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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会计学和法学学术刊物中,高质量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较少,这主要是由于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不恰当造成的。为此,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以期有益于中国会计法学研究及中国会计法制建设。
一、科研选题不当的主要表现
1.选题偏大且重复。相关学术刊物上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绝大多数选题不具体、不明确。近几年来,选择热门会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多,如关于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但大多数仅围绕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别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说明我国正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巨大转变和过渡。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以新修订的《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有会计法制向会计法治迈进。本文首先提出了会计法治的内涵、分析了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的关系;然后分析了会计法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由会计法制到会计法治的变迁,会计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其次从会计法律的普遍性和会计法律本身的正义合理性,分析了我国会计法治现状;最后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会计法治会计法制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社会水平越高,会计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就越重要。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会计法》的修订和日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为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市场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法制与会计法治
1.会计法治的内涵
所谓会计法治,就是把会计法规作为会计行为的绝对标准加以确定,实现会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会计社会状态。会计法治是社会法治在会计领域的体现,会计法治不能脱离社会法治,阻碍社会法治进程的因素同样阻碍会计法治建设。在社会法治条件尚不具备时,会计法治同样无法真正实现。不能简单的将会计法规视为会计治理的工具以及如何完善和使用这个工具而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会计法律至上,绝不存在会计“法外特权”的法律秩序。会计法治的对立面是“会计人治”,就是在会计治理中否定会计法律至上的原则,企图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会计法律之上而达到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状态。会计人治也是社会人治在会计领域的反映,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大背景下,我们应坚定不移的反对和消除会计人治色彩,坚持会计法治。
现阶段,违法违规的会计行为所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常见,企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行为规范体系,打造诚信的会计准则。进一步而言,需要做到法治和德治的兼顾。法治,即以法治“会”,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会计的地位,保证会计信息依法反映真实情况,前瞻性地指明会计的发展方向;德治,则需要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法治和德治二者共同构成会计行为规范体系,铸造会计的灵魂——诚信。
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以法治“会”就是要求会计行为的发生、会计工作的进行及会计司法的贯彻都要遵循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求。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它是法律、道德用于治理会计行业的依据。中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应在大的国际会计环境下保持中国的、独立的、非附庸的特色。
1.1坚持中国特色会计法制,促进会计法制国际协调
不同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有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会计法制应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及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1.1.1国际化与国家化的统一
近年来,会计学和法学学术刊物中,高质量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较少,这主要是由于会计法学科研选题不恰当造成的。为此,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以期有益于中国会计法学研究及中国会计法制建设。
一、科研选题不当的主要表现
1.选题偏大且重复。相关学术刊物上的会计法学科研论文,绝大多数选题不具体、不明确。近几年来,选择热门会计法学问题进行研究的人较多,如关于会计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但大多数仅围绕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别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论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一、区分概念和特点
在实践中,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存在着差异,需要专门的所得税会计,以正确计算课税所得。
会计所得系指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和规定,用财务会计的专门方法计算出来的税前纯益或纯损。应税所得是指以会计所得为基础,依税法规定调整后之数额,是计算所得税的直接依据。
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永久性差异。即本期发生的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在以后年度不会抵销。如有些会计所得可以免税,并非应税所得;有些在会计上并非收益,但在税法上作收益课税;有些会计费用在计算课税所得时不予承认等等。
第二,时间性差异。即会计上与税法上承认收益或费用的时间不在同一年度而引起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以后年度可以抵销。包括收入认定时间差异、费用认定时间差异、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因提列各项准备而发生的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