程结束以后监理工程认可的竣工结算清单,在这一过程中作为项目主要阶段的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往往由于施工过程周期较长,工作手续繁琐,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者有效的控制手段较少。
1.2忽视建设工程前期的造价控制工作
在工程建设中只能事后承认“事实”,无法事先做好预测,从而影响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的决策。特别是在工程前期的设计阶段,对工程的造价影响最大,但由于设计人员并不参与施工的管理,设计费用和工程的绩效也不挂钩,这样,在设计阶段就会造成造价的失控。
1.3工程与经济相分离
摘要:医院大型建筑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可提升工程本身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性,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分析医院大型建筑项目施工建设的主要特征,并结合医院建筑项目管理现状,重点探究促进医院大型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效对策,以期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医院大型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管理
现阶段,医院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项目施工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也不断进步,例如,在全面项目管理中总承包模式的应用,促使医院大型建筑管理工作效率更高。为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相关人员应明确医院大型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策略,强化管理水平。
1医院大型建筑项目概述
1.1建筑项目功能多样化
医院大型建筑项目是民生保障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医院建筑项目施工管理水平,促使医院建设切实满足合同的要求和规定,需要明确医院大型建筑项目的主要特征。医院项目施工建设中主要特征是建筑物功能的多样化。医院的主要功能区划分有门诊、急诊、医技、住院、后勤保障、行政办公以及科研与教学等多个方面,其具体子项目的功能划分更是多达100余项[1]。实际施工中,建筑项目功能多样化的特点,为项目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管理人员需要根据不同功能分区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和运维措施,确保各分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完整性,为项目整体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做出有益贡献。同时,应看到项目全过程管理在医院大型建筑功能分区中的重要性,选择有效的管理方案和技术,确保项目在预期进度内完工。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人员配备上,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须筹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的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回避的,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无法控制。例如,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这叫做工程变更风险;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这叫做市场价格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这叫时效风险。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能通过人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在相当多的国内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这样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欺骗的合同也敢签,在合同签订上表现出极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为法人权利主体参与对等的合同谈判,而是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中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指导思想上,力争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且始终坚持“利益原则”。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