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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文章将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深度融合,针对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建立新型监管体系架构,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系统,并以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为目标,建立金融“监管沙盒”模式进行监管创新试点,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对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通过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地方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1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在参与金融监管、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改革方面任务繁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缺乏联动、无法实现监管与创新间平衡等问题。
1.1监管信息不对称
[提要]地方性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至关重要的部分。本文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发展历程与现状为出发点,指出我国地方性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
进入21世纪以来,金融发展越来越自由化,我国地方金融日新月异,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何强化监管、保障金融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而地方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地方政府对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群体予以监督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具有影响大、分布广的特点。截至2020年,我国有134家城商银行、1,545家农商银行、27家农村合作银行、694家农村信用社等2,000家区域中小银行(未包括村镇银行等)。另外,近年来随着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产品的迅速发展,网络诈骗、机构非法集资等事件不断发生,金融风险日益凸显。可见,合理的金融机构布局、稳定的金融秩序和高效监控地方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为此,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找出地方金融监管的症结,强化地方金融机构活动的监管,有助于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率,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从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进程及现状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发展历史变迁。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随着各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也不断改变和完善。1、地方金融监管被限制时期。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被确立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1992年起,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逐步形成“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管理体制的直接后果是地方上的金融监管权力被大部分回收,金融监管权进一步集中于中央,削弱了地方发展经济获取金融资源的能力。
2、地方金融监管萌芽时期。2002年,中国最早的金融办———上海金融办成立,这不仅利于协调上海市政府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关系,也加强了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更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随后,北京等全国各地的金融办都应运而生,对地方金融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管。但当时的金融办在职能和法律依据上都难以落实监管权。直到2009年,北京金融办改革成为金融局、广东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改革成为金融工作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管权才有所萌芽。
摘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积累以及跨地区、跨行业传导。边疆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社会稳定需要、金融发展状况使得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更为重要。本文以西藏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设情况为例,着重分析了当前西藏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边疆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监管 协调合作 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跨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不断加深,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关联更为密切,而金融风险在国际间、区域间、行业间的传递和影响也越来越深,使得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的协调合作愈加重要。近年来,地处边疆的西藏地区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环喜马拉雅经济带”建设的推动下,经济金融在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逐步面临潜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维护边疆地区金融稳定,西藏辖区逐步探索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业监管差异和真空,同时也促进了区域内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推动了区域金融业健康发展。
一、当前西藏地方金融风险状况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金融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及稳定状态,但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西藏跨越式发展步伐逐步加快,一些新情况与新问题逐步显现,这些因素对西藏金融稳定的影响值得关注。银行业方面,存贷款结构有待继续优化,存款结构单一,存款偏离度较高,不良贷款反弹压力依然存在。证券业方面,资本市场有待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对西藏特色经济的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发掘,与内地发达省份相比,西藏经济社会发育程度较低,上市资源不足问题较为突出。保险业方面,保险机构经营风险较大,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相对较低,巨灾风险管理缺乏可持续机制,大病医疗保险作用发挥不够。影子银行体系方面,西藏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及银行理财产品和民间借贷,与全国相比,西藏“影子银行体系”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初期。当前,在监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金融服务缺失的情况下,普遍存在公司架构不全、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风险较高等现象,并且由于注册资本较少,在外源性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资本规模的限制阻碍了“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开展。
二、当前西藏金融监管
一、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现存问题
1.抑制地方的创新的部分集权管理
像其他行业的发展类似,金融企业的发展所依靠的也是自下而上的逆行创新,需要地方金融业在不断的探索中寻找突破,这样才能够由点到面的实现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但是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地方金融管理更关注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中央金融管理则更关注国家整体上的稳定,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创新,但往往会被中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为条框一刀毙命,地方金融体制创新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国家整体的金融管理陷入创新低谷期。
2.监管重叠及监管真空
监管重叠: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明确“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但“银监会作为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承担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职能”。由此可见,在对信用社的管理方面,地方和政府就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重叠问题,地方政府依照《通知》对信用社进行管理,同时银监会也具有着对于信用社的监管职能,这样的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让被监管者陷入左右为难的局面。监管真空: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归根究底,这些案件的发生源于当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金融监管漏洞。比如对于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互助会从事金融业务的管理,中央金融管理体制中未能将其纳入金融审批范畴中,而地方金融监管时也未将之纳入监管范畴之中,这就极易给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可趁之机,从而铤而走险地进行非法集资。
3.监管队伍整体质量达不到监管要求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