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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差异分界点
[论文摘要]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民法之间不仅存在差异、分界点,经济法干预与民法干预也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
(一)起源差异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即人格之独立性——能以自己独立意志从事交易,所有权之确定性和订立契约的自由。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调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内容提要]城市与乡村及城乡经济是学术研究领域不同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与重点内容之一。如何科学处理城乡关系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城乡关系及其由此引起的矛盾和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比一般发展中国家更为突出。本文对国内外城乡关系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中国在新时期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城乡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依据。
[关键词]城乡关系;二元结构;研究综述
一、城乡关系问题的提出
城市和乡村是构成社会两个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城乡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大分工的产物,自城市产生后,城乡关系便随之而产生。城乡关系是广泛存在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普遍联系与互动关系,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政治关系、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等诸多因素在城市和乡村两者关系的集中反映[i].城乡关系包含相当广泛的内容,如城乡发展关系(产业发展关系、经济发展关系)、城乡经济关系、城乡文化关系、城乡社会关系、城乡生存关系、城乡运行关系等。查阅现有的城乡关系研究文献,可以发现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重点从城乡线性经济关系来考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城乡发展与规划问题,并且形成了相当丰富的研究结论,如发展经济学中的二元结构理论、核心—边缘发展理论,城市经济学中的城市空间扩散理论和城乡边缘区理论。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并不把城乡关系作为它的重要研究对象。在完全市场竞争和信息充分的严格假定下,它只是专注于研究资源配置的价格理论,无需考虑城乡差别及其相互关系[ii].瑞典经济学家俄林从区域分工和贸易出发分析了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均等化趋势最终会导致区域差异的消失,可以隐约发现对于城乡关系的区域均衡分析思想。总体上看,中外学者对城乡关系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研究成果是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城乡关系的理论基石,也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和谐社会的重要依据。
二、国外城乡关系研究进展与述评
产业革命以前,城市与乡村的经济性质并未彻底改变;机器大工业的产生,撕裂了“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原始的家庭纽带[iii]”,出现严重的城乡二元分化,城乡关系的相关研究初步彰显。从历史上看,各国在发展初期都经历了城乡关系失衡的非良性互动状态。不过,在发达国家,由于城市化过程在较长时间内消化了一部分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使得城乡对立的矛盾得到缓解,城乡关系的理论研究成为区域经济尤其是城市经济的一部分。然而,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边是现代化的大城市,另一边却是贫困、落后、分散的广大乡村;原有城市缺乏对农村人口的吸收能力,新城市缺乏发展壮大的动力,加之政府“城市偏向”与城市居民的“乡村歧视”,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十分突出,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及其区域二元社会经济文化结构问题的研究在较广泛的领域和视野展开。
[摘要]我国法律主体制度的不完善,仍是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问题。本文揭示出二者的含义,对其予以界定并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制度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商事主体经济法主体法律关系商事主体体系国有企业
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民商法旨在依法确保市场主体通过的自身力量,本着私法自治原则来实现主体交易合作。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与民商法这种克服市场失灵、节约交易费用的市场主体“内部化”法律方法不同,它主要是依法确保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政府)通过的政权力量本着协调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来实现主体交易合作。[1](P122)但是,两者又相互融通,联系紧密,缺一不可。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对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以及体现这种作用的制度和规则进入商法。表现在立法上,即商法中有经济法规范,经济法中含有商法内容。而商法和经济法分别是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得以确立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具有某些相似性,不易区分,本文将对它们予以界定和比较。
一、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之界定
(一)界定和比较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原因,我国市场主体法定化存在许多问题,如市场主体外延界定不明,市场主体分类标准不一,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不均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从理论上对商事主体和经济法主体异同的研究。
一、经济法理念
(一)经济法理念研究初始期
