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社会基础考察
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部分,其过程必然涉及权力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具体分配。治安治理决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调整等环节,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同时,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反过来也影响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层面理解和使用“社会基础”一词,即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前述以国家和社会为载体的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会基础。作为有威权统治传统的中国,整合社会治安资源应注意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即中国基层社会是否拥有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资源等。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对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有重要影响,其核心在于基层社会和公众参与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除了公众参与,社会结构、社会信任、社会关联类型等也会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运行过程。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基层社会对治安治理资源整合的影响:一是在基层社区范围内,从微观层面考察基层社会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县域范围内,从中观层面分析社会力量对治安治理的影响;三是在国家范围内,从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宏观层面分析市民社会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现状考量,治安治理资源整合面临的困境在于:社会资本存量的匮乏和市民社会发育状况不理想。①首先,虽然中国的社会力量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建国后高度发达的行政体系以及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建设性破坏导致市民社会尚未构建起来,国家力图培育的基层民主与预期目标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治安治理在基层社区的运行,社区警务、社区矫正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即是例证;其次,市民社会的不成熟往往伴随着社会资本的匮乏,社会结构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削减了静态社会结构下遗留下来的社会资本存量,导致当前中国的社会资本总量比较匮乏,社会参与的热情、广度、深度均不够,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社会的转型,我国缺乏长效的制度和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治安治理工作,这是社会参与的实践困境。在国家治理理论中,发达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会治理的决定性因素,但传统中国的治理模式无法孕育发达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导致传统中国无法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在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变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对发达的公共精神有了更为迫切的需求[8]。对于治安治理而言,社会参与的贫弱也就意味着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社区为依托,从培养社区的“公共精神”着手。治安治理能够取得成效的基础和关键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区及社区公众。一方面,社区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察开展工作的动力和方向,社区公众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对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问题有最为直接的感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警务决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区公众参与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提供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直接参与到治安治理中来,社区公众能否参与、参与的范围与程度是否合理、参与方式是否科学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关键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组织能力的相对缺乏,公众的参与并非顺理成章,而必须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组织、协调,以整合社区公众的力量,发挥社区公众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公共精神”。公众参与治安治理必须使其意识到:作为社区成员,社区治安事关自己切身利益,诸多治安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难以解决,自己有义务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参与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简单的协助,而是作为主体之一共同解决治安问题。所以,公众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9]。与西方相比,我国社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普遍不高。社区公众的参与分为两类:一是动员性参与;二是自觉性参与。在我国,动员性参与一直是主要的参与方式,但这种参与方式的持久力不够,随意性较强,难以保持长久的效力。据托马斯•海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国沈阳、重庆和深圳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为38名市、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各级地方官员和140名经筛选出来的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程度普遍不高。比较而言,沈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员工,邻居之间相互认识,人们对国家的期望很高,党员在社会参与中占有较高比例;重庆的社区参与程度处于中等水平,人们对国家的期望明显小很多,党员在社会参与中的比例也较低;深圳的社区参与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内部缺乏地域性联系,人们相互不认识,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的群体具有较强自我意识的生活态度[10]。虽然该项调查不能说明整个中国的社区参与状况,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由于传统中国是一种威权统治,在这种统治模式下,民众习惯于服从而不是参与,造成当前培养“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难。实际上,即便是在以邻里守望为主要方式推行社区警务的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区公众对邻里守望的参与热情也在下降。这说明,即使在社区参与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治安治理中的社会参与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我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官僚体制下国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会力量发育不足的现实难题,通过各种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区自我管理活动等,培养社区公众的参与精神,并使传统的动员式参与逐渐转化为自觉性参与。只有社区发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组织才能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并得以自觉自发地长期实施。
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路径设计
