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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益于学生发展的课程观
课程观是人们对课程的基本看法,是课程体系安排的支配力量。在课程探究的历史上,大体有三种基本的课程观,即知识或学术理性主义课程观、经验或自我实现课程观、生活经验重构或批判课程观等。现在通行的经济法课程体系体现的是知识或学术理性主义课程观,强调遵循法学学科自身的逻辑体系安排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只关注法律规定本身,以直接叙述知识为主要方式说明学习内容。这种课程体系非常有益于构建学生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培养学生对涉法活动进行事后诊断和准确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在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方面意义重大。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是为培养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服务的。就专门管理人才而言,其工作重心是管理而非处理法律纠纷,只需了解法律环境的特点,熟悉主要经济法规的核心内容,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增进管理效益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即可。因此,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建应以经验或自我实现课程观为指导。(1)改变学科本位的观念,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促进人格发展为核心,重视经济法课程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和终生发展能力方面的教育功能。(2)课程内容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和经验,主要选择那些与企业涉法典型工作任务相关度高,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有用,且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及课时安排相匹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3)课程的学习活动方式以理解、体验、反思、探究和创造为根本,通过多种外显的教学活动形式,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求知心理,并通过实践拓宽他们的视野,增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着眼于满足学生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课程功能的具体描述。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作为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服从于这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在价值取向上突出就业导向的社会需求、能力本位的职业需求和终身发展的个性需求,致力于全面提高学生法律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促进其人格的发展。现代法治的发展以及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要求企业管理者在熟练掌握管理知识技能的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商”,了解企业法律环境的特点,熟悉主要经济法律规范。就管理类专业学生个体而言,其进入大学学习的基本动因是获取从事某种职业的综合职业能力,无论将来是自主创业,或是从事单纯的管理工作,或是在涉法较多的岗位,如企业产品营销岗位工作等,都离不开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和运用。如要进行创业,必须了解企业的创制和运营的相关法律规则。从事单纯的管理工作时,可能无须熟练掌握精深的专门法律知识,但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管理决策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因素,会搜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并正确理解法律概念和立法含义,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是每一个成功的管理者都不可缺少的基本素质。要在涉法较多的工作岗位有所成就,除了较高的法律素养外,必须对主要经济法规熟练掌握,如营销人员需熟练掌握合同、广告、竞争等法律规定,研发人员需要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法律规定有较多的认知,财会人员则需全面熟悉财务、会计、审计、融资等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胜任任何一种具体职业,都必须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解读能力、认知能力,以及运用法律解决具体事务的能力。因此,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应承担起传授经济法知识、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帮助学生获得某一职业岗位或岗位群所必需的经济法律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与态度等,切实为提升学生法律层面的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服好务。这是经济法课程之所以能成为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的重要原因,也是经济法课程价值之所在。由此可见,经济法课程必须兼具法律素养培养、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等功能,课程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掌握识别和防范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的方法,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三、根据企业涉法工作过程规划课程内容
要在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方面有所建树,经济法课程不应再单纯地追求学科知识的系统化,而应围绕着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将课程体系与工作体系有机结合,即将工作内容转化为课程内容。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教育现状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可以说是个老牌专业,其前身叫“国际贸易”,1998年国家教育部调整新的专业目录,将国际贸易专业更名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上世纪末,伴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和入世预期带来的外贸人才需求增加,该专业经历了史无前例的规模扩充。许多高校在这个时期纷纷增设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招生人数的大量增加,保守估计,目前该专业每年培养毕业生人数超过3万名。
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我们长期调查发现两个现象:一是很多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并未从事国际贸易方面的工作;二是尽管就业难,可是那些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仍能较顺利地找到工作。这些现象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专业培养与社会需求有矛盾,二是人才培养的整体素质仍需提高。从学科大类划分,国际经济与贸易属于经济学,其课程体系与师资队伍重点突出经济学,而管理与法律比较薄弱或不被重视。专业口径过窄,制约了人才培养的规格,学生个性不能被充分张扬,造成人才“克隆”。另外,扩招也导致了教育资源无法及时跟进,也容易造成培养质量下滑。
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建立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制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就业压力迫使许多招生单位重新审视自身实力,努力发挥特长,以差异化竞争策略重塑专业特色,从而能够赢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二、对专业特色建设的理解及误区
什么是办学特色?目前我们能在教育部2004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当中找到解释:“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该方案将特色列为评估一级指标来考察。特色可体现在不同方面:如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教育模式、人才特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以及解决教改中的重点问题等方面。从这个解释来看,“特色”应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长期积淀出来的稳定的东西;二是要对提高教学质量发挥重要作用;三是特色要被社会认可。特色可不拘泥于形式,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教学要素,都应属于特色范畴。专业特色是学校特色的一部分,与特色的性质一样,专业特色也是多维的,只要在某一方面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应被视为专业特色。
一、当前中职教育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职教育的改革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改革不系统、不深入。很多职业院校对工科类人才的培养研究较多,但对经济管理类人才的培养研究较少。与工科类人才的培养模式比较,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显得非常薄弱,特别是没有与工商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因而使得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与其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1.学校的教学内容滞后于企业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学生就业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越来越高。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兼并重组、管理理念的更新、企业体制的改革等,都导致了企业对管理人才的需求日趋不稳定。而稳定的专业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计划、从业教师、教学环境、教学理念、教师知识体系等适应不了企业的快速变化,出现了教学内容与实际需要的断裂。
2.实训场所的缺乏和落后影响教学的质量
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实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实训教师缺乏,实训基地难以建立,实训方式单一。由于学校缺乏二次开发能力,所有的实训室都是由生产商和供应商提供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使用。由于经济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许多实训室的设计功能单一,没有兼容性。在学校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实训室难以建立或无法及时更新,严重影响了实训教学。
一、传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适宜教材
教学内容随意,与专业衔接不紧密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法律类专业,如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往往汇聚不同学者的观点,注重理论知识的陈述和法律问题研究;一类适用于财经类专业,如赵威主编的《经济法》,这类教材的编著注重财务经济的适用性,以经济法领域内的财经实务操作为主。而完全适宜非法学专业使用的教材则几乎没有。缺乏适宜教材成为制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效的因素之一。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包含较多单行法,教育者在教学中往往重视全面性,面面俱到地对所有单行法逐一讲授,导致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学习内容繁重、重难点难以把握,时间紧、内容不易消化,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更是难以实现等问题。同时,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脱离专业的培养目标,不能与专业课程之间有效衔接,也直接影响着教育效果。
(二)教学对象存在差异
开课设置不合理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会在第一、二学期的通识教育模块开设《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课程,完成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而经济法课程往往安排在第五、六学期的专业方向模块开设,导致法律基础课程与经济法课程开设间隙时间过长,知识衔接不紧密。非法学专业学生本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全面,这样的教学对象和课程开设现状,导致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已经遗忘了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者要么重复复习占用教学时间,要么跳跃讲授,教学效果受到影响。
(三)教学方式单一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