此阶段的学术著论始见“理念”二字,但将经济法理念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内在精神进行解读的文章很少,李金泽、丁作提的《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批判与超越》是发表于期刊杂志上关于此主题较早期的文章之一,为经济法的独立性饱受疑义时的作品,该文所指的“定位理念”围绕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特点展开,文章指出:“经济法定位的本体基础”是“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经济关系”[5]。这样的理念研究模式在今天的学术界已不再使用,原因在于以社会关系为角度的探析并不是符合理念本义的研究路径,但该探索方式在经济法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运用,具有特定历史意义。何文龙的《经济法理念简论》明确解释了经济法理念的定义:“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并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涵盖“本体论”、“本位论”和“价值论”三方面[6]。本体论包括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本体和作为国家经济职能的政治本体;“本位论”两分为主体本位和利益本位;价值论中兼纳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效益和经济自由。该文展呈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理念蕴义:“经济法因立足于国家经济生活而以整体为本位(或称社会本位)”;“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和促进公法上的社会正义,致力于促进整体效益”;经济法“以牺牲少数人的自由去争取大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但文章在经济法理念的内容认识上糅入了经济基础、经济职能、价值等并不类属于理念内涵的概念,这样混杂的表达让人困惑;同时,该学者把经济法作为“国家经济生活为本体的公法”之观点也不足取。
检视此阶段的经济法著作,谈及经济法理念者亦寥寥。1999年出版的《经济法原理》对经济法理念进行了界定:“所谓经济法理念,一般说来就是关于经济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该书对经济法理念的直接揭示抓住了理念的本质——一种主观性的理性认识,但其“经济法概念既是经济法理念之源,又是其核心”[7]的表述在今天看来却是不恰当的,它打乱了理念与概念的序位层级。
(二)经济法理念研究雏形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前,经济法和民法学界就经济法的对象、体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这些讨论旨在确立经济立法的发展方向,即是采用部门经济法调整体制还是民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调整体制,“纵横经济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综合经济法学说”和“经济行政法学说”
一、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新质量
(一)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定义是其新质量的一个反映
对当今经济全球化,人们所下的定义真可谓成千上万,但大致上依然可以把它们归为三类,即制度论、网络论和传统论。
1.制度论。制度论者的共同点是,他们都从制度的角度观察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不过彼此也有所差别,从一般生产关系论到美国主使论,一层比一层更加尖锐。第一种制度论者认为,全球资本并不是不停地在全球范围从一个国家流到另一个国家的民族资本的代数总和,而是一种有机的、超国家的和生产的社会关系。第二种制度论者着重考察的是全球市场经济。阿兰•伯努瓦在《面向全球化》一文中指出:“用卡尔•波拉尼的话来说,最好这样来界定全球化,它是从国际经济向真正的全球市场经济的转变。前者被认为是运转方式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的民族和地方经济的总和,后者则是由统一的规则体系所控制的”(阿兰•伯努瓦,1996)。第三种制度论者则直截了当地指出,经济全球化乃是资本主义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乔治•索罗斯写道:“全球经济实际上应被视为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乔治•索罗斯,1998)。埃伦•米克辛斯•伍德认为:“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真正的全球现象。”所谓全球化,指的就是“资本主义本身的普遍化,它的社会关系、它的运动法则、它的矛盾的普遍化——商品经济、资本积累和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逻辑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埃伦•米克辛斯•伍德,1996)。赫伯特•吉尔施在德国《明镜》周刊上写道,全球化只是一个用于发展已久的过程的新名词,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将其经济方式扩展到了世界的边缘地区(《明镜》周刊,1999)。《纽约时报》则载文强调,“全球化的意思是,资本主义正在向一度是社会主义统治的地方扩展”(《纽约时报》,1998)。第四种制度论者的观点更加尖锐。他们认为,全球化只是正在扩展而遍及整个地球的西方市场的帝国主义化过程,这是一种由全球化的受害者使之内在化的帝国主义。全球化是对西方经济行为大规模摹仿的结果。第五种制度论者则是把全球化判定“是美国激发的一场取消全球经济管制的运动”(《国际先驱论坛报》,1997)。
2.网络论。网络论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这个过程是网络化的增长。对于这一网络化的发展进程,有些学者比较侧重从全球视角进行考察,另一些学者则强调全球化乃是世界中心区域的网络化。德国科隆大学教授于尔根•弗里德里希斯代表前一种观点,德国左翼学者约阿吉姆•比朔夫主张后一种观点。于尔根•弗里德里希斯认为,网络化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第二,转移范围越来越大。无论是服务与监督职能机构的转移,还是各项生产要素的转移,这些转移的范围都越来越大。第三,权力集中于少数国家。约阿吉姆•比朔夫的观点同上述观点有相通之处,只是他更强调全球化主要指的是世界中心区域的网络化。比朔夫写道:经济全球化被说成是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这里说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各大洲、各民族都处于一个联系紧密的生产、商贸、信息和通讯网络之内。然而,这种网络化主要指的是世界中心区域的网络化,它反映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结构变化。全球化“与其说是指由于世界范围内一种新的质的变化而把所有地区都纳入市场和市场发展,不如说它指的是资本主义中心区域经济空间的一种更为紧密的联结。绝对不会由于全球化而使一个多世纪以来形成的、在资本主义区域和边缘地带之间使前者居于主导优势的世界经济结构瓦解。相反,由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这个资本主义的优势地位加强了。因此,全球化是反映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结构变化的一种现象”(约吉阿姆•比朔夫,1996)。
3.传统论。传统论者用来界定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和判断其进程,主要是借助于国际贸易等等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指标。他们认为,对全球化最贴切的概念理解是以贸易联系的密切程度为基准。根据这种见解,世界出口率越高,贸易额在世界生产中所占的比例越高,世界经济就越是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下半叶事实上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全球化时期,因为世界出口率已从1965年的9.1%,上升到了1998年的24.3%,2005年将进一步扩张到大约28%(OskarLafontaine、ChristaMueller,1998;《世界报》,1999)。有的学者更强调国际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际金融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性正在以更快的速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