在治安治理实践中,我国一贯重视对治安治理社会资源的挖掘,注重发挥群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从具体实践看,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社会参与治安治理在某些情况下意味着安全责任的转移,即本应由政府完成的维护治安的职责被转移到基层社区,这种做法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质疑。从理论上看,政府在将治安治理的某些责任转移给市场化的组织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须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给的市场化与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则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所固有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会转型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辅助力量,与政府协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弥补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结构性缺陷,但政府必须牢牢掌控治安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权,以弥补和遏制治安服务市场化与私营化的消极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创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导致社会资源的整合效果比较有限。从全国来看,不少地方根据地方治理经验创造出了适合本地实际的整合机制,但作为常态化的制度并未系统性地确立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治安治理资源的运用。的确,由于性质、权力内容的不同以及具体方法的区别,治安治理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发挥的空间和效果存在一些差异,这就需要用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制度进行整合,优势互补,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资源的整合分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力量和基层社区之间以警察为纽带,建立长期的协商沟通机制,将双方的力量有机整合;二是国家力量与市场化组织、基层社会与市场化组织之间以契约方式由市场化组织完成对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供给,为治安治理提供市场化的补充。通过制度创新和市场化手段,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动基层社区的力量开展治安治理。首先,这种模式坚持依靠国家现有的制度资源,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调作用,使警务工作围绕着基层自治活动展开,避免了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带来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也使居委会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发挥。其次,这种模式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方法创新充分挖掘基层社区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化的保安组织,将公安机关的工作与小区物业、大型商贸城、娱乐场所、金融单位和重点企业等区域的保安工作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利用这些区域的治安治理资源;另一方面则通过有偿服务以及动员方式发动下岗职工、低保人员、退休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专门的安防队、义务巡防队,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再次,这种模式坚持立足社区,根据社区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将社会矛盾与社区问题解决在社区,以保证社区的稳定和谐,从根源上解决犯罪诱因,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及其对抗犯罪的能力。具体思路是:在社区外的公共空间,国家力量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资源和方法资源,继续提供公共安全产品,通过日常巡逻和案件查处,维护社会治安。但这种方法提供的是无差别的安全服务,仅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务难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层次化的安全需求。对此,可以通过自治化和市场化两种方式予以弥补。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导下,基层社区组建自己的力量开展治安防范。但这种传统方式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场化手段。如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治安治理资源整合机制的创新中,通过宣传、发动群众重组了324支共计1614人参与的义务巡防队负责社区白天的门栋(店)关照和义务治安巡逻。并在对传统的义务性群防组织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安防队、保安队、义务巡防队的建设。以每月由社区统一筹资发给适当报酬的运作方式,从社区下岗职工、享受低保的群众中挑选了520名年富力强者组成260支安防队。①更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推行保安有偿承包安防责任制,即以契约的形式将局部区域的治安治理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当然,这种方式下,国家力量并非不再参与治安治理,而是通过定期的治安联席会议方式与社区代表、保安组织沟通协商,共同参与治安治理。事实上,在这种模式中,警察组织和社会力量无法割裂,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组织的各种资源,否则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将存在问题。这种模式涉及国家资源、自治资源和市场资源三个主体和指导协商、市场契约两种合作机制,其性质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区之间是协商指导关系,而社区和市场化的保安组织之间是契约关系,为了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目前来看,上述模式运行较好的社区代表有武汉市民意街社区,其具体做法是经费由社区收取、管理和监督,安保队的组建也由社区自己负责,派出所只对具体的技术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具体的责权利分配进行监督[11]。这种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机关重复收费的嫌疑,又充分发挥了基层社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基层社区存在差异,具体的治安问题也有其独特性,作为国家力量的警察组织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难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虑这种差异,作为社会力量的基层社区又缺乏警察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性治理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官方资源去解决所在社区的治安问题。合理的解决途径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双方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对具体目标方法手段的选取最终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治安治理目标。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基层治安状况较好的社区,警察组织与社区往往有比较好的互动,这些社区可能没有正式的协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沟通与交流同样可以起到协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协商沟通,代表国家权力的派出所与基层社区达成共识,以此为基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资源,形成科学的治安治理资源结构。这种资源整合机制运行的结果使得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的关系出现多样化,凸显了治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具体表现为由警察组织主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社区进行交流与协商,根据各自的价值需求达成治安治理目标上的一致。在目标的指引下,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通过具体的方法手段实现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标,以维护社区良好的治安秩序,满足警察组织的职能要求和社区公众的安全需求。
