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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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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论文

完善抗震救灾精神

在我们的许多先贤眼里,冷漠、麻木、自私是旧时代中国国民性。鲁迅深受日俄战争中中国人“欣赏”自己同胞被杀戮的情景刺激,愤而弃医从文,塑造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看客”形象。梁启超痛陈,“‘旁观’二字代表吾全国人之性质也”,“‘无血性’三字为吾全国人所专有物也”。林语堂发出沉重叹息,我们“有太少的公民,太多的私人”。柏杨甚而激愤地说:“从没有一个社会和一个民族,像中国人这么自私到牢不可破。”正是由于冷漠、麻木、自私,中国社会成了令孙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盘散沙”。

然而,面对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当代中国人展现出的是别样的风采、别样的情怀、别样的精神:不再是“一盘散沙”,而是具有高度的动员力、凝聚力和整合力;不再是冷漠、麻木,而是大勇大爱;不再是自私,而是大仁大义。在政府和军队快速高效实施救援、灾区人民顽强自救的同时,社会自发的救援力量也如潮水般涌入灾区。全国NGO迅速启动救援计划。一支支志愿者队伍紧急驰援灾区。献血的人们在大街上排起了一条条长龙。更多的人则慷慨解囊。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8年7月8日12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67.80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63.17亿元。多少故事感人肺腑、催人泪下!

中国人向来是只有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才会发出最后的吼声。这是导致中国积弱积贫的一个因素,但也是中国屡经患难而不灭的重要原因。“最危险的时候”不是生活的常态,八级大地震亦属“黑天鹅”事件。但是,中国人抗击汶川大地震所体现的精神风貌,具有较为坚实的内在制度基础,并非转瞬即逝的电光石火。

在一些先贤看来,中国人冷漠、麻木、自私并非天生而然,其祸因乃在于中国人长期备受“专制之毒”。孙中山指出,在清代,“集会有厉禁,言论无自由,遂至习非成是,几将吾人乐群之性,团结之力,消灭净尽,此散沙之象所由呈也”。又说:“在满清之世,集会有禁,文字成狱,偶语弃市,是人民之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皆已削夺净尽,至二百六十余年之久。种族不至灭绝亦云幸矣,岂复能期其人心固结、群力发扬耶!”梁启超分析中国人不爱国的原因是“后世暴君民贼,私天下为一己之产业,因奴隶其民。民畏其威,不敢不屈于奴隶,积之日久,而遂忘其本来也。后世之治国者,其君及其君之一二私人,密勿而议之,专断而行之,民不得与闻也。有议论朝政者,则指为莠民;有忧国者,则目为越职。否则笑其迂也,此无怪其然也。譬如奴隶而干预主人之家事,则主人必怒之,而旁观人必笑之也。然则虽欲爱之,而有所不敢,有所不能焉。既不敢爱不能爱,则唯有漠然视之,袖手而观之。家之昌也,主人之荣也,则欢娱焉,醉饱焉;家之败也,主人之中落也,则褰裳以去也,此奴隶之恒性也。”林语堂则认为,中国人自私的“原因在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这与道德无关,罪恶在制度。如果一个人有公共精神,他就会有危险。那么很自然,他就会对国家大事采取漠然置之的态度;如果对贪婪腐败的官吏没有惩罚,那么,要求人们不贪婪,不腐败是对人性提出了过高的要求。”老子说:“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在专制制度下,国家权力取代了共同体的自治权力,官僚机器直接操控社会。共同体内的一切事务都由掌握阴谋秘计的官僚治理。这必然导致共同体自组织能力的斫丧,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精神、相互间的联结和信任也随之而萎顿。正因为如此,传统中国人在非常时期展现的积极精神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不能延续,时过境迁,冰消瓦释,一切又恢复如昔。

而今,中国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已是三十年,市场经济制度已基本确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解构了中国以政治为统帅的政治、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结构,社会获得了自治能力,市民社会应运而生。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虽是一个个人追逐自己特殊利益的私人领域,但是“在这一领域中,道德具有独特的地位”,因为只有在这一领域中,个人才会反思自己的特殊性,持有作为特殊而独立的个人应具的责任心,从而使“偶然的和个别的援助成为一种义务。”市场经济制度促进了中国社会分工的深化。在涂尔干看来,分工既是社会有机团结的主要源泉,也是道德秩序的基础。有机团结是社会功能和个人自由相容相生、相辅相成的团结。有机团结源于社会成员在活动层面的互补性和意识层面的共生性,因为分工使交换成为必然,交换使行动者在功能上互补,在意象上互生:“交换就是这种依赖关系的外在阐释,对其内在和深层状态的外在表现。正因为这种状态是持续的,所以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意象系统,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连续性,这正是交换所缺少的属性。我自己的意象与另一个使我完善的人的意象是不可分离的,这不只是因为他的意象不断与我的意象相互融合,更是因为这种意象就是对我的意象自然而然的完成。这样,它就成了我们意识连续的、恒定的组成部分,我们再也缺少不了它,甚至千方百计地强化它。”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是这样,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集体意识不再是强制性的,不再阻碍个人的自由发展,于是,关于个体尊严、专业分化、公平正义和职业道德的新的一致性成为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正面结合的基础。市场经济是“合作的扩展秩序”,超越了血缘、地缘的束缚,其发展推动了公德在中国的滋长。当代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市场分化模式对促生社会资本尤为重要,当行为人致力于以货币形式使其自身和行为商品化时,当政权和法律发现其合法性信赖于维持货币购买力时,当各种市场以扩大和延伸信任的方式水平和垂直分化时,社会资本的各种重要来源就会产生。这种分散的信任感使人们更愿意在亲族、社区和地方网络之外的行为中投入他们的金钱、时间和情感承诺。研究表明,许多人参与志愿者组织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积累社会资本。如果说计划经济制度使人成为工具,那么市场经济制度则使人成为主体。随着人的主体性的确立,人固有的恻隐之心、悲悯情怀及“推己及人”的人道精神势必复苏。可以说,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是孕育中国抗震救灾精神的母腹。由于有制度基础的保障,中国抗震救灾精神绝不会在震后消散,只不过表现将有所差异。

