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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条例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经济法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经济法条例

后续发展的经济法条例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如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指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它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且还同时兼顾到社会、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协调、综合的发展和进步。它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经济法。

1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发展,既考虑当前发展的需求又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这种发展模式的提出是基于对18、19世纪那种掠夺式的发展的反思后做出的。

当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求,同时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这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经典表述。根据这个表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就不能够只追求经济的自我增长,而是既要考虑到经济的主要的产值方面的实现,又要保持能够在未来能够拥有永不衰竭的发展的动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全面战略,它主要包括在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生态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指的是鼓励经济增长而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取消经济增长,但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生态可持续发展指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自然承载能力相协调。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和改善地球生态环境,保证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和,使人类的发展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社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在人类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经济可持续是基础,生态可持续是条件,社会可持续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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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律制度完善探讨论文

摘要:

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

如在《公司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条竞合;在经济法律规范上,对私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起设立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不平等;在税收征管上,对私营企业所有人的征税上存在着基于一个法律事实而双重承担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不合理问题;在刑法保护方面,对职务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上也有不平等问题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适宜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加强执法水平,从而全面保护私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活动。让私营企业能够在合理、平等的环境下发挥作用,适应WTO后中国市场经济时代的需要,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去!

关键词: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竞合、职务犯罪、立法缺陷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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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建设评价

一、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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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制度问题探析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民商法在经济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可以规范经济市场的秩序,还可以维护民商的权益。同时,民商法的作用放大,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民商法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首要解决。这样,才能确保经济市场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才能维护民商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制度概念

民商法制度是指,国家行使权力从而达到某种程度的经济目标和利益,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与发展民间商业活动,支持并鼓励进行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地促进和改善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民商法还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稳定市场秩序。

三、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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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创新模式探析

摘要中职院校是为国家、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管理、财会专业为中职院校中的两个重要专业,教育实施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更多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人才。经济法课程为这两个专业的基础课程。因此,在高职教育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有效性。本文以中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作为切入点,探讨该课程教学模式的创新,旨在为该课程教学有效性的提高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经济法课程教学效果得到不断提升。

关键词中职经济法教学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多,同时对人才素质、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中职院校作为培养实用人才的一个重要基地,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学校需要充分利用相关优势,为社会培养并输送更多人才[1]。在中职院校教学体系中,经济法课程直接涉及管理、物流、财会、信息等诸多专业,且各个专业对经济法的要求存在差异性。因此,经济法课程教学面临各种不同的要求。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正确认识该课程存在的特殊性,全面把握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积极发挥创新意识和精神,不但加强教学模式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学有效性的不断提高,进而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中职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

首先,教材单一且内容陈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因此,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变化性。经济法的定立、废除等均较为频繁。而目前多数中职院校所选用的经济法教材均较为单一,教材内容未能及时根据时展进行变更或添加。其次,教学方法、手段较为滞后。目前,多数中职院校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还是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2]。课堂教学活动形式单一,内容较为枯燥,学生的学习兴趣未能得到有效激发,课程活动参与积极性不高。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师生、生生交流,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灌输,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未能得到有效培养。再次,考核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多数中职院校在经济法课程的考核均局限于对课本中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较为片面,方式较为单一,考核结果未能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同时,评价方式多数为闭卷考试,考试的主要内容为知识点、概念记忆,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均未能得到考核。因此,多数学生为了提高考试成绩均需对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死记硬背,“死读书、读死书”现象普遍存在。

2实施教学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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