在基层社会持续变迁的背景下,应着重从以下几点入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1)在党的十七大显性语境中去构思、谋划;(2)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3)拓展基层党组织功能,完善组织架构。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基础保障。在“革命党”到“执政党”、“计划社会”到“市场社会”的转变中,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社会同时受到大的冲击,如何在基层社会持续变迁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层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以“单位制”为核心,党的基层组织网络根植于各类单位之中。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使单位产生了非行政化的趋向,单位的专业功能逐步增强,社会功能逐步剥离,在原有的单位体系之外,又生成了大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组织、动员社会成员的功能不断减弱。“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解构弱化了党对各种单位和组织的政治约束力,也使党的基层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许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不再是领导核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也不得不跟着各类单位组织的分化、组合而不断调整,甚至在许多组织中出现了党建工作的“空白点”。
其次,社会基层的组织形态也正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个“单位化”的社会中,社会基层是相对稳态的。但是,随着身份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们对单位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各个方面的依附程度在不断弱化,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保障通过社会基层的途径可以得到解决,这就为社会成员完成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创造了条件,也为社会成员的流动创造了前提。社会转型期中利益的分化组合直接导致了社会流动的加快。一个稳态的社会基层正在转变为一个流动的社会基层,这种转变势必对条块分割、封闭运作的党的基层组织提出新的挑战。党组织整合组织成员,进而整合社会基层的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自然会产生流动党员管理、新社会阶层成员党员发展等诸多问题。
再次,社会基层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弱化了人们对单位和行政组织的依赖关系,自由、平等等主体意识和独立的人格的增强,为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社会的发展,群众的视野的开阔,政治眼界和政治素质的提高,为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条件。所有制结构多样化引起的社会阶层的逐步分化,形成了在收入来源、社会地位、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有着显著区别的利益群体。多样化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增强了群众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内驱力和主动性。社会基层民主意识的增强对于社会基层民主进程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如果政治表达的渠道不通畅,就极易引发“积聚效应”;如果简单纵容政治参与,而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同样也会破坏社会基层政治的稳定。这些问题已或多或少地在现阶段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直选中有所体现。在社会自治力量还不太成熟,社会基层治理结构还不太完善的阶段,拥有政治权威和组织资源的党的基层组织,无疑要承担起推动社会基层民主平稳、健康发展的重任。
本文作者:王太元王龙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乡村知识分子对于维护农村治安、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素质使乡村知识分子具有整合乡村权威的能力
精英既不是先天形成的,也不是继承的,而是靠个人的杰出能力和艰苦的努力自然获得的。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精英应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社会地位上具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阶层高度”;二是必须具有相应的“精英才智”,比如过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因此,就乡村知识分子群体而言,其所具备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较高道德素质为其成为民间权威精英奠定了基础,而其参与村民和村庄的公共事务的行为则为其获得权威的合法性创造了条件。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主要来自于知识分子所掌握的文化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资源和公共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知识分子是拥有文化资源相对较多的群体,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知识分子通过参与村民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行为将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而在作为知识精英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同时知识群体又通过其拥有较一般村民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进一步强化其在村庄中的权威和文化资源,这些都强化了乡村知识分子成为农村社会具有较高权威的群体。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宗族传统力量的权威瓦解,基层政权的权威也在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冲击下趋于崩溃,农村社会在缺乏权威的情况面临着失序和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对于整合农村社会资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乡村知识分子较高的道德素质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着众多的矛盾和困难,这其中既有认识和观念上的问题,如先进的科学文化与落后的封建迷信之间的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与小农生产导致的狭隘自私的个人主义之间冲突;也有诸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工资拖欠等各种具体事件引发的不和谐因素,有些演化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威胁着农村的社会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不仅需要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努力,也需要乡村社会内部各种道德力量的配合。传统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受儒家思想熏陶,道德使命感极强,生活在农村社会的知识分子身居农业文明和传统道德文化氛围之中,其本身的社会使命感更强,对农村社会的道德示范作用更大。对于农村的广大青少年来说,乡村知识分子,特别是乡村教师的道德人格影响更为深刻,教师在道德上的言传身教对于塑造农村青少年较高的道德素质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乡村知识分子在自身道德要求和子女教育上的较高要求都会对周围的人产生无形的影响。这样乡村知识分子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形象和个人品格感染力,特别是一些德高望重的中老年知识分子,很多干部群众是他们的学生或专业技术服务对象,他们在矛盾冲突中往往发挥着较好的疏导调节作用,乡村知识分子的道德引导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基础保障。在“革命党”到“执政党”、“计划社会”到“市场社会”的转变中,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社会同时受到大的冲击,如何在基层社会持续变迁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层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给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以“单位制”为核心,党的基层组织网络根植于各类单位之中。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社会基层的管理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使单位产生了非行政化的趋向,单位的专业功能逐步增强,社会功能逐步剥离,在原有的单位体系之外,又生成了大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组织、动员社会成员的功能不断减弱。“单位制”社会管理模式的解构弱化了党对各种单位和组织的政治约束力,也使党的基层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许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不再是领导核心。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也不得不跟着各类单位组织的分化、组合而不断调整,甚至在许多组织中出现了党建工作的“空白点”。