在中国,有人视人为经济人,祭起经济人法宝,反对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开路。同时,也有人出于维护计划经济、反对市场经济的目的,认为市场经济制度将打开潘多拉盒子,释放出经济人这一魔鬼,导致物欲横流、道德沦丧、人文精神消解。也许因为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和集大成者,《国富论》的影响力大于《道德情操论》,许多人便将经济人这一概念的发明权归于斯密,并以为斯密是自私自利的倡导者。其实,这是一个莫大的误会。据考证,经济人这一概念的创造者是帕累托,而非斯密。在斯密看来,一个利己的人,同时也是一个道德存在,人同时兼具利己心和同情心,“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外,一无所得。”斯密的伟大贡献在于对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中间机制的研究,那就是基于“旁观者”的“同情”的道德约束机制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斯密承认,“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但正是这一点要求人们尊重天然的正义法则:“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审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斯密认为,促使人保持其行为之“合宜性”的根本原因是人类普遍具有的同情心,它使人通过想象、参与、分享和模仿等方式,形成诸如仁慈和正义等基本道德情操,从而对人的利己心构成约束。尽管斯密说过被广泛引用的名言“我们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从其整个思想体系来看,他无疑是将道德基础作为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前文对中国抗震救灾精神的产生的分析表明,市场经济制度与道德具有高度一致性,市场经济制度能提升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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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发展趋势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途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不断完善和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素质的内部因素、调整和完善银行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我国的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民营经济必然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研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及问题是为了能更好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现状原因分析融资对策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我国企业融资难,难在融资渠道不畅,难在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不多。我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只有少数企业可到资本市场融到资金。融资渠道的单一不仅制约企业的发展,而且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压力和风险。自2005年起,中央政府已从财政资金中拿出6.5万亿元资金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但是截止200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仍然高达25%。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旧的未消化,新的又不断增加,其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市场格局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狭窄,众多的企业将融资的负担都压在商业银行的肩上,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决策极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干预。因此,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是更多的去考虑借贷风险和风险规避,从而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民营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民营企业却不予支持。另外,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信社已成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力量。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没有建立,实际资本充足率偏低,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的局面。

民营企业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补充成分,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中国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民营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却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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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

[论文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论文摘要]有着深远历史渊源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之初就表现出了低效率。为此,从1957年起,我国就曾先后多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修补式的“改良”,但无一例外没有取得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超越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企图不通过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而仅仅依靠修补式的“改良”是无济于事的。

以单一公有制为特点的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公营经济的基础上,经过没收官僚资本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建立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已在一定程度上转型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但转型的成就主要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传统公有制自身的改革。究其原因,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到位、不统一,导致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走走停停、举步维艰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鉴此,笔者认为,当前,在全国掀起一场针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大讨论是十分有益的。本文仅仅是对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变迁与绩效谈一些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起源

我国传统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有着悠久而深远的历史渊源。其中,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天才梦想、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预见、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与实践等是主要的方面。

1.中国历史上的“大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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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义务入宪的路径

论文摘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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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义务宪法化分析

论文摘要:在坚持权利本位的前提下,宪法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义务主体设定普遍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这应该是当下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主要出路。

论文关键词:环境义务;宪法化;模式选择;路径设计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各国宪法为了回应和解决生态危机,从整体表现出了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环境基本国策;二是环境基本权利;三是环境基本义务。环境基本国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问题,多年来一直饱受学界的诟病;环境基本权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关于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内容等基础性的问题尚未达成基本的共识,这成为了环境权宪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之下,采用“环境基本义务”的模式,也许是当前宪法回应生态危机、维护环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这也与我国环境立法的传统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而言,无论是为了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国际公约,还是为了履行对人类的环境职责或对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建立的国内立法,都是通过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来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我们认为这种“义务本位”的倾向并没有错,而我们需要改进的是:怎样弥补应当设置而没有设置的义务空白;怎样把义务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样确保法定环境义务能实际履行。总之,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体普遍设定义务,并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惟一出路,而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环境义务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来。具体到宪法层面上,就是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所有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宪法义务。

我国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该条款可以被理解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义务。二是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国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四是国家有采取措施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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