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经营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规范和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管理,根据《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授权管理。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含工业、商务、农粮、供销、城建、交通、文广等系统)改制后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区国资局管理之前,由区国资局委托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区国资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有出租资产进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经营性资产招租。由区经营性资产招租小组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招租程序运行。对需要招租的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区国资局提出招租计划,各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局共同制作招标文书、确定标底,交招租小组会议审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该资产的招租信息、审核竞标资质、组织竞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各主管部门或企业与中标者签订承租合同。
为明确签订合同主体,确定区国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为该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主体,其它系统如留守企业机构健全可由企业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机构不健全的留守企业由各主管局为合同签署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资料、与中标者签订的承租合同报区国资局备案。区招租小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可根据合同到期情况采取分批招租的办法。按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不是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间租金根据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递增,具体增长幅度由招租小组确定。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服务
(一)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社区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技术指导,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五)扶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今年,我委的教育培训工作将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为主线,以项目开发、培训指导、交流学习、测评考核等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凝聚多方面的教育培训资源,创新思路、加大力度,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与综合效益,为我区旅游业加快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主要思路与内容
(一)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抓好旅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职业培训,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提升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东方讲坛8226;上海旅游讲坛”、旅游管理前沿讲座等培训项目,构建行业中高层管理者学习的平台,加强旅游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岗位职务培训。
(二)针对专业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青海省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发展和稳定,不断强化农经系统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和谐做出新贡献。现就年全省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力度
年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抓好“四个重点”、“三项工作”:
四个重点:一是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抓好对农牧区中小学、农牧民建房、计划生育、农牧民外出务工、农用车辆收费和罚款等方面的监管。二是农牧业生产性费用和面向村集体的收费。重点对农业灌溉水电费、排涝费、畜禽防疫费、机耕费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监管。三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点对议事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四是国家对农村牧区补贴补偿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对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以及上级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项工作:一是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促进农牧民减负增收的各项政策,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二是拓宽农牧民减负工作,强化农牧民负担综合治理机制。重点是强化农牧民负担信访管理,强化农牧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强化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三是注重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牧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和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各类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得承办大、中、小型焰火燃放。
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批准的我县唯一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单位和专业燃放单位。全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和燃放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及燃放业务。为确保安全,方便群众,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县各销售网点实行配送的经营方式。
三、购进烟花爆竹必须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花炮办共同确定的定点供货单位进货,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省外调入专用封签》,并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
四、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一律由县安监局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本着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县安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合格后,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经营网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批准的指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摆摊设点、走街串巷销售。
五、凡经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持证从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不得私自从县外和其他渠道购进或自产自销、运输、销售、转送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和没收。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