其次,社会基层的组织形态也正悄然发生变化。在一个“单位化”的社会中,社会基层是相对稳态的。但是,随着身份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人们对单位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各个方面的依附程度在不断弱化,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利益保障通过社会基层的途径可以得到解决,这就为社会成员完成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创造了条件,也为社会成员的流动创造了前提。社会转型期中利益的分化组合直接导致了社会流动的加快。一个稳态的社会基层正在转变为一个流动的社会基层,这种转变势必对条块分割、封闭运作的党的基层组织提出新的挑战。党组织整合组织成员,进而整合社会基层的能力也必然受到影响,自然会产生流动党员管理、新社会阶层成员党员发展等诸多问题。
再次,社会基层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弱化了人们对单位和行政组织的依赖关系,自由、平等等主体意识和独立的人格的增强,为基层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社会的发展,群众的视野的开阔,政治眼界和政治素质的提高,为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条件。所有制结构多样化引起的社会阶层的逐步分化,形成了在收入来源、社会地位、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有着显著区别的利益群体。多样化利益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增强了群众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内驱力和主动性。社会基层民主意识的增强对于社会基层民主进程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推动力。如果政治表达的渠道不通畅,就极易引发“积聚效应”;如果简单纵容政治参与,而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同样也会破坏社会基层政治的稳定。这些问题已或多或少地在现阶段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直选中有所体现。在社会自治力量还不太成熟,社会基层治理结构还不太完善的阶段,拥有政治权威和组织资源的党的基层组织,无疑要承担起推动社会基层民主平稳、健康发展的重任。
最后,社会基层的各类矛盾正在逐步凸现。改革开放后,利益格局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社会的转型期就是矛盾凸现期”的特征在社会基层逐渐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矛盾、多种利益群体的矛盾、城乡差距引发的矛盾、劳动保障和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随着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分配形式多样化的进一步发展,日益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呈现多发的势头。上述种种矛盾和问题,绝大部分发生在社会基层,其实均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在社会基层建立完善的社会协商体系,进而形成一种矛盾的自我调节和化解机制,让大部分的矛盾、问题得以在社会基层消化和解决。这就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对其功能和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拓展,通过政党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基层的和谐。
在我国,农村居住分散情况十分普遍,农民原子化现象十分严重,农民相互分离,处于散漫的低组织状态,这是一个不争的农村现实情况,人们常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然而,农民的这种低组织状况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可以理解为中国农村社会基础再造的过程,针对当前的社会理想、国家目标或现代化导向,有目的、有意识地对农民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农民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使得二者之间能够有高度的契合,能够实现顺利的对接。同时,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如何形成一致行动的能力与国家力量相配合实现国家目标并获取自身福利的实践过程”。而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结合点就是农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
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第二,从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上看,一些组织出现衰微趋势,而一些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还不稳定、不成熟。首先,就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而言,虽然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仍会在以后很长时间影响基层农村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民工潮的出现,因为农民再也不会被固定在生他养他的血缘和地缘社会,宗族势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千年基础”,因此,宗族会不断地瓦解,不断地浑蚀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对于农民的维权组织来说,只能算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它为维护农民的权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权益得到解决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它产生时间短,所以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成熟,而且数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组织在农村社会迅速复兴,填补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农村成为宗教活动的重要场所,人教人数不断增加,但即使这样,宗教组织也没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导组织。
第三,就正式组织而言,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组织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没有发挥应有的组织功能。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看,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体制的解体,以及国家在农村推行“乡政村治”,农民开始自我管理,实行村民自治,国家政权与农村社会逐步分离,尤其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以后,村民自治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难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已经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其次,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运行机制来看,“村两委”相互掣肘,影响村级组织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样,“村两委”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就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在这个问题上,抱怨是双重的,党支部方面认为村级直接选举削弱了党的领导,村委会方面认为组织法不落实”。加之“组织体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够,组织运作的规范性、统一性、灵活性还都很差”,因此,“从改革之初到现在……一套真正体现乡村经济社会内在要求的组织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组织体系的适应性提高,也没有有效地保障乡村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最后,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组织与村民的关系上来看,农民对村级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从乡村生活的观察出发,我们没有办法得出基层组织对于农民的服务越来越好、农民对于基层组织越来越亲的整体判断。相反,农民和基层组织的疏离感加剧了。”这已经被一项“农民对村组织、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调查所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